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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安机关基础工作标兵

全省公安机关基础工作标兵



第一篇:全省公安机关基础工作标兵

全省公安机关基础工作标兵

——宿城分局府苑派出所药石警务区杨家松同志先进事迹

杨家松,现任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府苑派出所药石警务区警长,2000年从一名副团级部队干部转业到公安机关以来,一直扎根基层社区默默耕耘了11年,以一颗关爱之心投入社区工作中,将满腔赤诚洒向社区群众,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他组织群防群治的经验是全省“红袖标工程”发起的源头,关爱问题青少年做法被全局推广为“关爱工程”,工作成效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区群众的一致认可。因工作业绩突出,杨家松同志成为全市首批在居委会任职的“民警村官”,先后多次被分局评为“社区警务之星”、获得嘉奖,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评为全市十佳社区民警。2011年2月2日,该同志被省厅表彰为“全省公安机关基础工作标兵”。

一、发动群防群治,他是社区治安防范的牵头人

杨家松管理的药材、石篓社区地处城郊结合部,辖区面结较大,人员构成相对复杂,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薄弱,社区防范组织不健全,巡逻队伍力量薄弱,保安人员工资报酬难以落实,群众不满情绪比较突出。针对这种情况,杨家松同志同志不等不靠,主动与居委会干部协商研究加强治安防范的途径,在居委会支持下,他多次深入辖区群众进行宣传发动,组织起由低保人员、离退体人员组成的义务巡逻队伍,为提高巡防成效,杨家松同志为义务巡逻队员统一制作发放红袖标,有效弥补了专职联防人员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杨家松同志又进一步充实了红袖标队伍,将社区老党员、环卫工人、三轮车夫、商店业主等人员动员发动起来,每天佩戴红袖标在社区开展巡防工作,“碰到大事小情过问一下,遇到大案小灾报告一下,见到违法现象先期控制一下,在公安民警赶到处置现场时主动配合一下”,社区随处可见佩戴红袖标的义务巡防人员,有效遏制了案件的发生,提升了社区群众的安全感。杨家松同志利用社区商店人员聚集、信息来源较广的特点,将所有商店建成公安机关“流动哨所”,并物建了26名治安信息员、20名治安志愿者,根据提供的线索捣毁了社区内2个赌博窝点,有效遏制了社区赌博风气。在一次警民联谊会上,药材社区的一位老人说:“我在药材住了三十多年,这里人员复杂,出租房屋多,先前治安很不好,我都想搬家了。可现在老杨天天组织人员巡逻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治安好了,我的心也安稳了,八抬轿子也抬不走我”。受杨家松同志启发,分局建议宿城区委区政府在全区组织开展了以“满城尽带红袖标,全民参与大巡防”为主题的“红袖标”工程建设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巡防,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工作优势,已发动社会各界力量23000余人,“红袖标”成员现场调解纠纷560余起,盘查可疑人员3200余人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260余条,协助查处案件150余起,成为宿城区平安建设的重要品牌。“红袖标工程”得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等领导多次批示肯定,荣获全省政法工作创新奖,并逐步在全市、全省得到推广,成为了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真心关爱帮扶,他是挽救失足人员的领路人

人口管理是社区民警基本职责,重点人口管理则是重中之重,杨家松说“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能仅靠管理,更要靠自己的诚心才能有实效”,工作中他经常性地与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上门谈心,了解其思想动向,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真诚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融入社会。辖区刑释解教人员蒋某回到社区后,工作无着、亲人离散,家中仅有一间破房,连基本居住都成问题,蒋某欲自建房屋又因无建筑手续被城管部门拆除,杨家松同志得知后非常着急,先后数次与居委会及城管部门进行协商,帮助蒋某办理建房手续,为其解决了安身之本,并根据蒋某的特长为其在经济开发区某企业找到工作岗位,目前蒋某开始了正常的生活,他把杨家松当成了自己的亲人,经常到派出所看望杨家松,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一个劳改释放犯,能有今天的生活多亏了老杨,老杨可是我最敬重的兄长,我不能对不起他!”

