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派出所各项工作制度职责
派出所各项工作制度职责汇编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管辖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在重大节日等火灾多发时期,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七、参与处置初起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乡镇、村、社区组建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批准实施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和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
三、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所内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督促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定期召开全所消防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程序,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方案;
二、对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组织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学习,提高民警的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四、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抽查方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指导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检查、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对各类消防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八、所长不在时,依照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规定,在所长、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
二、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自觉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责任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六、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消防技能培训;
七、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八、参与处置责任区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对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场所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居民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制定灭火疏散演练预案,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等特殊人群做到底数清,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六、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人对单位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警综平台信息系统;
四、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
巡逻民警工作职责
一、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巡逻区域内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市政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挪用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所值班室;
二、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发现的违规燃放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所值班室;
三、街面巡逻民警接到火警出动指令,必须迅速赶往现场实施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向所值班室上报火警信息;
四、视频巡逻民警每日应当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巡查。接到分局火警指令后,迅速调度街面巡逻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并为现场处置调取应急预案和单位基础信息。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考评制度
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村建设等活动的考评范畴,共同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镇政府年初要与村委会、乡镇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年终组织人员实施科学有效地考评。
三、村委会要把同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到各村民小组。
四、对重视消防工作、全面完成责任指标要求的要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五、对消防工作敷衍了事,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由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 成员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二、及时宣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三、认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部 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制定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 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消 防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制定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防 火措施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 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季节变化,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逻,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可靠的消防 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 消防器材,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七、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规民约。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和警力较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其他公安派出所,可以设专职消防民警。
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警务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消防监督器材。
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公安派出所配设消防文职雇员。消防文职雇员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将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并组织对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专门消防业务培训。
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
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公安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的消防宣传工作;
(四)配合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以及强制传唤等行政强制,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五)管理保安消防队,及时组织辖区初起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六)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且仅有一方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做好有关火灾统计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八)根据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结合实际,明确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驻村)民警、治安民警、巡防民警和其他工作岗位的民警、消防文职雇员以及消防警务室、社区(农村)警务室、保安消防队等人员和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二)消防法律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三)保安消防队管理制度;
(四)消防业务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档案,纳入警务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
(一)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二)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三)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五)专项工作档案;
(六)其它消防工作档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是:
(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
(二)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
