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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的实习报告

王丹的实习报告



第一篇:王丹的实习报告

实习总结报告

内容提要:

时间过得很快,转瞬即逝,不知不觉我又大了一岁,今年20岁,中专生,就读于常州市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007届生,两年就读于校,一年实习,现在步入实习阶段,实习单位——凌云景观设计事务所,所接触的是园林景观设计。由于在学校不是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所以对于我来说,很吃力,什么都是从头开始,所以在学习的最初,我很伤感,很迷茫,虽说在这样的状态下,不会有太大的进步,但是在公司里的前辈——景观设计兼工程师(我师傅)——李工,预决算工程师(大师伯)——李工,景观设计师——温工,景观设计师——张工,平面设计师——徐工,平面设计师——马工,他们的帮助下,我有了明显的提高,每天都有新的进步,在原始的忐忑不安中开始驶向正轨。看着每天进步的自己,会有一种甜蜜的感觉,不管有没有成功和得到认可,至少我付出过,别人信任过我,这种感觉很甜很蜜。可是当我还在为自己小小的进步开心的同时,时间冷不丁的给我一击,原来一年就这么一晃过去了,而我还在原地踏步,这是我感到无力的一件事情,但是曾经有人告诉过我,既然做了就不要后悔,同样我现在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迷茫而后悔,要向前看,不管你的进步大还是小。要刻准备着进步,不畏惧自己。

关键词:

实习困惑幻想梦想充实生活

引言: 带着紧张和开心的心情面对刚刚开始的实习,心里默默的想着,我可以运用我所学的知识为我所向往的工作尽自己的微薄之力,然后得到别人的表扬„„可是我没想到我的知识面是那么的狭隘,动手能力是如此之差,口头表述能力也让他人大失所望,这时我才知道自己是多么的渺小,自己是多么的需要补充。以前在学校里的的证书,文凭都是摆设,能力才是真的,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现实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我想得到的东西和价值观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习,是给刚出校门的学生很好的一段自己与“社会大学”的磨合期,很感谢学校给我们提供一个磨合的平台——实习一年,这近一年里我的思想和心态,对待事物的价值观都有一定提高,为我自己存储了一点精神粮食。

第一篇实习的实况

2009年6月份完就结束了两年在校学习的所有事情,大家都在各自的与自

己的好朋友,老师告别,踏上回家的旅途,其实我知道在那一刻,大家心里都有一种很落寞的感觉,相处了两年了,毕竟有留念,但是我更知道我们该步入这一刻,这是时间的周期,这是你长大成人的事实,我们要学会面对。记得还在校的时候,问过同宿舍的舍友,将来干什么,她们有的说:开服装店,有的说:到某某厂里工作,赚钱先养活自己然后再有一番作为,那时的我们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有点对它的恐惧,也有点对它的期待,就这样我们安静的离开,离开了一个团体——40705 电脑艺术设计班。七月初,在家呆了几天,感觉人生太无意义了,每天在老妈的反驳下上网,一上就上一个大半天,然后吃饭,睡觉,也不多看书,每天在QQ上哇哇叫,这个不好,那个不行,其实这只是自己不肯面对和接受,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个礼拜。由于在QQ上了解到自己的同学都找了份简单的工作开始工作了,而我还在家中,于是在这一礼拜内心的煎熬中,我动了自己出去找工作的念头,当时对自己说,哪怕是超市,或者做促销,或者服务员,只要有事情做就行了。但是不如人意,要么离家很远,要么不包吃,不包住,了解情况的我很伤心。

“父母总是为儿女有操不完的心”这句话谁说得呢,不清楚。但是我知道这句话在我身上十分的适用。妈妈知道了这件事情,她不想我不开心,与爸爸商量了我的事情,爸爸也是一筹莫展,因为父母都是农民,我又不是很努力,哪来的出路呢?但是我很肯定的告诉自己,不靠父母,我也能有工作,但是后来,事实呢,不是的,我还是在父母的安排下进入了很有实力的公司——凌云景观设计事务所,开始了的实习生活,内心是有点恐惧,又有点开心,又有点不自在,心里的滋味是五花八门。

