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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篇: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谢鸿光在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谢鸿光(2006年7月27日)

尊敬的李斌副省长,在座的各市(州)政府领导和有关省直机关负责同志,同志们:

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吉林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工作完成了方案制定,现在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这是完善统计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全国统计系统的一件大事、好事。多少年来,几代统计人都在期望的统计垂直管理体制,终于在吉林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统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此,我受邱晓华局长的委托,代表国家统计局党组和全体干部,对吉林得以实施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表示热烈的祝贺。

吉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到省统计局、调查队视察指导工作,王云坤书记、王珉省长、林炎志副书记、田学仁常务副省长、李申学秘书长和李斌副省长对这次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更是非常关心,多次给予精心指导。吉林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给予这次改革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提供了很多方便,解决了许多难题。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长期以来也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排忧解难,对这次改革更是给予了极大的理解和配合。这是吉林省统计事业长期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这次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在此,我代表国家统计局对吉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贯高度重视支持统计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吉林省统计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特别是近几年来,吉林统计改革进程加快,统计事业快速发展,统计受领导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统计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统计权威性越来越强。加强县级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开展县级统计数据质量达标升级活动,夯实了基层统

—1— 计工作基础。大力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拓宽了政府统计渠道。建立省市县三级光纤统计网络工程,创造了政府行政资源和市场资源相结合的新模式,为全国统计系统现代化建设树立了典范。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抽样调查制度,探索健全反映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国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供了经验。这充分说明吉林省的广大统计工作者是一支勇于创新、敢于开拓、充满活力的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干事的队伍。为此,我代表国家统计局对奋斗在吉林境内的全体统计工作者,表示衷心感谢。

一、充分认识吉林实施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吉林省统计局将直接管理市级统计局领导班子,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县两级统计局的机构、编制、经费,市级统计局的业务;市级统计局直接管理县级统计局副职和业务工作。实行省级统计局对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是吉林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决定的重大决策,是提升经济社会监测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行动,对统计工作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提高统计工作的信誉

独立性是国际公认的官方统计的根本原则,是维护统计数据准确性的根本保证。独立调查的前提是调查机构、编制、经费脱离与其相关的利益群体。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为市级和县级统计机构实施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保障。同时,独立性也是维护和提高统计信誉的前提。由于省以下统计机构不再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者与当地也就不会有紧密的利益关系,社会各界就有理由相信统计机构是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影响的,所做的工作是公平公正的,所公布的数据是真实可信的,统计工作就能赢得广大社会公众和调查对象的信任和支持配合。

(二)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提高统计部门的地位

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指标口径、统一的调查方法、统一的数据处理模式、统一的工作规范采集数据,是统计工作科学化的根本要—2— 求。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能保证全省统计工作政令的畅通,能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统计制度得以严格执行,可以从组织上保障统计生产流程和生产行为的统一规范。同时,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有利于抽样调查的统一布点和样本轮换,提高抽样调查的科学性。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必然带来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统计部门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也会相应提升。

(三)有利于准确地评价各地的发展,促使各地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为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前不久中组部已印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赋予了统计部门重要的职能,即全面科学地反映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绩效,为各级党委政府选拔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统计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组成部门来反映政府的政绩,难度很大。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可以建立起第三方评价体系,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各市、县政府的政绩,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有利于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能力

在分级负责的体制下,由于各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统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差异很大,导致统计工作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统计资源严重不足,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工作水平难以提高。有的地方统计资源丰富,但由于受其他市、县统计工作水平的制约,优势也难以发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统筹使用全省统计资源,统一调配力量,有利于形成运转高效、规范协调、功能互补、信息共享的工作体系,有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改进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现有的统计资源和调查网络,提高全省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吉林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将对全国统计工作的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1962年1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统计工作要像会计一样保持独立性才行。同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

—3— 的决定》提出:“各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指示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一再呼吁对统计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并未付诸行动。吉林这次改革是统计工作向集中统一迈出的重大一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现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同时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也适应了国家统计调查以国家和省为总体进行设计组织的需要。因此,吉林试点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着未来我国的统计体制,必将引起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成功