(三)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应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建档,每季度制定一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年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应配备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到位,对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检查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二)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六)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器线路、燃气管路,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或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受理的消防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举报投诉,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时限,对群众举报投诉或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或核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或核查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上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通知核查的,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十一)其他需要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改正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责令单位或个人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公安派出所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责令改正,并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实施处罚;
(二)对处警告或个人处500元以下(含本数)、单位处5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三)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单位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作出拘留处罚的,按照治安处罚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制作的消防法律文书,应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其中,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火灾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复议、诉讼,公安派出所应配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级评定和工作考核内容。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公安民警,其工作考核等由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结果报公安机关运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开展年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对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警务督察范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应在综合督察时或采取专项督察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接受被监督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3日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5﹞430号)同时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消防基础建设,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村民防火公约
(一)安全用火方面:
生火做饭或是取暖时,火源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柴草随用随拿不过夜,没有熄灭的炉灰不乱倒;定期检查炉灶、火炕和烟筒有列裂缝冒烟窜火现象;在生火做饭、蜡烛照明或烧香敬神时不得离人;
有老弱病残或者有小孩的家庭应有专人看护,妥善处置,把打火机、火柴等放到小孩不能摸到的安全地方,教育小孩从小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
春节期间购买的鞭炮单独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柴草垛和房屋,小孩燃放鞭炮应有大人陪护,以免燃放不当伤人;
酒后不得卧床(炕)吸烟,养成不乱扔烟头、火柴梗垫子习惯;
家庭装修应多选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少选或不选木质胶合板、有毒华丽板等可燃材料;
柴草、树枝等燃料应存放在仓库内,上好门窗锁,防止报复放火.如堆放在院内,不应堆放在窗户下,防止引火上房;如堆放在院外,不应连片对方,防止火烧连营.火灾来临时,要迅速疏散逃生,切记不要贪恋财物。
(二)安全用电方面: 电气线路敷设和家用电器安装应由专业电工完成: 电热器具和配电盘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使用电熨斗、电炉子、电暖气等电热器具时不得离人,用完后切断电源;
使用的电褥子不得堆放厚重物品;
配电盘刀闸开关不可随意更换粗保险丝或铜、铁丝代替;
电视机、DVD机、电脑等家用电器使用后,不仅将其本身开关关闭,还应将电源插头拔下; 家用电器带电着火,千万不能用水补救以免角触电伤人;
乡间村屯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下方不准堆放柴草垛或跨越建筑物;
雷雨天气停止使用电视机等电设备,防止雷击产生高压电击穿电器设备烧坏或过火。
(三)安全用油方面: 家里如果备汽油、柴油、煤油等燃液体应少量储存在无火、无电的库房内,不得存放在厨房或住房内;
不准在燃烧的油炉活启动的摩托车内加油,也不得点火照明查年油量,以免引火烧身;
熬熟豆油、猪油时不得离开人,油锅过熟着火不要惊慌,应及时用锅盖盖严实或将蔬菜倒进油锅里,达到隔绝空气和降低燃点的目的;
如熬油沸溢着火,应切断火源进行补救,千万不能用水扑救油类火灾;
一旦家庭着火切不可打开门窗,防止空气流动加快燃烧,应一边喊人灭火,一边通知报火警;
(四)安全用气方面: 家里使用液化气钢瓶不准与火炉同室,经常检查钢瓶角阀、胶管和炉盘是否漏气,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闻到室内有液化气味时不准点火和触动电气开关,应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检查处置漏气点,如角阀漏气关闭不严,应通知液化站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一旦液化钢瓶着火,应及时关闭角阀断绝气源,使用灭火器补救或用湿棉被等捂住火源,补救不灭火源时应把钢瓶搬到安全地方,切忌着火打开门窗通风助燃;
对违反以上<<防火公约>>者一律直接取消“消防安全先进分场”“消防安全文明日”和“消防安全家庭”评选资格, 关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篇:综治各项工作制度职责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政策,制订本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召开综治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医院内部社会管理问题,扎实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具有医院特点的调解组织。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排查,及时掌握医院内部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特别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等治安防控队伍,完善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建立和落实值班、门卫、财物管理等安全保卫制度,增强医院防范能力。
四、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禁毒防毒、消防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
五、加强对医院员工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归正、吸毒等人员的帮教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公共安全事故的配套制度和工作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七、接受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做好综治台账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怀远县妇幼卫生保健所
怀远县妇女儿童医院
平安创建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有关职能科室的具体职责任务。将创建活动列入考核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利、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带动医院各项工作上水平。
二、明确目标,落实职责。具体目标是通过本院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的活动,经过积极努力,确保正常的诊疗秩序,确保医院稳定,各科室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职责。一旦出现问题,要切实抓好责任追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医院普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使其制度化。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大好局面。把医院的日常管理制度化,切实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让大家有话说到明处,有意见提到明处,使日常管理民主化。
四、加强医院安全工作,切实保护职工和患者安全。加强对院内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严防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检查,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严格落实科室安全责任制,搞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制定防范应急措施,确保全院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五、认真化解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医院的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各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各分管科室的创建工作,与医院成立的矛盾调解委员会相互配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把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拦截于院内,把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怀远县妇幼卫生保健所 怀远县妇女儿童医院
综治例会制度
一、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二、例会汇报各科综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上月的工作加以总结,研究部署下月工作。
四、例会做到有记录,重要情况及时向院长及相关领导汇报。
怀远县妇幼卫生保健所 怀远县妇女儿童医院
普 法 规 划
为了落实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广大职工遵纪守法,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划: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普法工作涉及全院每位职工,全体职工应坚持守法用法。院普法工作小组应在每年初确定目标,按计划实施,积极推进依法治村工作进程。
