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判长制刍议(刘惠斌)
审判长制刍议
刘惠斌
上传时间:2003-4-30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要在全国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北京市高级法院据此在其实施意见中对审判组织形式改革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2000年底前在全市法院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审判权;规范院长、庭长及其副手的职责等。虽然实施意见对审判长与合议庭的关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毕竟审判长制度系新生事物,具体该如何实施,留给了实践。笔者在中级法院工作,有幸经历了在审判长制度下的审判工作,经过一年的实践,拟对审判长制度利弊作一分析,以对法院改革有所裨益。
一、审判长来源分析
审判长选任制,顾名思义,审判长应是选拔(抑或选举)任用。首先的问题是选拔的主体是谁,其次的问题是被选拔的主体的是谁,再次如何选拔。在选拔的主体上,一般的做法是主要由本院的相关人士组成考评委员会,同时邀请了上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参加。对竞选者考试、考核后,由本院院长予以任命。这里存在着审判长的定性问题。从任命的主体上看,审判长应是一个类似庭长、副庭长的行政职务,当然它的行政职权范围要小。但是在改革纲要中,审判长选任归于审判组织形式改革中,即认为审判长应属审判组织的一种,值得商榷。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以及审判委员会才是审判组织形式。如果归于内部机构改革似乎更妥一些。
在被选拔的主体上,由本院公布了竞选审判长的各种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获得奖励情况等等,但主要条件即是工作年限即从事审判实践的年限。因为在学历上,大多数的法官经过各种类型的再教育,都已有大本的学历。因此只有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才有资格竞选审判长。笔者不反对这种资格条件。因为法官职业属经验型职业,工作年限越长,法律经验越丰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拔的。结合中国特色,我国在文革后恢复法院系统,当时法律人才奇缺,有一大批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进入了法院。经过自学、再教育及长时间的审判实践,这批人都已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并能较好完成审判任务,但较长的工作年限要求也限制了一些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工作年限并不长的审判人员参加竞选。
如何选拔上,竞选的程序主要有,报名、公示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笔试、口试、任命。与案件审理一样,竞选审判长亦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在任命的依据上,往往没有公开的标准,即以考试成绩为依据或是其他。
二、审判长职责分析
根据本院制定的审判长选任制暂行办法之规定,审判长的职责主要有:
1、组织合议庭成员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合议制的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2、审核、签发合议庭作出的裁判文书;
3、对合议庭及其成员开展审判工作,可按照案件类型、审判的实体或程序性工作、案件的事务性工作进行分工;
4、对合议庭没有决定权的案件接受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指导;
5、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合议庭成员制定本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细则,并组织 1
实施;
6、对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分配工作、组织学习、日常管理检查监督等责任,对其他成员的奖金分配、晋级、晋升有优先建议权。从以上的审判长职责可以看出,审判长行使了两种权力,或者说扮演了两种角色:首先他是法官,是合议庭的成员之一,需要“按照合议制的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负责“审核、签发合议庭作出的裁判文书”。同时他也是一名行政管理者,这表现在他对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分配工作、组织学习、日常检查监督等责任”,甚至他有权制定在本合议庭实施的工作细则。直白一些,可以理解审判长就是在庭长、副庭长下一级的领导者,只不过,他领导的范围限于合议庭。此时,矛盾产生了,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在审判案件上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是平等的;作为一级“组织的领导”,审判长对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管理者的权利,他与合议庭成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对组织学习日常的管理检查监督等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还体现在对于审判案件,审判长亦可以进行“管理”,可以对案件进行类型、实体与程序等的分工,并依据这种分工进行分配工作。平等与领导能否达到矛盾的统一,值得考虑。
三、审判长制度下的合议庭实证分析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一系列的有关审判长制度的规定,只是对审判长选任制进行了构造,但审判长领导下的合议庭究竟如何运作,均无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实践。在讨论此问题之前,需先回顾审判长选任制之前的审判长运行机制。
在来源上,审判长的产生是基于庭长(或副庭长)的指定。对每一案件,庭长均指定一名审判长,即通常所说的承办人。承办人对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负责,从程序到实体。在指定审判长的同时,庭长还指定两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承办人与两名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当院、庭长或副院、庭长当任审判长时除外)。这种平等体现在审判长日常工作中,承办人不能对合议庭成员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利;在审判案件中,承办人不能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工作分配。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均由承办人具体负责。合议庭成员最大的作用在于对案件进行合议,平等对案件发表意见。我们姑且称这种制度为“承办人制”,以和审判长制对应。
