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健康顺利发展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来源:好范文 http://www.feisuxs/)条例》,切实重视审计监督工作,为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审计监督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监督的范围涉及到各个方面,既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领域;既涵盖政府的财政运行,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因此,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既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责任,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审计、强化监督。同时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切实进行审计整改;另一方面,各级各部门也要增强法制意识,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财经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有关制度,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使《审计法实施条例》真正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领导好审计部门,积极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努力解决审计工作发展中的问题与困难,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审计监督,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吕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篇: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法实施条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促进街道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街道认真贯彻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并围绕坚持“三个发展”,奋力“走在前列”的工作主题,结合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下半年工作重点、着力点与突破口,集中精力,狠抓落实,真正把市委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落实到当前的各项工作中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加快推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第一、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工业新城建设三年大变样目标。
一是借新城建设东风,加快城西片区建设。围绕387专用线建设、互通口形象改善、铁路新客站周边商贸区启动三大重点,完成动迁面积近30万平方米;加快安置进度,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基本完成03年、04年动迁户的安置建设工作,努力形成几个全市性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区;认真协调处理好征迁遗留问题,加快推进中心商务区路网框架建设和铁路新货站启用;加强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加快开发建设,早出效益。
二是统筹兼顾,认真抓好老集镇片区建设。加快建设进度,建成大唐至三都快速道,并努力向北延伸;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集镇路网、给排水系统、路灯等实施总体筹划,逐项整治,努力改善老集镇形象;完善家纺工业园区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并加强管理力度,积极引导产业向新贡缎市场集聚,增强集镇新的发展活力。
三是齐心协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政策的杠杆作用,发挥各行政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抓好“六大实事工程”,努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提高农民素质。
第二、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实现陶朱经济量有新扩张、质有新提高
一是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的发展。要抓招商,促引进。街道办事处出台各种优惠、激励政策,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大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要抓投入,促技改。努力在上半年完成29只技改项目、投资2.8亿元的基础上,下半年能有新的突破,同时,面对要素制约,街道要积极引导企业迎难而上,走“零增地”之路,目前有恒久、洁丽雅、凯达等“零增地”项目10只,占已完成投资额的52,使全街道工业经济保持强劲的发展后劲。要抓优势,促规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强队工程建设。在抓好友谊特钢九月初的开工生产与华都年印染5000万米花布生产线项目的投产的同时,协助健力集团做好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要抓调整,促升级。着力培育一批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重抓技术创新等工作,加快现有产业、产品的升级换代,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要抓园区、促集聚。全力推进轻纺工业园区建设,更好地集聚和发挥现有企业的潜能,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形成合力,加快发展。以企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契机,使原未动工的入园企业尽快动起来。要抓品牌,促市场。努力提高现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积极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树品牌、创名牌活动,在“洁丽雅”商标已获中国名牌和中国弛名商标称号的基础,培育“健立”、“东旺”等商标不断地创省牌、绍兴市牌。
二是进一步加快块状经济发展。贡缎、袜业等块状经济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就业、增强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延长产业链,提高质量,提升档次,拓展市场,打响品牌,使产业已形成的生产力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一是壮大整体实力,积极做好“龙头”文章。增加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带动力,充分发挥这些企业的产业自我组织功能和创新效应。二是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做好“高”的文章。利用高新技术提升现有传统产业,努力创造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更高的生产效率。三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积极做好“外”的文章。引导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壮大出口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专业市场。四是增强载体功能,积极做好“聚”的文章。充分利用已投入使用的贡缎综合市场等载体促进产业集聚。五是提高产业品位,积极做好“名”的文章。有“名”有“牌”才会有更广阔的市场。
三是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根据城区拓展的客观形势,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扶持和进一步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链,扩大市场占有率,可充分利用马村畈花卉基地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做精做强,树立陶朱农业品牌;要运用产业政策、技术和信息等手段,指导农民向市场要效益,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积极推行高档水产、家禽等养殖和花卉苗木的种植;以稳定粮食生产为基础,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把重点放在优化品种提高单产上;要大力推广新型栽培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综合效益;进一步加大农业基础建设,提高抗灾能力;引进先进的农业机械,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大力加强农村科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科技兴农水平;进一步抓好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搞好村务公开,努力实现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同时,确保农村稳定。
四是引导发展第三产业。随着城西工业新城的开发,第三产业在陶朱街道大有可为,有望成为街道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加快发展各类专业市场
第四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 促进街道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街道认真贯彻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并围绕坚持“三个发展”,奋力“走在前列”的工作主题,结合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下半年工作重点、着力点与突破口,集中精力,狠抓落实,真正把市委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落实到当前的各项工作中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加快推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第一、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工业新城建设三年大变样目标。
一是借新城建设东风,加快城西片区建设。围绕387专用线建设、互通口形象改善、铁路新客站周边商贸区启动三大重点,完成动迁面积近30万平方米;加快安置进度,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基本完成03年、04年动迁户的安置建设工作,努力形成几个全市性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区;认真协调处理好征迁遗留问题,加快推进中心商务区路网框架建设和铁路新货站启用;加强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加快开发建设,早出效益。