二、建章立制,着重落实。
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做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普法形式应灵活多样,应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到寓教于乐,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局面。
四、及时进行解读总结,推行好的工作做法,推广经验。
每年都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与不足,及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广经验,促进普法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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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调解委员会职责
为及时调解纠纷,增进职工团结,改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调解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应在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职工及医患纠纷,不得超越权限(构成严重犯罪的不属调解范围)。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记录、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要签字盖章,建立调解档案。
四、各类民事纠纷调解率应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8%以上,一般要求院内调解。因各类民事纠纷调解不力而酿成伤害或不正常死亡的案件,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调解成绩显著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禁止收费。不吃请、不受礼、不徇私舞弊、不打击报复,违者要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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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小组职责
一、帮教小组在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加强对本院违纪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对重点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教,促使其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改过自新,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严格禁止职工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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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文档各项工作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制度 日间照料室工作人员纪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一致,遵 守日间照料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集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大事讲原则,小 事讲风格。积极参加本室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风 貌。
3、要尊重入所老人,热情为老人服务,严禁用粗暴的 态度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人;不拿或不吃入室老人赠 送的物品或食品。
4、爱护老年日间照料室内的所有公物;不得随意带走 室内的物品或食品;
5、顾大局,识大体,遇事多请示多汇报,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1、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和室内财产 遭到损失,维护服务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安全防 火工作,所内配备灭火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
3、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 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
4、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防陌生人进入本所,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间、休息室等地。
5、经常提醒入托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 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
7、每天下班前向工作站汇报一次安全情况,对出现的 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录在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队伍管理制度
一、接受服务站的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居家养老 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认真参加服务站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 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三、严格执行服务站制定的工作流程,不得提高价格 和有意延长服务时间。
四、开展承诺服务,坚持12 小时服务制度,做到随叫 随到,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派工单》,完成服 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付费数额,并 将《派工单》送交服务站备案。
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 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七、热情礼貌的为客户服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不得与 客户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时间一律着工装、佩胸卡,凭《派工单》上门 服务,接到服务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5 分钟到 达。
2、开门后主动出示《派工单》亮出胸卡并向老人问好。征得老人允许后先脱鞋穿鞋套进门。
3、家政人员出示服务菜单和价格表供老人选择本次服 务内容,并向老人介绍本次服务时间。
4、维修员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应先向老人介绍各类配 件价格和维修费,征得老人同意后方可操作。
5、服务时间内,服务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同 时不给老人家庭留下安全隐患(关闭煤气阀、水龙头 等等),并向老人传授日常安全知识。
6、服务结束后,要主动征求老人的意见,现场真实填 写《派工单》的相关内容,并邀请老人在《派工单》 上签名确认。
7、整理好自己的工具包,与老人道别;很高兴为您服 务,再见!帮老人关好门。
8、完工后及时到服务站出据《派工单》备案。
9、服务人员禁止接受老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
一、做好居家养老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 接待每位需求者。
二、提供诚信服务,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 价格。
三、对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 数据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 案。
四、�1�7�1�7责对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估工作,确立服务等级 等。
五、负责对养老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
六、定期对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和服务队伍进行业务知 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七、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年 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八、服务内容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调 查和增设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站工作 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待老年人的 投诉。
2、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 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 员交流,及时掌握服务中的情况。
3、适时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做好技能培训。
第四篇:派出所工作制度
一.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所长负责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
一、组织领导全所民警深入调查研究,熟知管辖区的治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加强基础工作。
1、严密户口和治安管理。
2、切实摸清重点人口底数,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3、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4、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员。
5、做好“四防”安全,维护管辖区的治安秩序。
6、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调查重大刑事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维护民警正确行使派出所的职权,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上报材料要事实清楚可靠,处理问题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三、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业务,要有计划安排和检查督促,使每个民警逐渐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提高工作能力。
四、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联系群众,征求意见,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要严格值班制度。
五、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关心民警生活,既要严要求,又要善管理。
二.
