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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情况报告

襄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情况报告



第一篇:襄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情况报告

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情况报告

2011-10-24 16:41:45 来源:XX法院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116次 评论:0条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法院的中心工作就是审判,围绕这个中心的审判管理,必然成为法院各种管理的核心。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要担负起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管理体制,成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为此我院就审判管理进行了改革和尝试,取得一定的效果,现将我院有关审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审判管理情况

我院审判管理工作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审判事务、审判活动由政治处负责,信息、数据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流程和审限管理权限由立案庭、各业务庭和分管院长行使,案件评查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审监庭负责,民事、刑事的调研和指导工作分别由民一庭和刑一庭负责。

二、我院审判管理的经验和主要成果

(一)完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平等的竞争激励机制

我院打破“评优评先靠人缘、提拔任用凭印象”和“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用人模式,建立了“评优评先看政绩、提拔任用靠能力”的科学、平等的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实施了审判、执行、行政、法警分类绩效考核制度,从全年学习考试成绩、出勤率、案件的结案率、发还率、办案数量占庭室比率、平均结案天数、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等方面对业务庭室和每名法官进行量化考核,并把案件审限、信访案件数量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规定凡有一案超审限或有一案越级上访者取消当年个人及庭室评优评先资格。政治处对庭室、干警每月的工作情况排队通报,年底汇总作为综合考评成绩。干警的提拔、晋升、评优、评先与业绩考核完全挂钩,根据表彰、提拨的名额,按照先后顺序截取相应的人员作为提拨或表彰对象。对年终考核后三名的庭室及个人,实行中层干部“诫免”制,一般干警待岗学习制,全面建立起了“能者上、庸者下、竞争向上”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日常管理工作格局,突出了工作实绩在法官考评中的主导作用,完全避免了因提拔、晋级、评优等引起的不和谐因素,增强了干警的责任心、庭室的凝聚力和荣辱感,调动了的工作积极性,在全院庭室和庭室之间、干警和干警之间形成了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2008年3月,省高院政治部主任王重阳亲自到我院进行了考察。

(二)抓好案件流程管理,从程序上保证案件公平公正

案件流程管理是实现法院案件良性运转循环的重要措施,因此我院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纳入了流程管理的范畴,制定了《规范立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以保证案件运行过程中做到程序公正,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根据案件审理流程表随时掌握审理进度,并在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审判庭和相关领导发出催办通知书,对在期限内未能结案的,由督察室介入查处。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工作,我院审判效率显著提高,年平均结案率均能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确保了案件的良性循环。

(三)搞好案件评查,促进全院案件质量的提升

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追求“公正与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为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我院成立了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审判研讨小组,对经合议庭合议,仍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研讨小组进行讨论并给出指导性意见。对仍难统一意见的新型、重大、疑难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我院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评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案件质量评查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案件承办人按照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自查后,各业务庭再次组织审判人员对本庭室审结案件进行交叉评查,之后由审监庭对案件从实体到程序全面细致地进行全面评查。对案卷存在的问题,审监庭书面反馈给各业务庭室,由业务庭室7日内补正后送审监庭再次评查。院领导每季度根据各业务庭的结案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对案件随机抽查,在对个案检查的同时,对审监庭履职情况一并进行监督。通过以上措施,我院各类案件的办案效率、案件质量都有了稳步提升,呈现出结案率提升、调解率提升、息诉服判率提升,上诉率下降、上诉改判率、上诉发还率下降的良好效果,保持了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零发生。

(四)重视司法信息统计,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司法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我院立案庭将司法信息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每月、季度对全院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如收、结案数、积案数、判决率、调解率、上诉率、维判率、改判率、发还率等,并对全院各阶段审判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时刻掌握全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以便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0一0年上半年,针对司法信息统计中反映出的调解率下降的问题,我院及时召开会议,要求各基层法庭,民

一、民

二、民三庭加大调解力度,使调解率迅速提高,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保证了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基层法院由于审判管理机构分散,责任不明,如对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信息统计,往往需要调动几个部门才能完成,效率不高,制约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制约了“公正与效率”司法价值的实现。

(二)选派有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管理工作。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由政治处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他们往往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业务生疏,更谈不上其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不能很好地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加之工作琐碎繁杂,也不能专注于审判管理,势必导致审判管理工作形同虚设。

(三)设立专门的政策调研机构。司法统计和调研分析需要各部门的配合,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设立在审判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政策调研机构,能把握本院的总体审判工作方向,落实审判政策、协调审判步伐、加强案例指导上做一些统筹和决策性,使院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二篇: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江法[2003]21号

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庭、局、处、室: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审判流程 规定 通知

发:审委会委员

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3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