第二篇实习中的困惑

由于我没有学习过园林景观设计,所以我上手和做一些基础的东西都比较的慢。在最初开始学习,自己都不知道该干什么,看着公司的前辈张工熟练的操作着键盘,看得我真是目瞪口呆的,太利害了,我太佩服了,等我回过神来,我才发现那个软件我根本不认识,不知道,对于它我是一无所知,后来在张工的提醒下,才知道这是园林上的绘图软件——CAD,他提醒我,如果不会用,桌子上有书,可以自

己先预习一下,不懂的在问,在朦朦胧胧中,我开始啃起了书本上的知识,开始了我一天的功课,每天每天这样的坚持,我开始会慢慢的使用上面的键了,后来会慢慢的描图了。这时的我开始急功近利了,我想做图了,出现了很多不好的情绪和心态,结果我开始抱怨和埋怨自己了,没有上进心和没有自信了,每每看到张工他在很认真的工作我便开始羡慕,于是也开始埋怨自己,越是这样我越是没有信心做下去,所以我自身出了很多的矛盾,但是好在父母的开导和前辈的指导下,我开始慢慢消除这些消极的心理,开始懂得凡是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来,切不可急功近利。

第三篇我的幻想

从我开始会绘图开始,我就幻想着我有一天我能自己独立完成平面、效果制作,然后在朝着设计这方面发展,最终我也能有自己固定的客源,但是我知道说则容易,实则难,但是有这个憧憬也不错,毕竟我朝着这方面想过……前方的路等着我去把它踏平……

第四篇我的梦想

每个人都有梦,也许大家都会认为我会选择学好园林设计做好这份工作,但是我最最想做得事情只有两件——跳舞和做树公销。从我小时候开始我就特别的喜欢在舞台上跳着我喜欢的舞蹈,也可以这么说,我的脑袋不发达,也不花功夫去用心的做费脑筋的事情,所以舞蹈我很喜欢,再者说我的体型绝对适合跳舞,如果我有钱了,够自己花和父母那里用的,我便存起来,我要报名学舞蹈,做我最最想做的事情。做树公销,也许大家都会诧异,我怎么会要做这个,这个与我的生活环境有很大的联系,从我有记忆开始,我家就不怎么种稻了,改种树了,每年我家的树很难推销得出去,爸爸妈妈老是为这个犯愁……我也见过树公销来收过树,的确这种工作我最喜欢了,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家里的树推销的出去,二是自己也能有饭吃,但是我知道,要做这一行,不是很简单,是要有能力的,我希望我有一天我能做到,让父母开心,不再愁上眉,而是喜上眉梢。