教导员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干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和监督上级命令和指示的贯彻执行。
2、组织干警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进行廉政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3、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对干警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认真执行《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组织记录。
5、组织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鼓舞斗志。
6、关心爱护干警,掌握思想状况,及时开展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经常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干警的体质。
三
派出所户籍内勤岗位职责
1、在派出所长领导下,做好户籍内勤工作;
2、做好户口登记,办理户口四项变动;
3、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各种户口材料;
4、做好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和发放工作。
5、指导责任区民警做好核对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内容工作;
6、做好户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按时上报各类户籍报表;
8、保持窗口内务卫生整洁,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四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指导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构筑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控网络。
2、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及时出警,协助侦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
3、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开展经常的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落实社区内的场所,特业、危险物品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4、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熟悉社区人口基本情况,针对性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减少违法犯罪。
5、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搜集、掌握社区治安动态信息。
6、受理治安,户口管理有关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和咨询,努力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7、受理查处案情不复杂的治安案件及调解责任区内的一般纠纷。
五
办事程序
一、办理出生:
1、新生儿父母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户口迁入:
1、户籍证明
2、房产证明
3、结婚证
4、迁入的农村户口要持迁入的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三、县内移居:
1、户口本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受证明
3、迁户口者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户口注销:
1、入伍、逮捕、劳改、劳教等决定书的复印件(群众自愿)
2、死亡注销要出具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注销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五、暂住证办理:
1、本人身份证明和3张相片。
2、居住房屋的地址及房主姓名。
六、身份证办理:
1、公民本人携带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办领证手续。
2、派出所前台受理人员核验公民真实身份信息与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簿》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口信息的一致性。
3、人像采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受理:(1)申请人对居民身份证项目有异议的;(2)住址、姓名中含冷僻字的;(3)住址中无门(楼)牌号的;(4)重错证号人员。
5、收费:公民本人签字确认后,派出所按规定收取制证工本费。
六
派出所职能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负责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负责管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受理常住户口的变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
负责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培训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负责建设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伍,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网络;
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负责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 安全保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对保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传阅手续,对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别由专人打印、发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专用柜内并加锁,不得随便乱丢。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翻印。
三、本局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所有秘密文件材料均应及时移交文书登记、立卷,以免造成失密。
四、本局人员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遗失或漏密,即向组织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
五、凡需要出售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交办公室统一出售,在出售前必须严格检查,涉及有关保密的资料应及时烧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对造成泄密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七、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对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应及时追问。
八、进行一年一次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九、加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履行值班人员职责,认真记录和处理来电、来访、请示、查询及其他事情;办理领导交办的事情,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十、加强机关保卫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各种材料,下班时应及时关门上锁。
八
三懂”“四会” 懂方针政策 懂法律法规 懂业务知识 会擒敌自卫 会执法执勤 会管理服务 会群众工作
九 四个第一
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
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十
共十个,颜色和样式参见最后一张《人要精神,物要整洁》
第五篇:派出所各项制度总汇
派出所学习制度
一、每周星期四下午为全所民警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另行调整。
二、结合实际需要,以当前主要政治工作内容为主学习领导重要讲话和党刊报刊,时事政治,上级文件,政策法律及公安业务知识。
三、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提倡多读书多看报。集中学习实行全体民警在所会议室集体学习,相互交流体会,达到共同进步。
四、集中学习要做到自觉认真,不得迟到早退。及时领会学习内容,学以致用并做好学习笔记,书写心得体会。除经领导批准外,不得无故缺席。
五、以上制度,望全体民警自觉遵守。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规定负责辖区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查验工作。
