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 情 经 过 证 明
事 情 经 过 证 明
本人,兴和四中102班学生。2012年3月30日,上午,体育课上,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几个同学在专心练习投掷实心球。无意中,马敏慧跑入了投掷区,不小心被杨小飞扔出的实心球击中腹部。我亲眼目睹马敏慧被击中以后疼得蹲在地上,并被及时送到医院。下午,杨小飞说:马敏慧做了脾摘除手术。
特此证明。
另有证明人:
时间:
第二篇:事情经过说明999
关于兰州邮政储蓄不实起诉甘肃世通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原法人贷款未还的说明
兰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人王志刚,为甘肃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我公司)法人,也是实际控制人,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分行无故将我公司原法人谢延霞起诉贵院,要求承担由(社会人士)黄昆伪造法人签名伙同金建萍(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主管),无视法人必须面签,及贷款存折必须当面发放贷款人,开户必须本人亲自开立本人等行业制度要求,违规发放及冒领贷款的事实责任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分行业务流程管理失误造成的贷款无法追回的事情经过,向贵院做以详细陈述。以便贵院能详实的了解事情的经过,做出公正的判决:
2008年12月我公司(原法人代表:谢延霞)与兰州鑫远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磊)、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设)三个公司因经营需要,想在银行贷款。通过本人介绍认识社会人士黄昆,黄自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的金建萍关系很好,经常帮别人做贷款,邮政那边的关系他来打点不用我们管,并且告诉我们邮政有种三方公司联保无抵押贷款业务,由他来衔接只要资料齐全一周内可以放款,款贷下来一个公司给2000元的关系费就行。我们三公司因经营需要,就在黄的衔接下按其从邮政银行拿到的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开始提供资料。主要准备的资料有公司的所有证照、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公司的对外业务合同等多项可证明公司正常存续经营的材料。(在我们三公司按要求将所需资料提供后,黄说需要邮政上会进行审批,在等了一周后黄说邮政忙还没上会还要等,我公司认为实际情况和黄原来承诺的有出入,觉得该款不贷可以。同时因为业务需要,开始变更法人,1
并向工商部门递交了法人变更材料,将公司原法人代表:谢延霞变更为本人,同时告知黄昆款贷不下来就算了,黄说在去做做邮政的工作争取尽快上会,在四天后告诉我们邮政的贷款审批会通过了,需要我们各公司法人同时去邮政银行签署《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我当时向黄昆提出把需要签署的协议给我们一份样本,我们先看下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否有异议的地方,黄说邮政银行不允许把合同带出来。合同上都是制式条款。只需要三个公司法人同时去邮政银行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了。(在此之前我们任何人没有见过合同,也没有任何人给我们讲过合同条款)。当时我们三公司法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签字,我告诉黄,黄说他去找金建萍协调,半天后告诉我们已经协调好可以分别到邮政银行签署相关的协议。该种贷款要求我们三个法人共同到场,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核准无误后并共同同意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后才能与我们三公司分别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然后才能放贷款。我公司原法人代表谢延霞和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设分别到邮政银行去签署协议时邮政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金建萍称为了方便我们办理贷款手续,让我公司原法人代表谢延霞和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设先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一次性把签字都签好。