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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洗钱

国际反洗钱



第一篇:国际反洗钱

关于反洗钱的立法及实践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算,每年利用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的资金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5%。艺术品交易已经是国际洗钱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国际及国内两个方面,法律及实践的角度对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实践进行梳理。

一、洗钱的定义

根据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定义: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者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付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二、国际洗钱的主要渠道及行业

从一项最新的调查中显示,目前典当行业、拍卖行业已经成为新兴的重要洗钱行业,而犯罪资金的流向领域中,艺术品、贵金属、高档用品等成为犯罪资金投放的重要领域。此外,电子洗钱方式中,犯罪分子以网上银行为主要的途径从事洗钱活动。

三、国际、国内关于反洗钱的主要立法

2012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建立权威机构或有效的机制来分析、识别和评估其面临的洗钱风险。扩散融资成为反洗钱的核心任务。

目前,国际关于反洗钱法案、法规、声明等相关规定中涉及艺术品洗钱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多,其中可以查找到条款包括:欧盟《反洗钱法案》,对超过1.5万欧元的艺术品交易进行备案。法国2001年,2

法国议会通过了《反犯罪组织洗钱法》,加强了反洗钱的力度,将举报洗钱义务扩大到了赌场、珠宝、古董和艺术品交易等行业。新法规对举报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出现任何交易者或者交易受益者的身份可疑情况都必须举报,另外举报者无须提供明确证据就可以举报。

我国出台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拍卖企业也有义务监控洗钱。按照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中国每年洗钱总额占经济总量的2~5%,中国每年有1~2.5万亿的洗钱需求。

四、国际社会反洗钱的主要措施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信息披露是重中之重。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金融信息,国际金融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反洗钱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中的根本制度。许多国际法律文本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完整的了解客户措施包括四个基本要素:①客户接受政策;②验证客户身份;③对高风险账户实施持续检测;④风险管理。

2、信息保存制度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规定,金融机构应将所有必要的交易记录(包括国内和国际交易)至少保存5年,以便迅速响应主管部门的信息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3、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目前国际上要求提供报告的种类和内容更加丰富,大额交易报告主要包括:现金交易报告;现金与货币工具国际交易报告;外国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这些报表的数据项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基本情况、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交易对手、受益人、交易指令人等)。这些报告列出可疑活动的时间区间、特征、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指标。

五、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洗钱活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洗钱犯罪的新趋势,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服务创新所受到的监管仍然比较松散,目前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实践也正在逐步 4

探索中。

1、反洗钱软件系统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活动,主要是利用反洗钱软件系统,建立几类可疑交易的行为方式模型,通过数据挖掘,对大量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交易数据进行再挖掘和再识别,从而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非法洗钱。著名的软件系统是美国财政部使用开发的FAIS系统,该系统用于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反洗钱的实践。

2、客户认证识别

网上交易的复杂性在于客户不需要到柜台就可操作业务,银行无法对每次业务的办理进行身份识别,即不能保证该客户即为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因此需要对交易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CA)和对交易的确认,这是识别洗钱的关键。金融机构目前依靠一套有效的系统来确认客户的资格,客户身份认证涉及认证主体和设计电子证书的技术。目前美国的做法是全国统一由一家机构来颁发证书,国民银行是唯一一家合法的数字认证机构。

六、国内艺术品洗钱案例

2006年中国出台《反洗钱法》,传统洗钱途径风险暴涨之后,中国洗钱从金融机构迅速转移到艺术品、文物、古董、红木、翡翠玉石 5

等较为隐蔽的洗钱渠道,中国艺术品价格因为洗钱的泛滥而暴涨。2012年艺术品查税直接扯下了中国艺术品泡沫市场的遮羞布,中国艺术市场泡沫的最大动因来源于洗钱。其中艺术品信托和拍卖成为主要的洗钱手段。

