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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篇: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第1次)

时间:202_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审判员:江再平

书记员: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志松,男,生于1942年10月4日,汉族,江苏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县东沟镇五楼村二组22号,身份证号码:3209231942100****5.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被告:谭代俊,男,生于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县人,务农,住**县万朝镇万富村**组94号,身份证号码:5***0****4.审: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收到,没有异议。

被:收到,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开庭前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谭代俊在202_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若被告谭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则除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外,还应支付资金利息(从202_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并且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双方当事人核对以上庭审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休庭。

第二篇: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范文

开庭时间:202_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号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晓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消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副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2_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立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2_年因车祸死

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2_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2_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副由长子继承,房屋一套由次子继

承”;202_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财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2_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的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2_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2_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2_年4月证实肖立于202_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医嘱,肖明于202_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消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副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被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2_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的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有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消本院于202_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的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副、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副、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2_元。本判决饿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第三篇:法庭审理笔录(第(模版)

法庭审理笔录(第 一 次)

时 间:202_年2月5日下午13时30分至14时30分。地 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审 判 长:孟 浣 审 判 员:王继东、王东涛 书 记 员:王建华 记 录 员:张 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

第 1 页 审判长宣布开庭: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程忠志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上诉人,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忠志,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54号663。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没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报上你的机关名称、机关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

机关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号。

法定代表人田苍林,男,系所长。(未到庭)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有。

?请说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系该派出所副所长。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连德,系公交分局法制科民警。委托权限:

第 2 页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第三人,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原审第三人王庆文,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45号621。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没有。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孟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继东、王东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建华,张雷担任本庭记录。

?宣读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被上诉人有举证的义务,对方有质证的权利;

6、有辩论的权利;

7、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8、在宣判前,上诉人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确有错误,可以申请补正。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请求复制该材料或者法律

第 3 页 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0、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11、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 :听清了。

?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均答:没有。

?本庭采取质辩合一的审理方式,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请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审查时充分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上诉人程忠志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现在开始审理。

?由治安派出所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略)。

?程忠志,治安派出所刚才宣读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你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是否一致

:一致。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是否清楚

:均答:清楚。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清楚,本庭不再宣读

陈述行政争议阶段

第 4 页 ?程忠志,请向法庭简要陈述你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详见上诉状)。

?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了程忠志的上诉状

均答:收到了。

?治安派出所,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程忠志称其与王庆文发生争执后,为了防止王庆文逃逸抢其车钥匙,双方当事人在事发当时都有义务报警;程忠志称王庆文是有人“指步”,我希望程忠志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且还要指出来是谁,我们的民警也没有让王庆文乱看病,也希望程忠志能够提供证据。

?王庆文,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当时是110的出警民警说应该打122,当时我也说没带手机,要他打122,当时程忠志打完我还向我要200元钱,我感觉他很不正常,总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想问题。

?经过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行政争议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审查客体是: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原审判决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查辩论阶段 职权审查

第 5 页 ?治安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治安派出所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经合议庭评议,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庭予以确认

事实证据审查

?治安派出所,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事实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向法庭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是什么

:(详见处罚决定事实部分)。

?证明上述事实根据的证据是什么

:与原审判决所列一致。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认定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有无质疑

:我没有殴打王庆文的行为,而且其刚才所说的与是撕扯,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殴打”,就算在殴打王庆文,在司机的部位也不可能打到其右耳部,治安派出所对我作出的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是很充分,我抢王庆文的钥匙是事实,但是我和王庆文接触的是左面,而且在处罚决定和勘验笔录中认定的是右耳是不正确的,后来治安派出所在八天后补了一份勘验笔录,而

第 6 页 时间确写到了事发当天,签字是我签到了一张空白的纸上,而且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上写的询问民警都是陈亮,我认为一个民警不可能同时作两份笔录。

?治安派出所,进行答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是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殴打;程忠志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庆文是智残,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询问笔录是后补的,当时做笔录的两位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只相差六分钟,而且两个的手表、墙上的钟等时间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在医生的诊断结论是左耳损伤等。

?王庆文,有无答辩意见

:都当时签的字,我去公安医院去检查过。?当时你去公安医院说的是左耳还是右耳

:是右耳,我在公安医院拍了片子,而后我去骨科医院拍的片子看出来我肋骨已经骨折了,直到现在我的肋骨还是在疼。

?你都去哪个医院

:医大二院、二0二医院;去二0二的时候,我要做CT,但是医生说只能拍片子。

?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适用法律审查

?治安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你据以对程忠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及适用理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第 7 页 :我没有殴打的行为,所以治安派出所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王庆文,对治安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没有。

程序审查

?治安派出所,法律、法规对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有什么要求?有几个步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