第五篇实习的充实

刚刚才实习了两三天的我,内心十分的高傲,认为自己是什么都会

做得,怎么没人安排我做点事情呢?心里也十分的郁闷,就开始抱怨的情绪,以及渴望……又过了几天,我师傅拿来了一张图纸要我扫描和放样,拿到图纸的我看了一眼,这是什么啊,线条和数字一大堆的,怎么放,放出什么的样子呢,心里满是疑惑,更有让人跌破眼镜的是,连扫描仪我都不会使用,真是弄得我手心和心里直冒冷汗,又怕被别人笑话,又担心自己完不成这样的任务,不过这些担心明显是多余的。我师傅把这张图纸放入扫描仪,然后打开PHOTOSHOP软件,细心的告诉我点击文件——输入——CANON(扫描仪设备),然后详细的介绍了遍扫描仪上的上的用键,然后把一张图由扫描仪输入到PHOTOSHOP里,变成了图片,当时心里一开心原来这么简单,会了,心里默默的念叨着;可是,我又想这怎么放样啊,CAD与PHOTOSHOP的使用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心里满是疑惑,接下来,我师傅告诉我在PS里把图扫描出来后还要看图片扫描的如何,如果不行要从扫描,如果有点小的误差可是做适当的调整,适当的调整,怎么调整,我又开始在心里泛起了嘀咕,接下来师傅一步步的告诉我,教我,结果调整完毕,要开始放样了,师傅打开CAD一步步的告诉我如何如何,也教我如何使用快捷的方法放样,比例,尺寸,旋转,新建图层,移动,当然后来慢慢的开始了练习,结果这样一放我就放了好几天,因为有不懂的地方也没问,有不会使用的建也在胡乱的捣腾着,弄得我真是郁闷,我才知道,实际上做这么简单的放样,对于我来说还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心里不由的开始有点担心。不过我很开心我知道,扫描仪是怎么使用了,也许在别人眼里微不足道,但是对于我来说,我很开心,因为我毕竟开始自己动手操作了。

实际上在这实习的一年里我抱怨过,我失望过,我迷失过,我失去过自

信,也想放弃过,所有的消极状态我都有过,甚至父母,朋友都是我伤害的对象,现在回想起来真是对不起朋友,对不起自己的父母,也对不起教我的前辈和师傅,更对不起我自己,太轻率了,太随便了。在这一年里在周围朋友,前辈,父母的帮助下,我认识到我自己的缺点,和自己各个方面的缺陷:盲目的自信,自私,自大,光说不做,懦弱,不敢面对现实,易发怒,冷漠,纸上谈兵,悲观,个人非常的情绪化,自理能力不是很强,很依赖于他人,可以这样说,基本上在只有在父母的臂膀下过活的人,家务事我也不是很擅长的,总得来说知道自己是个有着怎样瑕疵的人了,但是面对这些缺点,我不会再对自己说无能为力,我相信我会好好的去改正,把缺点变优点,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相信我会做到。

第六篇生活

在这离家不远的实习单位实习近平一年了,虽说自己的进步不大,但是对生活的感悟还是良多的,在我来的这一年里,有两个前辈结婚了,年纪都接近28-30岁之间,很羡慕他们,有情人终成眷属。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要想要优质的生活,是必须要学会付出的,付出与收获是成正比的,不是整天的浪费时间,而是争做时间的主人……

很快得时间实习时间就要结束了,要回校了,又可以看到我们的团队40705班了,期待中……这次的实习告诉了我很多,教会了我很多,我很感谢他们,谢谢。

我的未来我做主,我希望我一直做一个有信心,有目标,有动力,有上进心,有素质,有教养的好女孩子。客观的面对现实,不逃避,不畏缩,乐观向上,加油,王丹!

同样的,我们的团体——40705的同胞们加油!!

第二篇:生产实习报告-路由器(王小丹)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

生产实习报告

成绩:姓名:班级:实习地点:实习日期:

实习目的:

1.初步了解3G技术

2.初步了解路由器的工作原理及应用

3.初步了解交换机的原理及应用 实习意义:

实习的三大主要内容里面我认为路由技术最重要。路由器在生活中的应用已经非常常见了,因此对于路由器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路由学习好了无论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对于我们的事业都会有良好的帮助。实习内容:

一、路由的定义

所谓路由就是指通过相互连接的网络把信息从源地点移动到目标地点的活动。一般来说,在路由过程中,信息至少会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节点。早在40多年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对路由技术的讨论,但是直到80年代路由技术才逐渐进入商业化的应用。路由技术之所以在问世之初没有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80年代之前的网络结构都非常简单,路由技术没有用武之地。直到最近十几年,大规模的互联网络才逐渐流行起来,为路由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平台。

