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审查批准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仍然是制约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因素。
(一)制定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赋予了地方人大崇高的法律地位,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撑地方人大行使预算监督权,从而导致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法可依。
为解决人大预算监督法律缺位的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对现有的《监督法》做修订,增设有关人大预算监督的详细内容,对监督的主体、客体、方式、途径、反馈、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单独制定《人大预算监督法》,就人大预算监督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二,根据《监督法》或《人大预算监督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授权省、市级人大制定实施办法。(二)修改调整其他相关法律地方人大必须依法进行预算监督,这个“法”除了以上所说的《监督法》或《人大预算监督法》及实施细则外,还应包括《预算法》、《审计监督法》等,这些法律也应作相应修订。
要强化预算责任制度,完善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地方政府在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要追究预算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民事责任。“当预算法主体实施预算违法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害后果时,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①对于预算编制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拨款的行为等,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三)赋予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国际上一般用两个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对预算进行监督的能力:一个是预算监督工具,一个是预算修正权。
所谓预算修正权,即立法机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修改行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这是立法机构的一项核心财政权力。在我国,地方人大有权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但无权直接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在我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对预算案的表决中,普遍的做法是大多数人赞成、少数人否定或弃权,最终都是以预算案的通过告终。在审查和批准的过程中,即使人大代表发现了问题和需要调整的部分,也没有权力对预算案进行修改,最后导致有问题的预算案通过之后进入到预算执行的环节,再难得到纠正。因此,法律应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修正权,使其可以对存疑的预算条款进行修改,继而实现政府财政收入的合理利用。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人大已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预算修正权,这部分权力在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各地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借鉴推广此类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