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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5篇范文

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5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第一,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第二,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第三,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人民法院将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将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将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2〕3号 【发布日期】2012-02-22 【生效日期】2012-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1.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要依法审判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2.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中蕴藏的金融风险,对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所提出的工作部署和政策界限,要予以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政府部门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要审慎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4.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要依法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担保纠纷,依法规范借贷和担保各方行为,避免财政金融风险传递波及。要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有必要时,可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二、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涉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各类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5.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精神,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严厉制裁地下钱庄违法行为,遏制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6.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7.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要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功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8.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高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会计机构对复杂金融产品信息的披露,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要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9.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规范金融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夯实金融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为金融企业破产立法奠定扎实的实证基础。要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根据国家关于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促进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三、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10.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事关国家利益和金融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11.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12.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妥善运用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执行方式,努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

四、依法保障金融改革,积极推进金融自主创新

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显著增多,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各类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

13.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各级人民法院要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浮动抵押、保理、“银证通”清算、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黄金期货交易委托理财、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外汇贷款利率、货币掉期合约、外汇汇率锁定合约、信用证议付、独立保函等引发的新型案件的调研,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14.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随着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领域中投入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有效提升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主开放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担保、信托、保险、证券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与协调,要通过对金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切实保护金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秩序。

15.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认识依法保护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障国家金融网络安全和金融信息安全。要依法打击攻击金融网络、盗取金融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金融电子化产品运用中引发的侵害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深化能动司法理念,全面提升金融审判水平

化解金融纠纷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不断提高金融审判水平。16.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关注金融纠纷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要通过行政审判,探索符合金融领域规律的审查标准和方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发现,及时反馈,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17.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回应金融案件审判需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要发挥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件的规范指引作用,通过多种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金融市场主体预防避免类似金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将加紧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保险法、融资租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质押式国债回购、票据贴现回购、国家资本金、银行卡、以及利息裁判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有效回应金融审判实践的需求。

18.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培育和利用专业资源,探索构建高效的专业审判模式。要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加强与专业研究机构、高校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努力打造金融专家法官队伍。要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要尝试专家陪审机制,通过聘请金融法律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充分发挥金融专业人士在专业性强、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19.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金融机构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特殊类型民商事金融案件,相关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探索集中受理、诉讼保全、集中协调、集中审理、集中判决、协调执行,以防范金融风险扩散,避免各地法院针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依法平等保护各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各类金融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金融市场风尚,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

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围之广阔,任务之艰巨,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贯彻到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万众瞩目的全国“两会”正在召开,而金融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于金融稳定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日渐升温。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主动、高效、开拓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力地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银行业改革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2003年底以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4家银行参照国内外银行重组改制的成功经验,根据“一行一策”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同时,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农业银行改革基础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改革方案设计论证工作;与此同时,督促农业银行稳步推进外部审计、清产核资工作,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等基础性改革。此外,人民银行还协调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并参与研究和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机构的改革方案。

在证券业改革方面,积极推动证券公司重组改革,2006年底,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的9家证券公司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成效。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南方证券风险处置为契机,人民银行推动有关监管部门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在保险业改革方面,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金融 1

稳定部门积极参与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同时,稳步推进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改革。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金融稳定部门积极参加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大力推动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平稳完成了银监会分设时交由人民银行负责处置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处置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对此,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有关分支行重新组建了风险处置工作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已平稳完成了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任务。其中,10家以破产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已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3家以行政清算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行政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3家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金融机构处置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妥善解决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功地化解了金融风险,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稳定。

积极配合银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部分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几年来,妥善处置了衡阳市商业银行等29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金融风险,承担部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有

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在2007年,积极配合银监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撤销了5家农村信用社;继续配合做好6家信托投资公司、8家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此外,人民银行还加大了高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力度,维护了社会和金融稳定。

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和稳定评估工作

过去几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积极推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根据现有的评估框架,借鉴目前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稳定评估方法,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中国金融稳定的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设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监测工作,2005年10月,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类型等情况,初步发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为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方法,2006年起尝试对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风险监测,并撰写了监测报告;此外,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国务院领导下,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等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方面倡导完善相应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探索功能监管等监管制度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方面资本流动和经济发展加速,另一方面加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和金融的不稳定,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金融开放、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种战略平衡,使金融的发展既要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要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摆在中国金融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

金融时报

第四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近年来,我市各级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务实奋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总体势头良好。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最后集中转移到金融领域,金融风险集聚态势不容忽视,亟需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防范和化解。

一是企业金融风险突出。从数据上看,2016年初,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77.27亿元,当年处置不良贷款92.04亿元,但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仍有68.7亿元,不良贷款前清后冒问题严重。今年一季度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为73.09亿元,不良贷款率1.97%,位列全省第二。企业逃废债务问题严重,全市企业逾期欠息1070户,余额140.64亿元,欠息14.97亿元。此外,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内外需求乏力,制造业利润增长面缩窄,导致部分地区企业担保圈风险突出。

二是影子银行体系金融风险集聚。我市近年来典当、寄售、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发展迅速,主要以“地下钱庄”形式出现,为银行融资“过桥”、工程验资、偿还债务、支持账款等提供资金,其年化利率普遍高达50%-100%。我市部分企业由于投资过多,在银行贷款无法满足其需要的情况下,也涉足影子银行融资,甚至不计成本,风险隐患极大。同时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况也在增多。这些资金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正确引导,融资链一旦断裂,势必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影子银行体系中也不乏有大量的银行贷款,也间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同时还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资产安全风险增加。一方面,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业等专门开发了多种金融产品,市有关部门联合金融机构也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性信贷产品,但由于沟通不畅导致相关政策、产品的知晓度不高。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信息不够透明,财务管理不规范,征信、工商、纳税、司法等信息未能有效整合,部分信息不够详细,大大提高了银行调查的财务、人力成本,既加大了信贷投放的难度,也加大了信贷资产的安全风险。