搞好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吉林省统计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国家统计局将会大力支持吉林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尽其所能,给予扶持,协助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热切地希望吉林省委、省政府能继续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给予统计部门更大的扶持,领导统计部门取得试点的成功。希望吉林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能像以前一样支持统计工作,帮助当地统计局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希望吉林省的组织、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改革,帮助统计部门作好编制上划、人员上收、经费上划和资产接管等工作,一如既往地支持统计事业。吉林省统计部门要坚决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坚决服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组织、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统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作好落实工作。

任何改革都是各种关系的再调整。对统计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涉及与省直有关部门关系的调整,涉及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系的调整,涉及统计部门干部管理、职工收入关系的调整,难免引发矛盾。省统计局和市、县统计局的领导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研究工作,积极做好向当地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相信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在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关心维护群众的正当—4— 利益,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广大统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积极投身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

三、努力工作,促进吉林统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们的国家已站在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统计事业也处在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计改革和建设,为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统计数据,既给我们以很大的供给压力,又给统计改革带来了强大的需求动力。广大统计工作者努力工作,为统计事业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总体上看,统计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统计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和困难。统计工作还不能够适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资源、社会科技和第三产业中许多新型服务业统计信息不够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反映不够灵敏准确,统计管理体制不顺,调查能力不强,统计信誉不高,难以为国家有效实施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上个月,培炎副总理在视察国家统计局时,要求统计部门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统计保障。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按照培炎副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统计发展战略和有关统计政策,修改《统计法》,制定“十一五”统计改革和发展规划,全面筹划统计事业的未来发展。吉林实行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必将对吉林的发展和全国统计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希望吉林统计部门能抓住这次改革机会,认真贯彻落实培炎副总理在视察国家统计局时的讲话精神,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统计保障为目标,积极推进科学统计、依法统计、阳光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全面提升吉林统计工作水平,为全国的统计改革和建设提供更多、更好、更有借鉴推广性的经验。当前,吉林统计工作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各项建设的力度。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的需要,紧密围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加强环境资源、社会科技和新型服务业统计,研究建立能满足省、市、县政府需要的统一的统计调查体系。积极组织实施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光纤统计网络工程,增强统计工作中的科

—5— 技含量。完善县级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县级统计数据质量达标升级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业务工作的关系,确保改革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努力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数据不断。

二、坚决执行国家的各项统计政策和制度。吉林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家统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部门。各级统计机构既要完成省委、省政府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也要坚决执行中央的各项统计指令。要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要坚决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改革部署,加强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的合作和团结,切实维护好局队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认真做好为地方政府的服务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多提切合吉林实际、促进吉林的发展的政策建议。认真做好对吉林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揭示新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对市(州)、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提供和统计服务工作。我国各级政府都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能否成动,关键就看改革后的市(州)、县统计机构能否像以前一样满足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当地的统计需求,就不能说我们的试点是成功的;如果满足当地的统计需求能力弱化,就说明我们的试点方案还存在不足,还需要改进。省统计局一定要将满足市(州)、县党委、政府统计需求作为对市、县统计机构重点考评内容。市、县统计机构一定要像从前一样做好为本级政府的统计服务工作。

四、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新的体制以后,上级统计机构直接管理下级统计机构的干部、编制、业务、经费、资产等,对其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缺乏应有的经验。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学习,提高管理能力。省统计局要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干部、编制、业务、经费、资产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种统计行为,使各项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的监督,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监督体系。加强对各级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组织—6— 协调能力。各级统计机构也要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各项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志们,我们的事业充满着希望,我们的事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但是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计工作者一定能够继续开创新的局面。希望全省统计工作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工作,牢固树立统计报国理念,努力开拓创新,努力追求真实可信,努力维护和切实提高统计信誉,把全省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我衷心地预祝大家取得更大的成绩!

谢谢大家!

