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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一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

 作者:admin 时间:202_-7-31 15:09:45近年来,汨罗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主线,全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打造出了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素质高、团队精神强的刑事审判队伍,为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2_—202_年,我院刑事审判庭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政法综治工作红旗单位。最近,许泽平同志荣获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称号。现将我院近两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一)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2_年1月至202_年3月,我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共计578件,起诉被告人872名;审结567件,被告人855名,审结率为98%。我院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本地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予以重点打击。近两年来,我院审结的案件中,有3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人权。我院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坚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更要着力于促进社会和谐。我院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力争发挥刑法功能的最佳效果。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审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近两年我院共对13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对8名被告人判处管制,并对184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宣告缓刑。此外,我院还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23名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通过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通过“严”消除了不和谐因素,又通过“宽”增加了和谐因素;也进一步增强了我院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刑事案件质量和审判效果逐步提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

(一)发挥合议庭功能,加强内部研究,确保案件质量。我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主审法官负责制,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理顺审判长、合议庭、主管院长

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般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均由合议庭决定。遇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院长组织全庭集体研究,处理仍有困难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同时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我院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独立的表决权,避免“只陪不审”现象的发生,两年共有人民陪审员20多人次参审刑事案件。对各类刑事案件,我院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判决,维护案件的实体公正。同时,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确保程序公正。这两年,我院刑事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省高院共抽查案件5件,案件质量均为优秀,其中获满分3件。

(二)多措并举,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和诉讼效率。一是不断强化干警的审限意识,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庭长许泽平经常带领大家加班赶进度。近两年来所审结的567件案件中,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二是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把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为当前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或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简化审理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果断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简化审理。审结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有378件,占公诉案件结案总数的68%。案件庭审时间普遍由过去3至4小时缩短到1至2小时。由于程序选择适当,合理地分配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使得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三是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我院规定凡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了55%。四是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审判力量。我院在审判大楼搬迁后,刑事审判法庭数量充足,设备完善,功能齐全,能够很好地满足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今年我院又增设了刑事审判二庭,并配备了精兵强将,全院刑事审判力量由4审2书增加到8审4书,大大地减轻了各位刑事法官的办案任务的压力。同时,我院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分类分流审理,走上了一条实现专业化审判,打造精英刑事法官的道路。

(三)加强刑事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一是规范取保候审制度。对于起诉到法院前已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二是严格文书制作规范和文书签发制度。保证裁判文书叙事清楚、论据充分、说理透彻。裁判文书先由书记员初步核对,后交合议庭组成人员传阅、修改无误并签名,再由主审人核查校对,最后由主管副院长签发,重大案件由院长签发,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三、增强大局观念,注重提升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在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近两年,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较往年有所增加,202_年1月至今共审结附带民事案件89件,占公诉案件结案总数的15%。

为妥善解决附带民事案件,避免矛盾激化,酿成新的刑事案件,我院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一是审理时注重掌握案外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为民事赔偿部份开展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相关法律知识,减少他们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缓解其

对立情绪,引导他们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三是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讲解法律,劝导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是充分利用审理中的各种有利时机,进行立案调解、送达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判前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我院审结的89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结案70件,调解率达78%,仅有19件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以判决结案。不仅从根本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

四、依托刑事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如果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近两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04人,宣告缓刑65人。

积极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后教育工作,向他们讲清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教育他们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防止他们因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而给社会重新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适时对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生活信心。

(二)落实公开审判,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决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的一律公开审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庭审旁听的需求,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形式。我院还采用在《法院工作简报》发布刑事案件审判信息、将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件编写成案例向外公布、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听庭等形式,达到宣传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权威的目的。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刑事审判队伍拒腐防变能力。我院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刑事审判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是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践行两个忠诚,规范司法行为”集中教育活动和“扬新风正气、塑清廉形象、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干警思想政治觉悟有了较大的提高。二是加强制度管理和纪律约束,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我院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颁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还建立了“廉政建设百分考评制”,完善了“一岗双责制”、“黄牌警告停职待岗制”和“廉政保证金制度”,与刑事审判干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我院刑事审判干警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