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建立我院“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新格局,对事件实行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案件管理、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本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二)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通知驳回。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六)对本院与外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与外地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状的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需要合议的在接受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卷宗材料三日内交由案件管理中心。

(二)决定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即移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条 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立案以后案卷移送管理中心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管理中心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各该审判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立案庭负责诉讼费预收收据的开具,实支费由办公室收取,实支费在立案时同诉讼费一起预收,金额掌握在每件200元至2000元。对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九条 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应要求当事人详细填写通讯表。

第三章 排 期

第十条 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或执行。

第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独任审判员、主审人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通报各业务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审判员手中有5件未结案时,立案庭可将新收案另调他人。

第十二条 民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主审人可在开庭前主持交换证据,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的及时、准确裁判,调查取证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的调查提纲进行,核实证据的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犯罪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二)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的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至(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五条 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庭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的,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2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九条 为规范审判秩序,开庭审理的案件,须由法警值庭。立案庭应提前将开庭公告送交法警大队,值庭法警由法警大队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对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被告必须到庭而两次传唤不到,应采取拘传措施的,审判庭与法警大队联系,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江城法庭撤回民事一庭办案,其所辖案件组成巡回法庭,集中在每个月的16—20

日就地巡回审理,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送 达

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负责送达,其他案件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和上级法院以及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三条 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

(一)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的,立案庭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

(二)对原告在诉前或起诉时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裁定送达受送相关的当事人。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的3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四条 审判庭须再次开庭的,经立案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一般应由审判庭当庭送达。因情况特殊,审判庭不能当庭送达的,开庭时间确定后3日内,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五条 当庭审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后5日内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立案庭应当在逾期日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的裁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向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并按期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章 结 案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一般在以下期间内审结: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为审理期间,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至六个月。

(二)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月内为执行期间,非诉行政申请的执行期间为行政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30天内。

(三)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报分管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并送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条 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三十一条 案件的裁判权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行使,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提高当庭宣判率。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签发。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之日起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三十三条 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 案件审(执)结后,各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在5日内将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消案。

第六章 归 档

第三十五条 卷宗装订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手续完备后方可将卷宗交专职档案员归档。

第三十六条 档案室应在接到归档卷宗后10日内将案件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补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当出具卷宗接收清单,并于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出具。

第三十七条 各审判庭、执行局如需借阅卷宗,随时可到案件管理中心借阅,但5日内必须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七章 督 查

第三十八条 审判庭(执行局)应当按期填写案件审理(执行)的进度,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本院各部门。

第三十九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执行局)及有关庭室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立案庭有权责成业务庭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执行局)及相关庭室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负责人

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处理。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按照立案庭移交的结案卷宗及提供的卷宗目录,定时对案件进行评查,以行使事后监督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现将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0_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_件,审结_件,年审、结案件数在安庆市法院系统内位列前三名。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_件,执行标的额_万元。行政审判庭配备正、副庭长、审判员_名,书记员一名,保证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受案范围不断拓宽,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自1999年8月我院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以来,始终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当作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众所周知,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案件数量少,制约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上级法院采取了以诉权保护为中心行政审判目标管理制度,以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一是推行行政审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保护诉权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二是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当事人诉权,疏通诉讼渠道;三是拓宽受案范围,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2005年,我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当事人不服县人事局、教育局行政录用等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均属首例,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其中诉上海市劳教委的案件在安庆日报下午版作为案例进行了专题特别报道。由于措施得力,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受案数逐年上升,从1999年的二十几件到2002年突破百件大关。近几年均在五、六十件左右。从2000起,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综合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05年我院行政庭庭长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三等功。

2005年我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7件,审结57件,被告涉及公安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交警大队、计生委、交通局、商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苏州市劳教委等十四类主体,案件类型分别为行政颁证、行政处罚、行政侵权、行政不作为、计生管理、劳动教养、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大类。原告胜诉率达66,案件上诉维持率百分之百,未出现检察机关抗诉和本院再审案件。今年上半年,共收各类行政案件14件,已审结13件,其中因主体不符合驳回起诉的3件,原告撤诉1件,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3件,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件。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狠抓审判质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优质服务

1、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一是认真审理涉农行政案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2003年以来,我院受理涉农行政案件26件,均积极慎重地予以审理,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有效化解了农民群众与基层政府的矛盾;二是依法审理好经济行政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行政审判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息息相关。2003年以来,共审理此类行政案件30件。同时,还依法审查执行了一大批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执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某个体工商户诉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个体工商户就同一产品的质量、包装问题进行重复查封、重复处罚。我院受理后,认真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审理后,安徽电视台以此案作为专题进行了法制宣传的报道。三是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社会保障制度、拆迁安置等类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集团和群体诉讼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做到快立、快审,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职能作用,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审判活动,注重程序公正,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近几年来,我院所办行政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裁判公正,经得起上级法院的质量评查。我们的做法一是加强业务学习,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求行政审判法官不仅要熟悉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同时要了解熟悉涉案的行政法律法规。二是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强调坚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规范了案件的审理程序,杜绝了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现象。三是严抓审限,院里规定了超审限将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细则,没有一件超审限的案件,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大大缩短,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锐意改革,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提高了行政审判水平