—7—

第二篇:吉林省统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吉林省统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统计系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对信息化建设、信息应用和信息管理实际,为保障网络畅通、稳定、高效运行,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可靠,特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组织管理与责任划分

第一条 全省统计系统各级单位、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

第二条 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统计机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网络系统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全省统计系统各级单位、部门设立网络安全管理岗位,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统计局网络安全保密领导小组是全省统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对全省统计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对全省统计系统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各地统计系统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是全省统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网络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技术策划、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安全监控、审计汇报、培训辅导等。第六条 全省统计系统广域网部分各个节点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省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管理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各地统计机构本地局域网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在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地统计机构的技术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各级统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保密由相应单位的保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全省统计系统各级单位应建立重大网络故障防范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网络故障、网络系统受到侵袭,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网络管理

第九条 新增广域网节点必须经过省局数据管理中心审批。凡未经审批建立的网络连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断开。

第十条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互联网接入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口和接入终端数量,每个单位只允许有一个互联网出口。并且应当加强互联网接入终端和互联网接入口的安全保密管理,采取入侵防范、恶意代码检测等措施,增强防范信息泄露和窃取能力。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需将本单位互联网接入情况(接入时间、带宽、运营商名称以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手段等)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网络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和安装网络设备。

第十三条 网络参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须将修改方案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网络拓扑结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任意修改网络设备的IP地址,特别是重要设备的IP地址,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确需修改的,必须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它网络设备接入统计系统网络,如:无线网络设备等。

第十七条 与网络及系统安全相关的一切设备和线路统一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安装、连接、设置和维护,未经数据管理中心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省局数据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网络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网络硬件设备采购情况、软件的安装使用情况、IP地址分配情况和出现的故障记录情况以及设备的配置参数等。

第十九条 要运用可靠有效的网络监控工具,加强对网络的安全运行监控,发现异常或故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有关负责部门和网络管理联络员要保障本机构的统计广域网24小时不间断运行。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要在第一时间排除故障,暂时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向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报告故障现象,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派员协助处理。各单位的有关负责部门和网络管理联络员要积极配合故障排查工作,对发生相互推诿导致延误故障处理产生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吉林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全策略实施安全管理。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全省统计专网与互联网物理分离的有关规定,禁止内、外网混用。系统内部网络与外部因特网网络物理上必须隔断,全省各级统计机构不得私自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的网络连接(包含无线连接);不得私自建立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网络连接;不得私自建立远程拨号接入的网络连接。凡未经审批建立的网络连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断开。

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安全部门的认证并经国家统计局或省局测试后推荐。未通过安全检测的网络安全设备不得接入统计系统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适时调整安全规则,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监控,及时整理安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重要设备的口令管理,口令由专人负责设置并定期修改和存档。口令不能采用常用字符串,长度应不少于8个字符。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各岗位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口令、规定用户访问权,以防止非法用户或非授权用户对数据和文件的访问和修改。

第四部分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及线路的运行情况,定期测试网络到各节点的连通性,监测网络运行状态,了解网络运行质量,做好网络日常运行记录,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各类主机的资源使用情况,确保主机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对网络、主机运行中的重要事件做好记录,对网络、主机运行故障要及时发现、分析、诊断,并采取措施尽快使网络、主机恢复正常运行,做好故障排除记录。故障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及上一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不得修改计算机名、Host name等参数。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及时退出计算机操作界面,以防止他人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

第五部分 备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提高数据的防毁能力和系统恢复速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数据、系统软件、参数设置的备份工作,数据库备份必须及时,备份介质必须异地保存。

第六部分 机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和改建主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2011)。其他计算机设备较集中的场所如因实际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也应努力做好防雷、防尘、防磁、防潮湿、防静电、防火、防小动物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计算机网络机房管理制度。

保持机房内设备整齐清洁。进入计算机网络机房前,进行必要的除尘处理,换鞋入内;计算机网络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和从事其他不相关的工作,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强辐射物品。

机房内设备未经机房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挪动、拆卸和带出机房。如机房内设备确需变动的,须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需进入机房的,经信息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在信息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履行登记手续,记录进入机房人员的姓名、事由、进出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严禁机房用电超负荷运行。机房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隐患和火情时,应积极处理、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检查计算机机房配备的专用空调设备,掌握专用空调设备的工作状况,定期清洗空调过滤设备,确保空调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电源、开关等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灭火器使用年限情况,确保消防效果。

第四十条 定期检查机房的门窗,做好机房防盗工作。

第七部分 终端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接入全省统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注册国家统计系统客户端安全管理客户端。

第四十二条 全省统计系统专网以及各单位自行接入的互联网均为非涉密网络,带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这两个网络中。

第四十三条 全省统计系统专网及互联网的接入终端应当标注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标志。

第四十四条 使用全省统计系统内部网络和自建互联网中,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二)在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