路由器是用于连接不同网络的专用计算机设备,在不同网络间转发数据单元,是互连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我们这样来打个比喻:如果把 Internet 的传输线路看作一条信息公路的话,组成 Internet 的各个网络相当于分布于公路上各个信息城市,它们之间传输的信息(数据)相当于公路上的车辆,而路由器就是进出这些城市的大门和公路上的驿站,它负责在公路上为车辆指引道路和在城市边缘安排车辆进出。因此,作为不同网络之间互相连接的枢纽,路由器系统构成了基于 TCP/IP 的国际互连网络 Internet 的主体脉络,是Internet 的骨架。在园区网、地区网、乃至整个 Internet 研究领域中,路由器技术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发展历程和方向,成为整个 Internet 研究的一个缩影。由于未来的宽带IP网络仍然使用IP协议来进行路由(或基于该路由技术的某些改进),路由器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路由器之所以在互连网络中处于关键地位,是因为它处于网络层,一方面它屏蔽了下层网络的技术细节,能够跨越不同的物理网络类型(DDN、FDDI、以太网等等),使各类网络都统一为IP,这种一致性使全球范围用户之间的通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逻辑上将整个互连网络分割成逻辑上独立的网络单位,使网络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同时路由器还负责对IP包进行灵活的路由选择,把数据逐段向目的地转发,使全球范围用户之间的通信成为现实。

二、路由器的作用

路由器的核心作用是实现网络互连,在不同网络之间转发数据单元。为实现在不同网络间转发数据单元的功能,路由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路由器上多个三层接口要连接不

同的网络上,每个三层接口连接到一个逻辑网段。这里面所说的三层接口可以是物理接口,也可以是各种逻辑接口或子接口。在实际组网中确实存在只有一个接口的情况,这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单臂路由,单臂路由应用很少。其次,路由器协议至少向上实现到网络层,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根据目的网络地址进行数据转发,所以协议至少向上实现到网络层。再次,路由器必须具有存储、转发、寻径功能。

对于不同规模的网络,路由器作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骨干网上,路由器的主要作用是路由选择。骨干网上的路由器,必须知道到达所有下层网络的路径。这需要维护庞大的路由表,并对连接状态的变化作出尽可能迅速的反应。路由器的故障将会导致严重的信息传输问题。

在地区网中,路由器的主要作用是网络连接和路由选择,即连接下层各个基层网络单位---园区网,同时,负责下层网络之间的数据转发。

在园区网内部,路由器的主要作用是分隔子网。早期的互连网基层单位是局域网,其中所有主机处于同一个逻辑网络中。随着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局域网演变成以高速骨干和路由器连接的多个子网所组成的园区网。在其中,各个子网在逻辑上独立,而路由器就是唯一能够分隔它们的设备,它负责子网间的报文转发和广播隔离,在边界上的路由器则负责与上层网络的连接。

三、路由表

路由器的一个作用就是为经过路由器的每个数据帧寻找一条最佳传输路径,并将该数据有效地传送到目的站点。选择通畅快捷的近路,能大大提高通信速度,减轻网络系统通信负荷,节约网络系统资源,提高网络系统畅通率,从而让网络系统发挥出更大的效益来。由此可见,选择最佳路径的策略即路由算法是路由器的关键所在。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在路由器中保存着各种传输路径的相关数据——路由表(Routing Table),供路由选择时使用。常情况下,路由器根据接收到的IP数据包的目的网段地址查找路由表决定转发路径。路由表中需要保存着子网的标志信息、网上路由器的个数和要到达此目的网段需要将IP数据包转发至哪一个下一跳相邻设备地址等内容,以供路由器查询使用。路由表被存放在路由器的RAM上,这意味着路由器如果要维护的路由信息较多时,必须有足够的RAM,而且一旦路由器重新启动,那么原来的路由信息都会消失。

路由表可以是由系统管理员固定设置好的(静态路由表),也可以是根据网络系统的运行情况而自动调整的路由表(动态路由表),它是根据路由选择协议提供的功能,自动学习和记忆网络运行情况,在需要时自动计算数据传输的最佳路径。路由器的另一个作用是连通不同的网络。一般说来,异种网络互联与多个子网互联都应采用路由器来完成。

