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法集资应急预案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信访局、银监分局监管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指定其他部门(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确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
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在处置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互动;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金融办: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县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等主管范围内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相关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及引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关不良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公安局:参与或指导、协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县信访局: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银监分局监管办:负责协调、配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资产的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4级: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
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3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2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省市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事发地区乡镇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县处置领导小组。对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督促相关乡镇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时,除上述行动外,还要向市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申请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接受市、省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落实具体处置
措施。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格式规范。
1.报告内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各有关单位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县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四)应急处置
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启动本预案,积极配合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处置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做
出决定,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行政区域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迅速、准确、畅通、高效运转。
(二)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处置工作人员。
五、监督管理
(一)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附则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篇:黄土乡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黄府发[2011]34号
黄土乡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而有效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黄土乡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村、乡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维护稳定的原则,事发地要结合实际,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三)各村、乡有关部门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同时,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成立黄土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有:
组 长:曾昭堂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杨 森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杨煦强 乡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刘晓东 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陈明洪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杨秀涛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冯翠花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成 员:陈崔进军田永刚冉启河 跃肖玉叶汤晓东杨再进田陈宇黎 进冉茂万田景周罗 涛肖国东高伟劲肖明飞杨 涌田碧华乡党委委员、计生协会会长乡政府副乡长 派出所所长
乡党政办副主任
综治办干事 派出所副所长 乡扶贫办主任 信用社主任
黄土办事处总支书记 李家办事处总支书记 司法所所长 民政办主任 安监站站长 乡企站站长 财政所所长 文广站站长 乡妇联主席
田永祥 乡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刘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玉叶、汤晓东、杨再进、田陈宇等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必要时,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可指定其他部门参与。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处置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乡有关部门和相关村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乡有关部门和相关村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乡有关部门和相关村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乡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乡政府办公室(扶贫办):根据乡领导及领导小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乡文广站:负责加强新闻媒体管理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制定的统一口径,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有关情况,防止谣言蔓延,稳定集资人情绪。
金融机构(信用社):负责非法集资情况的调查、核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地方金融机构受到冲击、各方救助失败和监管部门确实不能解决的,在请示上级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上报金融稳定再贷款支持。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乡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制订处置工作方案;上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主要关联人的资金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转移。
公安派出所:参与或指导、协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乡综治办: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乡司法所: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乡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其限期退出,对拒不配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要求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村:在处置本辖区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乡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1、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4、认真处理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乡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通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II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级)四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指因非法集资人数超过5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2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乡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乡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多个乡镇,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5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多个乡镇,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请乡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启动上级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本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启动。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乡各有关单位或村应在2个小时内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处置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程序报乡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应急处置
1、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乡信用社、乡扶贫办会同乡文广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乡有关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建立金融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村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九、附则
(一)本预案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土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非法集资 应急预案 抄送:县政府、县政法委,县金融主管部门。黄土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三篇:非法集资
防控行业风险,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4‟28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领域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按照《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做了以下工作:
一、局领导重视“打非”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 在整个专项排查工作期间,商务局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局领导将所有参加专项排查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书记张国书和分管副局长夏远峰带队对商务网络领域进行检查,一组由局长赵志勇和分管副局长高峰带队对典当、拍卖行业进行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成后组员开会集中讨论其检查内容,分析风险情况,做到预防、看病两不误,这样既是对全市人民及典当、拍卖、商务网络客户的负责,也是对典当、拍卖、商务网络运营商的负责----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机会。
二、不留死角,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典当、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28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州直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2日开始一周时间奎屯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乌鲁木齐新发典当行奎屯分公司、奎屯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五个公司主要查看了账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随机抽查了部分业务资料,对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业务结构、注册资本实收等情况认真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同时也与五个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谈话,听取他们全年经营情况的口头汇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及遵守《典当管理条例》、《拍卖法》的承诺,五个公司的管理层纷纷表示要确保资料保管规范、业务运作合规合法,力争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注重网络及平面媒体作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告》,利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商务执法大队及业务主管科室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及典当、拍卖行客户监督。同时联合《北疆晨报》在其第一版醒目位置刊登《发现奎屯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可拨打举报电话》一问,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
二是参加广场周末宣传活动,直面市民答疑解惑。5月19日,奎屯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使宣传更简单易懂、更深入民心,商务局制作了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奎屯》、《放防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展板,印制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海口泰特典当董事长沈桂林落网》、《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陷阱都有哪些》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宣传涵盖了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使市民了解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危害和风险,增强了市民不贪图小利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