(三)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办理涉密业务,或者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四)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

(五)在互联网各类网络传媒的制作和播放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包括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安装、配置相应设备和软件。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计算机上统一安装的软件。

第四十八条 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一经确定用于外网或内网,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请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并对计算机做出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处理后方能实施改动。

第四十九条 及时清理系统内部网络中不用或不常使用的计算机。正常使用的计算机中不安全、不用或不常使用的服务必须关闭。

第五十条 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补丁程序必须及时安装。

第五十一条 必须加强交换机冗余端口的管理。未经允许,外来计算机不得接入系统内部网络。

第五十二条 所有工作机必须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各类服务器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在重要网关上必须采用网关级病毒防护。所有防病毒软件产品必须及时升级,并定期在网络上查、杀计算机病毒。

第五十三条 各市(州)数据管理中心(计算中心、计算站)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监控。定期将防病毒情况进行上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全省病毒档案信息库,积累病毒档案信息和查杀方法,以便根据病毒特征,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查杀方法。

第五十五条 建立病毒通报预警机制。各单位在内网上检测到病毒,必须及时查杀并报告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省局数据管理中心在接报后,应立即向省局发出病毒警告。各单位在上报的同时,须做好事件的详细记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加强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各单位存放有数据业务和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存储介质,严禁外借。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外借时,系统内借用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系统外借用的,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查杀病毒处理,重要设备上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未经许可,外来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加强共享目录、FTP、Mail、Web的管理,交换文件不允许使用共享目录进行交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工作机和服务器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安装运行游戏。

第五十九条 对发现病毒但无法清除的计算机应立即断开网络,彻底清除病毒后方能连入网络。

第八部分 Vpn及电子邮件用户管理

第六十条 统计系统内部Vpn账户用于统计系统内部员工暂时没有条件接入全省统计系统内部网络,确因工作需要需通过国际互联网接入全省统计系统内部网络的计算机用户。全省统计系统电子邮件系统用于统计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交流和文件传输。

第六十一条 统计系统内部vpn及电子邮件用户账户管理工作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申请创建vpn账户、电子邮件账户及开通有关统计网络资源需由市(州)级统计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二条 统计系统内部vpn用户及电子邮件用户需加强用户口令管理,增强口令复杂程度,密码长度应在8位以上,须包含数字、字母及字符等内容,并定期、及时更改密码;

第六十三条 统计系统内部vpn用户及电子邮件用户不允许外借,各单位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将人员名单报送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省局数据管理中心网络管理员将定期对vpn账户及电子邮件账户进行清理。

第九部分 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签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承诺书”,向省局承诺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日常运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若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省局数据管理中心。

第六十六条 省局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相应的考核范围。

第六十七条 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服务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的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安装应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部分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在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和取得技术成果的,将给予表彰。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计算机网络运行中断等事故,将视情况情况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报省局党组,由局党组负责处理。

以上条款,由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它相关办法和规定的条款与之冲突,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篇: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法律应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可疑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留置、盘查、询问等;对不听劝阻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具结悔过、收缴物品、罚款、拘留等;对突发犯罪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按规定移送,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武器。增加法警此项职权和职责,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资源,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在此背景下,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授予司法警察有条件地行使治安处罚权,以及对涉嫌与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职权,从而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舞台。

二、关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

以南阳法院为例,南阳两级十四个法院自1998年开始实行法警编队管理,现有八个法警队、六个司法警察局,在职法警216人,占干警总数的近12%,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205人,党团员占80%,学历均为法律大专以上。南阳中院法警局现有正式干警20人,已授衔19人,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9人具有审判员职务,党员20人,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7.4%。在我市各个区县院中达到最高院法警编制配备标准的屈指可数,有个别区县院正规在编法警仅有1人,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如宛城区法院十几名法警,只有队长一人授衔。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行使法警职权,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关于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南阳中院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院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外,还要担负起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押解、看管、值庭任务,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多。加之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2倍,我们现有的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力保障。由于警力不足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法警的保障作用差,我院法警支队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需要。