艺术品信托基金变相非法融资流程:艺术基金经理1年前买下价值200万的艺术品,艺术基金吸纳2亿投资本后,基金经理将这个200万的艺术品送拍,再动用艺术基金花2个亿天价买回来。这样基金经理就成功骗取了这2亿融资,在2~3年基金期限到期后赎回并付给基金一定的收益率,比如年10%的收益率。这比从高利贷等地下金融体系内融资的利息低多了。

4.3亿天价《砥柱铭》信托基金变相融资案,一副被日本90%以上专家认定是日本造假集团伪造的黄庭坚伪作《砥柱铭》,辗转流到台湾商人手里,这幅在疑似伪作被保利估计8000万,上拍后被买家王耀辉以4.3亿天价拍下。在作品还没有付款交割的情况下,就已经被王耀辉抵押给自己的吉林信托公司,从合作银行获得4.5亿的信托基金融资而转投地产。

第二篇: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比较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比较

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INTERTEL网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它在传统银行业的更是应用催生了20世纪最大金融创新网上银行,使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高科技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就是指把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的操作而使其成为合法的过程,网上银行由于其隐蔽性、虚拟性、跨国性等特点而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高危险地带,与此同时,各国相继制定了反洗钱法,如我国刚制定的《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网上银行极有可能成为下阶段

洗钱犯罪的新宠。

一、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

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而带来的新兴业务。[1]犯罪分子运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洗钱活动的潜在工具主要是智能卡的应用,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随着智能卡的不断优化,衍生出的现代电子支付手段电子钱包或电子钱也被证明可以应用于洗钱犯罪。但它们洗钱的机理大致都相同,主要是因为这些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移,饶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更是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方便、快捷而且安全的洗钱渠道,如犯罪分子可以应用一张全球通用的卡,运用ATM机迅速的把钱存入卡上,同时通过自动转帐系统,很快的就可以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帐户上面。正如Tyree(1996)所说的,越过国界转移含高额存款的储值卡比转移装满

现金的箱子容易的多。[2]

网上银行洗钱有着与传统方式包括通过实体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等方式洗钱所无可比

拟的优势:

(一)隐蔽性: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客户与金融机构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干预下,就能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帐户的转移,而且,电子卡都有加密的技术,使得这种交易很难被跟踪和监测。

(二)虚拟性: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是一种虚拟的环境,没有笔迹、签名等实质的痕迹,对交易记录难以判别,对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因为即使能找到持卡人的真实身份

也难以证明其就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

(三)跨国性:网上银行业务可以跨越国界,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划转,因此,洗钱犯罪就会充分地利用这一特点,逃避当局的监管,将资金悄悄的转移到监管相对较松的地区或国家,从而给反洗钱带了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全世界各国更加紧密的合作。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的案例,但是专家指出,这并不能说明网上银行洗钱还没有成为现实,其真正的原因可能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监测这类洗钱的先进、有效的工具。[3]卡洛尔在1995年指出:在澳大利亚,有关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越来越少,因为越来越先进的自动化技术导致面对面的交易越来越少。因此,网上银行反洗钱已经刻不容缓,做到提前预防,加紧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可以说是这方面努力的先锋,而我国目前还处在积极探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别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体系。

二、国际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经验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法规建设:随着网上银行的飞速发展,各国充分的认识到制定网上银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这也是对洗钱犯罪进行防范的根本方法。美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法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是《全球及全美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规方面先后颁布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册》(2001年,OCC(美国货币监理署))、《网络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1997年12月,美联储)、《技术风险管理》(1998年2月),《FDIC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等一系列的法规,有效的保障了网上银行的安全稳健发展,也为反洗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为了防止洗钱分子通过控制或利用网上银行机构洗钱,需要在对网上银行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对初始设立的审批和开展的业务的限制,从而在源头上防范洗钱。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是比较严格的。OCC在2001年1月发布的《国民银行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册》中,规定了设立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非正式的申请前准备阶段:主要是申请人收集相关的信息和准备相关的材料。正式审批阶段:该阶段是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阶段,由于涉及因特网,诸如安全、认证、保密和私密、风险提醒、网络连接、跨境服务等方面做重点的审批,为了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OCC要求申请人随申请材料提供有独立方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美国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责任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