杨家松同志在社区工作中了解到,因缺乏父母关爱和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社区一些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此,他主动与居委会、学校加强沟通协调,加强针对性教育引导。杨家松同志将辖区15名问题青少年作为关爱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协调学校安排一名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在校时间的心理疏导、行为纠偏,由居委会为其家庭提供生活解困、就业扶持等综合性的服务,杨家松同志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居委会、学校、家庭的沟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石篓居委会的蒋栋父母离异,其父亲开出租车疏于对其管教,导致蒋栋长期有家不回,混迹于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之中,并因盗窃行为被学校除名。杨家松将蒋栋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多次与其父亲预约进行交流,督促其加强对蒋栋的关心,并与学校联系帮助其重返校园,现在蒋栋初中毕业后自已开了一家影楼,生意做得非常红火,蒋栋的父亲逢人便说:“我们家蒋栋多亏了老杨同志啊!”石篓居委会二组的孤儿夏红凯生性贪玩,父母去世后因生活无保障一度辍学,杨家松同志得知后,为其购买书本、衣物等,并联系学校为其减免书本费,使他能够继续学业,并经常与学校联系联系了解其学习情况。夏红凯高中毕业后进入市区一家企业工作,领到第一个月工资时,他买了水果到派出所看望杨家松,说:“是杨叔叔挽救了我,改变了我的人生。”如今,杨家松同志关爱的15名问题青少年全部回归校园或走上正常生活轨道。时任省厅厅长黄明同志在宿迁调研时对杨家松的工作做法和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分局将杨家松关爱问题青少年的做法在全局推广,结合“春风行动”、“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组织开展了百名民警结对跟踪帮扶问题青少年的“关爱工程”,通过完善帮扶体系,规范帮扶流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系统的关爱问题青少年工作模式,关爱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同比下降36.5%,关爱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8%。

三、用心用情服务,他是社区群众的贴心人

杨家松同志在工作中充分利用警务室作为联系群众的纽带,加上杨家松同志亲切的接待、亲热的举措,让群众来的舒适温馨,到警务室聊天成为社区群众排解苦闷的重要方式,杨家松更是把自己作为社区居民的一分子,利用自己多年生活积累的经验,将走访聊天变成了一门工作艺术,谁家来了新房客、谁家有了新情况、谁家出了小问题都会毫无保留告诉杨家松,在这样的聊天式的工作中,社区180余户房屋出租、700多名暂住人口、60多名工作对象以及11家废旧回收等基本情况都成了装在杨家松心中的明白帐,他还通过这样的方式先后发现线索查破了各类案件70起。

杨家松同志时刻将社区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对群众的困难想方设法地帮助解决,先后帮扶困难群众120人次,为15名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岗位,并奔波数百公里、调查材料上百份,为辖区13人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户口问题。石篓居委会六组的蒋女士身体残疾卧床多年,婚嫁到石篓地区后户口一致没有迁移,无法办理医保、低保,杨家松同志特地到其原籍沭阳县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时间较长没有找到相关的档案资料,杨家松同志不辞劳苦,到其老家寻找知情人员调查取证。蒋女士由衷感激地说:“我终于有户口了!感谢杨家松同志!”石篓居委会三组的蔡得洋夫妻常年在运河跑船,因害怕家中超生被罚款,迟迟没有为三个子女申报户口,给孩子升学造成了影响,杨家松同志主动联系蔡得洋夫妻进行户口申报登记,因其子女均在船上接生无任何证明资料,杨家松同志想方设法找到所有知情人、调查了20余份材料,为三个孩子补报了户口并顺利办理了学籍手续。

对于群众的矛盾纠纷,杨家松同志总是不遗余力帮助化解,他先后为社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300余次。石篓居委会八组的王凤余、王志军父子在共同居住期间,常因房子和照顾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辱骂、打架甚至动刀,并各自在家门口挖沟不允许过界,父子关系形同水火,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明显效果。杨家松同志先后10余次上门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用亲情感化双方,并主动查找双方矛盾根源,帮助王志军寻找到另外的住处,王凤余父子俩住得远了,感情却近了,双方和睦相处再未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如今社区居民提及杨家松同志,都称他为杨师傅,或干脆亲切地叫他老杨,小孩子们都叫他“杨爷爷”。对于群众的赞誉,杨家松同志总是说“我所做的都是很平常的事情”,也许正是这样的心态,才使得他真正成为了社区群众的一份子。