二、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登记、发放暂住证。对暂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在管住,人走注销,登记发证率达98%以上。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出租人的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办理暂住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出租房主户口本或单位介绍信。责任区民警规范填写档案,暂住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档案内容齐全,租赁房屋逐户建档。
五、定期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内勤民警工作职责
一、坚守岗位,保证信息上情下达,及时统计各类数据报表,编写和传递信息,收集全所各项工作情况,为领导做好参谋。
二、以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为根本,认真执行户口管理政策,不错不漏做好户口登记、变动、统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认真做好群众申领、补领、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四、管理公安业务、户口簿册、居民身份证资料及重点人口档案。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
五、接待外调人员和群众来访,处理来函和群众来信。
六、保管派出所的印章、财物等装备,处理所内日常事务,做好会议记录。
七、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巡逻制度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持请假条逐级请销假,按时归队,不准私自外出。
三、巡逻必须着制式警服,佩带巡逻袖标按指定的路线巡逻,巡逻位置力求规范合理,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或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四、文明巡逻,不得和群众发生矛盾,不得私自处理案件和当事人,不准收受当事人钱物。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依法带回所内交值班民警调查处理。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所领导。
五、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公安机关治安巡逻队伍的良好形象。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自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
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体能、技能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派出所警民走访制度
一、积极开展民警入户走访活动,责任区民警每月走访不少于20户,并利用入户走访积极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活动和法律法规宣传。
二、严格执行派出所警务公开制度、案件回访、回告制度。
三、派出所每半年、责任区民警每月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四、严格按照所内分工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加强协作,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
五、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合理意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群众。
六、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派出所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
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各项警务工作、积极履行各项警务职能,确保辖区平安。
三、健全和落实本所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
四、抓好派出所经费、装备配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各项从优待警措施。
五、研究敌社情,掌握社会动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共同带好队伍,主管所内思想政治工作。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民警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安业务知识。
三、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落实各项内务管理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保护民警正当权益,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表扬先进,激励斗志。
六、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所内工作,根据分工抓好分管业务。
二、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业务线民警的工作、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二、当好所长的参谋与助手,对辖区的敌社情及基础业务建设做好调查、研究,为所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带领分管业务线民警有重点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查破,民爆危险物品管理,辖区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等工作。
四、正确行使分管业务工作的决策、指挥权。加强分管业务民警的思想工作、内务管理,确保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五、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将责任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档案,为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活动提供服务。
二、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的敌情、社情,要对责任区内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稳控在基层。
三、全面掌握责任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单位、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底数,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定期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四、责任区村委、单位各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防、物防、技防制度健全,重点部位“三铁一器”安装率达100%。
五、对责任区内的七类重点人口熟悉率达100%,列管率达100%,控制率达100%,严格帮教、秘控、监管、疏导管理措施落实,档案材料齐全,内容详实。
六、负责责任区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率要达98%以上。
七、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做好群众户口办理和政治审查审核工作。
八、定期向责任区群众汇报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派出所监控室管理规定
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随时发现和传递警情。
二、值班人员应准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期间应统一着装。
三、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在接班时要认真阅读上一班值班记录,做好本班工作记录。
四、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随时逐一观察监控屏幕,发现警情及时将情况准确通报值班民警和所领导,重大警情应立即报告。
五、严守保密纪律,监控录象内容不得随意外传。
六、值班期间严禁会客、闲聊、玩游戏、上网聊天、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接处警制度
(一)接处警工作应遵循快速、依法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接处警工作中实行“案件委派制”、“案件主办人制”及“案件移送制”。
(二)接处警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的工作制度。凡第一次接受报案人报警的民警和领导必须承担首接负责的责任,负责报警案件的受理、填表、报批以及案件移送工作。