(三)客户认证方面的经验:任何一个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的犯罪分子首先都必须拥有一个帐户,一般都要求到金融机构柜台进行身份的认证和登记,而这一步就成为监管洗钱的第一步,此时要对客户的身份做全面的了解,尤其是要防范与犯罪组织有或近或远关系的客户来开立帐户。但是,网上银行业务的身份识别仅有第一步还远远不够,由于网上业务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概念,客户不需要到柜台就可以操作业务,银行无法对每次业务的办理进行身份的识别,即不能保证该客户即为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因此,就需要对交易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CA)和对交易的确认,这才是网上业务防洗钱的关键,这就要求银行有一套有效的系统,确认客户的资格,客户身份认证涉及认证主体和设计电子证书的技术,目前美国的做法是全国统一的由一家机构来颁发证书国民银行作为唯一一家合法的数字认证机构。

(四)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网上银行业务通常是无纸化的业务,也没有临柜人员的经手,无法在第一时间查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对电子业务进行事后的可疑交易识别变得非常重要,但是这就遇到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交易记录的可获得性问题,这可能受到对客户帐户的保密和可查性的限制,任何商业交易监控系统都可能被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即使是合法的公民也不愿意他们的金融交易留下电子痕迹,没有人希望金融机构成为监督的工具,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执法机关如毫无限制的取得电子交易的数据将会导致合法的资金交易流向宽松的管辖范围,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在保护隐私和取得信息之间做一个安排,这点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在9.11以后,加大了反洗钱的力度,美国颁布的《银行机密法》,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其二我们知道电子交易的数据浩如烟海,要从那么多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这时,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无疑给我们带了希望,首先通过机器学习的方法,建立几类可疑交易的行为方式模型,然后通过数据挖掘,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交易进行再挖掘和再识别,从而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非法洗钱,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了一个FAIS的系统,用于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所以世界各国都在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反洗钱的实践。

三、我国的现状和政策建议

(一)法律法规面有待加强:目前刚颁布的《反洗钱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也主要针对的是在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各类业务。在《反洗钱法》的出台之际应尽快拟订相应的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并明确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明确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这不仅对反洗钱大有脾益,而且将极大的促进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落实客户认证,目前,《反洗钱法》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客户认证上的责任和义务,在客户开立帐户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但这只是进行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第一步,其后对于每笔交易的认证还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的认证进行提高,我国现在实行两种方式的认证,一是由商业银行自行发行证书,二是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因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机构,且这类认证也还缺乏法律效应。

(三)加紧建设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参考美国的FAIS系统,加紧建设我国的反洗钱计算机识别系统,监测网上银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确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达到对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识别可疑交易的目的。

(四)培养高素质的反洗钱人才:随着洗钱犯罪越来越科技化,高智商化的倾向,加紧培养反洗钱队伍已刻不容缓,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既懂金融业务又熟练计算机、法律和会计等。尽快提高现有反洗钱队伍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以适应网上银行反洗钱的高要求。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网上银行反洗钱与传统的反洗钱相比具有更强的跨国性,电子货币的传递可以比传统货币更快捷、更安全的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递,一旦资金转入那些反洗钱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或国家,反洗钱工作将很难开展下去,因此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对网上银行反洗钱有着更大的作用和意义,应该与世界各国在反洗钱方面做好充分的协调和配合。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反洗钱还处在探索阶段,反洗钱的经验还严重匮乏,因此更应该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反洗钱方面的应验,从而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跟上世界先进水平,共同应对反洗钱这一犯罪行为。

