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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XX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XX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XX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合理使用“XX”品牌标志,展现XX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精神,增强XX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政府对“XX”区域公用品牌标志进行授权和管理,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XX”品牌标志,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XX县区域公用品牌包括设计形式的“XX”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等。

第三条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XX县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

(三)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四)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申请企业、个人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的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量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实地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审核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颁发授权许可使用证书。

第五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XX”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文字、图案或组合。

第六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恶意诋毁“XX”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擅自交给未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XX”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个人、合作社、企业以及电商、微商、包装印制单位、广告宣传单位、运输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XX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此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手机:

主营范围

□种植□养殖☑水产□加工□贮运□其他

主要产品

企业规模

£10人以下£10-20人£20人以上其他

使用目的企业承诺

上述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查,本人已阅知,并亲自签字,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评审意见(此栏由XX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和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填写)

申请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意见

现场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XX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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