?你们的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符合。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治安派出所没有对我们作勘验笔录,是后补的。?王庆文,对治安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没有。

?治安派出所,进行答辩

:就算没有勘验笔录也不影响程序,勘验不是必经程序。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

?治安派出所,你对程忠志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相适应,我们是从轻处理了。

?对与程忠志具有同样违法事实的人是否作出同样的处理

:是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显失公正方面

第 8 页 有无异议

:我认为不应该处罚我。?王庆文,有无答辩意见

:程忠志打王庆文是事实,所以处罚程忠志还是轻了,应该罚五百元。

终结审查辩论阶段

?对法庭调查的上述问题,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问题向法庭陈述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问题向法庭陈述

均答:没有。

综合陈述阶段

?下面法庭进行综合陈述,请各方当事人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综合发表意见,法庭审查阶段已经审查的问题,不要重复陈述,如果没有综合意见可以不发言

?请程忠志发言

:我没有殴打王庆文,我只是抢王庆文的钥匙。?当时在你抢钥匙的时候,你们有没有身体接触 :即使是有,也不应该伤到王庆文的右耳。

?请治安派出所发言

:程忠志所述办案民警吕炎在所作的笔录,而在程忠志所述的时间吕炎正在鞍山培训,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请王庆文发言

:同意治安派出所的答辩意见。

第 9 页 ?经法庭调查,本法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本庭评议时会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在宣布休庭,各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均答:好。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 10 页

第四篇:法庭审理笔录要求

法庭审理笔录要求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如实而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上诉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篇: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

一、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成的笔录,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为庭审笔录。

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

宣判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审理笔录分开,单独制作。

首先记明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然后按照法庭审理进行的顺序如实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中规定的“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内容,也应当写入笔录。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使是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务求达到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算审理终结,然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如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例如,鉴定人介绍鉴定情况、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来源等;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有违背程序之处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例如,有的严重刑事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从宽余地的,审判人员在审讯中仍然向他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叫他“争取从宽处理”则是不对的,严格说来,就有诱供之嫌。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水平和审讯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

庭审笔录,有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特别要了解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例如,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等。了解人名、地名、简称、数字、代号、暗号、方言土语、专业用语、科技名词、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土匪和流氓的黑话等(当然一般不容许被告人用黑话回答问题)。还要掌握案情可能涉及到的难认难写的生僻字,如雀斑、疤瘌、旯旮、发怵、蔫坏、踹门、撺掇等。

(二)与审判人员研究在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在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认真地进行研究,确定开庭审理中具体的配合方法。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

(三)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三、记录的内容

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动。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

(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

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内容)。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8条、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内容,逐项予以记明。

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x x x(姓名)宣读起诉书(略)”。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

2.讯问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5.记明核对证据情况。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3、4、5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

刑事案件改为控辩式的审理以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在调查阶段即穿插辩论。对此,仍可按照法庭审理的顺序,如实依次记录。

1.记明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的发言、辩护、答辩和互相辩论情况。法庭辩论阶段是继前一阶段,即法庭调查结束而开始的。刑事案件,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发言,包括公诉词、辩护词,都应记明要点。民事、行政案件,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以及互相辩论也应当记明要点。在审判实践中,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各人依次作系统的发言,往往形成你一句,我一句的零乱的辩论,是相当难记的,但是,对此仍然要求把互相辩论的要点记录下来,不能遗漏。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内容予以逐项记明。

2.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和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有何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对民事案件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双方最后意见的内容,均须记录清楚,如果漏记了这一点,容易使人误解为这项工作没有进行,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表示最后意见的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

3.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再调解。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再行调解。是否进行了再调解,以及调解是否达成了协议,应当记录明白,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的内容要求记录的。

(四)合议庭评议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民事案件经过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以后,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由于评议笔录要单独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只须记明“(休庭评议)”字样即可。如果是定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评议,庭审笔录中则不必反映评议时间。

(五)宣判情况

凡当庭宣判的案件,休庭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进行宣判的,宣判情况可以在庭审笔录后面继续记录。如属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笔录必须单独制作。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的。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必须公开进行。因为,有些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内容,在判决书中已经加以省略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是当庭宣判的,虽不可能再让群众前来旁听,但对此不能视为不公开宣判。因为休庭评议时间很短,如果在休庭评议时,临时张贴公告,让群众前来旁听,那是来不及的。

宣告判决,应记明下列内容:

1.判决结果的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

2.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征询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当事人作何表示。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3.对离婚判决的特殊交代。宣告离婚判决,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一点必须记明,不能疏漏,防止当事人一方不懂或伪称不懂得法律规定而另行结婚。如果法院宣判虽然作过明确交代,但在笔录中却查不到根据,就会给实际工作造成被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送达判决书情况。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3 的情况。定期宣告判决的刑民案件,均应记明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的情况。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记明的。

