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餐厅处罚条列
汤威法国餐厅员工违纪处罚条例
1-17(餐厅所有人员)
1,在备餐间及服务区内吸烟,在宾客面前吸烟
2,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打闹,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在本岗位
以外的其他区域内闲逛
3,拒绝在节假日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
4,未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允许工作时间内离岗或离店
5,在宾客面前或与宾客交谈时吃或咀嚼口香糖或其他食品 6,无正当理由且事先未通知上级领导而无故缺勤
7,不正确使用工作制服或不爱护工作制服,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
制服,不注意个人卫生,穿着不整齐及不注意个人修饰。不准披头散发,头发前不遮耳,(男服务员)不留怪异发型,大鬓角、胡须。(女服务员)上岗时着淡妆,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8,无故迟到早退
9,在宾客面前打哈欠,伸懒腰,剔牙等不文雅举动
10,11,12,13,上班时间无故串岗,扎堆聊天 在工作区域内高声喧哗或发出怪声 在不批准的情况下仍然故意超假或缺勤 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而带人或从餐厅带出
任何物品
14,15,不负责任,对下属不严加管理 拒不服从上级命令,不服从组织分配,顶撞上司
16,17,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上班时间严禁带手机
18-34(餐厅服务人员)
18,因服务不周到而受到客人的投诉
19,上班期间不佩戴工号牌
20,除手表外不戴任何饰物
21,在本工作岗位吃零食,分吃、分喝卖给宾客的食品饮料,剩余食品或客人点的因某种原因未吃的食品。
22,私藏饭店的食品,饮料,物品等
23,与客人争吵
24,拾遗不报
25,借工作之便,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26,所辖区域内的卫生不合格
27,不使用礼貌服务用语
28,餐具,服务用具不按规定摆放整齐,保管不合理
29,服务人员对所售产品价格不知道
30,对客人态度冷漠,不能热情,微笑服务
31,上菜时,将汤汁洒到客人身上
32,没有用敬语接电话
33,工作时间内找不到服务员
34,结账时遗漏客人添加的菜品及饮料,给餐厅带来经济损失 35-46(后厨人员)
35,未经批准在餐厅厨房内为自己或他人烹煮食物
36,厨房灶具,地面不干净,废物乱丢乱扔
37,下班前未将刀,菜墩涮洗干净,有锈迹,没有定位放好
38,蔬菜库、冷库卫生不洁净,生冷食品和熟食混合保存,物品没有分类码放整齐
39,厨房没有按菜单标准为客人准备菜肴
40,在制作菜肴时,因工作不负责做坏造成食物浪费
41,厨师不按客人提出的特殊要求制作菜肴,造成客人不满意或浪费 42,将腐烂变质的食品提供给客人
43,需保鲜的食品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浪费
44,菜品内出现头发或异物
45,后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到营业区域闲逛
46,工作时间内严禁抽烟
47-48(后勤人员)
47,餐具,碗碟未按餐饮卫生标准清洗消毒,摆放整齐
48,未经许可,严禁私拿和偷吃餐厅剩余食品
触犯以上条例,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再犯,扣除当月本休一天,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本月本休一天,另扣除当月薪资25%。
汤威法国餐厅考勤制度
第二篇:餐厅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餐厅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餐厅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尽好自己的责任,服从上级安排。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串岗。违者一次扣5元,二次扣10元,三次扣20元,四次辞退(按月计算)。不旷工,违者一次扣50元,二次扣100元,三次辞退(按年计算)。
2、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地内抽烟和吃其他东西,违者一次扣10元,二次扣20元,依此内推。
3、不准私自品尝产品,如遇问题交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品尝,违者一次扣10元,二次扣20元,依此内推。
4、不准拿餐厅食物送人情,如有发现,第一次警告处分并罚款20元,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5、餐厅食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带走,不准偷盗,违者罚款50元,严重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辞退。
6、不准吵架和打架斗殴,应和睦相处。论情节轻重,轻者双方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7、上班时间必须在岗位上,不能到宿舍区,看台的同事上厕所须告知值班人员,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上班时间不能带手机或放在指定区域,服务员休息到指定区域休息,违者一次罚款10元。
开 店
1、上班提前到(签到);
2、检查餐厅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冰箱、热水器、啤酒机、消毒柜、空调)。
3、检查餐厅和厕所垃圾桶是否套袋,洗手液和卫生纸是否备齐。
4、检查清洁用具是否清洗干净,摆放到位(扫把,拖把,抹布)。
5、交接班把所有没客人的桌子擦一遍。
打 洋
1、餐厅一楼二楼地面,厕所地面清理一遍。
2、餐厅一楼二楼垃圾袋更换,包括卫生间。
3、每星期
二、星期六门口台阶清理刷洗。
4、餐厅一楼二楼,抹布、拖把下班前用洗洁精,漂白水净泡。
周 清
星期一:餐厅一楼玻璃清洗; 星期二:餐厅二楼玻璃清洗;
星期三:餐厅一楼二楼柜子整理清洁; 星期四:餐厅一楼二楼装饰整理清洁; 星期五:餐厅一楼二楼垃圾桶和卫生间清洗;
星期六:餐厅一楼二楼设备清洁整理(消毒柜、热水器、啤酒机、空调、冰箱)星期日:餐厅一楼二楼死角清洁。
二十字经
随手关门
随手清洁
随手归位
轻拿轻放
先进先出
第三篇:员工餐厅管理及处罚条例
员工餐厅管理及处罚条例皇家海景假日酒店
为保证员工餐厅正常秩序,制定此制度
一. 员工用餐开始时间早餐:07:00
午餐:11:30
晚餐:17:30
二. 员工在用餐时间在食堂应自觉遵守秩序.排队用餐,严禁出现
插队现象。
三. 员工在用餐过程中要来注意用餐文明和卫生,不允许在员工餐
厅大声喧哗.打闹。
四. 员工餐少打勤加,如出现随意倒掉饭菜浪费,发现第一次罚款
50元/人,发现第二次发现扣罚当日工资。
五. 员工餐用餐结束后员工清理自己的餐具,把使用过的餐具放到