从今年9月开始到10月底这两个月中,××同志对自己负责的普查小区的每户家庭都进行了2次以上的走访,在走访中,××同志碰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很多家庭都是典型的上班夫妻加上学小孩的3人小家庭,白天家里都没有人,所以她就充分利用双休日这个别人都休息的日子来走访居民;有些家庭是外地租房户,全家都在自己店铺中做生意到很晚,连双休日都不得空。于是她就每天吃完晚饭后再出门继续走访这些家庭,直到晚上11点多才结束。有些家庭正好去外地探亲访友,长时间不在家,她就每隔一个星期就去走访一次。有些家庭不配合,明明家里有人却就是不开门,对她的敲门声置若罔闻,后来她就想了个办法,就是在敲过门以后,再悄悄埋伏在楼梯转角处,看到那户人家开门出来时,上前一步截住他们,先喝问他们不开门的行径,在气势上压倒他们,再向他们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一般经过这样的当面沟通,居民基本都会软化态度,配合普查。通过这样辛勤的走访,××同志终于准确掌握了自己负责的普查小区的每户家庭信息。由于有了这些信息,使她在普查正式开始时,保证了短表完成的速度和质量,为她负责的人口普查工作的完成划下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尽心尽职

踏实认真

——记××居委会普查区指导员×× 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同志担任红四居委会普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指导员,全面负责××居委会普查区的人口普查工作。面对××小区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并有以“四大金刚”之一的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为首的厂家划入××普查区等困难因素,她迎难而上,强化措施,严密组织,带领全体普查员,克服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了上级普查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同志的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扎实认真,针对街道下达的各个阶段人普任务都能踏踏实实、认真仔细地去完成。在人口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对于普查小区的划分和街面店铺的流动人口信息调查工作,她都亲自深入小区及周边店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及时汇总信息。为了让负责的普查小区里包涵店铺的普查员都能对普查小区有个直观的认识,她还将每一路段的店铺画成详细地图,上面标注好每间店铺的店铺名称、门牌号码。在人普数据汇总阶段,她对19个普查小区的每一张短表和长表都进行反复核对,第一遍先核对所有信息是否有漏填,第二遍再核对短表上登记的人员和户主姓名底册是否人数相等、户主姓名相同,第三遍再核对短表上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是否有多填。经过这样的核查后,她还组织人员进行交叉检查,反复核对,最后再将合格数据上报街道。因此在最后数据光电录入阶段,所有数据都是一遍就录入电脑,不需要返工,××居委会普查区的人普工作也因此得到了街道领导的充分肯定。

保驾护航

服务人普

——记××居委会普查区人普小组组长××

人口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对全国人口现状的调查,本次的人口普查结果更是国家进行十二五规划及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数据。而××小区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并有以“四大金刚”之一的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为首的厂家划入××普查区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居委第六次人口普查任务的艰巨性和组织实施的难度。作为××居委会普查区人普小组组长,××同志高度重视此次人口普查工作,对普查员精挑细选,把好第一关。由于人普指导员都是居委干部担任,而居委干部本身都有自己的条线工作,因此,××同志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能力,让各居委干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人普指导员分担了很多工作,保证了人普工作顺利开展。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志多次召开会议,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她还以身作则带领全体居委干部共同通宵加班了2次,双休日加班了3次,就是依靠这样持续、高强度的加班,保证了××居委会普查区的人普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使我小区的人口普查工作走在了街道前列,获得了街道人普办的好评。

第二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兵单位事迹材料

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兵单位

事迹材料

穆棱市八面通统计站

2011年11月4日

近年来,穆棱市八面通统计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全力推进统计基础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初步实现统计资料管理标准化、统计工作手段现代化和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统计基础工作得到显著提升。

一是具备稳定的统计队伍。统计站实行统计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四个统一”的垂直管理体制,为市统计局的派出机构,规格为副科级,配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所属的14个行政村明确了专(兼)职统计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调查任务。乡镇统计站及部分村级统计工作人员取得了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现了持证上岗。

二是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统计站按照“九个有”(即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台

1帐、有档案、有制度)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办公条件达到“六个一”标准(即独立办公室1间、机构牌子1块、电话1部、电脑1对、打印机1台、档案柜1套)。市、镇、村、企统计网络畅通,实现了市乡之间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

三是具备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统计站建立健全了《统计站长职责》、《统计人员职责》、《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原始资料记录台账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八项统计工作制度。建立了市对乡镇、乡镇对村的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四是具备规范的统计基础工作。乡镇、村、企业建立健全了统计台帐及原始资料,实现了统计资料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名录库;建立了以统计站为中心,各村委会、规模以上(以下)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为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信息网络。统计站建立健全了业务统计电子台账。五是具备正常的统计工作经费。为确保统计站工作正常开展,穆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统计站工作业务经费,按照每年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六是具备较完善的统计服务体系。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统计调研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决策服务。积极深入村屯、企业开展统计调查,重点开展了农产品产量、“两烟”生产情况、肉牛生产情况、食用菌生产情况、穆棱

