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三、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和补证。
四、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时限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程序
一、受理: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受理企业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7)所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4)、(11)项材料;
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6)、(10)(如有)、(11)项材料;
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7)、(8)、(9)、(10)(如有)、(11)项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1)、(2)、(3)、(5)、(11)项材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5)、(11)项材料。
3.受理换证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受理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
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的,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复审
(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
(一)确认复审意见;
(二)签发审定意见。
第三章告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其他说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内容变更的,重新换发许可证正本,副本不换,但需在许可证副本中记录变更情况,原许可证编号不改变,不加“更”字。
二、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重新编号,并在编号后加“补”字。
三、工作程序中受理、审查、复审各环节应分段操作,尤其是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须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职责,互相监督。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发放。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格式)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70分
2.场地80分
3.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40分
4.生产能力40分
5.检验能力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条款”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但有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四、其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相应规定进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纪
第二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1]288号);
5、《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申请开办的,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公示、送达时间)
1、受理4个工作日;
2、技术审评10个工作日;
3、审核2个工作日;
4、复核2个工作日;
5、核定2个工作日
6、公示7天(不计入审批时限)
7、审批2个工作日;
8、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9、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审批申请由省局受理。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需核对以下材料:
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⑵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⑷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⑸ 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⑹ 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⑺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⑻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⑼ 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⑽ 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指生产环境有净化级别要求的企业)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⑾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药品认证中心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评
标准: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查验;
2、从省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2-3人进行现场查验。
岗位责任人:省药品认证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2-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和相关《细则》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查验由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设区市局药监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现场核查完成后,应出具核查意见,连同全部资料转送省药品认证中心经办人员;
4、省药品认证中心审查完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连同全部资料(含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报告)送省局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1、对查验记录和查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
2、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确认现场查验记录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2、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
审核意见一并交复核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
和审核意见一并交复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复核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4、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根据审核人员的意见,签署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与复审意见一并呈核定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意见一并呈核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定
标准:
1、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
2、签署核定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省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查;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交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上网公示;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不同意的,申请材料退转局受理服务中心,同意的,申请材料转交省局医疗器械审核人员上网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示
拟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不计入审批时限)。
1、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企业投诉、举报等问题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意见一并呈送分管局长。
2、公示中有问题的,组织复查,根据核查结果重新结论。
七、审批
1、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2、签署审批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核定人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查;
2、同意核定人员意见的,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不同意的,申请材料退转局受理服务中心,同意的,申请材料由省局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转至局受理服务中心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技术认证审查、审核、复审、核定、审批人员在许可文书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证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申请表相关内容一致;
6、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9、归档材料由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统一留存,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加盖省局印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
本复印件(一式一份)随卷归档;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医疗器械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2个工作日
九、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抄告单》上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在《抄告单》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三篇: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于2004年7月20日正式颁布,为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三、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和补证。
四、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时限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程
序
一、受理: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受理企业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7)所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4)、(11)项材料;
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6)、(10)(如有)、(11)项材料;
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7)、(8)、(9)、(10)(如有)、(11)项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1)、(2)、(3)、(5)、(11)项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5)、(11)项材料。
3.受理换证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受理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的,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复审
(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
(一)确认复审意见;
(二)签发审定意见。
第三章
告
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其他说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内容变更的,重新换发许可证正本,副本不换,但需在许可证副本中记录变更情况,原许可证编号不改变,不加“更”字。
二、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重新编号,并在编号后加“补”字。
三、工作程序中受理、审查、复审各环节应分段操作,尤其是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须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职责,互相监督。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发放。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格式)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70分
2.场
地
80分
3.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
40分
4.生产能力
40分
5.检验能力
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条款”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但有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四、其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相应规定进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纪律。