指定回收地点。
注:员工用餐时间为20分钟
皇家海景假日酒店
2014年07月17日
第四篇:处罚探讨
如何填写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
0按照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南》第49页和第50页所述,立案审批表的案由项目应该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方志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用手册》第133页:案由:(1)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2)便于处罚类执法案卷的统计,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一般违法行为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如事故类-------生产安全。也可以依据各地区统计的不同需要进一步细分,如事故类----生产安全----重伤。
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第129页,案由,用于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一般违法行为类,也可以根据各地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如一般违法行为类可以分为矿山类和危险化学品类。
监察沙龙:给予行政警告时是否可以不处罚金?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10种行为之一时:“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明确了在给予警告时,“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金,但是,没有明确界定“可以处”或“可以不处”。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条款的关键是正确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的不同。“应当处罚”倾向于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处罚”倾向于不罚,是一个灵活性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一个自由裁量空间。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55条中也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并可以处罚金”不是必须实施的原则性规定。由此,可以理解为在实施行政警告处罚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可以作出并处罚金的裁量,也可以作出不处罚金的自由裁量。
我觉得正常情况下应该偏向于处罚。原因有三:
一,按照立法意图来讲,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该处罚,这是立法的本意。如果存在一些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那就可以不罚,我觉得这也是《安全生产法》法定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二、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应该有两层意思,即可以罚款和存在一些情况时可以不罚款,我认为之所以把可以处罚写在法条里,一是前者比后者表述要简练,二是要对前者进行强调,写出来的肯定要比引申的重要。
三、参照国家一些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所以我觉得还是正常情况下应该偏向于处罚。
各地各级安监部门为更好的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危机时期,相继出台了“三不罚”原则,即首查不罚、隐患及时整改不罚、改进过程中不罚或未整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罚,目的是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首查不罚——这是我第一次杀人,请不要枪毙我。
及时整改不罚——虽然我把他打晕了,但是我又把他送到医院救活了,还付了医药费,不必抓我了吧。
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罚——我是撬了他家的门,可是还没偷到东西就被发现了,直接放了我吧。
总局16号令中罚则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条款的适用问题
在日常的办案中,时常有一个问题困绕着我们,现在拿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请各位指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4月27日,县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箱腐蚀破损变形严重,电线裸露,针对以上问题县安监局发出安监整令(2010)9号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前整改到位(注:未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010年5月10日,县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整改指令书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配电箱腐蚀破损变形严重,电线裸露的隐患依旧。
二、立案处罚情况:
县安监局拟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依据条款: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案审会出现两方面对立的观点:
1、可以适用总局16号令中罚则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相关处罚。理由是该项罚则中的前半句明确写着整改不合格。
2、不适用总局16号令中罚则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相关处罚。这也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有断章取意的味道,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根据这一罚则,无法准确在本规定内找到违反条款;二是根据对该罚则字面理解应该为“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而我们并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所以不适用这项罚则。
以上问题请各位给予指点,谢谢!