然后金建萍分别告诉我公司原法人谢延霞和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设,说等兰州鑫远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磊来后将上述签署的合同签署后,再将发放贷款,到时候通知我们法人过来领款。在谢延霞和吴建设签署文件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的第二天,我陪同邹磊及其父亲和黄昆一起到邮政银行签署协议,到邮政银行楼下后,黄说上去人多不方便,让我在楼下等由他带邹磊及其父亲签署协议,在上去20分钟左右,邹磊和其父亲下楼来,告诉我因认为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和前期黄说的内容不符,因此不能签署协议,款不贷了。我当即表示同意,邹磊和其父亲走后5分钟左右黄下来,告诉我因为邹磊不签署《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因此三方无法成立联保责任,所以邮政银行无法发放贷款,我明确告诉黄,款不贷了。黄说上去给金建萍说一声就走,大概有20份钟左右黄下来说给金已经说了款不贷了,说我们签署的文件过几天来领取,此后我们一直在向黄崔询退还签署文件之事,黄一直推脱说金建萍很忙很,过几天闲了就处理此事。直到2009年元月下旬,当时与我们同时办理该项贷款业务的一位朋友告诉我们说我们三家公司的贷款已经发放下来了,当时我们很纳闷,我们有一家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没有签署,仅我们两家所签署的协议怎么会生效,款是如何发放的,为什么金建萍没有给我们通知让我们来领取。因没有金的电话我联系黄昆,问贷款的资料什么时候退还,黄还以金建萍太忙推脱,我告诉黄我当天必须要拿到退还资料,黄说马上联系。后告知我第二天早上到邮政取东西,次日一早,我到邮政银行。黄还未到,我正准备上楼找金建萍询问此事,黄电话让我等会说他马上就到。黄到后还说金在开会,说下午再说。我明确告诉黄说我必须第一时间要取到所有资料,黄无法,告诉我款确实已经发放,那天他在邹磊和其父亲走后到向金要到应邹磊签署的文件他进行了冒签,金建萍在邹磊没有在场也任何委托文件的情况下认可了该签字的有效性,款也放到我们三个法人个人账户后他一起领取,(账户由他拿我们三然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金的协调下在柜台开立)并将三十万贷款以更高的利息向东部市场的个体商户进行短期拆解(其中有所知的有才子服饰的苏云管等,和兰新市场的一个电器老板),同时将该老板抵押给他的万国商厦的购房协议(黄给我们出具的证明上由提到,金建萍签字认可)出示给我看,并说这个钱由他来还,让我不要告诉我们三公司的法人,我在听完事实经过后明确告诉他,我必须第一时间告诉所有的公司。随后我电话三公司的法人及相关联系人,并明确说明此事的经过。在大家对事情沟通后我们决定先找金建萍了解此事后在进行报案,在我们找到金建萍后金建萍告诉我们邮政银行已给我们三个公司法人账户上发放贷款,然后在没有通知我们三个公司任何人的情况
下,也没有遵守邮政银行规定发放有贷款的存折时,必须由贷款公司法人亲自持身份证领取如有配偶的必须和配偶一起签字领取,双方一起到场领款的规定,将有30万贷款的三个存折全部交由黄昆全领走,但我们从未给黄昆办理过委托代理手续。我们在了解清楚事情的全部过程后,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金建萍却阻止我们报案,并承诺此款由她负责向黄昆追回,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该事情给领导(后我们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该领导叫方磊,已此事被降职调离原岗位)也汇报过。同时向我们出示了黄昆于2009年1月3日给她写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并在该承诺书上签字证明该复印件的真是有效性(已向法院提供)。在承诺书中所涉及的抵押物万国商厦的抵押合同为黄昆在高息放款时借款人抵押给他的。我们考虑到黄昆在承诺书中以明确写明该三十万贷款和我们三个法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又有金建萍的签字认可,和对我们的反复说这个事我们要报案他和相关领导都会收到单位的责任处分。我们本着与我们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暂时就没有去报案,但我们要求将我们签过字的合同退还,金说只有黄还完款才能退还,请我们能多谅解。在随后的时间里我们分别不间断的问过金建萍和黄昆的还款情况,金建萍说一直在还,并说黄先将兰州鑫远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邹磊名下的款已还清,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吴建设名下和甘肃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延霞的贷款偿还了一部分,黄也说在还,我还问黄存折在那,黄说给金建萍了由金建萍保管。直到2010年2月中旬邮政银行金建萍电话我们说黄昆联系不到看我们是否能帮着联系,我们告知也无法联系,随后邮政银行律师李济宏律师联系我们说要让我们偿还黄剩余未还款,我们明确表明该事情我们没有任何还款的责任和义务的态度后。李济宏律师短信告诉我们说要起诉我们兰州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吴建设我公司法人,并在短信里说因为我们一直在还款,所以证明款是我们借的。在我们言辞指正事实真实性后。在2010年3月28日以个人诉讼的方式将我公司法人谢延霞及海纳公司法人吴建设起诉到贵院。之后又因为发现三方联保协议的邹磊签名为冒签,为混淆合同责任关系又主动
