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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客户智能交费补充协议

高压客户智能交费补充协议



高压客户智能交费补充协议

供电人:

用电人:

用电人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以及《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行电力用户购电制缴费方式的批复》(甘工信发〔2011〕773号)、《**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用户智能交费工作的通知》(酒工信发〔2017〕159号),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供电人和用电人就电费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费结算原则

1.用电人电费缴纳实行充值购电原则。用电人根据自身用电需求,提前预购所需电量电费;供电人按用电人所购电量安排供电,每日按现行的电价标准测算用电人的已用电费及电费剩余金额,该金额作为用电人在用电过程中电费预警提醒及停复电的判断依据。

2.供电人对用电人每个抄表周期仍按计费电能表实际抄表数据结算电费,用电人当月电费以供电人当月结算数据为准。

二、电费支付及结算约定事项

1.用电人采取充值购电方式缴纳电费:

(1)用电人每月

日前足额缴纳次月预购电费,预购电金额按照同期电费金额缴纳。

(2)用电人每月1日前首次预购电费不得少于10天满负荷用电的电度电费及全月的基本电费;每月10日前进行第二次预购电费,第二次预购金额不得少于10天的满负荷用电量的电度电费;每月20日进行第三次预购电费,第三次预购金额不得少于截止当月末天数的满负荷用电量的电度电费。

2.用电人缴纳电费以供电人开户银行资金到账为准。供电人收款银行信息如下:

序号

帐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全称

27***038821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工商银行**市南关支行

***00910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建行**南大街分理处

***05309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农行**市肃州区南环西路支行

3.供电人每日依据远程抄表和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电费计算,自用电人预购电费不足使用□10天、□5天、□2天起(对应选框

“□”内打“√”),供电企业向用电人发起短信或电话催费预警,用电人应根据预警及时充值预购电费。

4.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人每月

日按照实际抄表电量结算当月实际电费。当月实际电费结清后,用电人结余电费作为预购电费。

5.用电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便于接收供电人发送的用电业务与催费预警等信息,同时保持手机短信功能畅通。用电人变更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应及时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用电人因更换联系人和电话号码未及时告知供电人,或人为自行屏蔽供电人发送的相关信息,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用电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如下:

短信联系人:

联系电话号码:

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号码:

6.如遇周休日、节假日,购电日期不顺延,用电人需提前预购所需电量电费。

三、违约责任

1.用电人收到供电人电费预警提醒后,应根据用电情况及时充值购电。用电人电费剩余金额不足正常负荷1天用电电费时,供电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

2.用电人因充值购电不及时导致停电后,在充值购电且电费剩余金额大于10天的满负荷用电量的电费及全月基本电费之和时,供电人在24小时内对用电人恢复供电。

3.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供电人按规定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

四、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结算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五、本协议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协议有效期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一致。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作为《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供电人、用电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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