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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天津积分落户如何申请(共5则)

2021天津积分落户如何申请(共5则)



第一篇:2021天津积分落户如何申请

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利于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归属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天津积分落户如何申请,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书”查看!

2021天津积分落户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2021天津积分落户流程

第一步、单位注册

申请单位登陆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居住证积分专栏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系统提示信息注册单位信息。确认信息填写完整无误后,注册成功后可进入下一步申请人信息填写。

注意事项: 单位经办人需填写两名,注册阶段保存成功后,本受理期内不可更改。

第二步、申请人信息填写

申请单位按照系统提示信息填写申请人信息,确认信息填写完整无误,保存成功后可进入在线测评。

注意事项:须按要求上传申请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请确保图片清晰。申请单位、申请人信息填写务必保证完整、准确,如出现虚假信息,将按照分值表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步、在线测评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测评。测评通过后进入上传材料步骤。

注意事项: 申请人如通过在线测评,则无法返回修改申请人个人信息,请务必确保填写个人信息的完整与准确后再进入在线测评环节。

第四步、上传材料及网上预审

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市区或滨海办理网点,然后按照系统提示,参考样图上传材料。其中,标记为必传材料的必须上传,否则无法通过预审;非必传材料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上传。网上预审的审核期为3个工作日,请申请单位即申请人随时关注审核结果,网上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本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请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务必高度重视,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完成预审。

审核通过后可预约窗口受理日期。审核过程中反馈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自接到反馈提示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逾期视为不提交此项材料。

注意事项:上传预审材料请确保图片清晰,不得上传任何与预审工作无关的图片,判定为恶意上传无关图片的,将取消本期申报资格。预审步骤中未上传的材料项,视为不提交此项材料,受理期内不再接受材料补充。建议预审材料准备完整准确后,再进行材料上传。预审意见做出以后,受理期内无法对个人信息及上传预审材料进行修改。

第五步、预约及现场受理

通过预审的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预约日期进行现场受理,请务必于预约日期当天,携带与预审资料一一对应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材料清单中要求的非上传材料到预约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 凡预审过程中未提供的预审材料,窗口现场一律不再收取。

第六步、成绩公布及名单公示

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积分专栏公布本期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

注意事项: 仅在成绩公布期内可查询分数、接受分数复核申请,逾期不再接受分数查阅及复核申请。

落户天津的好处

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天津教育资源丰富、高考竞争没那么激烈,重本线比较低。

在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价格原低于商品房

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办理出入境证件,补办身份证,婚姻登记。

享受天津市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学驾照,机动车登记摇号不需要社保。

相对于北京等城市落户难度要低很多。

2021天津积分落户如何申请

第二篇:天津积分落户

居住证制度积分管理政策问答

一、居住证积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十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 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本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

四、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

五、用人单位申报积分的截止时间是?

答: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相关网站,于每年上半年的1月至4月、下半年的7月至10月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是上半年截止到4月30日24时,下半年截止到10月31日24时。

六、申请人如何向单位提出申请?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七、申请人应当准备并向用人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必备材料和选择性材料两种,必备材料是:

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3、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5、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7、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八、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积分申请?

答:用人单位首先收集职工填写好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登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用人单位积分人员申请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依据职工提交的申请表登录网站进行网上申报,预约排队,按照系统给出的时间,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窗口办理申请。

九、申请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积分申请窗口结合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内容,用人单位提交的名册,依据公安部门的居住证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分支发送至各审核部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职工的材料分别送至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各审核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依据积分联办系统上的申请人信息,核实比对提交的积分材料后,出具收件凭据。

各审核部门收到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打分,并将分数情况上传积分联办系统进行积分排名。

十、积分如何公布?

答:积分联办系统根据各审核部门给出的分数,进行自动排名,排名情况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

十一、如何确定入户人员?

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结合积分排名情况,于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由用人单位领取。申请人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积分联办系统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的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的为先。

十三、参加积分有何时间规定?

答:计算社会保险和投资纳税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下半年的以当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以提交申请时的为准。

十四、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劳动合同、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社会保险积分凭证。具体情况是:

1、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携带本单位申请积分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申请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窗口结合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情况,与参保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

2、职称证明

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3、职业技能水平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4、技工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人是技工学校毕业的,提交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还需提交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中职学历确定积分。

5、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6、社会保险缴费

申请人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后,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窗口依托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查找并核对参保缴费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结合参保人实际参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的积分规定自动计算社会保险积分。

十五、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如何确定?

