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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客外汇交易业务发展策略

商业银行代客外汇交易业务发展策略



第一篇:商业银行代客外汇交易业务发展策略

[提要] 随着我国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人民币外汇市场形势、外汇市场产品和客户需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从外汇市场形势变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外汇市场形势变化给商业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客外汇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市场视角的商业银行代客外汇交易业务发展策略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7日

随着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实施,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外汇资金产品日益丰富、客户需求不断增加。如何适应市场变化,推动商业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发展,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市场形势的变化分析

(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自2011年四季度以来,市场对人民币走势预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经济基本面为基础的市场供求规律开始发挥主导作用,人民币汇率从单边升值向接近均衡水平发展,人民币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人民币市场价偏离中间价,市场供求作用增强。2012年二季度以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市场价出现较大的偏离。从升值幅度看,2012年年初至11月底,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仅升值了0.14%,而市场收盘价升值了1.04%。中间价与银行间询价市场价格差异明显,人民币中间价对于市场价走势的指导作用明显弱化,且价差持续存在,表明市场供求发挥了较大作用。(图1,数据来源:Thomson Reuters)

2、汇率波动性增强。2012年4月份以来,人民币一改连续两年单边升值的走势,呈现宽幅震荡的走势。7月末较年初贬值1.08%,而之后又快速升值,人民币市场价格连创历史新高,11月末较7月末升值了2.1%。人民币对美元日均波幅也明显高于上年,在2012年10月份以来,市场价出现连续20多个“涨停”现象,为历史首次,年中亦曾频繁接近或触及“跌停”。人民币波幅的扩大、汇率弹性的增强预示着央行在外汇市场中的干预角色将更加趋于淡化,为汇率市场化奠定了基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

3、境内外汇率关联度增强,汇差逐步缩小。自2010年7月离岸人民币交易启动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境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与离岸市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CNH)之间存在较大价差,一度高达上千个基点。但随着跨境贸易等相关政策的不断推出、套利交易的增长以及境内外联动的增强,境内与境外汇率价差不断缩小,2012年以来价差基本维持在100个基点以内。这表明境内外人民币的走势联动性进一步增强。(图2,数据来源:Thomson Reuters)

(二)人民币外汇产品应用更加丰富和专业。汇率改革以来,监管机构相继推出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币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等衍生产品。但由于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加之前期人民币单边升值走势及预期较强,商业银行一般建议客户选择较为简单的交易策略,即早结汇、晚购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基本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因而期权等衍生品种发展较为缓慢。但在监管机构放松人民币汇率波动限制,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汇率双向波动明显,未来走势极度不确定的情况下,人民币对外币期权、期权组合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产品就能体现出避险的价值。2012年在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汇率双向波动的加强,也促使客户使用具有非对称性特点的期权产品进行风险管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产品将在未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也是汇率产品的创新方向之一。

(三)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人民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产品的日益丰富,也促使客户需求正向多元化发展。在以往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情况下,企业主要对一个方向的风险进行对冲,而在汇率双边波动格局下,企业必须同时考虑两个方向的风险,这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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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了避险的难度。受市场变化影响,目前客户对汇率避险产品的需求呈现出“三化”的特点。一是由初级化向高级化转变,即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由过去的即期、远期等传统产品,向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期权组合等相对复杂和高级的衍生产品转换。二是由单一化向综合化转变,即客户已不满足于仅办理货币兑换或避险管理,而要提供包含个性化避险解决方案、及时专业的外汇市场分析等综合性外汇服务。三是由国内化向全球化转变,即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客户不再仅仅满足于对国内外币产品需求,而要提供境内外、本外币一体化的产品和服务。

二、市场变化对商业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影响

(一)企业避险需求增强带来交易机会。由于市场波动性增强,汇率走势判断难度增大,企业面临的风险增大,一日之内的价格波动就可能相差5、6百个基点,一旦错过交易时机就会导致财务成本迅速增加,从而激发了企业避险需求。从河北地域特点来看,相比浙江、广东等发达沿海地区,客户对于运用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产品工具管理汇率风险的意识较为保守,但目前外汇市场波动幅度之大与前些年不可同日而语,企业资产和负债业务面临的汇率风险更加切实和真切,其对避险产品的需求将给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发展带来重要机遇。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形势的变化正改变着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合作格局,以往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靠简单拼价格和某一种产品打天下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面对市场的大幅波动、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以及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必须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地提升自身在市场分析、产品研发、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实力,进一步挖掘客户的待实现需求和潜在的待开发需求,扩大稳定的客户市场份额,抢占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

