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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院外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院外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篇:学生院外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院外实习管理规定

院外实习是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探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学院鼓励实习课题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或推荐部分优秀学生到院外单位进行实习。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院外实习的分类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学生院外实习按外出实习的目的可分为实践学期院外实习、院外顶岗实习、定制班院外实习、就业实习。

实践学期院外实习是指学生在实践学期期间申请到相关企业参与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在院内及院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达到巩固和提高所学专业技能点的作用,通过相应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实践学期相应的学分。

院外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到大三之后,根据企业岗位需求,招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毕业生,在院内及院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旨在熟悉本专业工作性质,掌握本专业基本工作内容、方法和专业技能,通过实践不断增强自学与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定制班院外实习是指按照定制班的计划而进行的企业顶岗实习,是定制班“授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以达到教育与产业的无缝连接。

就业实习是指学生在提前完成了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毕业环

节并与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到企业进行的实习,就业实习旨在让学生提前进入工作状态,以更好地适应该工作岗位。

二、学生院外实习的申请条件

(一)实践学期院外实习的申请条件

1、实践学期申请院外实习的,必须是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实践学期申请院外实习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无不及格科目;

3、院外实习内容必须与专业对口,与实践学期选题相关。

(二)院外顶岗实习的申请条件

对于学生自行联系企业,申请到院外进行顶岗实习且申请外出期间仍有课程在修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院外毕业实习的,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2、申请院外毕业实习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无不及格科目;

3、院外毕业实习内容必须与专业对口,与毕业设计选题相关。对于通过由学院统一组织的企业面试而申请到该企业进行院外毕业实习且申请外出期间仍有课程在修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院外毕业实习的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2、申请院外毕业实习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无不及格科目;

(三)定制班院外实习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各系部制定。

(四)申请就业实习的条件与申请院外顶岗实习的条件相同。

三、学生院外实习的申请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学生院外实习审批表》(附件1)、《学生院外实习计划表》(附件2)、《院外实习学生保证书》(附件3)、《院外实习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附件4)、《四方协议书》(附件5,要求必须双面打印,申请就业实习用就业协议书代替四方协议书)。

申请院外实习期间如果有课程正在修读的(实践学期除外),需根据《课程免听管理规定》(相关文件及规定见附件6)办理课程免听申请。

2、按照申请条件,如需要进行成绩基本资格审核的,由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进行成绩资格审核。

3、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所在系部。

4、所在系部的指导教师及主管教学的领导(或系部负责人)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详细审核,如实习单位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实习岗位是否与其专业对口、实习时间及实习计划的可行性等。

5、教务部对学生申请院外实习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及存档,并将获批院外实习的学生名单、免听课程数据通知各系部。

四、学生院外实习的管理

1、学生院外实习同时受到院内及院外指导教师的指导,院内指导教师为实践学期的指导教师(实践期院外实习)或毕业设计指导教

师(院外毕业实习、就业实习)或院内定制班(定制班院外实习)指导教师;

2、各系部必须保证学生院外实习在院内及院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否则,应要求学生立即中止实习并返回学院;

3、学生在院外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

4、学生在院外实习期间,每周必须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一次,向院内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并接受相应指导;

5、院内指导教师及辅导员对院外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要进行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并进行不定期的回访、电话调查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所在系部和教务部。如发现有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者,要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和具体情节,由各系部提出给予批评、处分、中止院外实习等处理意见。

6、实践学期及毕业设计的考核评分应回学院完成,并与院内学生同步进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部

第二篇:学生院外实习保证书[范文模版]

学院领导: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院外实习,并保证做到以下事项:

一、自行修习本学期剩余课程,按任课教师要求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提交作业,并准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含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以及其它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

二、本人对外出实习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情全权负责;

三、严格按照学院要求,按时离校、返校,本人外出实习时间从 202_ 年 12 月13 日到 202_ 年 1 月 20日;

四、院外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并定期向辅导员老师及院内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本人已被告知:

凡参加院外实习的学生,学院有关期末考试的安排(含考试和考查科目)不再单独通知,并不得申请缓考,如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导致以下情形出现由学生本人负责:

1、因不合格科目达到八科或以上而需退学;

2、不能按时毕业(含不能毕业);

保证人: 学号: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联系电话:

第三篇: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

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

得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

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

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诊科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未经医务处

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篇:03、学生院外实习保证书

申请院外实习学生保证书

学院领导: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院外实习,并保证做到以下事项:

一、自行修习本学期剩余课程,按任课教师要求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提交作业,并准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含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以及其它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

二、本人对外出实习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情全权负责;

三、严格按照学院要求,按时离校、返校,本人外出实习时间从202_ 年 12 月13日到 202_ 年 1 月 20日;

四、院外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并定期向辅导员老师及院内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本人已被告知:

凡参加院外实习的学生,学院有关期末考试的安排(含考试和考查科目)不再单独通知,并不得申请缓考,如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导致以下情形出现由学生本人负责:

1、因不合格科目达到八科或以上而需退学;

2、不能按时毕业(含不能毕业);

保证人:学号:

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

家庭联系电话:

家长电话(手机):

第五篇: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XX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实习的管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XX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仍为在校生,必须遵守在校生应遵守的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相关规定。

二、所有学生必须按照系要求参加实习。实习单位不符合系要求的,视为没参加实习。

三、实习学生必须服从班主任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如实书写实习周志,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

四、实习学生必须尊重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等人员,虚心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或社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公益活动,如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公益劳动等。

五、实习学生要高度重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注重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把安全落实到工作、学习、生活中,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全的事情。

六、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不得有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酗酒等违纪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系《学生实习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加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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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习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团结,不得有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反学院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者将严格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滋事、群架组织者,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八、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长假或经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者必须经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实习中因事、病及其他原因离开实习单位(包括已在企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天以上者,实习学生应及时与指导老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

九、实习学生必须爱护企业的仪器、设备等一切财产,使用时须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并在其指导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实习学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系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十、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应注意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俭习惯,培养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

十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证考试、升学考试等,仍需按照系要求进行实习。

十二、所有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必须在实习学期开始两周之内,认真填写《XX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须填写实习单位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系批准并存档后,方可自行安排实习,否则视为未参加实习,不予毕业。

十三、由系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未经厂方和系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实习单位或停止实习者,按照系要 求办理实习变更手续。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否则按照旷课计,并按照系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十四、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包括假期)未经实习单位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者,发生的一切问题(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私自离开实习单位、未参加实习、与班主任失去联系者,按旷课计。连续两周旷课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五、实习学生应自觉维护系的声誉,服从厂方管理,尊重师傅,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如有损于系声誉的言行、给系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系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十六、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异议,应及时向班主任或指导老师反映情况,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单位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若因实习学生私自非正常程序处理,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七、实习期间系若安排学生返校(如参加补考、计算机(或英语)等级考试、毕业考试等情况),实习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实习企业请假,并按要求及时返校向班主任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按系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十八、实习学生应确保与班主任和指导老师的联系畅通,期间如更换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或指导老师),若因个人问题没有按照系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而失去联系,贻误系相关通知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

十九、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处分将如实记入档案。如受处分后有悔改立功行为、受到企业的表彰或表扬等情况,将视情况处理。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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