1、人员进口

一个法院按什么比例配多少法警的决定因素应是法院受理案件多少,受理案件多的法院应多配法警,反之则少配,但决定案件的多少又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多少以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因此,依据法院现有人数,扩大法警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河南省法院系统多次增编,用于加强审判队伍,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增员编制。为了加强公安力量,河南省五年内招录50000名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人民警察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没有。由于法警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现象。关于录用法警应参照的基本条件和录用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重点可考虑退役军人或警校毕业生。

2、人员出口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许多年龄大、体质差的老法警需调离法警岗位,但又因为没有审判职务,不能走法官序列,不得不继续在法警岗位直至退休,这就形成了需要进的没编制,需要出的出不去。这是制约法警队伍健康发展,影响队伍正规化、年轻化建设的致命因素。应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实行定期招警制度,这样有人走,有人进,流动性较大,年龄大的法警可以退警到法院综合部门工作。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由于司法警察属于技术性、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职业,对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政治级别、警衔级别分别给予安排转岗分流,有的可以从一线法警工作退居二线法警工作,从事对抗性较弱、风险性较小的工作,如负责送达、警务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采用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以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这一举措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把分散在各基层院的法警统一纳编,集中归口,统一调用,使上下级警队间的沟通联系更加紧密,跨县市区的警务协作更为顺畅,能够成倍地增强两级法院法警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法警部门负责人备案任免制度变更为任命制度,干部任免权高管一级,地方各级法院在任免本院法警部门负责人时,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征求意见,经审查同意由上级法院直接下文任免。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法院法警局(大队)负责人采用当面或书面的形式到中院述职,接受中院评议。同时,法警的入退警、衔级变动、奖惩须首先由法警部门内部按照权限审查、批准,再由政工部门最终把关。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上下级法警部门间警令通畅,更好的实现双重管理。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队伍管理体制。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总队、支队、大队,职级规格均为院党组直接领导的二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而是把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权,放在政治部的警务部,职级规格相比院二级部门还要低半格。这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规、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不够,管理力度偏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针对该问题,建议将警务部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分离出来,按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司法警察局,直属院党组领导,实施对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地位、待遇问题极大地挫伤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法警的职级待遇问题已成为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主要领导的级别,参照执行机构的做法,可以高配。关于法警管理部门机构规格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法警部门的机构待遇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现在公安部内设的总队为副厅级,支队为副处级,大队为副科级。据此建议,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应定为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应定为副处级,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应定为副科级。

七、关于司法警察经费保障问题

由于经费不足,全市不少法院司法警察工资偏低,执行死刑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根本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建议司法警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执行死刑津贴、值庭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些补助应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直接拨付。

八、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

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当居中裁判的法官判决案件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比例较小。因此,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了执行程序,多数案件是不可能轻易执结的,往往要做大量的工作,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这些工作由执行人员去做,仍然采取审理案件中的说服教育手段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并不理想,因此造成了久执不结现象,形成了“执行难”。建议赋予法警在妨害诉讼和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调查权等一系列权利,例如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被执行人行踪、通信、通讯实施监控、调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去探索实现。如果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上述职权,实现执行实施权警务化,让拥有充分职权的司法警察去攻坚克难,必将有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将迎刃而解。

第四篇: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乐昌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参加第11期韶关初中校长培训论文

乐昌市梅花中学:范美林

摘 要:

本文以一个基层教育工作者的眼光,从微观上分析乐昌教育现状,根据教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和乐昌教育的实际,认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乐昌当前教育矛盾,促进乐昌教育创新与发展的首要与关键,并提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办法。

正 文:

一、乐昌教育事业近几年取得的主要成绩简述:

乐昌这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教育局的认真策划、组织下,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不断规范,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城乡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推进,全市已基本形成具有山区特色的普教、职教、成教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教育框架,为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很多学校的面貌已焕然一新。目前全市中小学有多媒体电教平台182个,语音室41间,课件制作室10间,电脑室66间,电脑3993台,高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3套,校园网主控室3间,电子阅览室4间。现已基本完成了省基础教育专网的建设,全部中小学校都已接通光纤;全市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及镇中心小学都已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全市小学早已从三年级起开设了英语课。

中小学布局调整稳步推进,教育资源进一步得到整合优化。从2003年,全市已撤并中小学99所,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效地整合了教育资源。民办学校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现民办教育机构有57个,其中,民办幼儿园56所,民办中学1所。

