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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第一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

2、减教科书费: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教科书费用减50%;

3、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

(二)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补”,即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市中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评审程序:“市中职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将《申请表》交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县(区)民宗局分别审核(低保家庭学生须附“低保证”),即: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宗局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申请表》,同时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二)发放程序: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以及资助标准核定资助金额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资助项目和标准分别落实到每个学生,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助学金管理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资助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确保中职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八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中央及省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惠民医院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首批暂时确定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九冶职工医院和仁和区人民医院为攀枝花市惠民医院进行试点。今后惠民医院将通过公开方式确立。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二、享受惠民医疗的对象

(一)攀枝花市城区(东区、西区、仁和区)享受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二)持有《攀枝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

三、惠民医疗的内容

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的被惠人员享受“十免、十减、双优惠、一方便”优惠。

(一)免费项目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收门诊肌肉注射费;

4、免收门诊输液费;

5、免收血常规检查费;

6、免收大便常规检查费;

7、免收小便常规检查费;

8、免收心电图检查费;

9、免收X线透视费;

10、免收院内会诊费。

(二)减费项目

以下项目费用减少30%:

1、住院诊查费;

2、住院床位费;

3、Ⅰ、Ⅱ、Ⅲ级护理费;

4、抢救费

5、清创缝合费;

6、胃镜检查费;

7、血糖检查费;

8、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费;

9、“B”超检查费;

10、X线照片检查费。

(三)两优惠

1、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对其药品费用(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实行减少20%的优惠。

2、被惠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用材料(不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内的材料),材料费用实行减少5%优惠。

(四)一方便

被查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时,对其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化验、检查的报告单均可作为在惠民医院诊疗的化验、检查依据,除因进一步诊治需要外不再重复检查。

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部分不予减免。

四、惠民医疗机构职责

(一)惠民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努力为被惠对象服务。

(二)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惠民医疗质控小组,严格执行医疗“四合理”措施,杜绝大处方、乱检查。

(三)保证医疗的质量和医疗的安全,使用质优价廉药品,努力减轻被惠对象的负担。

(四)惠民医疗质控小组每月必须对被惠对象的处方、治疗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核、评估的抽样数不得低于被惠对象总数的25%。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定价。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一)惠民医疗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使被惠对象能及时得到诊治。同时,在门诊设立宣传栏并印制宣传单,对就诊服务流程、优惠项目、优惠幅度进行宣传。

(二)被惠对象凭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居民身份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惠(农村五保人员凭五保证和居民身份证;低保家庭中未满18岁的子女上学的持学生证和低保证,未上学的持户口薄和低保证)。惠民医疗机构负责对被惠对象身份证件的确认、接诊、办理住院等相关手续以及减免项目费用和记帐工作。

(三)惠民医疗机构必须将优惠的费用实行专项记帐并附明细清单,每月末将优惠人员数量、费用等报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将费用减免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报销。

(四)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

六、惠民医疗经费补偿政策

(一)惠民医疗资金

惠民医疗优惠费用实行财政和惠民医疗机构共同承担,惠民医疗机构承担优惠总费用的20%,其余80%优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惠民医疗启动资金

由市财政局划拨10万元人民币作为惠民医疗服务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宣传及办公材料消耗等。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加强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惠民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明确惠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和惠民医疗机构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设立惠民医疗服务机构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对贫困人群的医疗照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惠民医疗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

为确保我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民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卫生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组织建设,落实被惠对象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考核;负责对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的审核。

2、市财政局负责惠民医疗服务优惠费用中政府承担资金的落实,按时支付。

3、市民政局负责惠民对象的资格确认(提供相应证明,在低保证上附家庭成员照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定期将低保信息资料向惠民医疗机构通报。

4、市物价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5、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惠民医疗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负责定期公布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优惠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等工作。

(三)规范服务,抓好落实。

惠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履行职责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做到真心惠民、诚信惠民、规范管理;对普通患者和被惠患者要一视同仁,尊重关爱,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杜绝冷漠、歧视、推诿等现象。

各惠民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惠民医疗办公室,负责为被惠对象建立规范档案、费用明细清单;负责管理本单位惠民医疗服务的相关事务;负责定期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四)积极动员,加强宣传

各部门、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优惠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提高贫困群体对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认识,增强贫困群体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惠民医疗资金的管理