将对吴建设的起诉撤诉,而达到脱离该纠纷的事实将甘肃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起诉审理的目的。
在城关法院在就此纠纷在2010年6月9日正式开庭后,由于我们出具了由金建萍签字证实的黄昆的的还款承诺书。法官认为事实明确,并告知邮政银行诉讼代理人,邮政银行诉讼代理人在和邮政银行沟通后当庭撤诉贵法院同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在该事情撤诉后我们认为该事情已经了结。但在2010年8月6日我们又接到城关法院的通知告诉我们邮政银行对我法人又就此事进行了诉讼。
以上是该案件的事实经过:在此我就本案提出以下几点质疑供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做以对事情的公允性的评判参考:
一、邮政银行向法院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相关所有文件中邹磊的签字是虚假的,当时我们在与邮政银行协商贷款事宜时,因邹磊不同意在该联保协议文件上签字,所以邮政银行就不同意给我们办理贷款。但是现在邮政银行向法院出具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等全套材料中却有了邹磊的签名,该签名明显是有人故意冒签,而在我们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条款上是以三方共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才成立合法有效的。由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里的邹磊签名系黄昆冒签,因此邮政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我们签署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我们不应承担协议所约定的责权义务。
二、因为该贷款发放在个人存折帐户,存折没有给到贷款人的手里应视为借贷双方未最终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因此该协议应视为未履行完毕协议,即无效协议。而邮政银行员工金建萍无视邮政银行规定发放有贷款的存折时,必须由贷款公司法人亲自持身份证领取如有配偶的必须和配偶一起签字领取的规定,在黄昆没有我们三个公司任何公司和法人的授权情况下,将存有款项的存折全部交给黄昆,而且事前事后没有对我们任何公司进行告知。而邮政银行在起诉书上只字不提该细节,我们认为是邮政银行有意回避该企业应管理不
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过失细节,以达到将该责任和损失推卸到我们公司法人身上的目的。试问任何人或单位在银行填写资料、协议后银行却将唯一可以取款的卡或存折在填写资料和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与不相关的第三方,能视为将卡或存折内的资金给予填写资料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吗。
三、我公司法人在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时邹磊并未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按该项业务贷款规定,就不能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而金建萍却以方便我们贷款为由,让我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协议的是否具备有效性。
四、邹磊未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去设立任何存,谁设立的,一直在谁手中。如果说谁设立了存折就一定把钱给了谁,该问题又如何解释。
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甲方借款均由连保小组的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该协议中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是三公司法人谢延霞、吴建设和邹磊三人,若按此协议条款约定应起诉我们三人共同为被告,但是邮政银行为什么不起诉邹磊,而只起诉甘肃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延霞和兰州海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设两人?此行为纯属是故意回避此案中的邹磊冒签和企业管理失误事实。
六、我们无论在和邮政银行的律师还是业务主管人在就此事的沟通上,还是在邮政银行的起诉书里都一直在强调把款放到了我们名下的的存折上,而且有还款事实。但通过金建平给黄昆于2009年1月22日写的还邹磊名下10万元贷款的收条,和由金建萍签字认定的黄昆的承诺书都足以证明,款是黄昆拿的,还也是黄昆还的。如果是我们拿钱黄昆有什么理由去还款
