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三〔202_〕5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1.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3.3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3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2人;
4.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实现自动化控制改造;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2_〕186号”文件要求;
6.对安全评价和安监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8.对取证时承诺搬迁的企业,已按搬迁计划进度实施。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和发证 延期的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仍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2_〕7号)和《关于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2_〕5号)执行。
(一)申请时间: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3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二)申请材料: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三的内容申报,该申请材料需经评价机构核实、审查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安全评价报告:应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内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仍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冀安监管危化〔202_〕127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生产装置的生产能力和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生产能力;
2.明确取证后(对照上次申证安全评价报告)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设施变化情况;
3.明确取证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情况及变更“三同时”执行情况;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要有评价内容、各评价
单元评价结果和相应附件的支持;
5.平面布置图要与现场实际布置一致,并标明相互间距;
6.明确独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2_〕186号”文件要求;
7.对评价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在送被评价单位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安监局,对整改情况及时派人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1.切实做好申请材料的接受、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企业,一律不得同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责令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送达时限要求,办理许可手续,保管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无故不得超过审查期限。
3.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时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认真审查,抓好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危化企业许可证延期工作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_年5月12日印发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哪些材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哪些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3份)
**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3份)
安全评价报告
申报材料汇编
以下是:申报材料汇编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班长安全生产职责
5、企业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事故管理制度
3、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9、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0、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1、生产车间工作制度
12、液氯五双管理制度
13、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6、仓库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生产工艺技术规程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使用操作规程
4、起重机操作规程
5、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方法
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1、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通告
2、关于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平面布置图
四置图
危险物品区域图
逃生疏散路线图
消防设置布置图
六、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图片
七、各种证照、证明文件、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
1、规划许可凭证(承诺书、租地合同)
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4、防雷装置合格证、防雷检测报告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9、排放污物许可证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
11、电动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定期检测报告
12、压力容器、台称、压力表等检测证书
1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
1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15、探测器检定证书
第三篇: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202_]10号
各市安监局: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局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引导企业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认真准备,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落实整改。督促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延期申请。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达标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与行政许可工作有效衔接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搞好对达标企业的审查是检查考核企业是否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加强对核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和使用,严格考评标准,确保对达标企业的审查质量。
三、认真组织审查。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企业,各市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条件、严格时限,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查把关,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核查,确保审查工作质量。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法进行处罚;对企业提出申请或发现其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市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
联系人:王健、王矞,联系电话:0531—82881116、82881175(传真)。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2_]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2_]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企业申请、属地监管、分级审核、严格条件,与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衔接”的原则。通过延期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职责分工
为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的规定,省、市安监局具体职责分工: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受理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申请,指派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免予审查的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进行抽(审)查和确认;办理发证有关事项等。
设区的市安监局受理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延期申请,指派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免予审查的达标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免予审查申请。
三、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工作分工分别向省、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省、市安监局按照相应职责和程序对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办理发证有关事项。达标企业可申请免予审查。
(一)申请
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1);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免予审查的达标企业可暂不提交);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1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见附件2);
14、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申请书(见附件3)。
(二)审查
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验收并持续保持安全标准化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重伤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审查。
(三)颁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决定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延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市安监局受理、审查合格并决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2_]82号)办理颁证手续,并向省安监局报送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其余申报材料由市安监局存档。
四、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一)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生产装置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且没有开始实施搬迁计划的;
(三)采用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
(四)首次取证时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的;
(五)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尚未整改完成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未经省安监局统一命题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七)不符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规定的;
(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许可手续,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没有按规定补办的。
五、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的有关规定
(一)免予审查企业的申请、确认
按照企业申报、各市核查、省局抽查确认的程序进行。
1、企业申请。达标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安监局提出免予审查的申请(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三级企业还应按下列规定向市安监局提交安全标准化考评验收、抽查等相关文件、资料: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等级证书》(复制件);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③市考评组提出的《企业不合格项汇总表》;
④企业《不合格项整改情况报告》;
⑤市局对不合格项整改情况的验收结果;
⑥通过考评验收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2、市安监局核查把关。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对免予审查的一、二、三级达标企业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需提前2个月向省安监局上报免予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三级达标企业还应同时上报前款规定的6项材料;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企业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按规定进行审查。
3、省安监局确认。对市安监局提名的免予审查企业进行抽查,对直接受理延期的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进行核查。抽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仍需进行安全评价,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达标企业的核查内容
对达标企业的核查,应覆盖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2_]117号)规定的10个A级要素、51个B级要素。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不合格项整改落实情况。对初次考评时考评组提出的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考核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责任、风险管理(此项三级企业可适当放宽)、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调度室、车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每条生产线)、安全检查与绩效考核等重点岗位与重点要素的安全标准化落实情况。
3、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4、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整体运行情况。
对达标后未按照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首次考评标准要求的企业,不能享受免予审查的优惠政策。
第四篇: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2_〕37 号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_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
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2_]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于申报品种。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2_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2_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4、关于工伤保险。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5、关于“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换证时,暂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企业要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6、关于危化品登记。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其生产、使用的危化品应已在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7、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企业在换证前,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企业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允许采取相应措施的,可采取相应措施。
8、关于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2_]180号)的要求,履行有关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应重新编制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新、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其预案也应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换证时,应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和上述有关备案证明文件。
9、关于安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_]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换证时,企业应填写并提交上一《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见附件一)。(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369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10、关于安全评价。
(1)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领证安全评价。
(2)评价机构应按照首轮发证时省安监局对领证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领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3)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_]14号)要求,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并对该岗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企业对上述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地方安监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换证。202_年6月30日前到期换证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保证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调整到位。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调整到位的,可提供作出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根据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对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企业,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是否涉及上述反应工艺进行确认,对企业有关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采用的控制方法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5)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的,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评价报告。
(6)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的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环境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7)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8)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改头换面,不得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存在虚假行为,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二、换证工作要求
1、企业申请材料的组织和填报要求。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2_]138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换证申请材料,如实填写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申请材料不齐全,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接收和受理。
2、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份,以及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光盘(内容见附件二)一份,并出具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3、申请材料的接收。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县(市、区)安监局应预先核准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填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组织和填报申请材料。县(市、区)安监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准情况,可对企业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填报质量符合要求(有现场核查的也须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见附件三),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送省辖市安监局。
4、申请材料的受理。省辖市安监局受理由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上报省安监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补正告知书。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仅报送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以及书面申请材料与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留存各省辖市安监局。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换证时,由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省辖市安监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并受理,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按上述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5、要把许可证换证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受理其申请材料。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拟关闭、搬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各县(市、区)安监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今年内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今后各地要于每年初,将当年本地区所有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
6、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准备,按期换证。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
7、非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危化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到期换证,一律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2_]138号)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化工生产企业,其换证工作纳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8、因许可证接收、受理、发证的分工需要,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只在13个省辖市设立工作点,不再在县(市、区)设立工作点。请原各县(市、区)工作点尽快将工作点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上缴至省辖市安监局。各省辖市工作点要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工作点的规定开展换证的有关工作。
9、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精神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要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索要、收取企业或个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一: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附件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要求
附件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http://www.feisuxs)
江苏安全生产网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发证机关
1、原则: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颁证机关: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3)委托颁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二、准入条件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7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15、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1、提出时间: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提交资料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3、资料受理: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资料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5、颁发许可证: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许可证变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3)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7、新、改、扩: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8、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9、撤销与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其他: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