(二)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刑事审判队伍业务素质。我院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为出发点,以降低发改率为突破口,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一是经常开展案件质量讲评,以评代训。我院成立了专门班子,对发改案件等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解剖,每季度集中讲评一次,到案到人。二是坚持周一例会制度和周五集中学习制度。每个星期一的上午开例会,研究案件,安排工作。每个星期五的下午,雷打不动地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集中学习,或安排院领导讲审判,或延请专家讲理论,或业务骨干毛遂自荐谈心得。三是深入开展学历教育。两年来,我院刑事审判人员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提高,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四是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轮流参加各种培训,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我们在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同时,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刑事审判干部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记入干警的业绩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通过刑事审判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刑事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案件上诉率和发改率较高。三是个别案件的审判质量还不如人意。四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有探索得不够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将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逐步加以解决。多年来,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受到上级法院的关心和支持,也得到了兄弟法院理解和帮助。在此,表示我们最真心的感谢!今后,我们将加强向兄弟法院的同仁学习,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

第二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严打”促进平安建设

―― 沈丘县法院韩冲先进事迹材料

有人说刑事法官是清贫的,有人说刑事法官是艰辛的,也有人说他们是冷酷无情的,而他——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副庭长,一位普通的人民法官,却始终能够耐得住清贫,把自己的一腔热血和赤诚,献给了他心爱的刑事审判事业,他就是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韩冲。

一、深入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贯彻始终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韩冲执法的准则和誓言。他常说,“如果每百件案件办错了一件,看起来是百分之一的误差,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因此,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是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追究”。多年来,他不但是这样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做的。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判决公正,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他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经反复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和危害后果之间因 1 果关系不明,在部分案件情节方面存有疑点,遂对该案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从事刑事审判十六年来,他共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00余件,判决各类犯罪分子800余人,每个案子都在审限内审结,而且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更无冤假错案出现。

二、强化“严打”意识、狠抓案件质量

在如火如荼的“百日严打”整治斗争中,韩冲和刑庭其他干警放弃了节假日,昼夜加班。他长期患有胃病,一年四季药不离身,但为使“严打”工作不在审判环节贻误战机,他仍忘我地工作着。在他的影响下,有的同志轻伤不下火线,重病坚持在床上看卷;有的女干警家务、孩子均顾不上照顾,始终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从而把“严打”斗争开展得有声有色,成效显著。刑事大要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案子办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宁,审理这类案件不仅时间紧、要求高、风险大,而且有时还伴随着危险,没有熟练的业务和吃苦精神是不行的。在法院,韩冲恰恰以连续作战、办大要案而著称。今年夏季,在他任审判长的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中,该团伙5名犯罪分子交叉结伙,疯狂作案,手段恶劣,加之作案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影响和民愤极大。韩冲和干警们一起白天提审调查,晚上阅卷核实证据,在三十天内就审结了该案,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其中三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 2 两名也被绳之以法、科以重刑。

三、强化宣传教育意识、维护“严打”成果。

韩冲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之剑,铲除腐恶,以净化社会环境,让群众安居乐业,从而无愧于共和国对法官的信赖,不辜负人民对公正的渴求,同时,通过案件宣传、教育群众。在他办理的赵德营镇马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强奸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马某某长期以来,无故多次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以威胁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同时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强奸妇女,是当地远近闻名的“霸头”。为及时审结该案,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一方平安,他夜以继日地反复审阅证据材料,认真核查事实,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为震慑犯罪,弘扬法制,又专门深入案发地赵德营镇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四、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韩冲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使调解率达97%以上,为沈丘的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他在办理被害人李某某 3 和被告人邢某某交通肇事案时,为了不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杜绝涉法上访事件发生,韩冲不厌其烦的一次次做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使这件在公安局、检察院无人敢沾、无人敢惹的、长达十二年的棘手信访案件,在法院得到成功调解,年逾花甲的被害人李某某表示,今后不再来法院吵闹了,也不再到其他部门缠访了,彻底停访息诉。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韩冲认真学习领会,将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悔过自新教育的"四个环节教育,同时坚持按照罪刑法定、罪罚相当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