四、路由器MAC地址的研究

MAC地址是网卡的物理地址。每块网卡都有一个唯一的MAC地址。虽然此地址没法改变,但是可以通过软件的方法欺骗系统。克隆就是再生成一个一模一样的,主要的用途是为了共享上网。有的运营商禁止使用路由,只让一台机器上网吗。克隆之后路由器各个口的地址一样,它就会当作只有一台机器了。解决宽带客户端限制路由器共享上网的方法-mac地址克隆

方法一:

先确定申请上网的电脑单机状态下已经能够上网。就说明该电脑网卡的MAC地址是合法的MAC地址。

进入系统的MSDOS方式,发布ipconfig/all命令,就可以查找到该电脑网卡的MAC地址。例如:00-50-8D-D1-71-A7。

在查找合法的MAC地址

将外来的引线从单机电脑的网卡上拔下,插入宽带路由器的WAN端口;将多台客户机的网卡

与宽带路由器的LAN端口相连。

打开宽带路由器的的电源。在连接宽带路由器的任何一台客户机上启动IE浏览器。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这台宽带路由器IP的地址http://192.168.1.1。

进入路由器的Web设置页面。

单击配置页面左窗口中“网络参数”按钮,选择其中的“MAC地址克隆”按钮。出现“MAC地址克隆”的窗口。

在“当前管理PC的MAC地址”的窗口中填入上面找到的“合法的MAC地址”:

00-50-8D-D1-71-A7。

再单击“MAC地址克隆”按钮,这个MAC地址就会填入“MAC地址”的窗口中。最后,重新启动路由器使设置生效。

这样路由器就获得了一个合法的被ISP绑定了的MAC地址。就可以实现多台电脑共享上网了。注:有一些路由器的“克隆MAC地址”按钮英文为“clone mac”。

附:修改网卡的MAC地址。

经验证明,将局域网内所有电脑网卡的MAC地址进行修改也可以共享上网。

方法二:

有些宽带提供商为了限制接入用户的数量,在认证服务器上对MAC地址进行了绑定。此时,可先将被绑定MAC地址的计算机连接至路由器LAN端口(但路由器不要连接Modem或ISP提供的接线),然后,采用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将该网卡的MAC地址复制到宽带路由器的WAN端口。

方法三:

利用宽带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突破宽带提供商的地址绑定,实现多台计算机共享上网。

以TP-Link TL-R400+小型路由器为例。从被绑定MAC地址的计算机上进入路由器的Web设置页面后,在主菜单的“基本设置”下选择“初步设置”,在“广域网接口类型”栏中点击“修改”按钮,接着选择“动态IP”。

保存之后,返回“初步设置”页面,在“广域网MAC地址”栏的选项之后有一个文本框,其中的内容便是本机的MAC地址,用户可以直接在文本框中修改此MAC地址,把被绑定的网卡MAC地址填入此处。如果你不清楚网卡的MAC地址,可以选择“Clone MAC(MAC地址克隆)”按钮直接将当前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克隆到TL-R400+的广域网端口。保存后重新启动路由器就可以生效了。

注意:在“广域网接口类型”中一定要选择“动态IP”,否则不会出现修改广域网接口的MAC地址和克隆MAC地址选项。如果你使用的是其他接入方式,如静态IP、PPPoE等,则可以在以上设置完成后,再重新进入设置界面进行广域网类型的修改。收获和体会:

尽管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我感觉我学到了不少东西。之前在使用电脑、手机时有的疑问都在实习过程中得到了解决。对于我自己来说,我感觉我有了很大的提升。实习的三大内容里面我最感兴趣的是路由技术。课余时间我也对路由技术研究过,所以这次实习对我来说还是非常有用和重要的。谢谢学校和中兴的老师为我们提供的机会,以后的生活里我会更加珍惜学习的机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第三篇:王丹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本学期我担任了一年级的综合实践课的教学工作。一年级的学生初次接触到了综合实践活动这门课程,比起其他课,这门课更具实践性、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同学们对这门课投入了巨大的热情,每一次活动都非常积极踊跃。