二是统筹兼顾,认真抓好老集镇片区建设。加快建设进度,建成大唐至三都快速道,并努力向北延伸;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集镇路网、给排水系统、路灯等实施总体筹划,逐项整治,努力改善老集镇形象;完善家纺工业园区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并加强管理力度,积极引导产业向新贡缎市场集聚,增强集镇新的发展活力。
三是齐心协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政策的杠杆作用,发挥各行政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抓好“六大实事工程”,努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提高农民素质。
第二、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实现陶朱经济量有新扩张、质有新提高
一是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的发展。要抓招商,促引进。街道办事处出台各种优惠、激励政策,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大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要抓投入,促技改。努力在上半年完成29只技改项目、投资2.8亿元的基础上,下半年能有新的突破,同时,面对要素制约,街道要积极引导企业迎难而上,走“零增地”之路,目前有恒久、洁丽雅、凯达等“零增地”项目10只,占已完成投资额的52%,使全街道工业经济保持强劲的发展后劲。要抓优势,促规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强队工程建设。在抓好友谊特钢九月初的开工生产与华都年印染5000万米花布生产线项目的投产的同时,协助健力集团做好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要抓调整,促升级。着力培育一批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重抓技术创新等工作,加快现有产业、产品的升级换代,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要抓园区、促集聚。全力推进轻纺工业园区建设,更好地集聚和发挥现有企业的潜能,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形成合力,加快发展。以企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契机,使原未动工的入园企业尽快动起来。要抓品牌,促市场。努力提高现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积极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树品牌、创名牌活动,在“洁丽雅”商标已获中国名牌和中国弛名商标称号的基础,培育“健立”、“东旺”等商标不断地创省牌、绍兴市牌。
二是进一步加快块状经济发展。贡缎、袜业等块状经济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就业、增强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延长产业链,提高质量,提升档次,拓展市场,打响品牌,使产业已形成的生产力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一是壮大整体实力,积极做好“龙头”文章。增加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带动力,充分发挥这些企业的产业自我组织功能和创新效应。二是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做好“高”的文章。利用高新技术提升现有传统产业,努力创造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更高的生产效率。三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积极做好“外”的文章。引导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壮大出口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专业市场。四是增强载体功能,积极做好“聚”的文章。充分利用已投入使用的贡缎综合市场等载体促进产业集聚。五是提高产业品位,积极做好“名”的文章。有“名”有“牌”才会有更广阔的市场。
三是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根据城区拓展的客观形势,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扶持和进一步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链,扩大市场占有率,可充分利用马村畈花卉基地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做精做强,树立陶朱农业品牌;要运用产业政策、技术和信息等手段,指导农民向市场要效益,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积极推行高档水产、家禽等养殖和花卉苗木的种植;以稳定粮食生产为基础,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把重点放在优化品种提高单产上;要大力推广新型栽培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综合效益;进一步加大农业基础建设,提高抗灾能力;引进先进的农业机械,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大力加强农村科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科技兴农水平;进一步抓好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搞好村务公开,努力实现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同时,确保农村稳定。
四是引导发展第三产业。随着城西工业新城的开发,第三产业在陶朱街道大有可为,有望成为街道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加快发展各类专业市场,巩固、加强和完善现有市场体系,提高市场档次,并以此为契机,通过培育要素市场,带动其它三产行业的建设和开发。要围绕城乡一体化目标,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千方百计开拓城乡市场,重点做好农村现有各农贸集市的培育工作,促其加快发展。要进一步拓展第三产业的发展领域,提高三产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特别是要依托城西中心商务区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信息、中介、社区、物业等服务业。
第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社会文明
一是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面;扎实做好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扩面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的救助面,提高救助标准;不断完善紧急救助制度。总之,要通过多种措施努力增强陶朱群众的生活保障感。
二是大力发展社会文化体育事业。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和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高特色村体育文化水平;着力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工作;重视教育事业,确保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改革,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花大力气抓好农村财务公开、招投标制度以及重大事项议决制度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广泛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实践活动,深化“四五”普法活动,强化“民主法治村”建设,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枫桥式平安镇乡”创建活动,落实打造“平安诸暨”的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发挥三级调解委员会作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把信访“五个一”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事例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空气,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着眼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切实加强街道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议事规则,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和执政方式。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支持办事处更加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在各自领域发挥应有作用,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国防教育,做好民兵预备役和征兵工作。继续推进“先锋工程”、“班长工程”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的领导,确保选举工作稳定进行。继续抓好非公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力求党的工作覆盖面有新的拓展。在进一步扩大非公党组织和工作覆盖面的同时,推进规范化建设。
二是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落脚点,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按照“两个务必”和“四个牢记”的要求,深入开展从政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要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遏制腐败源头;加大纠风治乱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案件,从严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分子,以良好的党风取信于民。