幸福指数等专项调查。今年,共上报工作信息6篇,专题统计调查分析4篇,为镇党委政府提供统计资料服务11次。

第三篇:针对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之研论

公安部党委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十分紧迫性出发,把准公安基层工作的脉搏,把2006年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年”,指明了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具体目标,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下面,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如何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愚见,供各位领导和

同行参考。

一、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治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它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工作中“打防结合”“打防并举”的“防”就是治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回顾一下公安发展史,不论是在新中国的建立之初,还是在“文革”期间,县级公安机关一直设有治安部门;无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治安股,还是九十年代末的治安大队,均能证明这一点。笔者认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主要指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而具体到一个县,治安大队则是治安部门的领头雁、排头兵。治安大队的主业是抓基层基础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作用:一是指导作用。指导各派出所抓好基层基础各项业务工作;二是示范作用。做精、做细管理、办案等业务工作,为基层派出所作示范;三是桥梁作用。就是承上启下、联络左右、沟通内外、衔接各方而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推动作用。善于发现、挖掘派出所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培植、推广、宣传,以推动整个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存在偏差。长期以来,治安部门基层基础工作可以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来概括。基层基础工作是软指标、虚任务、见效慢,看不见、摸不着;破案追逃、专项斗争等业务工作是硬指标、硬任务,看得见、比得出,做起工作来容易见效。一些领导在会上强调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但当具体抓落实时,就会出现重打击、轻防范;重实绩、轻基础的不良倾向。

二是工作保障滞后,难以激励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考核导向,使基层基础工作容易被忽视。目前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承担管理、指导、办案三大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三者的比重往往很难把握,治安大队作为一级实战单位,与刑警队一样,办案、追逃是实绩考核的重头戏,是考核的主要指标,管理和指导工作往往*边站,不计入考核内容,基层基础工作很容易被忽视。二是激励机制不到位,难以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的性质虽然定位在第一线,但它兼有机关、基层的双重功能,当一些配套保障措施下达后,又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如目前派出所、交警等警种会有相应的岗位补贴,治安大队的民警却无任何补助。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了,使治安民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没有办公、办案经费,车辆、电脑等装备跟不上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警积极性的发挥。

三是队伍的现状决定难以适应形势变化而产生的职能转变。警力严重不足,另外机构设置也有缺陷等等.这些都使治安大队难以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主导、指导作用。

三、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措施

综上所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基层基础工作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治安大队的现状又影响、制约着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形成上下联动的态势,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最大限度地发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一要切实纠正对基层基础工作认识的偏差。各级领导要重视抓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牢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精辟论述,从思想上、措施上、行动上真正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坚决摒弃过去那种基层基础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倾向,把基层基础工作同破案追逃等业务工作一样,作为硬指标、硬任务来抓紧抓好抓落实。要把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首先要配足配强治安大队的领导班子;其次要配足配强治安大队民警;再次要调整考核导向,让治安大队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的破案追逃指标中“减负”,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做基层基础工作和指导派出所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最后要研究解决治安大队的保障措施。

二要在业务工作上要适当定位。如前所述,治安大队的业务工作总体上可分为指导、管理、办案三大块,在实际工作中要改变过去重实绩、轻基础的倾向,按照当前现实情况,应当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上下功夫。从精力上讲,可按各分为三分之一来安排,但从时间和工作措施上,要把重心放在指导和管理上来,办案力求“短、平、快”,集中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而指导和管理,要从长计

议,出新招、求实效,并从时间上确保每月至少有一天时间深入到各派出所指导、检查、督查工作。

三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有所作为。治安大队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业务部门,要借“基层基础年”之东风,充分认识自身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强自身学习,自我加压,苦练基本功,夯实基础;要加强指导、检查、督查力度,促进派出所的基层基

础工作;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到派出所,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要确立“有作为才会有地位”的思想,积极主动为加强全局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献计献策,善于发现和总结各派出所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提炼、深化和推广。