为使我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更加适应

第四篇:襄汾

襄汾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

情 况 报 告

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以来,我局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放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整体坐标中准确定位,紧紧抓住权力配置、权力运行、权力制约三个重点,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初步形成了权力结构合理、权责配置科学、运行程序严密、操作运行阳光、监督制约有效的权力运用、运行制约体系,有效降低和化解了廉政风险点,提升了廉政建设安全点。

一、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深入排查

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中,我局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制定了《关于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对“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任务目标进行了分解。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政策、操作和监管三个层面入手,通过内部自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进行查找,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梳理登记,看风险点查找是否准确无遗漏,是否真正做到了不漏岗、不缺项。

二、自查自纠,组织风险点再排查 4月份以来,我局再次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召开“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廉政风险点再排查工作。经过自查自纠,排查出55个风险点,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和《国土部五项禁令》,对不廉洁行为、违纪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认真做好风险点的细化、分类和分级等工作,进一步分析其表现形式、原因、风险点涉及的部门和岗位、风险等级,落实了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建立了80个防范措施。

三、多措并举,加强整改,严密防范

(一)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

一是以“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为契机,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继续执行每周二、五学习日制度,增加学习时间,创造学习环境,提供学习条件。

二是采取有效学习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好学习责任制,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活动,互相交流学习体会和心得。在集中学习中,每一位班子成员都要轮流讲课,使大家在互相学习中获取更多的知识。

三是保证学习质量,在学习的深度上下功夫。继续发扬我党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开展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 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加强重点工作会审工作,每周一对涉及土地收购储备、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等重点工作进行集体会审,做到阳光作业、民主决策。

二是加强财务收支的监管,万元以上支出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由廉政监督小组对大额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经费支出定期进行审核,目前已将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开支纳入廉政监督小组审核范围。

三是认真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竞选原则。

四是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招拍挂、土地项目招投标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暗箱操作”,主动邀请人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五是对建设用地受理、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等业务办理的流程、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六是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 业务工作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严肃查处业 务办理过程中“吃拿卡要”及“三乱”行为。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紧密围绕《襄汾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制订《襄汾县国土资源局2008——2012 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责任目标》、签订《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党风廉正建设的核心,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切实起到表率作用。通过局长与各股室负责人、乡(镇)国土所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工作人员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使责任制运行环环紧密相扣,确保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四)着力从制度上化解廉政风险

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理念,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制,把“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作为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了《2011各股室、所考核工作方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意见》,对岗位履职和所承担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具体化;修订了《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基层国土所 工作纪律》,使“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在前一阶段开展的“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中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并查找出了廉政风险点,但还需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治,并制定具体的方案,做好建章立制,完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有效防止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好国土资源系统形象,更好地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坚持抓业务学习的基础上更应特别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强调外树形象,内提素质,增强全体干部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廉政促勤政。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考核制度,从制度上约束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3、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制约为重点,进一步探索制定有关土地和矿业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国土资源 系统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交流管理办法、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形成一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五篇: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补充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尤其注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也属此范围。

另外,管理规约的作用很大,各方面要重视。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新的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表决采取“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的双重计算规则,由于原先的规定有不足,但对于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物权法》没有细化,有的地方规定,如上海规定,业主人数按产权证书数量计算人数,并规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解释》此条明确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不包括公摊面积,否则会发生不能做出表决或者不公平的情形。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由于《物权法》原先的规定有不足,但对于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物权法》没有细化,此条明确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不按实际业主人数计算,并且一位业主拥有多处专有部分面积的除外,仅计算为一人。总人数=专有部分数量(一人有多个专有部分的计为一人)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有三个条件:1)住改商得符合规定;2)遵守规定并按规定办理住改商手续;3)得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笔者曾参与了一个开发商、物业企业擅自将公共门厅大堂隔断出租的案件,被告想方设法证明经过过半人数的业主过半面积的业主同意,此规定明确“少数服从多数”在“住改商”问题上不可行。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解读:为了防止过于机械地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又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两层范围:1)整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2)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限应该理解为一个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公示或传达等业主稍加注意就能得知作为标准。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读:业主的知情权的规定。本条虽然没有明确负责公开的责任主体,但是也可相应推断,比如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都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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