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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第一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篇一: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刘玉军,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

中止贵院(2011)粤x法民x终字第3xxx号案件审理。

事实与理由:

鉴于该案审理过程中本案被上诉人刘xx提供的经见证的承诺书上非廖xx本人签名、捺指纹,经当事人调取(2xxx)云xx民初字xxx号案卷证据材料之2xxx年6月4号版本的见证书与(2xxx)云法民四初字第xxx号案卷材料之xx年6月4号版本的见证书进行比对:

监证人、xxx、廖xxx等签名、日期书写风格、样式均有较大出入,且见证律师并未亲自组织见证承诺书签名、捺指纹等,理由详见代理词第一大点。加之对于(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尚有争议等。同时廖xxx生前保存的笔迹及指纹均与承诺书中伪造的签名、指纹不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2xxx)粤xx法民xx终字第xxx号案件审理。

篇二: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3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xx县人,住xx市xx区友谊二村36号楼3单元502室,电话:013xxxxxxxx5,0xxxxxx3647.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2006]x民初字第57号杨xx诉倪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杨xx诉倪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杨xx目前尚在治疗之中,无法进行伤残鉴定,赔偿数额无法最后确定。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赔偿项目最终确定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杨xx

2006年 xx 月xx日

第二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住所地:铅山县港东乡邓村,法定代表人:程雄建,煤矿投资人。

被申请人:严大平,男,197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517。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贵委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铅劳人仲[2014]第22号和铅劳人仲[2014]第27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严大平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贵委于201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并定于2014年6月4日开庭审理此两案。申请人已于2014年5月27日就饶人社伤字[2013]12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上饶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但还未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还没有最终结论。现特向贵委申请中止审理该两案件,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终局裁决时,再恢复审理此两案。恳望贵委依法准许!

此致

铅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2014年5 月29 日

第三篇: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

申请人:高某某,女,生于1956年月日,汉族,章丘市辛寨镇某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申请人与原告焦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案

(即2011章民初字第某某某某号)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高某某与原告焦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某某由谁监护。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因本案需要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申请中止审理,肯请贵院准许。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引自章丘继承律师网

第四篇:中止审理申请书(定稿)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兰琴,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宁波顶丰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海中路25号606室,联系电话:87562768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王重银诉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王重银诉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4年12月8日立案审理,案号:(2004)甬北民二初字第526号。现申请人公司发现王重银在将其股权转让给申请人之前,存在抽逃出资、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嫌疑,已向江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江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准备立案侦查。王重银抽逃出资、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有害申请人的股东利益和受让股权的价值,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待江北区公安局侦查结果出来后再行恢复。

特此申请

此 致 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兰琴

代理律师: 2005年 月 日

第五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系本案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xxxx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xxxxx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xxxxxxxx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xxxxxxxx正在审理的xxxxxxx号案中,原告(xxxx)以在xxxxxxx进行土建施工、xxxxxx进行改建蓄水池工程、在xxxxxx进行土建工程为由要求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现贵院审理的xxxxxxxx号案件中也有关于劳务费的诉请,所以该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恳请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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