另再请各位指点,在日常工作中碰到此类现象一般采取什么处罚办法?(此问题应该是我们工作中经常性遇到的一个问题)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不妥。这个条款的前提是: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显然不符合本案的情况。
对这样的问题,建议可以考虑适用国家总局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或者第(十)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金。当然,第(七)项或第(十)项的选择就需要通过取得相关证据了,最终属于哪种情形,或者主要采集的证据证明的哪种情形,就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15号令第44条适用及执法文书法律依据引用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近日,接到部分区县安全监管局反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及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依据引用等两个方面的问题。经请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十四条共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作业”等10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并不是《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性、程序性规定,也不能代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时,要紧密围绕各项规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目前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设置了“以上行为(事实)违反……”(以下称违反部分),“依据……”(以下称依据部分)等项目。这些项目的法律条文引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条文之外,有相应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文的,违反部分引用该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文,依据部分引用该法律责任条文。条文引用要准确到条、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义务性、禁止性条文,而是直接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违反部分和依据部分均引用该条文。如果该条文采取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类似规定的,违反部分引用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条、款、项、目,依据部分引用该法条。例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依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表述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违反部分和依据部分引用的条文,不应跨越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本地区政府法制部门对于法律条文引用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并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实施处罚主体身份不清。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人员忽视亮明身份、出示证件等环节,有的未记载所出示的执法证号码,导致执法主体是否持有有效合法证件情况不明。
(二)事实证据问题
1、事实证据材料不齐备。被询问人笔录的意见,未顶格签字,缺少“以上情况属实”或“和我说的相符”的意思表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中有改动处,未经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无法认定其笔录的真实性;部分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未经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部分案卷中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照片拍摄时间记载不详细。
2、主要证据缺失。行政处罚案卷中缺少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部分案卷中没有提取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别案卷中提取的当事人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未注明来源。
3、个别案卷中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不足,有些案件未经调查证
4、个别案卷中有处罚单位开出的罚款单据,但无当事人交纳罚款的书证。
(三)法律适用问题
1、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不准确、不完整甚至错误。处罚案卷中,适用法律款项不分。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只有一款,不能表述为“第37条第一款”,引用时具体到项即可。
2、部分案卷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说理性内容,没有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对加重或减轻处罚没有说明裁量依据和理由。
3、个别案卷中对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仅作出罚款处罚,没有依法提出责令整改等相关要求。
(四)程序问题
1、未履行告知程序或告知不全面、不准确。个别案卷中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和期限,但对当事人是否提出听证或者行使陈述、申辩权等内容,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
2、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限送达。忽视法定送达时限,未给足当事人3天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期限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审批程序不严格。部分案卷中相关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不完整,出现空行,缺少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4、罚款收缴执行不规范。有的案卷中有罚没收据,无缴款凭证;有的案卷处罚决定书罚款分期缴纳,但未说明原因。部分案卷中缺少相关材料(银行交款凭证没有入档),未体现罚缴分离。
