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方依据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