四要在民警苦练基本功上下功夫。“打铁先要自身硬”,要使治安大队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治安大队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又一个关键所在。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和肩负历史责任感,使自己站在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的前列。二是要苦练基本功,达到“三懂五会”,成为业务工作的“全才”和行家里手,并能在工作实践中熟练运用和综合应用,以减少基层单位民警的重复劳动现象。三是要学会高科技,跟上时代步伐,要努力学会、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扫除“电脑盲”,做到能得心应手地进行“网上作战”。

第四篇:针对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之研论

公安部党委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十分紧迫性出发,把准公安基层工作的脉搏,把2006年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年”,指明了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具体目标,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下面,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如何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愚见,供各位领导和同行参考。

一、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治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它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工作中“打防结合”“打防并举”的“防”就是治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回顾一下公安发展史,不论是在新中国的建立之初,还是在“文革”期间,县级公安机关一直设有治安部门;无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治安股,还是九十年代末的治安大队,均能证明这一点。笔者认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主要指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而具体到一个县,治安大队则是治安部门的领头雁、排头兵。治安大队的主业是抓基层基础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作用:一是指导作用。指导各派出所抓好基层基础各项业务工作;二是示范作用。做精、做细管理、办案等业务工作,为基层派出所作示范;三是桥梁作用。就是承上启下、联络左右、沟通内外、衔接各方而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推动作用。善于发现、挖掘派出所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培植、推广、宣传,以推动整个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存在偏差。长期以来,治安部门基层基础工作可以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来概括。基层基础工作是软指标、虚任务、见效慢,看不见、摸不着;破案追逃、专项斗争等业务工作是硬指标、硬任务,看得见、比得出,做起工作来容易见效。一些领导在会上强调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但当具体抓落实时,就会出现重打击、轻防范;重实绩、轻基础的不良倾向。

二是工作保障滞后,难以激励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考核导向,使基层基础工作容易被忽视。目前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承担管理、指导、办案三大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三者的比重往往很难把握,治安大队作为一级实战单位,与刑警队一样,办案、追逃是实绩考核的重头戏,是考核的主要指标,管理和指导工作往往*边站,不计入考核内容,基层基础工作很容易被忽视。二是激励机制不到位,难以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的性质虽然定位在第一线,但它兼有机关、基层的双重功能,当一些配套保障措施下达后,又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如目前派出所、交警等警种会有相应的岗位补贴,治安大队的民警却无任何补助。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了,使治安民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没有办公、办案经费,车辆、电脑等装备跟不上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警积极性的发挥。

三是队伍的现状决定难以适应形势变化而产生的职能转变。警力严重不足,另外机构设置也有缺陷等等.这些都使治安大队难以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主导、指导作用。

三、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基层基础工作的措施

综上所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基层基础工作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治安大队的现状又影响、制约着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形成上下联动的态势,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最大限度地发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基层基础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一要切实纠正对基层基础工作认识的偏差。各级领导要重视抓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牢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精辟论述,从思想上、措施上、行动上真正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坚决摒弃过去那种基层基础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倾向,把基层基础工作同破案追逃等业务工作一样,作为硬指标、硬任务来抓紧抓好抓落实。要把加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首先要配足配强治安大队的领导班子;其次要配足配强治安大队民警;再次要调整考核导向,让治安大队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的破案追逃指标中“减负”,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做基层基础工作和指导派出所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最后要研究解决治安大队的保障措施。

二要在业务工作上要适当定位。如前所述,治安大队的业务工作总体上可分为指导、管理、办案三大块,在实际工作中要改变过去重实绩、轻基础的倾向,按照当前现实情况,应当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上下功夫。从精力上讲,可按各分为三分之一来安排,但从时间和工作措施上,要把重心放在指导和管理上来,办案力求“短、平、快”,集中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而指导和管理,要从长

第五篇: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精选)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80 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第七条 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公安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接到申请的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

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但因为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受理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第十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可以采取实地或者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应当制作核查记录,全面、客观地记载核查情况。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也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公安机关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决定时应当参考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0日,并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举行听证,公告期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告期内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公告期内无

人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卷中载明,不再举行听证。报名人数过多难以组织安排的,公安机关可从报名者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5至10人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负责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经过听证的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范围、数量、期限、内容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并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申请人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必须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公开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许可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暗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检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当场口头或者书面责令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并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单位送达正式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被许可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其安全隐患情况,在隐患单位挂牌警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被许可人档案。

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

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活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评价意见。

被许可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建立被许可单位的公共安全等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被许可单位的公共安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告知利害关系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清楚,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1个月。

对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5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实施某项行政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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