这几年我市还加快了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以实施办大、办强乐昌一中为工作重点,加快全市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发展步伐,不断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高中阶段入学率逐年提高。加大乐昌职业教育改革力度,乐昌职业中学办学规模和办学效益进步提高。

而且,这些年乐昌的教学成绩有所提高,2007年韶关中考总分状元出在我们乐昌,高考成绩不断进步,考取重点本科的人数逐年增多,各类学科竞赛我们有很多学生获得大奖。教师教学论文的水平不断提高。

二、取得成绩的主要经验:

1、以创办等级学校或规范化学校为动力,使更多的学校不断规范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并以一批学校辐射和带动全市各类学校的发展。在高中阶段形成了乐昌一中、乐昌职中等重点学校,在初中阶段形成了新时代这样的样板学校,在小学阶段有乐昌小学,乐昌一小这样具有一定特色和名气的小学。

2、市教育局加强了对学校常规管理的检查与监督。这几年每年都会对各校进行教育工作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校的规范管理。

3、加强了教师队伍的建设,注重师德教育,重视教师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树立了一批学科带头人,同时不断改进教师市内调动办法,使教师流动更趋合理。一系列措施的采取,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全市教师爱学习,勤学习,乐奉献的风气不断浓厚。

4、新一任教育局领导锐意进取,积极改进学校领导班子的选拔办法,充分发挥民主,注意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德才兼备,有较高群众威信的中青年教师担任学校领导,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长期以来困扰乐昌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

1、学校自我管理能力弱,缺乏竞争力。很多学校没有明晰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更谈不上自主创新,一切来自上级的指示和按部就班的工作,甚至连个别重点学校仍然依赖教育行政部门在生源政策等方面的照顾,一旦离开就成了无米之炊。

2、教师素质与工作积极性需要大面积的提高,守旧、观望、混日子、发牢骚成了形容部分教师的最佳词汇,当然这与乐昌教师的工资待遇偏低密切相关,但作为学校如何从工资因素外去调动老师的积极性也尤其重要。

3、厌学的学生有增无减,尤其是农村初中厌学成了学生流失的主要原因,学校教育如何吸引学生成了当务之急。

4、教学整体质量的提高任重而道远,全体学生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任务繁重。

5、教育现代化之路进展仍然有很大的实现空间,换言之,我们要实现教育的现代化仍然需要走很长的路和付出更大的辛劳。

四、解决问题的关键——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一)为什么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教育虽然是一个社会性复杂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需要政府在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但目前乐昌现有财政仅是吃饭财政,而更上一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尚未形成全面而明确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成了首选,也是唯一可以操之在手的因素。

2、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是变革教育现状的一种内因,政府的支持是一种外因,而按照唯物论的观点,事物的变化是内因与外因变化的结果,而内因才是变化的决定因素,只有内因变了才是真正变了。同样,评价我们教育变革是否取得成功,最后要体现在学校的这个层面上。

3、学校是教育最基层的单位,我们从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入手,就是从基层入手,如果有了一线的实践经验,再加以理论的总结与提升,就走了一条从实践到理论的创新之路,也为政府下一步的决策奠定了基础。

(二)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之我见。

1、教育行政部门平等对待每一所学校,取消对原有重点学校的政策倾斜,帮扶薄弱学校,让各学校各显神通,均衡发展。

2、全面推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实行目标管理。要求校长制定三年奋斗目标、目标,各校建立健全岗位(部门)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教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给校长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有教育教学指挥权、资金使用分配权和校产设备使用权等。着手研究把人事权放给学校,草拟全员聘任制的改革方案。在全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任制,把学校领导班子的组阁权、教师的聘任权(人事调配权)交给校长。

3、做好一系列的配套工作,加强对校长的监督与考查。

一、抓学校党支部建设。实现一校一支部,开展党员目标和支部目标管理,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支部活动,建立支部和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为校长负责制的推行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抓教代会、工会建设。健全教代会组织,制定《乐昌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党政工团建家达标升级活动,并依靠教代会开展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工作,评选支持教代会工会工作的先进党政领导和先进教代会、教工之家,不断增强教代会、工会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的力度,强化校长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意识。