在这一学期的教学中,我把综合实践课的教学同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让学生们多看、多听、多做,开阔了眼界,丰富了见识,品尝到了成功的喜悦与快乐……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要重视对学生的评价。

一、重视过程评价

评价时,不应该过于看重于学生所获得的知识的多少及作品的优劣,而应特别关注学生参与的态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关注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关注交流与合作,关注动手实践以及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因此要重视在过程中的评价,使评价成为学生学会实践和反思、发现自我、欣赏别人的过程。同时要强调评价的激励性,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自己的才能,努力形成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氛围。

二、以学生自我评价为主

评价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对书面材料的评价与对学生的口头报告、活动、展示的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的自评、互评相结合;小组的评价与组内个人的评价相结合等。其中以学生的自我评价为主。由于是让学生自我评价,其压力较小,学生可以充分地畅谈自己参与活动的体验、经验和教训,自由地交换意见。同时,这种集体和个人的自我评价,既锻炼了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又培养了沟通交流的能力,还可以使学生享受到健康的民主风气的熏陶和教育。

三、评价的开放性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评价也应该具有开放性,在学生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采用集体讨论和交流的形式,将个人和小组的经验及成果展示出来,并鼓励相互之间充分发表意见和评论。这样的评论不仅可以使学生吸收他人的有益经验,而且还可以促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培养学生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并发表个人见解的优良品质。

反思本学期的综合实践工作,有成功也有不足。

成功之处是:

1、激发了学生对综合实践的巨大热情。

2、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锻炼了学生的能力。

不足之处有:

1、面对这门课程,深深了解到自己知识储备的不足,以后还需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给自己不断充电。

2、对于综合实践活动,学生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好的主动学习、主动发现、主动研究的精神。

3、对于身边的资源利用的还不够,我想在以后的活动中要多带领学生走进大自然。

展望下学期的工作,我会努力工作,发扬优势,改进不足。尽我的所能把这门课教好,使学生获得发展与进步。

述职人:王丹妤

2017年12月14日

第四篇:王昕丹

王昕丹,女,1950年2月生,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年参加工作,历任——、——、手表技工学校教师,2000退休。现担任八道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曾获得元宝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元宝区优秀共产党员、丹东市优秀党员志愿者、丹东市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丹东市三八红旗手、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深深朝阳情

——记八道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退休教师王昕丹关心下一代工作事迹

在美丽的元宝山下,有一位深受青少年尊敬和爱戴的退休老教师,她就是共产党员、八道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王昕丹。

2000年,在学校从教29年的王昕丹退休后,主动到八道社区,担任了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十年来,她以共产党员的高度责任感,老教师的事业心和对孩子深深的爱,投入到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之中。

