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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两定机构网络管理办法

XXX两定机构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篇:XXX两定机构网络管理办法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两定机构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医保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和数据库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避免网络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特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熟悉医疗保险业务,懂得计算机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各定点医(药)机构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应用初级或初级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他无关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医保程序。

二、严禁连接医保程序计算机的操作人员擅自修改计算机的系统参数、删除硬盘中的数据、随意删除系统文件和重装操作系统。

三、严禁在连接医保程序的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不得利用使用医保程序的计算机上互联网、玩电脑游戏。

四、严禁在使用医保程序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未经许可的应用程序,确因工作需要,需向市社保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安装使用。

五、计算机操作人员一旦发现计算机故障或操作系统错误,要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向市社保局信息中心反映,确认解决办法。

六、在使用医保专用网络的同时,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上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不得将非医疗保险使用机器联入西宁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擅自更改、破坏医保网络设施及信息资源,不得私自添加、安装任何网络设备。如确实需要或工程施工,应提出保障医保网络正常运行的方案,经市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严禁在使用医保程序的计算机系统上使用外来的数据存储设备(如磁盘、光盘、U盘等)。

九、操作人员不得将医保程序的密码显示或打印出来,严禁告诉他人。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密码登录。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严格遵照以上管理规定执行,我局将不定期对两定机构进行检查,如若发现违反以上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及《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予以下处罚:

未经许可使用外来的数据存储设备及安装外部软件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操作人员经济处罚100-200元,拒付医疗机构当月医疗费用1000-5000元。

外联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行为,停止医保刷卡业务30天,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网络事故及屡次违规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篇: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

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八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

(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

(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

(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

(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

(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基于客户银行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向客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及银行应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签订三方协议或两两协议,按照以下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取得客户及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已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取得客户的协议授权,明确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时,银行对其客户的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但客户首笔业务的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应由银行完成,支付机构不得代为识别与验证;后续交易的验证主体、验证手段和渠道,由客户、银行与支付机构通过协议进行授权及约定;

(三)支付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后续交易验证由银行完成的优先选择权,不得人为设臵障碍;支付机构应当配合客户及银行为控制交易风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四)确因业务需要,客户自愿授权并与支付机构和开户银行约定后续交易由支付机构代为验证的,支付机构应确保验证手段和渠道的安全性,设臵单笔、日累计交易限额,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被盗用风险。

第十条 根据客户意愿,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客户开立记录客户支付交易和资金余额信息的支付账户。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变相办理支付账户的透支和现金存取,以及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应当遵守实名制管理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实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账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一致,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使用目的和范围、客户信息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准确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后果;支付机构承担未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信息导致信息被盗用的后果和责任。第十五条 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与客户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账户开立、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授权;

(四)支付账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支付账户违规使用的处臵和责任;

(六)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

(七)支付账户异常交易的通知、处臵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支付账户只能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和符合规定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支付账户)间转账,不得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收款。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电子商务交易收款资金结算至网络特约商户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时限应为付款客户确认可直接向网络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1至3个工作日,因涉嫌违规违法等风险交易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识别编码,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统一管理。第二十条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协助他人从 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客户挂失或重臵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等验证信息,或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交易验证方式更改流程,针对不同业务处理类型和修改渠道完善客户身份验证措施。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的交易类型包括充值、消费、转账等。

充值,是指客户将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中资金转入本人同名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未用充值资金退回时,应转回原银行账户或原预付卡。

消费,是指客户因商品或服务购买、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将付款客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资金划转至网络特约商户的银行账户。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等原因需退款的,相应款项应转回原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转账,是指个人支付账户之间无电子商务交易背景的小额资金划转。单位客户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单位支付账户)不得办理无电子商务交易背景的资金转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其同名人民币银行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消费;个人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银行借记账户、本支付机构按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充值和个人支付账户转账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

第二十五条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第二十六条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二十七条网络特约商户应指定一个同名银行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建立网络特约商户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设臵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臵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网络特约商户类别码及唯一性编码、交易金额、交易时间;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支付账户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及按照《金融零售业务商户类别代码》(GB/T 20548-202_)设臵的商户类别码;

(五)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对网络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支付的交易处理,以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应对客户发起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不同终端进行有效识别,并针对不同终端发起交易的风险程度,实施充分的、有效的验证方式,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综合客户实名认证、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

