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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XX市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XX市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统一服务机制,有序有效开展政府统一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统一服务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成原来需要项目单位办理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项目单位不需要办理或简化办理的服务模式。

第三条按照省委“XX”和XX市委“XX”思路和要求,充分发挥承诺制改革和开发区对产业的引领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范围为开发区(一区三园)内的医疗健康、装备制造、军民融合、新型建材等工业类和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统一服务由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

(一)移除改建类

1.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评估评价规划类

5.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8.取水许可审批;

9.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0.节能评价审批;

1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13.气候可行性论证;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5.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政府统一服务办理流程

1.开展区域评估和移除改建。

评估评价规划类事项: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在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中选定需要开展的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市直相关部门须按照区域评估的要求,提供区域评估评价所需基础资料、数据及各类控制性指标。

移除类事项: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确定项目拟供地范围,在供地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类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建等。

2.报批评估报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审批权限要求,将编制完成的各类评估报告及时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项目论证会审。对入区落地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标准等进行会审,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各类区域评估评价要求,落实承诺制审批,实行“承诺即批复”,完成行政许可。

4.实行并联审批。对非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办理,限时完成。

第六条审批权限内不具备或不符合区域评估条件的XX单体项目,可按照单体项目组织政府统一服务后实行承诺制审批。

1.制定项目清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统一服务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名称、配合部门以及服务预算。

2.开展评估评价。

评估评价规划类事项: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确定的统一服务事项,开展各类评估评价,对评估评价结果要及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审。

移除类事项: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供地前完成各类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建等。

3.实行承诺办理。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企业承诺书,企业做出承诺,实行“承诺即批复”,完成行政许可。

4.实行并联审批。对非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办理,限时完成。

第七条政府统一服务中介

(一)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选取具备综合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综合评估服务。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标准规范编写评估报告,对其出具的评价评估报告质量和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规范、政策法规等执行文件提出编制意见;开发区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第八条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XX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要求,纳入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九条非开发区范围的多项目连片地块,具备区域评估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区域评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扩大政府统一服务的事项和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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