王老师刚接手辅导员工作时,对能有多少个孩子来社区参加活动的底数不清。怎么办?她从邻居家孩子入手,登门认孩子,畅谈活动设想。孩子有了兴趣,就有了联络其它小伙伴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学校放暑假了,王老师让几个“骨干”孩子带领她通知其它孩子参加活动。八道社区坐落在元宝山下,七沟八岔,他们一家一家地走,三十几个孩子走了一天半。七月的天,骄阳似火,王老师和孩子的脸被晒得通红,后背的衣服被汗水浸透了一大片,家长们很受感动,都表示,支持孩子参加社区活动。同行的孩子们也很有成就感,主动和王老师说:“王奶奶有什么事就找我们,累点没关系!”她情不自禁地把几个孩子搂在怀中,感动和信心同时在心中升腾。活动那天,一下子来了28个孩子。八道地段街巷路多,汽车流量大,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减轻家长负担,王老师与社区未成年人教育专干及几位“五老”志愿者商量定个规矩:由她们分头到各个路口接送孩子,过路时有大人前后看护,确保孩子们安全。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教育辅导活动不同于学校,对孩子约束力社区明显不如学校,孩子对校外活动的要求呈多样性,内容不好选择,同时孩子参加活动还受家长的制约,王老师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安排教育辅导活动。坚持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教育为内容,以对孩子有启迪和教育为目的,根据少年儿童年龄特点,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载体,吸引孩子参加活动兴趣和家长的支持。几年来,她创作儿歌、快板数十首,组织孩子们排练和演出。社区“七一”晚会、春节联欢会、街道大型活动演出,老年公寓慰问等都能看到孩子的表演。2005年,社区召开下岗党员座谈会,孩子们用稚嫩的童声,表演了她创作的儿歌《幸福驻我家》:“爸爸下岗啦,妈妈下岗啦,打工不容易,辛苦来养家,都是为儿女、也是为国家、我们尊敬他!在此大声说,我爱好爸爸、我爱好妈妈,爸妈多保重,别把我牵挂,全家创和谐、幸福驻我家!”看着孩子们的表演,下岗党员眼睛湿润了,有的流下了眼泪。表演结束时,在场的爸爸妈妈紧紧地把孩子抱在怀里。大家表示,“下岗不能呆在家里,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党和国家分忧,我们要出去打工,自主创业”。

王老师做思想道德教育辅导不靠说教,坚持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孩子在活动中学到知识,在活动中受到熏陶。市里举办鸭绿江旅游节,王老师组织孩子表演和进行文明礼貌教育结合起来,她创作出快板《旅游名城展新貌》:“讲文明、懂礼貌,办好佳节第一条,不说脏话不骂人,过街要走斑马道,随地吐痰要不得,各种杂物莫乱抛,爱护公物人人敬,不踏草坪摘花草;三管住、六个不,大家条条要做到”。党中央号召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她以“八荣八耻”新道德风尚为内容,编写了顺口的快板“光荣歌”让孩子传唱。党中央提出创建和谐社会号召,她把难懂难记的大道理变成顺口的段子,为孩子创作了快板《给您唱段和谐歌》。春节来了,社区开联欢会,她感觉到国家的强盛、社会和谐进步,创作了小快板《十好歌》,组织孩子参加表演,让孩子们在表演中体验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歌颂和谐社区的建设成果,歌颂社区老党员的老有所为,并以此向社区的爷爷、奶奶们拜年,乐得老人家都拍红了巴掌。孩子天性活泼,王老师策划教育活动时特别注意趣味性。北京奥运会开幕前,王老师精心设计了“大手牵小手,与奥运同行趣味运动会”,请社区老党员和孩子们同场竞技,参加“春种秋收”、“碎碎平安”、“上学路上”等五个项目比赛,运动场上一片欢声笑语。今年寒假,她又组织孩子们到市科技馆参观,让孩子通过观看和动手操作,培养孩子们对知识和学习的兴趣,也同时调动了孩子们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

为帮助孩子们树立自信,鼓励他们积极向上,王老师在与社区孩子们的相处中,特别注意发现每个孩子的闪光点,每个假期结束,她都认真地为每个孩子写鉴定。有的还亲自到学校送鉴定,孩子和家长都十分感动。

王老师做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分文不取,还经常自己掏钱开展活动。2008年暑假组织趣味运动会,她自己掏枪钱买道具和参加活动孩子的纪念品。邀请两位大学读博生与学弟学妹们座谈,她自己花钱为读博生买纪念品。2009年暑期,组织“大手牵小手、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演出,她自己花钱为参加合唱的20个孩子每人买一件体恤衫,排练期间,孩子们口渴了,她掏钱给孩子买雪糕,孩子们的车费也是她报销的。她为社区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先后花了上千元。王老师是个热心人,家庭并不富裕的她,还资助了社区里两个低保户孩子上学。

