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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大连市水务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依据大连市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实行)》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大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市国资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接待人申请、总经理审批的管理制度,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所发生的接待款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超标准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依据来访人员级别,视情确定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互赠互送礼物。

第六条

按照规定陪同用餐。接待活动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15人以上团组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团组可以桌餐形式安排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公务接待标准

1、内宾接待工作

内宾指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同行业、合作方等来访的客人。

(1)接待标准。集团公司领导出席的接待标准为:团餐200元/人,自助餐160元/人;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接待标准为:团餐150元/人,自助餐120元/人。工作人员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80元/人。

(2)

酒品。内宾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酒品。

2、外宾接待工作

外宾指外国友人及港澳台地区来访的客人。

(1)

接待标准(含酒水、饮料)。集团公司领导出席的接待标准为:团餐300元/人,自助餐240元/人;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接待标准为:团餐200元/人,自助餐160元/人。工作人员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80元/人。

(2)陪餐人员。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2以内安排。工作人员可以领取误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业务接待活动以家常菜、特色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接待用车原则由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车辆保障。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或大客车。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八条

业务接待活动应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费用支出应当按年度预算和费用标准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报销内容应当与接待内容一致,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接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带队领导

事由

接待领导

接待标准

审批领导

接待

部门

分管

领导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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