第三篇:反洗钱

莒县金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是本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已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办理业务和为不在本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总行设专职反洗钱联络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抓好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抓好所在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即尽职则可免责,不尽职则不能免责,并承担因管理失职导致所在支行及所属营业机构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反洗钱工作不规范,形成洗钱案件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各支行行长为支行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所在支行的联络员,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本营业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具体负责反洗钱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 各支行的专职账户管理员兼本支行的反洗钱管理员,负责本支行的结算账户档案和客户交易记录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七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逐户逐笔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反洗钱联络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方军

副组长:张治国、郝真平、孙世涛

成员:财务部、营业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定本行反洗钱的培训计划和主要培训内容;

(二)听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三)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的涉嫌洗钱的情况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洗钱可疑情况;

(四)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网络软硬设备的配置、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所需设备完好齐全、网络畅通、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的身份认证措施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辖区支行客户经理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以及社团贷款、大额贷款归还时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财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指导、培训和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支行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安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按

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将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同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自由式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将办理无折(卡)存款业务的身份证件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付业务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上。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必须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信息资料。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资料,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无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必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以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相应栏内,同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需要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相应栏内。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上情况,营业机构必须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明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本行认为必须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向支行反洗钱管理员报告,专职反洗钱管理员形成局面文件向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的实时调阅。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必须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营业机构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装袋归档管理,对存款人开立储蓄账户时留存的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按照开户日期顺序排列装订,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百户的按一册装订。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每日发生的可疑交易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对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在本行开立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本行按照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大额交易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存入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同业拆借内部调拨资金。

(四)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可疑交易营业机构要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录入上报: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七)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

办理退保。

(八)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要及时向所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经确认确属可疑的,要录入核心业务系统上报可疑交易。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对符合可疑交易条件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总行负责反洗钱数据上报人员要对营业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符合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必须按可疑交易上报。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辅导、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检查是指总行对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总行依据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营业机构柜员反洗钱的知识

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实际能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总行对支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各级支行要按季组织相关反洗钱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执行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形成局面报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并示证件及通知书,填写会计档案调阅清单,要求被检查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完全反馈给被检查支行,包括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评价、整改意见及措施,督促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支行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要认真核对是否真实,情况属实的,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将检查结果对全体职工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支行在进行整改完毕后,要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八条 总行领导小组要采取后续跟踪的检查方式,检查支行的整改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可疑交易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各支行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总行财务部上报上一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反洗钱工作安排。总行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莒县支行反洗钱处上报上一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反洗钱工作安排。

第五十一条 总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是否对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是否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岗位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是否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制度;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积极采取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包括:客户开立账户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个

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包括:临柜人员知晓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情况;发生可疑交易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按照交易笔数统计可疑交易的发生率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迟报可疑交易等问题。

(五)配合司法机构做好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情况包括: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报告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的情况;协助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况;发生洗钱案件(包括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

(六)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包括:保存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情况;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七)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的情况;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如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情况;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评估;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支行向总行上报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客户识别制度及客户资料保存情况;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大额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支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营业机构发现涉

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在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内以局面方式报告总行,总行收到营业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必须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部门。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案件的来源;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七章

接受外部检查和调查工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各支行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不得带走原件。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需要与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事项要求谈话的,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反洗钱检查结束后,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对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意见书所列检查情况认真核对是否属实,有异议的进行申辩,检查情况属实无误的,在检查意见书签字确认,并按照检查意见书上所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点检查人员调阅的文件、资料、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是否齐全,将检查通知书及检查调阅清单留存归档。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向支行调查核实的,被调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六十三条 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支行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六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调查通知书所列调查内容,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调查人员签字。

第六十五条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必须出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书。

第六十六条 调查人员询问支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支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并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员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查点清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临时冻结的账户,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按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行相关部门对检查的反洗钱事项存在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稽核检查,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各营业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反洗钱

1.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位最高层掌握。对

2.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对

3.反洗钱内控控制可脱离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错

4.控制环境是反洗钱内控框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具体来讲主要包括那些?