(一)惠民医疗资金使用原则

惠民医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记费报帐。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凭低保证和身份证等现场结算享受减免项目和费用,所发生的减免费用由被惠对象确认签字后在惠民医院记帐。惠民医院定期在相关部门报帐。

(二)惠民医疗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惠民医疗服务需要,每年预算一定经费作为政府惠民医疗资金,资金实行专帐、专项管理。

(三)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审核

惠民医疗机构对被惠对象的优惠费用实行专项记帐附明细清单,每季度末将优惠费用的明细清单等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交市财政局。

(四)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卫生局审核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费用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

四、监督管理机制

(一)公示制。

1、惠民医疗机构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在医院门诊制定惠民医疗服务标牌公示惠民医疗的优惠金额、优惠幅度,就医流程、惠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

2、惠民医疗机构每月末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费用优惠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二)督导制。

1、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惠民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规范和医疗质量的督查、指导。

2、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各惠民医疗单位上报的被惠对象就诊数量、优惠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考核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惠民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惠民医疗机构摘牌,取消其服务资格。(《惠民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为缓解我市贫困人群就医困难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祖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胡晓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军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元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向阳 市民政局局长 陈君仁 市物价局局长 王玖斌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游绍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升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智勇 东区政府副区长 袁大勇 西区政府副区长 刘道泸 仁和区政府副区长

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医政处处长雷武岷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关于解决代课 人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制定的《贵港市解决代课人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进一步解决代课人员问题

工作实施方案

贵港市教育局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人事局贵港市编制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3号)的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人员问题,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富裕文明和谐贵港的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用代课人员顶岗教学已越来越不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解决好我市代课人员问题,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我市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通过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解决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含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空编率

1、加大中小学用编清理的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力度,近期内要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各类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保持中小学教职工空编率控制在5%以下。

2、加强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通过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结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师资使用效率,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3、继续做好支教轮教工作。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解决中小学教师学科及城乡结构性矛盾,加大支教、轮教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支教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分工,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切实把支教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薄弱学校的教育水平。

4、禁止超编学校再调入或新补充教师,并逐步就近合理调整超编人员,使超编学校早日步入教师正当交流的轨道。

(二)积极做好面向代课人员的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定校、定岗,按岗位招聘的原则。

二是坚持向农村中小学校倾斜的原则。新补充的教师要依据招录工作前已设定的学校教学岗位至少任教5年以上。

三是坚持“考用相关”的原则。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要符合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各种干扰。

五是坚持给予代课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被清退代课人员可多次(不限次数)参加招聘考试,并享受在岗代课人员同等加分待遇。在招聘工作中,给予获得各种奖励、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教龄长的代课人员一定的加分,并适当拉开加分差距。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和被清退代课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坚持实行政策倾斜,对代课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为了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在今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在招考比例、招考条件和加分方面给予代课人员政策倾斜和适当照顾。

(1)代课人员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处级(含处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予以加分,县(处)级加5分,市(厅)级加10分,省(部)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如获得多项奖励或同一项内容获得多级奖励的,实行累积计分。

(2)代课人员有独生子女证或者是纯二女结扎户的加5分。

(3)代课人员教龄分四个阶段予以加分。加分办法: 5年教龄以下(含5年)的每满1年加1分,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1.5分,11年以上 15年以下(含15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2分,16年以上教龄的每满1年加2.5分。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代课人员清退工作

1、招聘中小学教师要与清退代课人员工作同步进行。各县市区在开展招聘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代课人员清理清退工作,要将违法违纪、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清理出教育系统。

2、要切实做好被清退代课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县市区对被清退的代课人员,要通过各种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

3、给予被清退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绝大多数代课人员长期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从教,工资待遇偏低,各县市区对被清退代课人员从优实施经济补偿,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

4、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帮助被清退的代课人员再就业。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为被清退代课人员就业提供便利;要组织对被清退代课人员进行免费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免费提供用工信息,推荐重新就业。

5、要基本解决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的问题,争取到2008年底全市公办中小学校不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

(四)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用工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3号)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解决代课人员问题。今后,对于边远、贫困山区(主要是教学点)因教学工作需要的临时用教,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对这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待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可采取安排教师支教、轮教的办法解决边远、贫困山区所需要的临时用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代课人员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明确分工,完善工作措施。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并实行代课人员问题信息月报制度,挑选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定期逐级报告代课人员的信息情况。要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主题词:教育 教师 方案 通知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