审判长制的合议庭如何运行,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由于审判长已经被选任出,因此审判长的人选在一定时期是固定的。当庭长分配案件时,直接将每件案件指定给每个审判长领导的合议庭。审判长在接收案件后,有几种运行模式:
1、再次将案件分配给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由其具体承办,与承办人制一样,具体承办负责案件审理的一切工作,包括庭审、裁判文书的撰写,决定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实体事宜。但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的签发。审判长在给合议庭成员分配案件的同时,自己也承办案件。
2、案件虽由审判长指定承办人,但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实体事宜的决定权完全在审判长。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当任的角色仅仅在于参加案件评议及撰写裁判文书。审判长不具体承办案件。
3、案件分配给审判长后,审判长并不再指定承办人,而是根据合议庭成员的特点、专长,并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将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分工。如指定一名合议庭成员负责庭前程序,而另一名合议庭成员则负责裁判文书的撰写。这种分工的可以是多样的。可以从程序与实体的角度来分工,亦可按案件审理的阶段来分工。总之审判长对此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利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进行。
四、承办人制与审判长制的优缺点分析
一种制度的好坏,衡量的标准在于其能否对实践产生推动作用。对于承办人制的优缺点,早有讨论。其最大优点在于,由于整个案件均由承办人一人负责,他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较强的责任心,对案件的审理整个过程有较好的把握。承办人制最大的缺点在于,由于过于强调个人负责,往往使合议制流于形式,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程序及实体上的处理几乎漠不关心,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实际等于独任制。但是,由于合议庭成员与承办人均处于平等地位,合议庭成员有时能对案件实体处理充分发表意见,行使合议权。
审判长制下,如采取前述模式的第一种,则与承办人制没有实质的区别。唯一的差别是在承办人制下,裁判文书系由承办人自己签发,因为承办人就是审判长。而审判长制下则由审判长负责签发。在审判长制的第二种模式下,优点在于能充分发挥审判长的智慧,使其对每一案件都能在方向进行整体指导与把握,而避免了把时间与精力浪费在具体事务上。最大的缺点在于不能发挥合议庭成员的能动作用。“上有审判长、下有书记员”,是对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制下角色的生动写照。同时反映了合议庭成员的心理,即在责任承担上,有审判长顶着;在案件审理具体事务的操作上有书记员负责。合议庭成员成了最舒服的角色。由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理的不关心(这是因为,审判长制下,审判长享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合议庭成员是被管理者,领导说了算的习惯思维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当中),则导致了审判长的“一言堂”,案件的处理基本由审判长定,这又回到了承办人制。
审判长制的第三种模式,即由审判长根据案件特点,结合合议庭成员的专长,对案件审理进行合理分工,最有效地利于资源。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能动作用,进行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缺点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合议庭成员的角色打上了法官助理的烙印。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事什么工作,完全由审判长决定,也许一名合议庭成员只负责进行证据交换,而另一名合议庭成员只负责送达。合议庭成员不是享有平等审判权的法官,而是审判长手下的“一个兵”,同样保证不了合议庭的作用。
五、审判长制发展分析
一项制度被创造出来,其出发点是要利于实践的发展。不管作为审判组织形式的改革,还是作为法院内部组织改革,审判长制必须要达到推进法院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否则就不是一项成功的制度革新。
审判长不是一级审判组织,审判长领导的合议庭才是一级审判组织。合议制要求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审判权,对案件审理平等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别人之上,包括审判长。法官法亦赋予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如何干扰、压力等因素影响的权利。审判长制的改革当然也必须符合法官法的规定。但由于审判长制赋予了审判长实际上的一些行政权力,造成了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在案件审理中有所体现。即使合议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行,甚至形成审判长的“一言堂”。
怎样解决上述问题,审判长制如何发展?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合议庭成员的进行定位。即合议庭成员是法官,还是法官助理。定位不同,决定了审判长制的发展方向。
根据合议制的要求,合议庭成员应定位在法官。因为合议制要求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目前正在实施的审判长制也是要求由数名法官及书记员组成一个合议庭在审判长领导下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如前所述,这种形式的审判长制存在弊端,由于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地位,不能发挥合议制的优点,甚至存在剥夺法官审判权的嫌疑。因为合议庭成员
对案件的审理永远是处于从属地位,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决定权。即使有某些决定权,也是在审判长的影响之下享有的决定权,存在违反独立审判原则的嫌疑。
