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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篇: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在本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含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岗位聘任人员、岗位续聘人员、进修医师、在读研究生、外院专家及访问学者的资质审核)。

二、资质审核的具体内容:

1、新参加工作人员和调入人员的资质审核内容:

由人力资源部在新职工和调入人员报到时根据人事档案简表信息审核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上岗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岗位聘任和岗位续聘人员资质审核内容:

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参加岗位竞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上岗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开发表论文、科研及其它业绩成果,职称外语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合格证书、下乡考核卡、继续教育学相关证明、以及岗位聘任和岗位续聘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3、进修医师、在读研究生、外院专家及访问学者的资质审核内容:此类人员报到时由医务科、科教部或护理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的复印件存医务科、科教部或护理部备案(访问学者还应提供本人在其国家的执业资格证

明)。

三、每年定期会同医务科审核医师是否注册开展执业或跨专业、超范围执业,会同护理部对执业护士进行注册查询,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四、证件有问题的查询及处理办法:

1、当出现学历或学位原件不能确认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n/)进行查询认证,对于出国留学学历或学位一律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

2、护士或执业证书不能确认时:登陆中国卫生部官方网站(http:///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sjcx/200803/113.htm)进行查询认证。

五、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盖章后存入技术档案,作为岗位聘用和岗位续聘的主要依据。

六、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每三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重新审核一次。

七、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审核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1.目的:建立商品资质审核的管理规定,明确新增商品的判定/申报/审核/编码/资料归档程序,确保公司经营品种的质量及合法性。

2.范围:适用于公司新引进品种;原经营品种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3.定义: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4.说明

4.1.查询公司经营网络系统

4.1.1首营企业的品种必须通过首营企业的审批。如果该企业未通过首营企业审批,则不得从该企业采购药品。

4.1.2 从原有供应商引进的新品种必须经过审批。

4.1.3已经营品种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必须经过审批。已经营品种如由商业进货转为工业进货的,除办理首营企业审批外,还需进行品种审批。4.2.品种资料的收集:涉及资料均应加盖供应商企业原印章 4.2.1.国产药品资料的收集: a)法定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 b)药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c)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或省、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化验报告书复印件;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d)根据国家24号令要求,由监督部门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核准的资料(包括《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说明书、最小包装、标签等的样稿); e)药品内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可以为复印件);

f)从生产企业采购的药品,还须提供该品种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 g)产品物价单;

4.2.2 进口药品资料的收集:

a)《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地区)复印件; b)《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c)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e)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f)根据国家24号令要求,由监督部门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核准的资料(包括《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说明书、最小包装、标签等的样稿)g)药品内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可以为复印件); h)产品物价单。

4.2.3.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资料的收集 a)中药配方颗粒须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小包装实样;

b)中药饮片须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小包装实样;属于纳入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还须提供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c)从生产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还须提供《GMP》证书复印件; d)产品物价单。

4.2.4.医疗器械商品资料的收集:

a)国产医疗器械商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b)进口医疗器械商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c)所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d)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或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e)检验报告:一次性无菌器械及其他三类器械均须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含进口产品); f);产品说明书或最小包装样板。g)产品合格证 h)产品物价单。

4.2.5其他兼营品种资料的收集: 4.2.5.1保健食品:

a)《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b)进口食品为《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c)包装应标明标准代号和编号;批准文号与批准证书应一致;包装标示应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

d)产品说明书或最小包装样板; e)产品物价单; 4.2.5.2消毒卫生用品:

a)消毒剂、消毒器械品种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b)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产品由卫生部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件 c)产品说明书或最小包装样板; d)产品物价单

4.3.采购员收集资料后填写《新增商品评审表》,报本部门经理及价格管理员、销售部门办理新引进品种审批,按照《新品引进选择评价管理规程》实施。4.4.商品资料的质量审核

4.4.1药品(含中药饮片)资料的审核:

a)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商品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b)产品资料应齐全;

c)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相关批件应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d)药品检验报告书中产品基本信息应与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药品检验报告书内容应完整、结论应为“符合规定”;

e)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并与国家监督部门批准的样稿进行核实;

f)产品剂型应与GMP证书登载的剂型相符; g)质量标准的有效性; h)须加盖供应商企业原章; i)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j)上网核实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电子监管品种、医保品种;

k)对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L)疫苗、血液制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包括含麻黄碱单方制剂、复方制剂、小包装麻黄素)。4.4.2、医疗器械商品资料的质量审核:

a)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产品注册证号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b)产品资料应齐全;

c)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相关批件应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d)《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与《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基本信息应一致;

e)检验报告书中产品基本信息应与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检验报告书内容应完整、结论应为“符合规定”;

f)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g)质量标准的有效性;医疗器械商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h)须加盖供应商企业原章; i)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4.3兼营商品资料的质量审核

a)登陆国家相关网站对产品注册证号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b)产品资料应齐全;

c)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相关批件应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

d)产品说明书、最小包装登载内容基本信息应与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基本信息一致; e)检验报告书中产品基本信息应与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检验报告书内容应完整、结论应为“符合规定”;

f)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 g)质量标准的有效性; h)须加盖供应商企业原章; i)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5.审核结论

1)审核过程中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质量管理部在《新增商品评审表》中注明,要求采购中心补齐资料或索取相关证明文件解释疑问。

2)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质量管理部有权进行质量否决。3)审核通过,由质量管理部部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三篇: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市肿瘤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暂行)》(赣卫规财字〔2010〕8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 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五条 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审定、备案。

第七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卫生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协同项目执行人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考评。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主要是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药品费、耗材试剂费、培训费、宣教费、管理费、人工费、工作补助、救治补助和其他等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方案名称、、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统一正式收据或发票,且内容完整、清楚;劳务费、讲课费、人员费用、工作补助等发放给个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和相关信息;培训经费开支必须有培训记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报账凭据,应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负责人签名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报账。

第十一条 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设备与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规财发〔2007〕2号)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和考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 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20日

第四篇: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范围和对象

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二、内容和形式

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两部分,一是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师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培训等有关规定,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为目标,进行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内容;二是士级职称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师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及“注册”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副高职专业技术标准为目标,以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四新”知识为内容,注意针对性、先进性的实用性,积极学习旨直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本专业、本学科先进水平为目标,开展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内容有:本专业的综述,以“四新”为内容的学术专题讲座、报告、科学研究、出版著作等。

4、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学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疑难病例讨论、临床病理讨论、技术操作示教、长期或短期专业培训班、研讨班,国内外技术调研和考察,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译著,为医学继续教育提供教学,科技成果推广,获科技成果及科技进步奖,专业进修等。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丰富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的可及性、扩大覆盖面。

三、学分授予和要求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把继续教育项目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类学分是由国家、省医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是由卫生局、市医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继续教育项目,有计划的自学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人每年最低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人分15-20学分,I 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组织管理、经费管理

平邑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院长、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以及各科主任组成。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科教科负责。

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切实把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承担部分费用。

五、考核

建立学分登记制度。授予学分须严格考核,每年第四季度为学分登记时间。由科教科根据项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或本单位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情况,按规定授予的学分载入学分登记册,一个周期结束,由市卫生局统一验印,验印后的证书方能生效。《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纳入专业技术干部业务档案,《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本方案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公司资质管理规定

公司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质订公司资质管理规定。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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