(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处警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令必行,值班干警在电话接警时,电话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报案人的报警实行“无条件受理”案件制度,并作好报警记录,一律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出警。
(四)值班民警在接到报案人报警以及接到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出警指令时,不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必须保证城区在五分钟之内、城郊在十分钟之内、农村边远地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结束,应当将处警情况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有违法犯罪具体现场的处警,出警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应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同时迅速核实报警内容,如实向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报告,并根据现场警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现场控制。
(六)接警、出警后,对于发案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并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案件移送通知书》)。
警务室职责
社区警务室在镇综治办和派出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本社区的安全负责:
一、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识
二、调解社区居民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开展对社区单位、物业公司、居民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协调、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建立“打、防、控”结合的防控体系。
四、组织带领协警人员、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治安巡逻,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五、组织社区单位、物业公司、责任区开展安全创建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等工作。
六、在社区单位、居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安全、交通法规、远离毒品等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七、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并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落实登记制度,加强普法教育。
八、认真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督促办理许可证。
九、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十、社区警务室的工作情况,由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考核
派出所工作职责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5、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6、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7、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小区(村)的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耳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物件一定比例的治安耳目,但必须有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手续。
二、治安耳目的建立必须稳妥、合理、有效。建立灰色耳目的比例不能低于60℅
三、每个民警要布建3名以上治安耳目。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接触,布置工作,安排任务,了解掌握辖区内治安情况。
四、经常向耳目进行法制、保密教育,要注意为他们保密,耳目之间不得发生互相联系。
五、布建耳目要贯彻谁建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考核,凡是有重大贡献的要及时给予奖励。
六、发现耳目有问题或失去作用的,经请示批准后,及时解除。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一、派出所的财物管理是对赃物、赃款、罚没款、拾物款的管理。
二、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赃物、赃款,办案人员必须登记,签名盖章。巨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缴纳内勤保管。
三、赃物、赃款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质量必须与清单相符。
四、随案移交或由失主认领的赃物、赃款必须与清单、领条、实物相一致。不需要移交的赃物、赃款,统一交内勤登记,妥善保管,按期清理上交。
五、严禁任何人挪用、借用、私存、暂扣罚没款及赃物、赃款。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要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协助辖区各单位村委制定消防规范、办法和技术规范,抓好措施落实。
三、依照《消防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
四、发现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做到隐患不消除、工作不停止。
五、发生火灾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搞好资料积累,每半年将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按顺序整理成册,存档备案。
治保会工作制度
一、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
二、协助有关单位和家庭,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防范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各治安小区十户联防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四、发现违反犯罪活动,及时报告,保护发案现场,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五、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对可能引起危害的群众纠纷,及时向上级反映。
六、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决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七、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
档案管理查阅制度
一、派出所的所有档案均由内勤民警统一管理。
二、内勤民警要及时将收集到的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建档,分类登记,并建立查阅登记薄册。
三、对重点人口的迁出,要做到“人”走“档”动,及时将有关档案转入重点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接到档案后,应及时登记归档。同时应及时掌握档案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底数清楚。
四、加强教育、做好工作。所内民警查阅有关档案,需经所领导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查阅。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物品。要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光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损毁。
重点人口档案制度
一、重点人口档案统一由内勤民警负责管理。责任区民警负责材料的充实、控制、帮教、考察工作。
二、常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在户籍迁出后,一个月内由内勤将其重点人口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转入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三、暂住人口中的在重点人口离开暂住地时,要在办理注销暂住登记的同时,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达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重点人口户口迁入后,要将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转来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并通知责任区民警列管。