解决矛盾的方法在于,将合议庭成员的发展方向定位于法官助理。即目前的合议庭成员要转变为法官助理,合议庭成员不再是法官。这样就理顺了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法官助理的作用在于协助法官(审判长)进行案件审理,法官当然有权对法官助理进行分工,进行管理,案件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里。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彻底剥夺了现在合议庭成员的法官资格,而且合议制无法得到实现,等同于独任制了。
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将审判长组合成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判长为该案件的审判长,另两名审判长则是合议庭成员。要区分两个审判长,一是每一具体案件的审判长;另一则是行政上的审判长。审判长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为都是“审判长”,相互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只受庭、院长的管理。地位的平等,就使得合议制的实行得到保障。而且由于审判长都是经过选拔出来的优秀法官,由他们组成的合议庭,更能胜任案件的审理,从而确保案件公正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合议庭成员转变为法官助理后,其不再享有平等的合议权,而只是协助审判长审理案件,解决了平等与领导的矛盾,也利于审判长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篇:刍议会计委派制
刍议会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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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作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对加强我国现阶段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国有企业来说只是权宜之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社会审计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健全,会计委派制在国有企业中终会取消。
第三篇: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二个阶段从1981年到1991年。每个阶段结束时,联合国贸发会议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目前,普惠制正处于第三个阶段。
至今,世界上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它们是:欧盟十五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它们实施一个统一的给惠方案。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计16个国家,分别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其中,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利用得最好。这四个国家(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七十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的,而它们的经济起飞,与普惠制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在充分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加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普惠制的给惠方案
普惠制给惠方案(GSP SCHEME),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⒈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
对HS1-24章中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采取保护本国农产品的政策,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也称肯定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也称否定清单)。
⒉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关税的减免,系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大多数给惠国对进口的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欧盟 1995-1998普惠制方案规定,对进口的工业产品将逐步取消免税待遇。
⒊保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的原则与目标的重大障碍。
⒋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见第三部分)
⒌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LIST OF BENEFICIARIES)
全世界的受惠国家和地区有160多个,如77国集团的成员国,中国,亚洲和美洲的绝大多数国家,非洲国家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其中又区分出最不发达国家。各给惠国按其自身的政治态度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态选择受惠国。有些国家,例如白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它们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
⒍有效期(DURATION)
各国的给惠方案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期满时进行全面审议,再确定新的方案。此外,在十年有效期中,给惠国政府常以法令形式加以修改。有些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有效期为一年或数年。