三、市场变化下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发展策略

(一)实施“以量补价”策略。从银行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发展情况看,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产品收益率普遍处于下降通道,虽然河北地区银行业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收益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产品收益率逐年下滑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扩大业务规模就成为维持收入增长的矛盾主要方面。因此,要提升资金交易量与国际结算量占比,挖掘、扩大交易的潜力。同时,匹配外币贷款投放,延伸产品链条,扩大利率互换等利率类产品应用,做大产品交易规模。

(二)加强市场研究分析。由于人民币长期维持单边升值预期,市场对于人民币汇率走势的方向性判断较为一致,分歧主要在于每年升值幅度的大小,以及升值节奏的判断,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客户对市场分析判断的难度。但在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打破后,其后续走势不确定性增强。对于未来走势,客户会存在较大的疑虑。这就要求各家银行在市场研究上多下工夫,只有准确地明晰未来市场走势,才可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在客户营销、挖掘潜在交易上占据主动。因此,各行需要继续加强市场走势预测和分析,把握本质性的市场变化规律,确定不同阶段的主要货币汇率、利率的应对策略及营销重点方向和产品,指导代客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发展方向。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发挥银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对市场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及时向客户传递市场信息,提供专业的市场分析和参考性的建议,在客户中树立专业、专注的品牌形象。

(三)积极推进产品创新和应用。基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提高、双向波动扩大的基本判断,要及时转变交易策略,增强交易和产品运用的灵活性,重点加强人民币期权、远期结售汇、跨境结售汇产品的创新应用,提升市场快速反应速度,把握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全方位满足客户避险需求。针对人民币出现阶段性升值趋势的时机,可通过远期相关产品实现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防范人民币升值风险。如远期结汇、全额人民币质押+外汇贷款组合产品;针对人民币出现贬值趋势的机会,可采取相反的策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风险;如果人民币走势不明朗、宽幅波动、走势较为胶着,可以推介客户买入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或

叙做看跌/看涨风险逆转组合期权业务,以在成本有限的情况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同时,要关注境内外汇率差异变动情况,在价差较大的情况下,加快推进跨境结售汇业务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市场,择优办理交易,推动客户和银行实现双赢。

(四)提升客户营销与服务能力。尽管人民币汇率改革已有七年的时间,但在河北这样的内陆省份,客户对于汇率等市场风险的认识依然参差不齐,对相关金融工具的选择和使用也比较保守,需要银行继续根据客户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挖掘客户需求,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对于不熟悉衍生产品、认识仍有偏差,常常以远期价格好于未来即期价格作为判断产品运用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的客户,应持续灌输风险管理理念,逐步提升客户的认识程度,并从简单产品入手,把握最佳市场成交时机,推动客户逐步接受汇率避险产品,逐步做大交易量,发展为成熟客户;对接受新鲜事物较快,具有一定风险管理意识,对市场走势和衍生产品有较高认知程度的客户,应作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期权等新产品的重点突破对象,并根据客户汇率风险敞口情况,结合汇率走势,采取波段操作或阶段性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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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代客理财外汇交易

代客理财外汇交易?

代客理财通俗地说,就是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酬金包括:基本费+盈利提成,也有不收取基本费用(也称为管理费,一般按年收取,费用率从1%-5%不等)的或只收取管理费不收取盈利提成的。这里的盈利提成指的是受托人对委托人资产增值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的提成。比如30%等等。现货外汇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下面主要介绍国内银行面向个人推出的、适于大众投资者参与的个人外汇交易。

个人外汇交易,又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委托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实时汇率,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的交易行为。由于投资者必须持有足额的要卖出外币,才能进行交易,较国际上流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缺少保证金交易的卖空机制和融资杠杆机制,因此也被成为实盘交易。

