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彝良县国土局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成效显著

彝良县国土局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成效显著



第一篇:彝良县国土局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成效显著

彝良县国土资源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成效显著

截止2011年11月25日,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完成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1557宗,审批面积225.51*666.67平方米;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不含招拍挂供地)1260宗,审批面积153.36*666.67平方米”,”审批用地宗数和面积均是2010年度数据的 3倍多”,这是彝良县2011年11月28日的工作统计数据,这是一组令人欣慰的数据,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好评甚至是赞赏的数据.据悉,以上数据包括了洛旺、牛街、小草坝、龙安、洛泽河、树林等六个特色集镇建设和龙安乡木坪、奎香乡后山两个民族风情园建设涉及风貌改造用地,也包括昭彝二级路、彝岔二级路、杮凤二级路等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地。

自年初以来,彝良县国土资源局不断加强用地审批工作的管理,一是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对外公开审批事项;二是加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三是培养和增强工作人员服务观念,主动上门服务;四是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从严打击违法占地行为.通过”疏堵结合”的措施,全县2011年度土地违法案件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土地利用秩序正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第二篇: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定稿)

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项目用地审批(略)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④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⑤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⑦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⑧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⑨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⑩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或由用地业主购买地票;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2.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⑤选址意见书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今年17万元/亩),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3.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② 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 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⑤ 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⑥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⑦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⑧ 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费用,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及自来水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批复1份;

③选址意见书1份;

④用地红线图1份;

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⑥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①按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②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报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

关于生态移民用地问题:

(1)审批方式

拆旧区被拆除房屋的农户凭拆除协议和土地复垦支付补偿凭证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分户报批。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用地来源必须按照黔府办发〔2010〕306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建新区土地按政策标准给农民予以补偿后并签订相关协议。

③审批标准:按(2010)306号文件规定标准审批(不能参照现行农村宅基地标准),禁止以所谓的开发商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事所谓的生态移民项目。集镇开发项目不能按生态移民用地方式报批。

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①本人申请1份;

②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③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④集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各种要件凡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必须验原件,同时,在上交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和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地灾搬迁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的,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2、D级危房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面积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 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位置必须是原宅基地,申请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

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所需审批资料:

①用地单位(个人)申请2份;

②用地来源证明1份;

③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④通过评审和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2份;

⑤畜禽养殖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1份;

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份;

⑦涉及规划区内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4.收费项目及标准:生产设施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复垦费,附属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的范围: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2.所需审批资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2份;

②选址意见书1份;

③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⑤评审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审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临时用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的2%(每年),土地复垦费8元/m2。

第三篇:用地审批提供(国土局

用地审批需提供的要件(国土局)

一、土地招标拍挂竟买者需提供的要件

1、竟买者申请书;

2、竟买者营业执照;

3、竟买者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如委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时限:至公告之日起30天)

二、工业项目建设预审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局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5、市国土局出具的蛟河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扫描图);

6、附有建设局规划部门图件审核专用章的平面布置图。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要件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蛟河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发的《项目备案意见书》(立项批复);

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

5、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使用土地批复或土地使用证);

6、相关用地协议书;

7、土地评估报告(规划用地除外);

8、公章及法人章。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要件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蛟河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发的《项目备案确认书》(立项批复);

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使用土地批复或土地使用证);

6、相关用地协议书;

7、联营建设协议书;(联建方式用地);

8、市政府联营建设批复文件(联建方式用地);

9、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联建方式用地);

10、法人、个人身份证明;

11、公章、法人章或个人名章。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五、办理土地登记需要提交的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土地权属证明;

5、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6、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

1、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2、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四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依据及示范文本:《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1]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68号。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0、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2、补充耕地位置图

13、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4、电子文档

(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

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

12、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5、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

16、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8、补充耕地位置图

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1、电子文档

(三)先行用地报批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属省级项目须说明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2、先行用地申报表

3、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明细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报告

8、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9、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10、动工前兑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承诺

11、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市政府批准村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1、补充耕地位置图

12、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分幅图)

13、电子文档

三、审查(批)程序:

1、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2、建设用地审批科初审

3、相关科室专项审查

4、局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

5、市政府审查、审签(批)、上报

四、审查上报(批)时限:14个工作日

万标准1

第五篇: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