对风险评级较高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对其开通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账户止付、延迟结算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健全网络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欺诈或泄漏客户信息等可疑交易及时核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应至少每年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完善支付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身份验证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臵身份验证时限。使用一次性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时,支付机构应将该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对业务办理过程中采集和处理的客户信息,应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或按照客户授权使用,确保相关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卡片验证码及卡片有效期等敏感信息;确因业务需要存储客户银行卡卡号、卡片有效期的,应取得客户和客户开户银行授权,并以加密形式存储。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风险准备金应对非因客户原因发生的风险损失予以先行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认知教育和安全指导,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为客户特定金融产品购买、网络信贷等融资活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确保产品或服务提供方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充分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执行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第四十五条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示客户。

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网络支付业务差错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差错交易。

第四十七条支付机构提高网络支付服务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的,应至少于执行日前3个月在网站公示。

支付机构提高对网络特约商户的收费标准,应通过合理有效方式提前3个月通知商户。

支付机构应在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该服务收费标准并保证客户对该服务的选择权。

第四十八条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开设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设立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和查询投诉渠道。

第五十条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免费提供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第五十一条支付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资料、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妥善保存,身份资料、账户信息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信息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五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时报送网络支付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五十五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服务、决定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调高服务收费标准或新增收费项目等,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支付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客户实名制、客户风险评级管理、风险准备金与交易赔付、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关业务优先选择权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九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未按规定设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发现客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支付账户,或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现金存取、融资和担保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支付服务的;

(五)未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及相关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验证、资金划转与资金结算的;

(六)发生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未尊重客户意愿,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七)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

第六十条支付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识别客户身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未取得网络支付业务相关资质,擅自或变相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终止其网络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但未开展网络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两定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自查报告书

两定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自查报告书

重庆医保中心长寿医保局: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店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自从四川省宜宾市马鞍石社会卫生服务站因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后,我店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资质条件方面:因本店经营有处方药、甲类处方药,质量负责人,本店的销售人员持有食品药品监督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上岗资格。二.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范围经营,本店所有品种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销售属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药品,没有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代销药品,非本店营人员不得销售或宣传推销药品。

三.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四.提高法律意识,树立医保基金是“高压线”的责任意识,医疗保险是国家为百姓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医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绝不乱标高价。

我们始终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为出发点,做到顾客至上、信誉为本、文明售货、礼貌待人、有问必答、百拿不厌、优质高效、童叟无欺,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廉价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法规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华博健康药房长寿华安药店:吕兰红

202_-03-30

第四篇:磴口县医保办专项检查两定机构整改报告

磴口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根据《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市人社局组织工作组对我县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认真自查自纠,立即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磴口县202_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202_年,我县职工医保基金收入6225万元(其中统筹收入3865万元,个人账户收入2360万元),财政应匹配6%部分为2363.23万元全部到位。基金支出6076万元(其中统筹享受待遇7970人次,基金支出3726万元,次均费用4675元;个人账户享受待遇65996人次,基金支出2350万元,次均费用356元),基金结余202_万元(其中统筹结余230万元,个人账户结余1817万元)。大额收入101万元,支出188万元,享受待遇442人次,次均费用4253元,基金结余235万元。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82813人,筹集基金5275.7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配套2739.7万元,省级财政配套706.2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60.5万元,县级财政按每人32元补助,共配套264.96万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1467.13万元,民政部门资助37.22万元)。全年累计享受城乡居民医疗补助70744人次,补助金额6172.94万元(其中住院15073人次,补助金额5849.46万元,次均补助金额3881元;靶向药物治疗57人次,补助金额34.57万元;分娩住院498人次,补助金额114.89万元;门诊54392人次,补助金额81.19万元,次均补助金额14.9元)。202_年代缴大病商业保险248.4万元,意外伤害保险75万元。城乡居民基金结余-1220.58万元。我县财政历年职工及城乡医保资金均按标准匹配到位,不存在欠费情况。

二、健康扶贫

三、对“两定”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现象。病人已出院,但管床医师未在医嘱中开出院通知;病人病情不是很重,但符合住院指征;部分患者是少数民族(回族),医院食堂是汉餐厅,不能提供清真饭菜,因此病人要求输完液回家吃饭;个别患者因家中有事,输完液后回家;

2.床头卡信息管理不规范,个别住院患者床头卡与住院信息不符;

3.病历检查存在问题:病历中存在部分套用模版内容未更改现象。空挂收费项目(理疗)现象;部分病人用药不对症、小病大治;部分患者住院多日无病程记录。

(二)定点零售药店

1.部分药店存在经营摆放生活用品、洗化用品的行为; 2.个别药店存在保健品摆放面积超过总货架10%的情况;

3.规模较大的药店里存在搞活动用的会员礼品; 4.有些药店的阴凉柜未启用;