三、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⒈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原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二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此时,这种含进口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是进口成份的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加工标准,一个是百分比标准。
⑴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
根据制成品中进口成份HS品目号的变化来确定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一般地说,如果进口成份与其制成品的HS品目号不同,即认为进口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进口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如果进口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进口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HS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但是,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作为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附于给惠方案之后。
加工清单由三个栏目(欧盟为四个栏目)组成:第一栏是HS章号或四位数品目号;第二栏是前述品目号相应的品名;第三栏(欧盟加工清单得第三何第四栏)是赋予前述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条件。也就是说,加工清单第三栏列出的加工条件,是该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没有列入加工清单产品,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衡量。
加工清单第三栏中有关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
① 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② 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
③规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项下的原料;
④ 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
⑤ 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个,它们是:欧盟15个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
⑵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 CRITERION)
根据进口成份(或本国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它们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和美国。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规定:进口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该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美国规定:本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
⑶原产地累计(ORIGIN CUMULATION)
原产地累计的基本概念是: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原产地累计,可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是指在实
施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地区)的原材料或劳务的价值,都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则是把若干个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互相累计。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实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这对我国产品享受这些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十分有利,我们从其它受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向这些给惠国出口时,仍可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的待遇。其它给惠国实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对我国不适用。
⑷给惠国成份(DONOR CONTENT)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
实行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欧盟1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捷克、斯洛伐克等。
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大多数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它证明。但日本规定,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⒉直接运输规则(DIRECT CONSIGNMENT)
直接运输规则的基本概念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①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②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③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
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产品,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被调包。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①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签发的FORM A证书及海关发票,这些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②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至加拿大港口,送加方收货人。