(六)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1.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这些情形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形延期审理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2.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况。刑事案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经审判长警告制止,或被强制带出法庭,或者情节严重,被罚款、拘留,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办理的内容予以详细记明。

3.记明民事案件原被告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及对此作出处理的情况。即原告或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对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有反诉的,作缺席判决;对被告或进行拘传,或缺席判决的情况,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及第100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四、笔录的签署手续

1.核对笔录的内容。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或者当庭宣读。民事案件法庭笔录,还允许他们在5日内到法院阅读。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充或改正,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2款、第3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2.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核对校正,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没有错误后,注明“以上笔录经我阅渎(或当庭宣读),没有错误”。然后由他们签名或者盖章。如有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2款、第3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记明情况附卷。

3.审判人员等签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书记员将法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五、记录要求及注意事项

1.记录形式,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庭审笔录,总的要求是按照问答的形式记录,但是,有些内容可以把几次问答综合起来记录。例如,查明当事人身份,就不必机械地按一问一答记写。可以连续记成“问:姓名、年龄等项?”“答: x x x,男或女(性别不用提问就应当记上),x x岁(或x x x x年x月x日生)……”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把其他具有连续性的问话分两次或几次提问时,也可以连起来作一次问话、一次答话处理。问答时,有时答话说得较快,可先记答话,然后补记问话;有时,实在记不上,可作出记号,留出空格,在空隙时间补记,或者在最后核对笔录时补正。关于谁问和问谁这个问题,必须反映清楚。例如,审判长提问,只记一个“问:”,对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的提问或发问,应当记为“xxx问:”;如果姓氏在出庭人员中没有相重的,可以用姓表示,记为“x问:”;答话同样记为“xxx答:”或“x答:”。

2.记录当事人等的陈述,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采取记录原意和记录原话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等的陈述,大多内容重复、罗嗦、层次混乱,因此,多数是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对陈述内容进行整理,经过概括、归纳、提炼后,作成记录,对某些当事人答非所问,说了许多与案件无关的话,或者是为了编造假口供,边讲边想,故意详细地叙述一般过程和无关紧要的细节,则不仅要加以综合归纳,还应当把其中无关的内容略去,不予记录。而对于当事 4 人交代犯罪事实的和民事、行政案件事实的要素中的关键问题和证据,必须记录原话。另外,对于某些当事人在陈述时,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耍花招,搞语言游戏,把问题说得圆滑的,也应当记录其原话,防止他在核对笔录时,抠字眼,进行纠缠。例如,有一个案件被告人供述说“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我听张x平说的。”书记员把这句话记为“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是张x平对我说的。”在核对笔录时,被告说这句话与原意不符,他说:“我听张x平说的,是张x平在和别人谈到此事时,我听到的,并不是张x平故意挑拨离间直接对我说的。” 3.书记员与审判人员之间力求配合默契。案件审理经常会碰到一些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书记员与审判人员之间,在案件审理进行中,力求做到配合默契。如某些当事人编造假供,不说真话,审判人员为了打乱他的思路,故意兜圈子,东问一句,西问一句;问无关重要的问题,表现得郑重其事,问到至关重要的问题,反而显得毫不介意,借以捕捉矛盾点,寻找突破口。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必须心领神会,注意把关键性的答词,按原话记录下来。

4.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答话的语气、声调和神态。要想正确地反映说话人的语气和声调,就必须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是肯定,是否定,还是惊愕,常常要通过标点符号表示出来。

当事人的某些表情是必须记录下来的,使记录真正起到录音和录像作用。当事人的表情与案情有着直接关系,记清后可以帮助审判人员作出判断。如当事人哭、笑、语塞、一时语塞、低头不语、唉声叹气、无言对答、拒绝回答、踌躇思索、语言支吾、手足无措、表情恐惧、精神紧张、神情沮丧、尴尬不安、表示吃惊,几秒钟后恢复常态,等等,都要如实记载,简单描述,有时还要记下其动作。

5.记录时,思想要高度集中,全神贯注,但也要做到有张有弛,劳中有逸。

6.苦练基本功。这是一个难度较大,而且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问题。一是要熟悉实体法,善于分清各种案情性质。例如,刑事案件中的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伤害致死、抢劫、抢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等罪名的界限;继承案件中的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经济合同纠纷中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确定,等等,如果分辨不清,在记录中就必然出现用词不准的现象。二是要熟练掌握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把程序法规定的,在开庭审判中应当进行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下来,不致疏漏。三是不断提高语文水平,掌握丰富的词汇,以便在遣词造句中做到得心应手。四是要努力练字,力求熟练,提高记录速度。只有苦练基本功,才能高质量地做好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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