五、对档案及信息的转递要准确、及时、保密。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六、重点人口的档案转递,内勤民警认真填写有关转递登记表和收发手续。
违法青少年帮教制度
一、责任区民警要将责任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13岁至28岁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
二、责任区民警必须深入群众中进行帮教工作,对违法青少年要因人施教,采取家庭帮教、职业帮教、社会帮教、司法帮教等形式进行重点帮教、重点控制。
三、责任区民警必须通过调查摸底确定帮教对象、确定帮教力量、确定具体帮教措施,达到高质量、高标准。
四、要积极调动违法青少年内部因素,善于挖掘他们的长处,尽量帮助他们发挥优点,以促使其转化观念,正视人生。
五、要对帮教对象逐人建档,定期考察,认真落实帮教措施,抓住典型,提高改好率。
监外执行人员制度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第23号部长令《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对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收到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该五种监外执行罪犯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建立由责任区民警、基层治保、调解干部为主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互通监督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分别向五种监外执行的罪犯本人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四、五种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及乡规民约。
2、每个月必须向监督考察小组汇报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每个季度向派出所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政治思想、生产劳动或工作和遵纪守法活动情况;执行期满时要写一份个人表现总结。
3、居住地的迁移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须经批准后方可迁移;监外执行罪犯一般不得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内的,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由派出所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上的,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和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户政科批准。外出回来后须及时到派出所销假。
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5、保外就医罪犯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需要转院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治疗以及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7、刑期届满时,主动到本县(市)司法局两劳科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五、对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公安部第23号部长令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收监必要的要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通知原关押监狱收监;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缓刑、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向其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同时,公安派出所依法将其作为“两劳”回籍人员管理,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安全保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对保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传阅手续,对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别由专人打印、发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专用柜内并加锁,不得随便乱丢。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翻印。
三、本局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所有秘密文件材料均应及时移交文书登记、立卷,以免造成失密。
四、本局人员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遗失或漏密,即向组织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
五、凡需要出售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交办公室统一出售,在出售前必须严格检查,涉及有关保密的资料应及时烧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对造成泄密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七、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对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应及时追问。
八、进行一年一次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九、加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履行值班人员职责,认真记录和处理来电、来访、请示、查询及其他事情;办理领导交办的事情,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十、加强机关保卫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各种材料,下班时应及时关门上锁。
派出所内务管理规范
一、坚持每日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做到“两无、四净”,即无烟头、无杂物和地板干净、门窗干净、墙壁干净、桌椅干净。
二、规范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以及各种办公用品,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大件物品和无杂物堆放。
三、桌面放置有序,统一、整齐摆放计算机、电话机、茶杯,衣物不得在椅子上搭放。
四、墙上锦旗应当统一、整齐悬挂。
五、文件、材料统一归放在文件柜里放置,纸笔等办公用品在使用完后应及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内。
六、工作时间合理使用单位电话,严禁因私长时间占用电话。
七、值班室、寝室内要坚持每日打扫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寝室内物品要保持清洁卫生,衣服、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做到统一、规范。
八、不得在集体寝室留宿非本单位人员。
九、自觉维护办公区的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绿化区的一草一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采摘花、果以及向绿化区、花盆内扔烟头、纸屑。
十、不得从办公楼(室)或寝室向外(下)抛丢杂物、倒水、吐痰。
十一、办公室物品摆放规定
1、办公桌面物品摆放:办公桌上未处于办公状态时,只能摆放小型文件柜。小型文件柜:办公室只有一张办公桌的,摆放于办公桌的左上角,两张办公桌的,摆放于两张办公桌靠窗户一面的中央,抽屉口方朝办公室房门。
2、办公桌抽屉内物品分类别摆放整齐。
3、档案柜物品摆放
(1)工作资料分卷装盒置于档案柜内第一、二格内,按大小顺序摆放整齐。
(2)民警的头盔、警帽、腰带包、装备、纸张、表格等其它物品放置于资料柜剩余柜内,放置有序。
(3)档案柜柜顶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并保持顶面整洁。
4、除所领导办公室外,其余办公室均摆放一张办公桌、二把椅子。
5、随时保持办公桌、文件柜内外整洁。
十二、寝室内物品摆放规定
1、保持室内窗明地净,床面整洁,无蜘蛛网。室内摆放两张床(单人寝室一张床)、两个床头柜、一个衣柜。
2、房间内书桌桌面、床头柜柜面不允许放任何物品。
3、房间内书桌抽屉内物品摆放整齐并保持里面的整洁。
4、衣柜内衣服、被子叠放、悬挂整齐,衣柜鞋架上放置皮鞋、拖鞋、水靴各一双。衣柜无鞋架的房间,鞋子在其它柜内存放。
十三、值班室物品摆放规定
1、值班接待室里室
(1)放置办公桌一张、文件柜一个、椅子两把。(2)办公桌上摆放电话机一台,通讯录一本。(3)文件柜内的物品要随时保持放置有序。
2、值班休息室 值班休息室摆放床一张、桌子一张、椅子一把、电话机一部。
十四、办公室和寝室的物品摆放、内务管理是一人的由本人负责,是两人的共同负责。
十五、值班接待室由值班领导牵头,第一接待人负责,值班民警协助第一接待人负责值班室的物品摆放和室内卫生。值班休息室由第一接待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