经中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协商,中国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在香港转运时,香港中间商应持已签发的中国FORM A证书,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但已持有中国境内签发的提单的,可不受此约束。这一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其它给惠国对中国出口经过香港转运或转口的商品,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而使我国出口商品经港转运这一做法一直未获得可靠的法律依据。
⒊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
受惠国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都必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证明原产资格的文件就是原产地证明书。目前,绝大多数给惠国都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SP FORM A)。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已不要求提供FORM A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英文为: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产品享受普惠制关税减免待遇时必备的凭证。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规定,仅证书的正本有效。证书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底纹,以便于识别任何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涂改或伪造,其规格为 297x210mm,与国际通用规格A4的文件相同。证书只能使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的出口商填制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签证机构还负责对已签证书的事后查询工作,答复给惠国对已签证书的查询。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向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备案。在我国,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
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则有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联运提单和过境地海关签发的证明,证明货物名称、卸货及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及在过境地停留的情况。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由香港中检公司对经香港转运的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就是直运规则要求的证明之一。
第四篇:刘万斌 班主任
班主任工作总结
半年的班主任工作结束了,“教育”是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之所以能不断的思考更多的是源于热爱,不敢说自己是一个教育者,我目前的身份只是一个普通的教师,但是这一年,又是与众不同的一年。很多教育方面读物上都说:不当班主任成不了一个真正的教师。
1、感受
我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的教育工作刚刚开始,我对教育的爱也刚刚开始,这一切对我来讲都刚刚好,我要感谢领导对我的栽培和信任。班主任是辛苦的也是甜蜜的,班主任是高大的也是天真的,班主任是“男神”也可能是“小鲜肉”。班主任是什么我还在体会,总之,我爱上了这个名字和他的职责,班主任工作就像是一场恋爱,班级就是自己的“太阳”,班级就是自己的作品。毕业班尤其如此,当即将失去的时候,我才发现,这场爱情,我已陷得太深。
二、做法
1、学习
尽管曾经有很多想法,但由于对班主任工作的不够了解,再加上中途接的毕业班,让我真正的感受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塑造灵魂易,改造灵魂难。所以我只能向有经验的老班主任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名师学习,更要向学生学习,学习是我生活的主题,也是实际工作的第一要义。学习让我成长,那些理论和前辈的经验深深的渗入我的骨髓。全体任课老师和细心年级组长对我的帮助和关怀下
完成了一学期的工作,他们给我的不光是工作上的帮助,而是毫无保留的给我实战中很有效的宝贵经验。
2、重视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八大以来,教育部一再重申我们的教育目标:立德树人。我也觉得一个学生思想过硬那么一切都会好起来,品德好是学习好的前提。九年就虽然学习任务繁重,但是我充分利用每一节班会课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尤其是刚刚升入九年级的时候,实现形成班集体的凝聚力,实现八年级活跃阶段到九年级紧张学习状态的自然过渡,使学生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意识到尊重老师和老师配合的重要性。
尤其在师生关系上,通过创设情境告诉孩子们师生关系是学习的保障,要充分的尊重任课老师,对每一位老师一视同仁,在这个问题上我摆明态度,一旦学生与老师发生冲突,在我的观念里老师没有错,因为老师与同学们交流,一切都是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最多是方法不适合,永远不会有错误,坚决杜绝师生之间冲突的发生。
3、重视班级的文化建设
九年级学生心智处于半成熟,思想半自立的状态,繁重的学习压力偶尔会让他们厌烦所以他们需要鼓励,也渴望与老师们交流,而班主任是这个班级的灵魂,所以我注重班级的文化建设,开学之初我给班级的学生写过两封信,事实证明它发挥了作用,我趁热打铁,让学生树立自己的人生理想,增加学习动力;让他们选择自己的座右铭,给自己大气;收集有关静的名言警句让学生感受到静是一种境界,并
结合学习;在班级张贴我的书法作品,警示学生;给他们讲故事;组织学生演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整体和个别相结合,除了整体教育,对于个别有问题的学生我也单独做工作,从中发现学生的内心世界是很丰富和细腻的,同时也是正直乐观的,我不应该小看他们,当然也不能把他们当成成年人,他们都是好孩纸。
4、要爱学生,要管理学生
