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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第一篇: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干警的纪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正确处理休息与工作关系的原则

(四)严格纪律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政治处负责全院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的休假有下列类别:

(一)公休日,指每周工作五天后,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日

(二)法定假日,指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作出休息所规定的假日。

(三)非节日法定假,指婚(丧)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

(四)非法定假,指病假、事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除统一享受的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假外,凡需要享受非节日法定假或因个人原因需要使用非法定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第六条 因急、重病或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凡请(休)假二天(包括二天)以上,须具备书面请假条。

第八条 请(休)假的审批原则

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一天(包括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审批;部门副职请(休)假一天以内的由该部门正职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由该部门正职和分管院长审批;部门正职请(休)假由分管院长审批;副院长领导请假的由院长审批,院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请(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审批后,报政治处备案。如不及时备案,视为未办理请(休)假手续。

第九条 除统一享受公休日外,各类假经审批后方可享受的休假,由政治处做好休假起止日的登记。

第二篇: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临西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根据《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等国家法律规定,遵照省市干部作风整顿年活动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医院全体员工(包括在编员工、聘用人员、返聘人员。下同)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要求

(一)病假

1、请病假2天以上者,应提供诊断报告(必须在我院检查且有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或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紧急住院的,可补签手续。销假时治疗手续复印件交办公室审验、存档。

2、病假结束后,不能提供住院发票或超过康复期限(经医院专家组认证)仍然休假,按事假执行。

3、病假期间发工资的80%,不享受绩效奖励。

(二)事假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事由充分)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允许,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事假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扣发工资;一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扣发或停发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励。

3、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个月、或者一年内无正常理由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予以停薪待岗或辞退处理。期满要求上班是,务必经过相应资格和岗位考试考核。

(三)婚假

1、婚假7天。

2、结婚证复印件交办公室审验、存档。

3、正常发工资和享受绩效奖励。

(四)丧假

1、父母5天,其他直系亲属3天。

2、正常发工资和享受绩效奖励。(五)产假

1、计划内生育一孩和二孩的,休产假3个月,剖腹产加产假15天。女职工23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遇剖腹产时不重复增加天日。

2、出生证明复印件交办公室审验、存档。

3、产假期间照发工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不享受绩效奖励。

(六)探亲假

1、探望异地生活的父母和配偶,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一般探亲假每年不超过5天。军属探亲假每年不超过15天。

2、提供父母(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及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证明,办公室验证是否符合相距路途200公里以上的规定。

3、探亲假期间,正常发工资,不享受绩效奖励。

二、审批权限

(一)事假 1、2天以下的,院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2、3天至15天的,科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预审后,报医院分管领导、院长同时签批。

3、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以后的事假,科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分管院长签字预审后,报院长研究批复。

(二)其他假

1、员工书面提出申请,科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预审后,报医院分管领导签批。

2、各分管院长和科室主任应根据工作排班情况,合理安排所属员工的一般性事假和婚假、产假等,最大限度减少对工作的影响,避免扎堆婚假、产假等长时间假期。凡因推卸责任、随意准假后,科室、护理站缺少人手时,自行解决。

三、请销假方式

1、请假须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书面签批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

2、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3、一律使用医院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销假条,所有准假手续需由请假人(或其委托人)报办公室备案。请假是,办公室做好累计统计和告知。

4、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5、假期未满销假上班的,本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销假手续。

四、违规责任追究

1、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或旷工对待处理(私自外出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对待,临时外出半小时内需报告办公室)。

2、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或院外行医的,一律停止享受假期的一切工资待遇,并实行工资标准2-5倍的处罚,直至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3、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员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次性或累计超过15天,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5、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本人和主管、监管领导责任,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日工资标准2-5倍);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6、短期培训和外出进修要按文件规定,履行书面逐级报批手续,审批表(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同时,取消培训和进行资格,按旷工对待,并予以相应组织和经济处理。

五、其他

各科室工作人员正常调休,上报院办公室。医生调休报祁院长,护士调休报赵院长,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调休报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全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某某市范围以外的活动;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等因私离开某某市以外的活动;

“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某某市学习、考察、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某某市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

“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某某市,但不是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外出”是指离开某某市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范围是全站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站领导请假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科室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副站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站长同意,分管副站长批准后,假条交站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度进行销假。

第七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八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按本制度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除当月奖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管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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