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籍人士购买条件
外籍人士:
1、护照
2、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4、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港澳人员:
1、《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
2、《港澳居民身份证》
3、《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4、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4、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二、购房流程
从目前市场来看,华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同大陆人士在购买房的流程上基本类似,只不过增加一项买方需要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手续,然后才可购房。具体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署买卖合同;
2、买方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
3、买卖双方提交过户相关资料;
4、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二篇:外籍人士买房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购房提交资料
对于华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来说,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重要就是如何提交资料以及提交什么资料的问题了,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快速、有效实现置业计划。境外人士购买二手房需提交的资料归纳如下:
1、身份证明:
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的护照中文译本)。
2、提交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3、需要进行译名公证。
4、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如果需要贷款,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贷款人的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盖章/需有当年年检页)、学历证明及资信证明(针对贷款额度比较大的);
2、合法有效首付凭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大陆就业许可证、户口本(红黄本)、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备注:
1、台湾人不能申请贷款;(华夏银行和中国银行可能能批)
2、外籍人士的收入证明若不是北京的证明还需要提供下述资料:
1)真实性公证;2)在当地有担保人(亲戚或朋友);3)如果是外文证明,需进行中文翻译
外籍人士置业流程与须知
外籍人士买房现象越来越普遍,他们所享受的相关政策与国人基本相同。但受身份、国籍等因素限制,外籍人士买房时,程序上还有一些特殊性,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买卖合同也必须经过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提醒一:明确委托代理人权限
>>代理购房人向银行借款过程中有关合同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贷款事宜。>>借款发生后,也可按期由代理委托人(购房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委托代理人每月将所需还款额存入活期储蓄帐户。
>>如发生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借款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所购物业。支行通过与委托代理人联系,即可处分抵押物业,保证逾期催收成功。提醒二:外籍人士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护照、中国大陆有效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如为英文版本的,应附外事办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或共有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按揭贷款的:
①已婚人士: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不能到场的一方可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配偶办理(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亲自前来),该《授权委托书》应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公证(如为英文版本的,应附外事办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相关印章)。
②未婚人士:外籍人士如系未婚的,只能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要求同上。
提醒三:贷款成数、利率
>>外籍人士在大陆买房,虽然贷款成数与国人相同,但银行贷款有多种选择,币种上既可选择外币也可选择人民币,21世纪不动产金融部赵先生建议外籍人士选择人民币贷款,这样不必操心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转换,更避免了汇率的变动。
>>外籍人士贷款利率享受与国人相同的待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利率5年以上6.12%,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10%,降为5 年以上5.508%;如为第二次购房贷款不执行优惠利率,同时随利率调整而变动。
提醒四:合同必须执行公证
与中国人买房最大的不同,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商品住房签订的合同,需要办理合同公证手续,这个公证是强制性的。据上海市公证处介绍,境外人士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时,有五个方面需要注意。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商品住房的,统一由上海市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境内外人买卖非商品住房外销房的以及境外人买卖非商品住房内销房的,仍按原规定由市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
>>作为购销主体的“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致有这样几种: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公民、持有中国护照并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其他境外个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
>>办理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有明文规定。对买方而言,如为自然人的,依不同情况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如境外居留证等);此外,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书。买方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签约和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对房地产商而言,如办理预售房产公证的,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办理出售房产公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而对《买卖合同》卖方而言,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具体要求同买方)。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合同。如有特殊困难的,公证员可上门受理。
第三篇:外籍人士买房政策
外籍人士购房的相关政策如下:
外籍人士:包含外籍人及香港、澳门、台湾 华侨
外籍人士在京购房不需要提供连续五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
.一.,外籍人士在京购房所需资料
1,护照
2,护照中文译本公证书。
3,外籍人士在京购房居住证明
4,外批单
二。上述资料在京办理方法
1,护照中文译本公证书:携带护照原件到公证书办理(3份)
2,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该文件时具备购买资格的关键)
A,买方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B,就业证或专家证或代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C,派出所开具的“在京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涉外宾馆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D,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淡蓝色背景2寸照片2张
E,办理地点:北京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安定门东大街2号)
F,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G,电话:010-84020101
H,注意事项:在护照有效期内,在境内工作或者学习时间累计满一年,方可办理
3,外批单
A,房屋产权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B,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C,买方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文译文公证书原件 注:买卖双方当事人一方到场办理即可
D,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号 西环广场T2座17C9室,邮编为100044,E,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F,咨询电话:58301736
第四篇:外籍人士在京购房流程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
一、所需材料
外籍人士:
1、护照
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4、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港澳人员:
1、《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