第五、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街道党委高度重视,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下半年的重大任务来抓。并把先进教育活动对各阶段、各环节的目标、任务、要求及有关内容学深吃透,坚持边学边议边改,切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抓紧抓好抓落实。一是根据市委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在深入学习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陶朱街道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二是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不论组织还是个人,都从找问题、查思想、寻根源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和整改,并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自己岗位上的先进性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使先进性更加符合单位的工作职能,更加符合共产党员所在的工作岗位。三是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开展“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办实事”为主题的实践活动。通过捐款捐物、联系困难户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同时,能把民情恳谈和办实事结合起来,帮助村委会理清发展思路,了解今后几年加快生产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前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嵇旭春
第五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精选范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共2篇)2011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1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x条规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转xxx局关于xxxx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xx政发[xxxx]xx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授权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共2篇)]篇一: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共2篇)]》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颁布施行,是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灵活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
规 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强。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
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明。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真正体现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制。
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学习新知识 新理念 新教法心得体会与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合集
学习新知识 新理念 新教法心得体会与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合集
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从事审计工作,作为一位审计执法职员,变成了某种意义上有“权利”的人,当自己的角色在执法者和公民身份之间不断变换时,才对“权限”这个词有了一点熟悉。而这次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对“权限”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
新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前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粗略望去,审计机关仿佛增加了很多的“权利”,如在原来查询单位账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查询权;配合新修订的《审计法》对封存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强迫措施的程序和时限;取消了原来对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限制;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享有可有条件的不事前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权利等。
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们增加的不是“权利”,而是“权限”。就比如一个圆的半径越大,它所接触的各式各样的边界也会越多,相应的遭到的限制也越多。比如我们的账户查询权,必须先要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在查询个人账户时还要满足相干的实质性要件,即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另外在审计实践中还要履行相干的必要程序——两人以上共同查询,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等。假如不满足这些条件,该项审计查询权就没有办法行使,即使出于其他缘由行使了,它也是有瑕疵的,违法的,对方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如此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乃至引发相应的诉讼和法律责任。这是由于当我们的权利超出它的边界的时候,就变成了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就成了***的气力,就必须要有相干的权利来制约它,以避免其滥用,并使遭受破坏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救济。
再如封存权的行使,源自新修订的审计法
移、藏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审计法只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在甚么情况下有这类权利,至于怎样行使该项权利,有无相应的时间、程序上的规定,则并未说明,这明显不利于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新条例则明确提出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另外,明确了封存的期限是7日之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即封存最长不能超过14天。且消除封存的条件是“依法搜集与审计事项相干的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消除封存”。并指出,封存的保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这实际上是在加强国家审计监视权的同时,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限制和规范。究竟,封存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公民财产流通权利的限制,具有行政强迫性,因此权利越大,遭到的束缚和限制就应当越多,所承当的责任也应当越大。5月1日,新条例马上要生效实施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笔者看到网
上很多评论说审计的权利又扩大了,审计监视权又加强了,这些话都不假。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国家监视、法律监视,其本身也是对权利的制约,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必定要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没有相应的职权,又怎样来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身为审计执法队伍的一员,我们必须熟悉到,我们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增加了多大的权利,也就增加了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对等的。只有看到权利背后的责任,看到权利的界限——权限,我们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的权威也才能真正在[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共2篇)]全社会建立起来。
学习新知识 新理念 新教法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新知识 新理念 新教法》,使我更加理解了把“以学生发展为本”作为新课程的基本理念,提出“改变过于夸大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练习的现状,提倡学生主动参与、乐于研究、勤于动手”,“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教学进程中普遍利用,逐渐实现教学内容的显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学进程中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新课程突破了以往历次教学改革侧重从教师教的角度研究变革教的方
式转为从学生学的角度研究变革学的方式。也就是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既要加强学生的基础性学力,又要进步学生的发展性学力和创造性学力,从而培养学生毕生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一、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新一轮课程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在教学中更重要的是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就学习数学而言,学生一旦“学会”,享遭到教学活动的成功喜悦,便会强化学习动机,从而更喜欢数学。因此,教学设计要促使学生的情感和爱好始终处于最好状态,从而保证施教活动的有效性和预感性。现代教学理论以为,教师的真正本领,主要不在于“讲授知识,而在于激起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爱好盎然地参与到教学全进程中来,经过自己的思惟活动和动手操纵取得知识”。在平时的教学中,要留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创设一种***、愉悦的教学氛围和各种教学情境,精心设计教学进程和练习。在课堂上给予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换、动手操纵的权利,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长此以往,学生体会到成功的喜悦,激起了对数学的好奇心、下页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