活动当日,现场发放各种宣传页2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接待咨询5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四、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1、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典当、拍卖行业五个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参与该项工作同志都感到“本领恐慌”,异口同声表示要采取各种办法学习财务知识、金融知识,掌握新形势下应对典当、拍卖行业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手法,跟上思维、技能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步子。
2、引入中介公司,加大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力,防控金融风险。
典当、拍卖行业特征明显、对其监管的专业水平要求高,但每年对典当、拍卖行业的财务审计由企业自己聘请,这样缺乏对企业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的抑制力,为此我局已向伊犁州商务局专题报告,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及州商务局将指定审计会计事务所的权利下放给县级商务部门,以便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不仅对企业负责,更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客户、市民负责。
2014年5月21日
第四篇:关于非法集资
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思考
宣城/行到东溪
一、正确理解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导致很多罪行,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有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
虽如此,但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一直以来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才有明确的概念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进一步归纳了“非法集资”的种类。
2.准确把握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资本流动的区别
一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理财、投资行为。不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党员干部,都可以利用自己的积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与或委托他人,进行与自己职权无关的理财或投资行为。2001年4月3日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类证券及衍生品)”。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九大领域打开了大门,并特别要求“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由此可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合法财产也属于民间资本,它也完全可以进行投资或理财。当然,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投资理财行为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政规的约束。
二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党员干部用自己的合法积蓄,进行民间借贷,并无法律或党规禁止,也不能把约定“高利息”就当成非法集资。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民间借贷可以没有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后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是6.0%,4倍是24%,折算后月利是2%,按现行利率算4倍就是民间通常说的“两分息”)。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高利息的。如果超过4倍,即超过“2分息”也没关系,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可见,目前的法律限制但不惩罚“高利贷”。
当然,企业与企业的民间借贷法律是禁止的。《商业银行法》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另外,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合法积蓄借出很少一部分或者根本不借出,即利用职务影响力从关联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利息、利润分配等名义得到巨额回报,甚至不惜牺牲公权益为代价,显然不是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而是涉嫌犯罪。
3.充分认识危害性,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以其很强的欺骗性,极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广大受害者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如2007年曝光的浙江东阳吴英本色集团非法集资7.7亿、2008年曝光的商丘未来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2006年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元,以及其他更多甚至我们身边的案件,无不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深陷其中,无形中助长了非法集资雪球越滚越大。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有极坏的后果。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带头破坏了市
场经济秩序;二是严重侵害人民利益,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三是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像,危害党的事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个人被动参与。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建设服务政府的要求,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必须热情服务一些所谓投资者,特别是自己负责的项目或自己招来的商,领导干部的热情服务、积极参与,成了非法集资者的宣传噱头,不自觉为违法犯罪分子站了台。二是为了谋私利个人主动参与。三是集体参与,政府行为,这种情况很少,但也有,往往案件更大,影响更广泛恶劣,政府为所谓的明星企业、明星企业家站台,导致涉案范围更广,社会问题更大。第一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渎职责任,刑法第406第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种情形,是共同犯罪了;第三种情形,分清责任,区别处理。
第五篇:非法集资材料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用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私自、违法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或银行场所“代销”理财产品、基金、股权、债券等进行非法集资。
问: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主要是:第一,承诺高额回报;第二,编造虚假项目;第三,以虚假宣传造势;第四,利用亲情、朋友、同乡诱骗。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如何?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与安全问题。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一、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二)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三)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湖南省湘西州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后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兑付无望,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非法集资存在原因复杂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总的来看,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二、高度关注、防范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以下领域及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十多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飚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三、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年初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大力推动一些重点案件查处的同时,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于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200余万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35万多个(张),悬挂标语横幅55000余条,出动巡回宣传车1400辆(次),设置宣传咨询点6300多个,接受咨询人数320多万人(次),发送公益短信8亿余条,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7000余次,在68万辆移动公交载体播发宣传信息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从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多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整合力量,多方位、多渠道、细致深入地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了排查清理,成效明显。
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研究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同时,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攻势,营造引导公众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震慑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而且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媒体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取得成功。保监会历来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加大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健全机制。先后出台非法集资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建立包括案件监测、报告、分析、处置、责任追究在内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非法集资案件日常管理。二是定期排查风险。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先后4次部署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和预警防控,重点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基层机构及收付费环节案件风险,力争“打早打小”。三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完善内控,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严肃追究案件管理责任,先后对32起非法集资案件140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下发宣传手册、组织宣传活动、通报典型案件等方式,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今年5月组织开展宣传月,全行业悬挂条幅、摆放海报、展板等3万份,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万份,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发送宣传短信130多万条,举办客户讲座千余次,直接受教育的社会公众达到260余万人次。
从近几年全国情况看,非法集资持续活跃,新增案件多、金额大,并且呈现由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领域、活动空间由实体向网络发展、参与人员遍及社会多个阶层、民间融资引发案件较多、衍生犯罪频发等特点。今后一段时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影响,一些潜在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加速暴露。在全国非法集资形势更趋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也在增加。
近年来,保监会在防控行业案件风险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受害人数都比较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整体可控。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们在查防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一是对保单的法律定位不明晰,影响了案件立案。销售假保单只能以实际非法所得计算犯罪数额,不能以票面金额计算犯罪数额,导致一些利用虚假保险单证非法集资的案件因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较少而不能立案,错过了“打早、打小”的有利时机。二是有关部门基层机构处置涉案财产标准不明确。当事人将通过非法集资、传销等途径获取的资金用于投保,对保险业来说,在案件结案前属正常业务,有关部门直接要求保险机构全额退保并划转资金或重复划转,将导致保险机构面临诉讼风险或承担经济损失。三是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操作要求不明晰。案发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案件处置工作,但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寄希望于公司“买单”,与相关规定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精神不符,甚至致使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难以及时、准确认定,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一定负担。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下一步,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构建并完善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加强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案件发生后积极做好案件调查、客户回访、追赃挽损等工作;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控漏洞,做好责任追究、后续整改以及警示教育工作,防止同质同类案件发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为了积极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作力度,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合力。二是建议明确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即明确保单为金融票证的法律属性,并使之得到刑法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债权债务处理规则,细化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