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实习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至市友谊路5号柳州市律师协会: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的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辞职文件、辞职证明或无职业证明;
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待业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须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
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拟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及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同底版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档案保管合同的存档期限,应当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在一年以上,时间不足的不予受理。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自开具材料落款日期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二篇: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二、提供资料
(一)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6、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7、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8、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9、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6、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持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已登记失业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参看下列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市
市级机构不受理失业登记业务。
区、县级市
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暂住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或区就业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篇: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2_-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2 1.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以及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4.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2_-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3 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5.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6.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7.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8.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10.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
申请发明专利办事指南
来源:中国发明网 作者:cls207 日期:202_-3-22 19:01:23 浏览次数:734 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11.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1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1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
第四篇: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内资、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核准
1、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通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分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备案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企业集团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申 请 证 照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
第五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E-mail推荐522675258@ qq.com】【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_〕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2_〕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2_〕394号)
12.《财政部国七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_〕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_〕365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准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 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 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 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一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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