犯。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无违法违纪发生,做到警钟长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也不时向审判机关袭来,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纷扰,韩冲认为,人民法官佩戴的天平决不能让歪风邪气吹偏。为此,他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经受住了权力、金钱、人情的考验。4 在他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亲属来到他的办公室,进去后就关上了房门,拿出3000元钱放到办公桌上,说这是一点心意,看案子能不能少判一点。韩冲见状严肃地说:“别说三千元,三十万也不能买刑期”。在韩冲办理的另一起抢劫案件中,他在办公室发现自己口袋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一千元钱,原来是被告人亲属乘其不备放进去的,在弄清了事情原委后,韩冲在被告人亲属不肯将钱拿回的情况下,交内勤抵了被告人应交纳的罚金……。他就是这样,十几年如一日,在思想上筑牢了一道攻不破的防线,永葆了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具有的清正廉洁的品质。

韩冲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他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_〕12号 【发布日期】202_-05-26 【生效日期】202_-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_〕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两份纲领性文件相继出台后,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确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目标和路径。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2.以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3.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创新体制机制,探索裁判规则,加强理论研究,建设专业队伍,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要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二、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4.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案件。依法惩处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政案件,督促、保障政府部门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有效防治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及其他污染。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保障大气环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

5.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案件。依法惩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体、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搬迁改造,以及因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依法落实环境税费政策。妥善审理环保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以及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担保纠纷,鼓励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资。

6.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关注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7.依法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依法惩处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及破坏红树林、滩涂、珊瑚礁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及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海岛资源开发、海水养殖场建设、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审批引发的行政案件,以及因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等造成重大损失行为提起的诉讼,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8.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建设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长江流域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注重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保障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9.依法审理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依法惩处制污排污,走私废物,以及非法捕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惩处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禁牧轮休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的行政案件,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妥善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10.依法审理涉土地资源案件。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妥善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确权、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推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建设。妥善审理涉土地流转民商事案件,依法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各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1.依法审理涉矿产资源案件。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妥善审理涉及矿业权审批、颁证等行政案件,保障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妥善审理涉矿业权民商事案件,准确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界限,依法认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抵押合同的效力,正确处理越界勘查、开采引发的纠纷。

12.依法审理涉林业资源案件。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林业资源安全。妥善审理因林权登记颁证、林地开垦、林地用途改变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林权改革顺利进行。关注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经常发生分离的特点,区分因历史、政策、乡规民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权利冲突,坚持尊重林权人意思自治和尊重行政机关认定的统一,妥善处理林权确权和林权流转中发生的各类纠纷。

13.依法审理其他资源相关案件。妥善审理涉及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海洋等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属、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惩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注重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别是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

四、积极探索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举措,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14.依法审理碳排放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碳排放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妥善审理碳排放交易纠纷,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依法审理涉及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以及涉及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碳排放重点领域的相关案件,妥当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环境标准,促进低碳发展。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区分合规排放与超出排污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等不同情形,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15.依法审理节约能源相关案件。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培育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以及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等重点领域的能源节约。妥善审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的专利、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纠纷,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清洁能源和能源节约新技术的开发利用。

16.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绿色税收以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及市场机制在实现绿色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纠纷,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

五、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17.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其他路径保护的关系,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

18.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坚持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认真研究此类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准确界定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发生的三类诉讼之间的关系,做好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责任承担以及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协调、对接。

六、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

20.探索构建环境资源案件的协同审判机制。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职责分工,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门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大力强化环境资源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21.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评先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

22.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23.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依法救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24.发挥环境资源立案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诉权。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健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七、强化组织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25.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加快推进全国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释放海量案例资源和数据优势,为加强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26.加强审判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专门机构,明晰职责分工,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探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特别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智库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27.加强司法公开和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多元需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充分运用新媒体、自媒体及时发布重大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建设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工作,深入研究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断拓展国际交流方式和合作渠道,依托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研究和环境资源司法案例的交流,展示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 202_年5月26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_〕12号 【发布日期】202_-09-16 【生效日期】202_-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