比如企业到银行融资,银行需要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房产、税务、工商登记、用电、用水等,由于部分信息缺乏公开透明的平台,致使银行无法掌握真实信息,影响信贷投放。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有些问题会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带来隐患,如公安的拘留、法院的起诉、冻结、工资欠薪信息等,因此有必要在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或者信息平台共享机制。要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必须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重要的位置。为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1、密切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一方面,通过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周转贷款、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稳定重点骨干企业、优质制造业企业的存量信贷,引导银行有序投放增量信贷;另一方面,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清退一批无发展前景、无救助意义、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加快制造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工商、税务、司法、宣传、经济和金融等多部门联合制裁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引导银行业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为新增贷款投放腾挪空间。

2、防患未然,建立银行业与影子银行间的防火墙。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主要依托和围绕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一旦爆发,也大多回流和沉淀在银行,因此建立银行业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非常关键。为此要坚决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我市各监管部门之间也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强化对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建立起跨市场、连续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模式,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事件扩散蔓延。

同时建议我市金融办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牵头组织权威评级机构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对贷款业务、担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并将评级结果与扶持政策、业务创新等挂钩,对不同评级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地区金融稳定。

3、联动监测,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首先,金融机构自身要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水平,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主业外投资、投资房地产、企业主有不良生活嗜好、所在行业景气度下降的企业,要通过实地走访、面谈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不能仅仅局限于分析企业报表的层面。其次,要整合劳动、公安、电力、经贸、银行等部门信息,加快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丰富数据信息,提高企业信用资源利用效率,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出各部门的协同监测、协同管控作用。

当前企业的风险主要还是资金链的风险,为此建议我市各级政府探索建立并运作企业救助专项基金,适时发挥其在银企之间的缓冲作用,提高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控制风险能力。同时,应加大对逃逸企业主的追捕及惩罚力度,探索将企业信用与企业主、企业高管的个人信用挂钩,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限制失信企业负责人随意更换企业“马甲”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五篇:江泽民: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1997-11-19)(本站推荐)

江泽民: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1997-11-19)

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泽民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系统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资源,金融在调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妨碍整个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因此,我们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金融工作,把金融改革和发展搞得更好。

通观全局,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离不开金融。我们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需要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也离不开金融。我们要从战略上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和中介服务的重要功能。在推进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加强金融工作。金融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如果不能保证存款的支付或者发生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市场出现动荡,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为此,需要整顿金融秩序,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前几年,有效治理通货膨胀是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现在,物价涨幅已大幅度下降,而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正确解决金融领域的问题,就成为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只有把金融工作做得更好,才能够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相互统一,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中央作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是审时度势、见微知著、把握大局、因势利导的重要决策。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宏观环境比较宽松。社会各个方面对加大改革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和金融领域的深层次矛盾都有迫切的愿望和要求。这些都是很有利的条件。我们必须坚定决心、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和条件,扎扎实实工作,努力如期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提出的各项重要任务。

(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和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金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明确指出,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一九八六年,他强调:“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2〕经过多年来的努力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我国的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家专业银行正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但是,总的看来,现在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人民银行居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地位〔3〕,国有银行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才能真正确立。

这次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的完善,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和制度创新。这些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在于使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职责,在于使国有商业银行健全统一法人制度,并加快商业化进程。归根到底,就是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这种改革,借鉴了国外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经验,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这次深化金融改革,也必须贯彻这一重要方针。改革现有的银行、证券管理体制,建立新的金融体系,既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运行的内在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健全国有银行、证券相对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同时,强调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广大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要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设,并要积极稳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性的金融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核心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企业和银行的关系。应该看到,现在金融风险因素加大,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干预和社会信用紊乱造成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能职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应该遵守这一法律规定。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有些地方政府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成自己的下属单位,下达筹集资金和批设金融机构的任务;要求分支行行长参加与中央银行职能职责无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分散了他们加强金融监管的精力。这种现象要坚决改变。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政企关系,应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处理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银行和企业之间是信用关系。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业必须明白这样一个起码的常识和道理: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老百姓储蓄存款,是必须还本而且是要付息的。如果认为银行是国有的,就不考虑偿还,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要坚决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任意干涉国有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现象。要在法律上明确,所有企业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总之,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的政府和银行关系、银行和企业关系。

(二)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理金融,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健全金融法制,严肃金融法纪,是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根本要求。当前,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隐患和风险因素加大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金融包括证券,监管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依规矩,难成方圆。不强化金融法治,就难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秩序。囿于局部的眼前的利益,容许甚至放纵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无异于埋下金融风险的祸根。因此,必须强化金融法治和金融监管,依法整顿和维护金融秩序,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抓紧审理一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对金融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以严肃金融法纪。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游资充斥,金融投机活动猖獗,金融危机迭出。我们既要继续积极稳步地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又必须高度警惕和十分重视防范涉外金融风险,防止国际游资、金融投机活动和利率汇率波动对我国包括证券在内的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三)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为金融良性循环创造好的经济环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是经济的综合反映。近二十年来,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但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等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没有根除;经济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顾资金可能、不计投资效益,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的现象。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严重阻碍着金融的良性循环。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逐渐向金融领域转移,是造成金融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只有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创造好的经济条件和环境。

为此,要继续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同时,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特别要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和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坚决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现象,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防止产生泡沫经济。所有这些,要靠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经济活动要为金融运行创造好的条件,金融也要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在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中,银行和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金融在加快自身改革、实现集约经营的同时,要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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