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税总局放大招!风险提示服务上线!汇算清缴申报流程发生新变化!
国税总局放大招!风险提示服务上线!汇算清缴申报流程发
生新变化!
国税总局又放大招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首先,小亿基于此公告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几点解读:
1.涉及的企业是哪些?全国所有采取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即:核定征收,总分支机构企业除外;本公告发布实施前,纳税人已经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的,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即:4月25日申报完成的企业无法享受此服务;
2.服务内容是什么?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3.具体指标项是什么?目前,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包括:基础信息指标、税收政策指标、税收与财务关联指标、年度与季度预征指标、与其他税种关联指标等二百多个指标; 4.服务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1.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系统即刻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在较短的时间内,系统将风险提示信息反馈给纳税人。2.针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自行应对,自行确定是否调整,自行决定是否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即纳税人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选择修改,也可以选择忽视,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应对后,可以多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针对于此公告的内容,对于我们汇算清缴的申报工作有何影响呢?1)数据校验不仅仅是表内表间的关系那么简单了不单单看你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更要看财务报表年报的数据是否和汇算清缴数据一致、税收优惠事项是否已备案等内容信息,从申报数据延伸至其他第三方数据的逻辑校验;2)用好“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上文中的【服务流程】中已经提及,企业可以多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你该怎么应对?汇算清缴报表中的各种数据与“金三系统”中的其他数据进行的勾稽比对,那么在此背景下,会计朋友们,必须从原有以往税务机关事前审批流程的保护伞中走出来,及时转变思想认识,破除依赖心理,端正对新形势的认识,全面提升纳税主体意识;
我已经申报完成的企业怎么办啊?不用怕!作为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开发商,我们还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涉税数据检测工具】(江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中的某个工具),帮助已经申报完成的企业,生成【数据质量报告】,列出具体涉及的报表和单元格,告知数据质量问题的缘由,给出整改方案和要点,帮助企业及时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数据。
还未申报的企业有什么便利的方法?很多企业的会计说,风险提示服务上线了,但是报表怎么填写我都不知道,这根本无从下手啊。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江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除了提供【涉税数据检测工具】以外,还有以下增值服务,助您轻松完成汇缴工作:
1、“简化选表”工具,快速选定填报范围
2、“申报表自动读取”通过客户余额表,自动生成基本申报表
3、“节税空间提醒”自动提醒是否漏掉优惠截止17年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各区纳税人可限时领取免费版企税汇缴软件,数量有限,请需要的纳税人自行联系各区网点负责人,或预约报名,获取软件的使用授权。需要我的请点击以下按钮 你可以
1、填写信息报名预约
2、直接与相应区域负责人联系↓↓↓马上预订end有内涵的财务人员都关注了这个公众号请识别我带我走吧记得赞我哦
第二篇: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查账征收适用)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企业所得税税收遵从风险提示
(查账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1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我局已编写《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同时将有关税收遵从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报程序提醒
1.必须在四季度申报完成后进行汇缴申报。2.税法规定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您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您在4月底前申报。2011申报未完成的企业,2011年一季度申报无法按20%的税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也无法弥补2011的企业亏损。
3.您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1)单机版报盘申报 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2)单机版网上申报(3)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4.如果企业属于2011年新办企业,你单位结束后仍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按照规定将你单位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你单位也可以主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的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
— 1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5.企业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在4月底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未及时备案的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7.企业纳税中发生特殊性重组业务、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减免、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事项应在4月30日前按税法的规定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申报政策提醒
(一)收入确认
1.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或营业税收入相符,不相符的应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因。进行增值税或营业税补充申报时,应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报。
2.四季度申报的收入与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应对漏报的收入按所属季度进行补充申报并缴纳滞纳金。
— 2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3.企业接受的捐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奖励、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其他收入应申报纳税。
(二)成本费用确认
1.季度申报成本费用累计一般应与申报成本费用相符,预提费用应当符合经营常规,没有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在汇缴申报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进行纳税调增。
3.未通过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是企业会计利润的12%,超支部分应进行了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4.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3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5.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6.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符合经营常规,应在汇缴前全额发放,企业应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7.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臵账册归集核算。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已实际发生并小于工资总额的14%,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仍有2008年以前计提的福利费余额,应先使用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未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9.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结转扣除;2008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 4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2008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10.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了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纳税调增。
11.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开办费不得计入开办当年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结转的余额。
13.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
— 5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三)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2)企业从业人数的计算应包括企业聘用的劳务工;(3)申报的资产总额为全年月平均值的加和平均值,有无简单将期初和期末加和平均值作为全年平均值填报的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如果企业是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6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⑥无偷、骗税行为发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没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能够单独归集核算,并符合以下要求:
(1)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的居民企业;
(2)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 7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研发费,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底前,到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局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
(1)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臵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8 —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一
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提醒仅供参考,相关政策建议您进一步参阅正式文件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