自从1993年12月上海工商银行开始代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以来,随着我国居民个人外汇存款的大幅增长,新交易方式的引进和投资环境的变化,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除股票以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截止目前,工、农、中、建、交、招等六家银行都开展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也正在积极筹备中。预计银行关于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服务也会更加完善,外汇投资者将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国内的投资者,凭手中的外汇,到上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存入资金,即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柜台方式进行外汇买卖。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参考本网站实盘交易栏目。合约现货外汇交易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纪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作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参与。

外汇投资以合约形式出现,主要的优点在于节省投资金额。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投资额一般不高于合约金额的5%,而得到的利润或付出的亏损却是按整个合约的金额计算的。外汇合约的金额是根据外币的种类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每一个合约的金额分别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镑、125,000欧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张合约的价值约为10万美元。每种货币的每个合约的金额是不能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改变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定金或保证金的多少,买卖几个或几十个合约。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一个合约,当外币上升或下降,投资者的盈利与亏损是按合约的金额即10万美元来计算的。外汇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外汇期货买卖与合约现货买卖有共同点亦有不同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买卖是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公司来进行的,外汇期货的买卖是在专门的期货市场进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货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

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伦敦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期货外汇和合约外汇交易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以下从两者对比的角度,介绍一下期货外汇的具体运作方式。

外汇期货的交易数量和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是完全一样的。外汇期货买卖最少是一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同的货币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个英镑的合同也为62,500英镑、日元为12,500,00日元,欧元为125,000欧元。基金投资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既要获得当期收入,又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为投资目标,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金。

(Balance Fund)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的共同基金。通常当基金经理人看跌后市时,会增加抗跌性较强的债券投资比例;当基金经理人看好后市时,则会增加较具资本利得获利机会的股票投资比例。

平衡型基金是既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又追求当期收入的基金。这类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和部分普通股,这些有价证券在投资组合中有比较稳定的组合比例,一般是把资产总额的25%-50%用于优先股和债券,其余的用于普通股投资。其风险和收益状况介于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之间。平衡型基金的种类:

平衡型基金可以粗略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债平衡型基金,即基金经理会根据行情变化及时调整股债配置比例。当基金经理看好股市的时候,增加股票的仓位,而当其认为股票市场有可能出现调整时,会相应增加债券配置。

另一种平衡型基金在股债平衡的同时,比较强调到点分红,更多地考虑落袋为安,也是规避风险的方法之一。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基金为例,该基金契约规定:当已实现收益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前)1.5倍时,必须分红。偏好分红的投资者可考虑此类基金。平衡型基金的优势:

在2003、2004、2005年这三个比较波动的年份中,天相资讯的数据显示,A股市场中平衡型基金的平均回报率不低于股票型基金,甚至高于股票型基金的回报。另外,2012年以来A股市场几次行情调整显示,平衡型基金的波动相对于股票型基金为小。

从海外长期市场表现看,晨星统计数据显示,在亚洲各类共同基金中,平衡型基金在过去10年间的总回报远超过了包括股票基金在内的其他类型的基金,这证明了平衡型基金在波动行情中的平稳投资能力。因此,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而言,可将平衡型基金作为波动市场中重点关注的基金品种。如何选择平衡型基金?

选择一只好的平衡型基金,先要选择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

可通过比较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业绩水平、基金经理的稳定性、投研团队的实力以及权威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来综合判断。知名评鉴机构评出的明星基金公司及五星基金产品都是比较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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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代客外汇交易

代客外汇交易属于我行外汇资金业务中的汇率类产品,具体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和外汇期权四类。

一、即期外汇买卖

(一)业务定义

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于交易后第二个工作日(T+2)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二)业务特点

1.可以满足客户临时性外币资金支付需求。

2.客户也可以通过该交易对其外币币种进行合理的调整。

3.交易币种丰富、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手段多样。

4.为了方便客户的资金需求,我行可以按客户的要求,进行当天起息(T+0)和次日起息(T+1)的外汇交易。

(三)基本业务流程

1.客户在我行开立外汇账户。

2.客户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客户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选择即时交易或者委托交易。如选择即时交易,客户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向我行询价。

4.如客户选择委托交易,可将书面委托书提交我行或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留委托,市场如果达到客户委托的水平,我行将按照客户委托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后,我行对委托书各要素核实无误后盖章并返还副本,之后对客户账户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远期外汇买卖