管理,是严肃的爱。学生的学习和思维还有心智方面都在不断的成长和发育,而发育的的程度也是良莠不齐。考虑到学生性格和思想观念的差异,要做到因材施教。有的学生适合鼓励试的赏识教育,有的学生适合严格要求式的惩罚教育。按照苏霍姆林斯基的建议,这一切都应该处于保密状态,它才是更有效的。管理也要让学生感受到被关怀,让学生有归属感。所以实际工作要恩威并施,树立威严,也要给学生说话的空间,更要让他们学会接受爱和爱别人。
一学期的奋斗历程结束了,结束就意味着开始,有开心、有磨练;对自己有肯定,也有否定,这些都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与学生在人生的道路上完善了自己。今天我站在原地回望、盘点,都不是为了停留,而是为了更好地出发。下一个阶段我会继续“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2017年12月23日星期六
刘万斌
第五篇:刘传斌读后感
赢在执行读后感
读完《赢在执行》这本书后,我在思考这本书给我思想意思带来的改变。任何一个公司往往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制定一个个宏伟的计划,但并不是每个计划都能得到想要的结果。排除计划本身的问题,为什么好的计划没有得到应得的结果。问题的原因集中到一点:执行力不足!从我来嘉丰这两年多,公司的产量在逐年增长,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各样的问题。常常是老问题没有解决新问题又出来了。自从看了余世维教授《赢在执行《员工版》》这本书,才眼前一亮,企业产业规模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关键也在执行力问题。计划可以复制,差别却在于执行。没有执行力的企业,就没有竞争力。执行力好坏不仅是企业成功的法宝,也是企业核心能力提升的关键。大连周围的搅拌站有一百多家,一、执行力是一种工作态度
说起来执行力也不是什么新东西,就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态度,是全体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认真的工作状态,是贯穿工作全工程的对待本职工作的理念和奉献精神。值得注意的事,很多人对中国人的评价是非常聪明,但很少有人说我们的工作态度好,有一个例子很说明问题,德
“还可以”、“说得过去”、“马马虎虎”国人在工作中,认为讲“差不多”、是让人感到羞耻的语言,而我们却常挂在嘴边也不以为然,中国是大国,和德国、日本、韩国等相比,恐怕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作态度,也
就是说我们的执行力与他们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更让人担心的还有我们在层层解码过程中的衰减和走样问题,一方面是对执行力的偏差不以为然,另一方面思想观念上不追求完美,监督过程不力,碍于人情关系,大家“和睦”相处,有标准公文写作,有要求,也被“论的过去”抹平了,这是我们各项工作获得成功的一个致命的障碍,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弱点。
回顾我校办学的发展,党委洞察力敏锐,及时把握了办学方向,及时召开多次全员大讨论,制定了一系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更新观念为先导,确立了先进的办学理念,正确的培养目标,办学定位。这些成绩现在回想起来,就在于工作态度的认真,执行力的提升。目前我校办学还存在许多问题,面临更严峻的挑战,还列为“小学校”,处于不进则退,不发展则亡的境地,必须发扬迎评精神,保持和提升执
行力,转变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工作理念,把我愿做精、做强、做大。
全体党员,每一个教职工都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态度,要与发达国家比较,要有危机感。我们不是没有执行能力,而是没有很好的开发出来。余世维教授讲到,“神州五号”这么难的工程都办成了,表现了我们很强的执行力,但同时企业生产的“电池”、“螺丝钉”就那么粗糙质量差,这就是执行力的差别。“神州五号”世界瞩目,中央领导亲自干预,是一项政治任务,所有工作环节都认真,一丝不苟,工作态度
超乎一般的好,所以成功,而“电池、螺丝钉”的生产没有这样的轰动效应,工作态度不好时生产质量就下来了。不可能每一种产品都兴师动众,领导干预,政治任务,关键还是提升执行力,养成好的工作态度,什么都怕“认真”二字。
成功的企业家都看重执行力,说法各异,主旨相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联想创始人说:“所谓执行力,就是把合适的人放到恰当的岗位上。”用人是根本。美国通用公司原总裁说:“通用最恨官僚主义。我们拒绝把资源浪费在行政体系上。”这是当今世界的通病。戴尔电脑老总说:“执行力就是员工在每一个阶段都一丝不苟。”我们的工作人员如果到外企则有可能逼之这种“一丝不苟”,否则,做得很不够,特别是在每一个环节都“一丝不苟”,否则,做得很不够,特别是在每一个环节都“一丝不苟”太难做到。
二、执行力是学校竞争力的核心
执行力是目标和结果之间“缺失的一环”,没有执行力就形不成竞争力,职高办学竞争激烈,一方面是以教学质量为重点的综合办学条件。二是学校的特色,我们打造的特色包括专业特色加品牌特色,使学生既有专业技术能力,又具备现代人必需的五种优秀品格。这些我们既不保密,大家可以共享,经验可以交流,但照搬史学不到什么的,打
造特色,提升办学水平,提高竞争力的核心在于执行力,在于把没想通过每一个环节“一丝不苟”,不走样,不变形的落实贯彻、创造性地执行,所以执行是学校竞争力的核心。
三、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赢得成功
执行力强表现在层层解码准确无误,没有衰减,层层执行不折不扣,分工具体,落实到位,检查到位,严格标准。
执行力不强的表现有以下八个方面:
1.管理者没有常抓不懈。
2.出台各种制度、计划、方案时不严谨,或本身存在不合理,缺少针对性、可行性。
3.执行过程过于繁琐。
4.不善于解码、分工和及时回报、汇总。各层不善于思考,责任不明确甚至不理解,缺少具体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5.对执行的偏差没有感觉,也不觉得重要,个性上不追求完美的成功。在界定的职责范围内,不能尽职尽责的处理问题,对“标准”的要求不能也不想坚持。
6.只重视业务上的培训,忘了理念上的更新和改造。人的思想与心态,没有进入主动性、创造性地研究性工作状态。
7.缺少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没人监督,也没有监督办法,自我监督的意识,养成了推委的习惯,有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责任。8.缺少自己特色的校园文化,没有形成良好的学风、考风、教风和校风。
一般的执行力问题,都可在以上八个方面找到原因。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有问题并不可怕,要及时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扎扎实实地进行整改,才能使办学能力不断提升。如果执行力总是处于较低水平,执行过程总是会打折扣,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负面影响是灾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