2、《港澳居民身份证》
3、《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4、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4、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批单》
二、购房流程
从目前市场来看,华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同大陆人士在购买二手房的流程上基本类似,只不过增加一项买方需要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手续,然后才可购房。具体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署买卖合同;
2、买方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
3、买卖双方提交过户相关资料;
4、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领取房屋产权证。
在上述流程中,对于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来说,第2和第3项内容是要多加注意的。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购房提交资料
对于华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来说,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主要的就是如何提交资料以及提交什么资料的问题了,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快速、有效实现置业计划。下面是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公司研究人士提供的境外人士购买二手房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
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的护照中文译本)。
2.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3.需要进行译名公证。
4.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如果需要贷款,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贷款人的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盖章/需有当年年检页)、学历证明及资信证明(针对贷款额度比较大的);
2.合法有效首付凭证。
北京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有来自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外籍人士,一些驻华使节和来京发展的外国人因需长期居住,买房必不可少。但是,很多购房人对外国人来京置业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并不清楚,就此,北京“中原地产”置业顾问以问答式为大家排忧解难。
首先,外国人在京置业需要满足以下提案件和相应的证明:
第一:购房人员需要在中国居住满一年。
第二,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中文和外文姓名。第三,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居住证(证件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第四,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第五,备齐资料后,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六,如购房人需要贷款且在京无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及配偶同意购房抵押贷款证明均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
一、一个购房人是外国人,他的签证是F证商业和旅游的,可以买房子吗?需要什么手续都是到哪里去办。开什么证明能买房子?
回答:这两个问题中都提了客户持旅游签证,那么面对要购房的客户时,就要先要明确购房人持的是否是临时护照。如果是,就不能在京购房,如果不是临时护照他可以持护照、在京居留证、业主的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去恒基中心办理人在京购房审批手续。然后就可按普通卖买业务流程即可。
二、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可以购买二手房吗?购买手续上有什么区别?可以办理贷款吗?可以用外币支付吗?
回答:可以购买二手商品房,不可以购买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因为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具有福利性质。港澳人士买房手续同内地一样并且可以办理贷款,外国人和台湾人先要在建国门内大街恒基大厦办公楼办理《涉外人员在京购买房屋审批单》,房款不能用外币支付,买方带上买卖合同及预购买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从国外汇入的购房款汇款单,到外汇局换成人民币。
三、如果外国人在北京有公司,而且是法人代表,他现在想在北京买房,是以个人的名义买比较省事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买省事,具体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比如,外国人在中国买房需要提供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公司买提供什
么?个人买提供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还是买房的人到底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是中国人就按正常程序做,如果是外国人,没有中国身份证的就得需要按外国人在京购房的原则了。
可是也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如购房人是香港人,没有在京居留证,但是已经移民国外,已经没有中国的身份证,只是在北京有公司,那还能买吗?还有就是如果是公司买的话,所交的税可能会比个人买多是吗?是哪种税多交啊,要多交多少 ?
外国人在京购房不是说他在北京有公司就可以,而是必须要有在京居留证,如果他连这个都没有话,就不能在京购房。如果这个客户想用公司名义买的话,他必须提供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本、受托人身份证。在购房时契税是3%,其于的一样。
第五篇:外籍人士缴纳社保政策
HR 最新政策解读—外籍员工社保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 号
【发布日期】2011-09-06
【生效日期】2011-10-1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制定此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97 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解读:此条明确外籍员工的定义,即取得相关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中国国籍。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很广,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各类组织),都应当为外籍员工办理“五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另外,与国外总部签订雇佣合同、被派遣到国内工作的secondee,同样要参加五险。对于目前不少企业来说,将涉及用工模式的重大调整和改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解读:明确单位为外籍员工办理社保的时限(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同时明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是境内的工作单位。今后,办理外籍人就业证件的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将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解读:外籍员工,缴费够年限,可以依法享受养老金等待遇。考虑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外籍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境的,采取个人账户保留或一次性结清两种模式。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与国内雇员一样,外籍员工的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解读:对于享有社保待遇的外籍员工,应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但如果外籍人合法入境,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证明其生存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毕竟取得这些证明的程序相对繁琐。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解读:外籍员工与中籍员工一样,如遇到争议、社保权益纠纷,中国相关机构(社保部门、仲裁部门、法院)应当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解读: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目前,中国已与德国、韩国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例如《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同时也不享受中国社保待遇。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号码,因此规定根据编制规则(见如下附件),外籍员工(包括港澳台人员)享有社会保障号码,也有《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解读:今后社保部门将对单位雇佣的外国人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企业招用外籍员工,但未办理社保,或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等,将面临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0 月15日起施行。
解读:该办法自2011 年10 月15 日施行,将意味着外籍人社保的实际操作将在今年10月份展开。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
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0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0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