特别说明
1、在我们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邮
政储蓄银行在邹磊签字一事的说明上,提供了伪证,当庭说邹是当着金建萍的面签署文件的,但又说当时的监控丢失了无法调取。
2、我们在调查事情的经过时在侧面了解到在此事发生后,由于我们同时举报了金融办及相关媒体,邮政银行调集大量员工连夜加班,进行抽换单据,改换单据日期,补打身份核查等一系列造价行为,将我们的相关单据及其他类似的不合规贷款的手续进行合规造假,以应付检查。(目前此事我们已正式投诉邮政银行总行)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法律责任。在此也恳请法院注重事实,主持公道公正判决。
证明公司:
甘肃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
法人代表:
指定代理人:
第三篇:民警被打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200X年X月X日上午月9时,我正在派出所办公室处理公务,当时派出所有因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的案件一起,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的值班室,由协警人员XX在登记案件。在登记录入过程中,我听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家属(男,年龄约30多岁,身高1.80米左右)来到值班室,我就听见有人被打的声音,接着我就跑了过去查看,见协警XX和XX正在控制一名男子,该男子不停地反抗,我上前一起要将其铐住,遭到此人激烈的反抗,其妻(即殴打他人的当事人)上前往开拉,抓伤XX并动手对着XX的脸上打了两拳,随后我们将其制止,并将二人控制。事后我了解到,是该男子在派出所值班室将案件当事人XX踢了一脚,至其嘴上受伤。自己的手上被抓伤四处。
XX治安派出所民警:
第四篇:高程案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我在武昌复兴路开小餐馆与杜谦于1998年相识,于1999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9月1日生育儿子杜高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婆婆认为我文化程度低,长期歧视,使得婚姻关系不和谐,于2000年开始便分居,我多次找他办理离婚手续,他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离,于是我独自到武汉重新开起小餐馆,直到2005年基本没有来往,2005年后我独自在纸坊购得一处住房自住,想到多年未能离婚且杜谦从事的装修行业,当时房子也正需要装修,考虑到孩子的原因,我希望能重归于好,于是我国庆节期间将他找了回来和我弟弟、姐夫一起将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的材料费用全部是我出的,未支付装修工钱,他回来后包括身上的衣服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我为他支付,由于这期间我们发生了一些矛盾,他决意要在离开,在挽留无望的情况下我提出趁此机会将离婚手续办了,他开始不同意,后来开出离婚条件,要我支付给他50000元钱,他才同意离婚,当时我手头只有46000元钱,当时我正在孕期,我于2005年底将钱全部给了他,他给我打了一张便条,拿到钱后又跑到西安,依然不和我办离婚手续。2006春天他主动和我联系要求和我和好,并答应将那笔款项退还给我,我当时小产未满月,就和他一起回到他老家,他妈妈当时并没有还款的意愿,声言还是希望我们一起生活,并劝我将纸坊的房子卖掉,免去我贷款的压力,还可以有一笔钱回家好好过日子,我给杜谦的46000元钱就算媳妇拿出来改造房子,在当地显得很
荣耀,当时我没有理会,觉得非常气愤,决定第二天离开回武汉,杜谦在送我上车时对我说男人需要事业,言外之意就是不可能再要我,结果离婚手续依然没有办成,钱也没有要回来,他反而扬长而去,到西安工作,后来一直无法联系到他,我多次给他家里打电话要求办理离婚手续,他们一直拖着不理,直到2008年9月我为儿子买了一份保险作为他10十岁(虚岁)生日礼物,并送到杜谦家,这才发现他家的房子已经改造了,并且家里多出一个小女孩,我这才明白他已经又找了女人,并且准备结婚,此时他才同意与我离婚,于是我们于当年12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经过民事调解,儿子杜高峰由杜谦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我只带自己的衣服和化妆品净身出户,纸坊的房子全部由我自己花钱购买,仍在还贷中,他家就以我给的46000元钱作为条件不予归还,放弃对纸坊房产的交割。离婚协议一生效杜谦便于当年年底就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之后我们便没有任何纠葛。直到2011年元旦,杜谦的妈妈到武汉动手术,作为曾经是一家人,我将她送到医院,并为她支付住院费用2000元,他妈妈同时也借这个机会来劝和,希望我们能复婚,我当时不愿意,但我妈妈希望我看在孩子的份上,且我一直没有再找男朋友,希望我还是有一个完整的家,加上杜谦已经和当时的妻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当时没有工作,到武汉来也没地方住,就直接住到我家里,加上我也经不起我妈妈的苦劝,也就默认了。于是一年多时间,他住在我家里,在武汉学驾照,学电工证,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开支都由我为他提供。在此期间他妈妈以农村夏天气温高,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我为家里买空调,我先