答: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授予的奖励;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以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名义授予的奖励。

十六、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一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

十七、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十八、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第三篇:天津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天津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二胎或者以上,必须提供二胎及以上的准生证原件,如果没有准生证肯定不能办理积分落户(特别注意)。2.是否有天津市居住证,没有居住证抓紧办理,正规流程是带着租房协议去街区公安局登记备案6个月,6月以后带着回执单进行办理,再需要等1个月左右。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协助快速办理居住证费,1-2个月下居住证。

3.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当事人的分值总数,过来几年的天津市积分落户的分值为141分,为了成功落户建议当事人的分值在190分以上,越高越好(2016年积分落户分数线未出)。

计算分值表注意情况解释:

1.序号3中,分值只记录最高分,一级建造师按照中级职称对待加40分,二级建造师按照初级职称对待加20分。

2.序号3中,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加分还要累加工种所属类型,是一般紧缺,紧缺,还是非常紧缺,例如: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技师等级,技师加40分,属于紧缺型再加上20分,所以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技师等级加60分,高级技师等级加70分,注:具体工种参看当年工种等级分类表,每年工种都有适当变化。

3.序号4中所说的保险是必须通过公司名义上缴的保险,个人名义上缴的不算,五险每年12分,三险每年8分,三险以下不加分。4.序号5中,住房必须是私产大产权,公产与企业产不可以加分。5.序号9中,如需要夫妻另一方加分,对方必须就业,有社保。6.序号11中,累计工作6年可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上保险,只要保证连续6年保险不断就可以,稳定工作10年要求所有连续的10年保险必须在同一个单位。

7.序号12中,所谓信用不良记录,最常见是银行卡还款,如果逾期3个月以上则积分扣30分,如果逾期未满3个月不扣分。4.分值不够分数线解决方案:

>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技师加60分,高级技师加70分(紧缺)智能楼宇管理师:高级加60分,技师加70分(非常紧缺)

注明:证书加分是按照2015年天津标准,2016年是否变化需要等政策通知。

< 2 >补缴社保:根据当年基数+利息+滞纳金补缴社保,补缴社保要求必须是五险,每年12分。

5.当事人需要自己落实的手续:

1.2.到人民银行打印当事人《征信报告》。

开具《孕检报告》,保证交件一个月内未怀孕,必须在天津开具。

3.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盖章《生育证明表》。

当事人需要另外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居住证原件4.结婚证原件5.房本原件6.学历原件7.职称或技工证书原件8.社保证明9.劳动合同原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申报公司提供)。6.过程手续需要注意事项:

< 1 >积分落户交件必须由公司形式上报,个人不能上报,所以当事人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必须与申报公司一致(不一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社保调转到申报公司)。

< 2 >如果需要补缴社保,需要先补缴完毕社保再转入申报公司。

7.落实手续周期:

天津积分落户每年2次,一般1-4月份交资料6月份下分数线,6-10月份交资料12月份下分数线,分数线下发1-2个月下发公安局《准签证明》,邮寄到相应公司,当事人在45天内完成回原籍落实转签手续,45天内未完成转签手续并且未办理续签手续,积分落户过期作废。

第四篇:办理天津积分落户需要准备什么

一、办理天津积分落户需要准备什么

(一)办理居住证

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可以去网上下载)。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首页。需要复印件。

4天津合法居所证明。也就是房产证原件复印件。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准备材料递交公司

1积分申请表(带公章)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学历认证报告,办理需要一个月要注意。8社保缴费证明,可去打印。9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户籍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需要到户籍地办理。1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2个人信用报告。13孕检证明。

(三)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一般由单位人员去办理,这里不再详述。

2单位预约后会通知具体时间去窗口办理,到时候和单位承办人员一起去提交材料。

(四)积分合格人员办理积分落户

1申请积分提交材料后进行排名,通过的人员会在网站公布。2接到通知后到窗口去领取入户证明书。3拿入户证明书等材料去办理积分落户。

(五)积分落户成功后迁移户口

1积分落户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通知去领取户口迁移证。2去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3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二、办理天津积分落户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

三、天津积分落户官方权威原文

2016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于7月25日开始申报,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本期申请材料有部分调整,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2016第二版》、《居住证积分申报注意事项》、办理指南等相关内容,按照申报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

1、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认真填写《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将电话通知参加复核考试时间、地点,请申请人按时参加,成绩合格予以确认积分;若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未提交《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导致无法考试,则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

2、职业(工种)需求程度积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并且与当前工作岗位相符,则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积分的核定,本期以7月25日执行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

申请人工作岗位由申请单位提交《承诺书》,经核实后予以确认积分;若申请人未提供《承诺书》,则无资格获取本项积分;

3、申请人需落户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机构的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

5、申请人在前置审核时应提交《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常住人口信息核实预审表》。

受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层大厅;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二层大厅。

第五篇:上海积分落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条(依据)

为了**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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