ABCDE 员工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诚信程度。领导层对内控重要的认识和态度,对管理内控制度采取的措施。

5.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对

6.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A B C

不选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最低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番喜气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对 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9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错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的 意义是什么? ABCD

11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通过适当的程序、措施避免和减少风险。对

1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错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对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全选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错 17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ACD 不选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保持稳定性,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错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错误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哪些环节 全选 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 可疑的交易 错 客户身份识别包含哪三层含义 全选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方面 全选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ABD 不选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5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对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对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那些方面的信息。全选

28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对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受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错误 31为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错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客户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36 案例

15周岁客户持家中户口本和本人学生证到B银行办理开户手续,B银行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并未受理该业务。请问

B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合理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要点包括那些 全选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对象有哪些 客户

代理人

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以下那些方面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ACD 不选 现金存款

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符合以下那些条件的现金汇款、现炒兑换、票据对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A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

C 交易金额单笔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

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的识别主体为以下哪些人员 全选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43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基本证明文件 全选

45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除根据不同账户类型核对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那些方面的核查

ACD 不选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46 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金账户,要求银行审核一下那些项目

A 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开立外汇经常项目账户时 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48开立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时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开立外债专用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那些项目

A B C 不选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发放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50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那些 全选

51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识别主体有哪些人员 全选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 B 拟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D 代理人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重点关注那些方面 A B C 不选 一般存款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以下那些 A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 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题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55 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那些账户 A C D 不选 经常项目账户

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那些方面存在疑点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B 真实性

C 完整性

客户要求变更有关信息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有关信息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下列哪种情况出现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A B D 不选 客户提出销户

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错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

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错误 62 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对

银行在班里委托收款时应当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对

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对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际(地区),则银行 A 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性信息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以下哪项信息中任何一项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B 汇款人住所

银行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以下哪些方面的职责 A B D 不选 可疑交易报告

汇出汇款业务环节,银行应登记那些信息 A B C 不选 汇款银行的地址

对个人客户异常情况进行身份识别时,可采取哪些措施 全选

查验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是否真实,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核查 A B C 不选 公证机关

在业务存续期间,对个人客户身份了解,还可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哪些资料,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

B C D 不选 结婚证

72银行办理自然人境外汇入款业务,应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登记哪些信息 A 收款人的姓名、账号

住所 B 汇款人的姓名

住所

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会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会入款,应审查哪个表单

D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对当日累计提取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哪个表单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B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环节包括了贷前调查,贷后定期识别及贷后检查等

与开立账户识别客户身份流程中的规定“核对”一样,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采取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相关部门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错误

贷后应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避免客户利用融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而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但发现客户有可疑行为,只需进行关注,不必填报可疑交易报告 错误

贷后定期识别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单款卡年检记录等措施进行 对

有针对性地开始贷前调查,应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和性质 对

.80对外汇贷款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中,银行要求对贸易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销该产品的能力进行分析 对

外汇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核的识别要点是真实贸易背景 对

发放外汇贷款后,银行没有必要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 错

对公人民币村矿账户业务关系终止,销户前客户身份识别要点有那些方面 全选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全选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销户前,开户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对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有那些人员 全选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客户身份识别 有哪些要点 全选 88案例

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在对某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专项检查时发现,一些账户一年多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开户行债务的银行结算睡眠账户。该银行并未对这些账户做出任何处理。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气,责令其进行整改。请问银行改如何整改

该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为划转款项列入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在为个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对大额转账销户的在可疑交易报告中不必填写交易对手信息 90 个人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时没有必要提交销户申请书 错误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全选 92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客户、代理人 错误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那些人员 全选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 全选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销户时,无论是由法人代表直接。。。。文件的真实性 96 人民币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B C 不选 销户后,银行可将客户销户资料一并销毁

97若代理人对公客户办理终止外汇贷款类业务,银行应审核 A B C 不选 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是否相符即可

第五篇:反洗钱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笔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加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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