5、行政处罚执行严肃性不够。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作出之后,罚款长期未执行到位,也未申请法院执行。
(五)文书归档问题
1、制卷问题。卷皮封面填写不够详尽,案由填写不规范;有些案卷材料排序凌乱,装订不符合行政处罚案件及档案管理的要求;有些案件无备考表,无立卷人签字,无科室负责人检查签字。
2、装订问题。文书装订欠整齐,排列不规范,无目录和页号,页码编写有漏页;案件材料整理顺序凌乱;有些案件未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将两个处罚案件装订为一个卷宗。
3、缺项问题。一些执法文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当事人的职务、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要素不详;部分取证文书上取证人和被取证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条款十项内容的理解,笔者认为:
1、都是指向具体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调查的情况区别对待。
2、责任认定上,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单位实施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调查中如果单位已尽到规定的义务,如: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已经进行了培训教育,安全投入已经到位等等。那么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就应该视同为个人行为,对其个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交由单位进行处理。
4、一般情况下,在用到此条款时,应当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调查,分清责任的主次,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
岗位有职责,检查有标准,处罚有依据,行为有准则,工作有痕迹,执法有监督。
第五篇:列检
1.TFDS动态检车员任职前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和铁路局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任职期间,须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技术业务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2.熟知货车的结构特点、技术性能、技术参数及主要零部件的规格、作作业流程图
用。熟知车辆车体、走行部、制动装置、钩缓装置的结构、运用限度和常见故障发生的原因及检查、判断、处理方法
3.熟知TFDS系统运用标准、操作流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熟悉并熟练操作“凹”“ e”“ 三”“ Z”“ 8”“ V” 检查法;熟悉TFDS预报故障的接收反馈要求、程序,包括现场组织鉴定要求等。
4.熟知上级下发的文件、电报中有关本岗位的规定和要求,传达贯彻上级批示、命令。5.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方法,并能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排除简单故障。6.熟知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有关规定,了解行车有关知识。7.掌握TFDS运用新知识,能应用新技术、新设备。
作业及一口清 班前点名-设备日检-接班--列车作业-交班--完工分析
精神面貌情绪高,劳保胸卡穿戴好; 班前点名很重要,调整心态听念叨; 接班检查须仔细,时间杀毒不可少; 列车作业按规定,一列一辆标准高; 交班工作面对面,定置管理填表报; 完工分析心要细,各类问题汇报到
班前点名:作业内容 1.提前到岗,了解行车情况,上级指示、命令及设备运行情况 2.按规定着装,参加值班主任(或动态工长)组织的班前点名会。
3.听取值班主任(或动态工长)传达的上级有关文件、电报、命令、指示精神和车间的要求。
技术要求:1.班前严禁饮酒,要充分休息好。
2.参加点名会时,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佩戴好胸卡、臂章,做到干净整齐,精神集中。3.认真听取工作安排
注意事项:根据车间实际情况,可能与列检人员共同参加班前点名会。
接班:作业内容:1.服从动态检车组长组织,列队进入动态检车室,等待接班口令。2.听到接班口令后,对所在工位的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动态检车组长。3.填写相关交接班台
技术要求:1.要听从指挥,列队整齐,行动统一。2.设备日检报告标准用语:“X号工位设备状态良好(或X号工位设备XX故障
注意事项:.未经允许,严禁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外置存储设备;严禁修改、删除工位机内置软件和数据。
2.与交班人员共同确认设备日检状态。
设备检查:作业内容:1.检查工作环境定置、卫生状况。2.检查工位机及网络连接状态。3.检查计算机系统时间及病毒库版本。
技术要求:1.定置、卫生达到6S管理要求。2.工位机运行良好,网络连接无异常。3.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应小于1分钟;使用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符合规定。
注意事项:确认前一班未完成需本班继续进行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列车作业: 按照规定,对货物列车进行动态质量检查。1.动态检查视线流程执行《TFDS动态检查一辆视线作业指导书》要求。2.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执行《TFDS动态检车员一辆岗位作业指导书》要求。
1.工作时禁止离开本机位,禁止操作他人电脑。2.检车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和从事任
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班内间休:听从动态检车组长指挥,进行班内间休或就餐。
1.间休须在指定地点,且不得扰乱他人。2.就餐须在指定地点,且不超过规定用时。
根据车间实际,间休中应参加动态检车组长组织的技术业务学习或适量活动(如眼保健操等)
交班:作业内容1.待本班所有列车作业完毕后,退出TFDS作业平台,整理设备、清洁工作环境,与接班人员办理交接。2.填写相关台帐。
技术要求:清洁键盘、鼠标、计算机显示器和工作台等。清洁键盘、鼠标、计算机显示器和工作台等。
注意事项:逐项当面交接
完工分析:作业内容:参加动态检车组长组织的完工分析,当班工作情况,听取动态检车组长对违章违纪、漏检误报、好人好事、重点故障等问题的分析。技术要求:班结、帐清
注意事项:应如实汇报需接班继续完成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