5.部分药店药品摆放、分类存在混乱现象。

四、整改措施:

(一)定点医疗机构 1.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握住院指征,提高护理管理能力,加强护理培训,将责任制落实到位。

2.要求各临床医师开处方前一定要仔细对照《202_版药品目录》中“限制使用范围”项目栏,避免不合理用药。

3.持续规范临床流程和诊疗常规,进一步加大医务人员技术能力培养,提高医务人员诊治水平及优质医疗服务能力。

4.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加大定点医疗机构核心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运行病历环节质量控制;加大对在院病历实时监管力度,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二)定点药店

要求所有定点药店必须将生活用品、洗化用品全部下架,取缔赠品区;保健品摆放面积控制在10%范围以内;阴凉柜全部按要求启用;药品分类要规范,摆放整齐。

五、整改意见

将专项检查结果与“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违规行为挂钩,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发生违规的“两定”机构和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求“两定”机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取消其定点资格。

磴口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_年6月11日

第五篇: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理,规范管理流程,保证公司驻外机构的有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公司202_《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实施意见”精神,公司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越南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和小型单机(备件)合同的执行工作。

2、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安排,完成项目合同执行任务。

3、协助现场项目部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与现场项目部共同办理公司在越南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业务审批手续。

4、监督公司在当地项目的执行情况,当发现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或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保证项目的正常执行。

5、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和紧急突发事件预案,确保公司员工在当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6、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当地使领馆、政府、业主及其它公共关系,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业务信息。

7、负责公司来往人员的接待工作。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缅甸代表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和小型单机(备件)合同的执行工作。

2、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安排,完成项目合同执行任务。

3、监督公司在当地项目的执行情况,当发现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或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保证项目的正常执行。

4、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和紧急突发事件预案,确保公司员工在当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当地使领馆、政府、业主及其它公共关系,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业务信息。

6、负责公司来往人员的接待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现场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执行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

(1)项目施工管理。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管理;

(2)现场货物的仓储管理;

(3)现场技术管理工作;

(4)考核、验收、交付业主等工作;

(5)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人员和资产安全;

2、负责在项目开工地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1)施工许可证以及开工必须的手续;

(2)人员进出签证;

(3)联络协调处理当地公共关系;

3、负责项目在当地的商务工作。

(1)项目资金议付以及财务的管理;

(2)合同索理赔工作;

(3)现场收发货物工作;

(4)项目的现场采购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驻外机构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由市场部对公司驻越南代表处、驻缅甸代表处业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二)由项目管理部对驻外各现场项目部业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三、驻外机构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越南代表处、缅甸代表处、各现场项目部的财务工作统一由财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现场会计是公司财务部外派现场的财务管理人员,由现场项目部和财务部双重领导。

(二)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国家《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四、驻外机构行政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驻外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归口管理。

1、驻外机构(越南代表处、缅甸代表处、各现场项目部)的干部任免、调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2、驻外机构员工的调配管理

(1)驻外各现场项目部、各代表处员工调配,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调配。根据工作需要,需调配用人的部门须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写内部员工调配申请表附件1);

(2)根据用人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协调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和总经理研究审批(填写内部员工调动审批表见附件2);

(3)履行调动手续(填写“员工内部调动交接单”见附件3)①被调人员须与部门办理工作交接;

②被调人员使用的电脑等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处理。

③被调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自批准调动的次月调整至新部门。

(4)履行调动手续,并发员工岗位调动通知函,通知调入部门和调出部门及相关部门(岗位变动通知函见附件4)。

(5)当员工需要变更(提前或延续)工作岗位时限时,应提前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批准(填写员工岗位变更备案审批表见“附件4”),备案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报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备案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下发岗位变动通知函)。

3、驻外机构人员岗位级别待遇标准执行公司有关岗位、工资等有关制度规定。驻外员工工资在国内发放,各类国外补贴由现场项目部和各代表处发放(补贴标准详见各代表处、项目现场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驻外机构的公文运转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综合办公室应及时通过信使、邮箱、传真等形式(应相对固定传递方式通道和地址),将公司正式下发的公文、各种信息、资料等,传递给驻国外现场的公司领导、中东工程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两个代表处和各现场项目部负责人。

(三)驻外机构的党、工、团工作分别由市场部党支部和阿联酋党支部负责组织开展。

越南代表处、缅甸代表处的党、工、团工作由市场部党支部负责联络组织开展;阿联酋各现场项目部的党、工、团工作由阿联酋党支部负责联络组织开展。公司综合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驻外机构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应对驻外机构党、工、团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和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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