第四篇:医疗器械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根据国发〔2012〕52 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A59706医疗器械(二、三类)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2012-2-8 22:46:3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4年8月9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根据此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根据此规定,此项目的审批条件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需变更或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根据此规定,根据此规定,此项目实施对象和范围是:在广西辖区内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桂食药监发[2008]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一)变更企业名称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设有股东会的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文件或决议。
6.分支机构同时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医疗器械的上级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有)、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法人企业印章)。
7.涉及产权变动的,提交产权交接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8.组织机构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组织机构图及相关人员资质材料。”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项材料放申报材料最后。变更后重新制发正本,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后退回)。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变更企业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文件复印件及企业负责人学历、技术职称证明、上岗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分支机构同时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医疗器械的上级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有)、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法人企业印章)。
8.涉及产权变动的,提交产权交接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9.组织机构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组织机构图及相关人员资质材料。
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项材料放申报材料最后。变更后重新制发正本,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后退回)。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变更质量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质量管理人的任免文件。
6.新任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上岗证、不在其他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项材料放申报材料最后。变更后重新制发正本,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后退回)。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包括面积增减)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新地址房屋的使用面积、周边环境、周边单位情况及拟使用情况、储存条件说明。6.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须标明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等)、毗邻建筑。
7.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须标明周边环境、楼层平面和室内布局、各部门名称、使用面积等。
8.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周边环境、楼层平面和室内布局、仓库名称、各区功能、重要设施设备位置、使用面积等。
9.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冷库合格证明复印件。
10.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商住两用楼的住宅房应同时提供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证明)。
11.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街道门牌的,提交辖区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项材料放申报材料最后。变更后重新制发正本,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后退回)。
1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减少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4.与拟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表。
5.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及与拟经营产品情况表相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盖厂方或供货方红章)。
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8.相应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身份证、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上岗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A类、C类、介入器材企业售后服务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等。
9.相应地址房屋的使用面积、周边环境、周边单位情况及拟使用情况、储存条件的说明。10.相应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须标明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等)、毗邻建筑。
11.相应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须标明周边环境、楼层平面和室内布局、各部门名称、使用面积等。
12.相应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周边环境、楼层平面和室内布局、仓库名称、各区功能、重要设施设备位置、使用面积等。
13.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冷库合格证明复印件。
14.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商住两用楼的住宅房应同时提供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证明)。
1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项材料放申报材料最后。变更后重新制发正本,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后退回)。
1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属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类代号调整变化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质量管理人、经营或仓储地址面积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只需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情况。
七、办结时限
(一)需现场审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不需现场审查: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801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第五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筹建审批
105-00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筹建审批
时间:2009-12-2 作者: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筹建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筹建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等条件;
3、具有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2人,质量管理人应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另1人应为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本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5、具有能够保证医疗器械质量要求的运输装备、仓储设施设备;
6、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申办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资料编号
1、申请材料目录(注明原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资料编号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如原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经营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如原经营范围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或新开办的,应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筹建批文,取得体外诊断试剂筹建批件(药品)后,直接申请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核发。
资料编号
4、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
5、拟定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
6、拟主管检验师的身份证复印件、主管检验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的,需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企业聘书,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聘用前原单位出具不在原单位任职和有关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书有效性的文件原件;《主管检验师履历表》;
质量管理人员是关键岗位,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应提供省级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能满足工作要求。
资料编号
7、拟执业药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需提供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企业聘书,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聘用前原单位出具不在原单位任职的相关证明原件;《执业药师履历表》;
资料编号
8、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资料编号
9、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
10、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资料编号
11、拟经营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如与其它经营范围共有的,请标示出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标出使用面积。
资料编号
12、授权委托书(需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签字或盖章,可在下载区下载样本);
资料编号
1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
14、质量管理人员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含本人签名);
资料编号
15、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筹建批件自查确认书(需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签字或盖章,可在下载区下载样本);
资料编号
1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七、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一栏填写企业法人单位名称,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一栏填写被委托授权人名字,所有申报材料需被委托授权人签字;
八、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1、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doc
2、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筹建确认书.doc
3、主管检验师履历表.doc4、执业药师履历表.doc5、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doc
6、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doc
7、《授权委托书》(样本).doc
8、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pdf9、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doc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3.doc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feisuxs)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九、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筹建批件
十五、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六、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