4、加强对全市中小幼的办学(办园)水平的日常性评估和督导,继续完善一年一度的教育工作大检查制度,让更多的人(包括学生家长)都来参与对学校的评价,努力促使全市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关注学校亮点,培育特色学校,造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气象。

5、学校内部倡导人性管理,建设和谐校园。提出学生至上,员工为本的口号。要求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终生负责,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同时给予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在同一间学校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教师与班级,改活教育教学手段,丰富校园生活,充分吸引学生,化解学生的厌学情绪。充分尊重教职员工,搞好福利待遇,利用教师节这个平台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关心老教师生活,充分考虑从学校行政岗位上退下的老领导去向、关心年青教师成长,对教职工本人的婚丧大事,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过问甚至主持,尤其是对教师的退休与逝世要给予高度重视,这要作为全面评价教师,提升教师精神,激励在职教师,增强教师凝聚力,教育学生与感动社会的机会。同时改革日常评价机制,不仅仅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也不仅仅以教学成绩评论教师,对教师与学生的评价、奖惩本着综合考量,长期发展、民主测评的原则由各校制定相应办法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目标是营造和谐上进的校园氛围。

6、设立局长基金,主要奖给能自主创新,特色明显,有较强竞争力、良好社会影响以及突出管理成绩的学校和校长。

7、合理引导教师流动,制定更加科学的市内教师调动办法,平衡城乡待遇,对扎根乡镇和广大乡村的教师在工资与福利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对其中的优秀教师和学校领导在职务提升等方面要给予特别关照。

8、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防流控缀机制,就学校这一块,建议给义务教育学校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一定的防流控缀的责任,有奖惩办法,促使学校和教师想办法留住学生。

现在,我们明显感觉到了乐昌市教育局领导正在酝酿着一场新的教育变革,前段时间局里举行的一场解放思想大讨论,就是吹响乐昌教育变革的冲锋号,随后一系列新措施的出台显示了乐昌教育局变革乐昌教育的努力与决心。此时,我忽然有一种冲动,于是趁写校长培训的论文,写了一点自己的想法,可能有很多不成熟或以偏盖全的东西,但我仍然希望这些小想法能给领导们一点参考。

第五篇:事业单位及管理体制改革篇

事业单位及管理体制改革篇

一、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二是从事公益服务,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四是社会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1.提供公共服务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 4.经费来源的国家化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

三、事业单位的分类:按性质和特点分: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按财务管理形式分: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1998年后,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分别称为财政补助单位、财政适当补助单位、经费自理单位。)

四、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

1、满足公共需要

2、弥补市场缺陷

3、节制政府失灵

4、防止契约失效

5、弥补志愿不足

五、事业单位改革探索最早开始于1979年在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上进行的试点准备工作。1986年制定通过的《民法通则》,明确的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开始了干部选举制和聘用制的办法。

六、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1、人员急剧膨胀,财政供给不堪重负

2、机构重复设置,政事不分,资源浪费严重

3、资源配置和服务非社会化,社会效益不高

4、体制、机制改革滞后,管理不善且缺乏统筹规划

七、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理论依据:现代事业管理制度

八、现代事业管理制度的定义:指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和制度运作下,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事业单位发展规律的法人制度领导制度人事制度财物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总和。

九、现代事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1、健全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

2、多样化的组织模式

3、多元化的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

4、科学民主的领导制度

5、完善的具体运作制度

十、现代事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事业组织

十一、现代事业组织具有的特点:

1、现代事业组织不同于传统的事业单位组织

2、现代事业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

3、现代事业组织也不同于现代企业组织

十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之上:一是在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管理的体制改革进行系统而合理的安排,二是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同时,要着重强调部分领域、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三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成长,四是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五是改革需要在保持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和谐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不能够以牺牲整个社会秩序为代价来进行,六是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以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的维护与实现为基础,要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效率

十三、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以及运行的法制和民主化,其基本原则是政事分开。

十四、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应实现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分离

2、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科学化、法制化

3、推进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管理的社会化

4、事业活动的产业化、市场化

5、积极促进事业单位主体的多元化

十五、优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外在环境:

1、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应政策、法律、法规

2、积极培育中介组织

3、积极完善配套体制改革

4、强化监督与管理体制建设

法律基础篇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位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六、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以及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八、一般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九、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十、法律关系的产生、更变和消灭所具备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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