法发〔202_〕12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公共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公共安全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重点做好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站在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高度,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上来认识,坚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准确把握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立足本职。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案件,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凸显社会安全的风险点,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实现惩治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现实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扎实做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公共安全的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案件审判工作;要延伸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庭审直播、案例发布等方式,增强案件裁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开展法制宣传和公共安全教育,推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

二、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要立足打早打小打苗头,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被及时发现、采取预防措施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暴恐分子,只要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该依法重判的也要依法重判;要注意区别对待,对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特别是主动交代、协助抓捕幕后指使的,要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要通过依法裁判,树立法治威严,坚决打掉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安宁。4.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严惩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侵财性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掉其赖以生存、坐大的保护伞和经济基础,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进行杀人、强奸、诈骗的犯罪,努力消除邪教危害。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性侵儿童犯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以及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势头。5.强化涉众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关注度高,要精心组织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要高度重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追缴和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要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6.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保障。针对近年来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屡有发生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用严肃、严格、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准确把握打击重点。结合当前形势并针对犯罪原因,既要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运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更要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损害的从事生产、作业的责任人员,更要依法从严惩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既要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更要从严惩治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处罚而又违规生产,关闭或者故意破坏安全警示设备,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通过行贿非法获取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等情节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

8.依法妥善审理与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的赔偿案件。对当事人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既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财产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履行赡养、抚养等义务,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支持。

四、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9.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实施的抢劫、盗窃、强奸、猥亵、拐卖等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向农村地区蔓延的势头。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依法审理、执行好涉及“三农”的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0.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重大、恶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党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要充分认识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严格缓刑、免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充分适用财产刑,坚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要依法适用禁止令,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11.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回应民众关切,增进人民福祉。依法惩治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公正审理环境侵权案件,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同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从严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对于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破坏环境资源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发生在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13.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秩序是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针对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危害十分严重的实际,坚决依法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贩卖毒品、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决不允许网络成为法外之地。

14.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破坏犯罪。信息时代,网络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密切相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制作、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等犯罪活动,从严惩治针对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的攻击破坏活动,从严惩治利用攻击破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1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扎实做好审判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禁毒、打拐、扫黑除恶、治爆缉枪、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法制宣传,震慑违法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预防再次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16.加强司法建议、司法调研工作。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治安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控、加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审判信息大数据,强化司法统计和调研工作,准确研判公共安全形势,为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决策参考。17.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安全工作。人民法院安全工作事关涉诉群众和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司法便民利民,决不允许因自身工作问题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个人极端事件。要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汲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训,深入研判法院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法院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确保人民法院人员安全、场所安全、信息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 202_年9月16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2_]13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观念。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各种障碍。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法院应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从司法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案件中,公正司法,秉公办案,既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伤害、非法拘禁、绑架非公有制经济所有

者、管理者等刑事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身安全;依法严惩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以及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分清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人权保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平等竞争。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确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案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财产,促进归属清晰、权贵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依法公正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集体企业引发的债务纠纷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加强对我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涉讼案件的审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受到纠

纷困扰的企业尽快解脱出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不信守合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注意环境保护造成损害等相关案件,要依法予以制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原告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其诉权;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行政机关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改,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各级法院要将平等保护的观念贯穿于执行工作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办案效果。对被执行的非公有制企业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设定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恢复执行,或采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执行;要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从严掌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努力提高人民法院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

神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服务“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强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司法理念,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更好地发挥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工作水平;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主动开展以案释法、司法建议工作,增强非公有制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资金暂时短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各级法院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严格办案纪律,在审理、执行案件时严禁吃拿卡要、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截留、挪用、私存扣押款、使用扣押品;严禁干扰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情感冷漠、态度生硬、敷衍推诿。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具体贯彻意见,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使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联系、沟通,审理、执行有关案件,注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重大案件的报告、督办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涉讼的重大案件,下级法院立案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以便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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