后买了两台空调送了过去,作为对他妈妈这么多年照看孩子的感谢,先后为他妈妈买了黄金戒指和耳环,为儿子送去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他父亲60岁生日,我还以儿媳的名义给他送了3500元的礼金。2011年后,我卖掉了经营几年的小餐馆,买了一辆出租车,直到今天。2012年3月份,我弟媳张冬梅的哥哥单位推出一批集资楼,我通过他哥哥的关系买了两套,其中一套拟租给我弟弟高立顺居住,弟媳觉得不妥,将我父母在新洲仓埠的房子低价卖掉,给了我60000元钱,将我拟租给弟弟的房子买去,以张冬梅哥哥的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并于2012年10月份杜谦和张冬梅回新洲装修房子,装修款全部由我弟弟支出,房子装修完后张冬梅就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我弟弟离婚,要求将房子判决给她,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将该房子留给两个孩子,产权暂时记在张冬梅哥哥的名下,等20年后再转交给两个孩子,在这期间我家的人不得入住,由于是单位的集资房,我们无法进行房产登记,于是弟媳的哥哥以我弟弟和弟媳闹离婚为由,将我另一套房子也收走,并按原价退还我的购房款,由于当时买的时候我们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买房时除了交房款外,我们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期间杜谦以到上海参加赴美国芝加哥外劳培训为由,曾多次要求我去办理20万透支额度的信用卡,为他透支10万元作为出国的费用,由于我还不具备办理资质,未能办下来,后又准备高息借贷为他筹集,不想2013年2月1日,退回的购房款转入我的账上,共计88000多,不久大约是2月9日,就交给杜谦,并给了他2200元现金作为路费,让他到上海参加外劳培训,在这期间他一直和我保持密切的联系,我多次提出
和他复婚,他说免得让别人觉得他是以出国为由来骗我结婚,等他出国赚钱回来帮我偿还房贷为家庭做出一定贡献后,再给我一个体面的婚礼,他也觉得有面子。直到3月8日,他的手机突然关了,再也未见开机,当时我很担心,害怕他掉入传销陷阱,3月12日,我到中国移动补回手机号码,查阅他的通话记录,希望找到关于他的线索,意外发现发竟然和我以前的弟媳张冬梅保持着密切联系,同时也发现他到上海后当天就买了返程车票回到新洲,我于是到银行查阅那笔款项的去向,发现他的消费全部发生在新洲,最大一笔达90000多,发现这笔款项是支付给了新洲区祥和集团(翰林苑),用于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房子的登记业主为张冬梅,他们是以夫妻名义购买。发现这些事情后,我非常气愤,但又找不到杜谦本人,只好找到他父母家理论,他父母不仅不主持公道,还倒打一耙说他儿子是从我这里失踪,反而找我要人,回避谈借钱的事,我气愤不过,于3月13日找几个朋友将他家家具、门窗砸烂,同时他们也报了案,后面的事情我就无从知晓,他家也再未联系过我。思前想后,我觉得这仿佛一个精心安排的骗局,一步一步将我套入其中,直到今天,这么多年来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让我的心凉透了,让我无法再忍受这种欺骗和背叛,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权利。
第五篇:保险理赔——意外伤害的事情经过
意外伤害事情经过说明
xx,男,学号xxxxxxxx,系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20xx级硕士研究生。
本人于20xx年x月xx日晚10点左右,在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xx斋,在下楼时在楼梯拐弯处与一快速跑步上楼的同学发生意外身体碰撞,因躲避不急,本人右眼眼睑处受到该同学头部猛烈撞击,当场致使眼睑破裂,引发流血,遂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进行处理,经眼科急诊诊断为眼外伤及眼睑裂伤,伤口5mm,根据医生建议,为防止伤口溃脓,需要立即进行伤口缝合并进行后续的换药、拆线等治疗,后续在门诊眼科处完成换药和拆线等治疗。在北医三院治疗过程中费用包括挂号、诊疗、医药、检查、手术、换药等费用合计:263.64元人民币。
特此说明!
说明人:xx 说明人所属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计研xx班
辅导员签名:xx 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