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

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河池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城市规划征地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辖区范围内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四条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条件成熟可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参保申请材料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然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六)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移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原则上应一次缴清。无能力一次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至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0.00678÷(1+年利率)n;n代表缴费年龄到60周岁的积累年限。

2、参保缴费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12(1.03m-1)÷(0.03×1.03m-1);m代表缴费年龄至75周岁的年限。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缴纳,其中政府负担40%,集体负担30%,个人负担30%(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1)。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各自承担比例,没有集体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帐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批准,将政府负担的40%部分划入县(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负担的40%部分,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各县(市)负责。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参保缴费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养老保障金每月按参保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距离60周岁每差一年每月再增发养老保障金5元(具体计发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数额分别由缴费时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比例组成。即养老待遇数额按60%从个人帐户中支付,40%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两部分合并后的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当个人帐户支付完结后,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帐户中支付。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基金尚未领取或领取尚未完结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发布单位】宁德市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7〕188号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之间教育差距,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相对均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宗旨,以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合理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均衡发展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扶持弱校。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针对这些重点和难点制定倾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关注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问题,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积极鼓励学校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为学生的成长开拓空间,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4、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将着力点放在扶持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上面,还要提升优质学校,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蕉城、古田、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市、区)和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4个县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实现校校“四有”目标,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

1、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及时作出决策,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抓好工作试点,以点带面,总结推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提出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大力支持和配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确保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增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性待遇落实到位。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3、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确保所征费用全部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不得改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途,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统一分配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需报人大审批后执行,建立健全城市教育费附加项目审批制度,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在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采取有力措施,缩小办学差距

5、科学规划、调整布局。各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要适应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调整乡村建制和人口变动等新的形势,合理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时,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班生额过大的问题。

6、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2010年前,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寄宿制学校280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薄弱学校改造,制定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重点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目标。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7、大力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2007年,构建遍及全市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所有初中都具有计算机教室,所有中心小学都具有卫星教学收视点,所有小学教学点都具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在扩大基础设施全面覆盖的同时,要以应用为核心,抓好教师培训、经费保障、资源建设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远工程”对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推动作用。

8、积极推进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闽财教〔2006〕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今后每年新产生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维修,稳步建立长效机制。鉴于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特殊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尽量简化手续,减免有关规费。有关手续涉及市直部门的也应同样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办理。

(三)调整优化结构,推进队伍建设

9、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合作交流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和引导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高校和市直普通中小学分别与2所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与2所以上的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县(市、区)城区中小学至少与1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要大力组织开展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城区中小学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45周岁以下)骨干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农村中小学任教,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农村中小学也要相应选派优秀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城区中小学跟岗学习、进修提高。

10、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活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发动各方面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支教活动。挖掘优质资源开展智力支教,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牵头组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系列活动,发挥名师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课件和教学光盘,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中小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要,就近组织城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课、带教或“走教”,缓解农村中小学师资不足和学科结构失衡的矛盾。从2007 年开始,城镇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以及中小学教师参评设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继续实行中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服务期制度。

11、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03〕145号精神,对省下达我市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1720名(其中:蕉城140名、古田270名、屏南138名、周宁112名、寿宁150名、福安340名、柘荣30名、福鼎260名、霞浦280名),真正做到专项专用,不得从中挤占。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对农村特别在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已评上高级职称的,聘任时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2、进一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功能作用,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的选择及验印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3、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上满学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实践等课时。保证全体学生都能接受到国家规定开设且适宜于自身发展要求的各种教育内容,体验和经历到这些教育的全过程,促进其全面发展。

14、注重教育与教学研究,要以新课改为导向,立足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改革课堂教学策略、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效率。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方法,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心学习困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和指导,切实做到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5、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16、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以不断超越的发展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基础与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义务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17、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对县督导评估”获得市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五)落实相关政策,关注弱势群体

18、落实国家、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2007年争取全市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新机制。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制度。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19、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均衡发展

2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评先、评优、晋级、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两年专项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其中获市督导评估优秀的奖2名、各奖励10万元,良好的奖2名、各奖励5万元。对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教育工作考核时定为“不合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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