王老师有糖尿病,近两年来病情有所加重,视力下降,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也在困扰她。但是,她十年如一日,义无反顾地献身于未成年人教育事业。2009年,她又被街道党委聘任为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八道地区关心下一代工作,虽然很疲惫,每当看到孩子们一张张笑脸,听到孩子们甜甜地喊一声“王奶奶”时,她就会从心底感到幸福和快乐。王老师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赢得了八地道区广大居民的赞扬,2008年被授予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2009年荣获丹东市优秀共产党员和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0年荣获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元宝区关工委尤锡坤)

第五篇:王丹 - 副本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 王丹 ]——(2011-11-24)/ 已阅236次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王丹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实施条件。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新《婚姻法》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功能,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一致的。

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3、制裁和警示、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第29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且有主观过错

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侵权责任当中要求行为人有过失即负赔偿责任,这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不无疑问,笔者认为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得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也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条文观之,虽有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无过错方原谅对方的侵害行为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同样,并非由于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3、必须具有损害结果

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根据《解释

(一)》第28条的规定,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由于“损害”仅指由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这四种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害,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的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精神上的痛苦。

4、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让无过错配偶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财产损失、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作用,还需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从立法原义来说,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3]但四十六条以示例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瑕疵。这种将其它过错行为推归于道德调整的限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相应的支撑。比如通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的权利、义务。而它们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此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以及有其他婚外性行为的,夫妻离婚时,有过错的第三者是否应当向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离婚的,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是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广大妇女的强烈要求。她们认为第三者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或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此外,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分割夫妻财产,第三者就应当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此外,第三者是不规范的法律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要求第三者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再者,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也不是本法应当调整的内容。

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也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争议较多,难度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夫妻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因而许多内容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5]笔者认为,应内外结合解决这个问题,离婚损害的赔偿取决于过错方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这是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内在因数,其具体表现在于:

1、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等;

2、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伤害程度;

3、受害人受害后的后果。这些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内在因素。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外在因数包括:

1、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2、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3、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4、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违法行为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这四种违法行为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一方因过错严重伤害另一方并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范围过于狭窄。如一方长期吸毒、通奸、嫖娼、卖淫等,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物质和精神的损害。有学者认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通奸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宜由法律来规范;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1]笔者认为,如果一方婚姻当事人经常进行通奸行为,对另一方的精神和物质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法律不赋予受害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卖淫嫖娼等行为虽然通过刑法的制裁对其进行惩戒,但并不能使受害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物质和精神上获得应有的补偿。而且重婚同样构成犯罪,仍被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范围之内,可见这种因为已受到刑事制裁而免去其民事责任的理由是难以服人的。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取证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能够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却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的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既不

知晓又很难发现,无法取得证据。即使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了侵害,而且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从而可以得知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从社会现实生活和审判实务上讲,在绝大多数家庭,夫妻发生冲突不存在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如果严格依照法条规定则极易导致应该获得法律救济的人败诉,违背了原本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该规定,在配偶一方请求对方予以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对离婚原因的发生也有过失的,仅发生过失相抵之效力。[2]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方”,而应该依照婚姻法立法精神,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理中查明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以体现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从《解释

(一)》第29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是有过错配偶一方,而不包括第三者。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学者主张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不仅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因而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也有很多学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应是有过错方配偶一方,不应将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因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由法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情况,依法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有学者指出,应在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规定一个“下限”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有效地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笔者认为,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不尽相同,如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作统一的划定,就会造成在适用法律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作为民事诉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各异,在赔偿的数额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个案处理,而不宜一刀切。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抚慰性质的措施和手段,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中明确量化和科学计算的赔偿原则,这就需要由法官依法行使手中的司法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

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上,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诉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目的,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当然,因离婚后夫妻双方已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再次发生,笔者认为: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给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另一方提供财产担保,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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