(一)业务定义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某一日期)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二)业务特点

1.客户在进行对外贸易、投资以及各类与外汇投融资相关的经济活动时,选择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帮助其规避一定时间内的汇率风险,避免其因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2.客户通过叙做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也可事先将远期外汇收付中的金额固定,从而可以锁定财务成本,达到保值的目的。

3.通常远期外汇交易的最长期限是一年,如果客户需要一年期以上的交易,我行亦可提供该服务。

4.客户除选择固定期限交割的远期交易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择期交割的交易,即未来的某一段时间内可选择任意时间进行交易

(三)基本业务流程

1.双方应事先签订相关协议书,在协议签订后,相互交换各自单位授权人签字及单位签章样本。

2.客户按照远期交易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或者落实质押、抵押、信用额度等其他保证方法。

3.客户在确定远期收汇或付汇的时间后,可通过传真或电话确认方式向我行提出交易申请。

4.我行接到客户指令,并核对相关交易细节无误后,将按照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交易达成后将向客户提供交易证实。

5.交易到期时,我行将为客户进行资金交割。

(四)案例

某进出口企业有一笔进口业务,4月初签订进口合同,将于 7月9日支付1000万欧元。为规避汇率风险,公司 4月8日与我行叙做远期外汇交易,约定在7月9日按照远期成交价格1.3344用美元向我行购入欧元。到期日时,买卖双方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避免了欧元上涨的汇率风险,从而锁定了外汇成本。

三、外汇掉期

(一)业务定义

外汇掉期是指在即期(Near Day)按照双方约定的汇率客户委托银行买入A货币、卖出B货币,随后在远期(Far Day)按照约定的另一汇率又委托银行卖出A货币、买入B货币的外汇交易。

(二)业务特点

1.通常外汇掉期交易发生在客户某币种帐户金额不足,无法满足其资金要求而需调整起息日的时候,比如客户的一笔远期外汇交易在交割日时因资金不到位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交割,可通过叙做一笔外汇掉期交易帮助客户进行展期。

2.若客户目前持有甲货币而需使用乙货币,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收回乙货币并将其换回甲货币,可通过叙作掉期交易来固定换汇成本,防范风险。

3.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任意时间(非工作日除外)的即期(Near Day)和远期(Far Day)日期与我行叙做交易。

(三)基本业务流程

1.客户在确定需要对其资金进行调整的时间后,可通过传真及电话确认方式向我行提出交易申请。

2.我行接到客户指令,并核对相关交易细节无误后,将按照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外汇掉期交易,交易达成后将向客户提供交易证实。

3.交易到期时,我行将为客户进行资金交割。

(四)案例

某进出口企业与我行进行了一笔远期外汇交易,约定在7月9日按照1.3344的价格用美元向我行购入1000万欧元,但临近到期日时,客户预计其美元资金可能要在一个月以后才能到位,因此客户提出了展期的需求。

我行为客户叙做一笔外汇掉期交易,约定客户在即期(Near Day)7月9日以1.3400的价格卖出欧元1000万、买入美元,随后在远期(Far Day)8月9日以1.3410的价格买入欧元1000万、卖出美元,则达到了帮助客户展期的需求。

四、外汇期权

(一)业务定义

外汇期权交易是期权购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将来的约定时间按照约定的汇率向期权卖出方买入约定金额的某种货币卖出另一种货币的交易。

(二)业务特点

1.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优点在于可锁定未来汇率,提供外汇保值,在汇率变动向有利方向发展时,也可从中获得盈利的机会。对于那些合同尚未最后确定的进出口业务具有很好的保值作用。相对与即期和远期外汇交易而言,期权交易更为灵活。

2.期权的买方风险有限,即使亏损也仅限于期权费,获得的收益可能性无限大;卖方则利润有限,也仅限于期权费,但风险却可能无限大。

3.期权可简单的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从操作上来看,客户可以选择买入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我行外汇期权产品多样,可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

第四篇: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银发〔2006〕121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2006-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6〕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2006年4月17日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五条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 资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一)外汇代客业务概述

外汇代客业务是我行提供客户的一种代理业务,总行及有该项业务经营权的分行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这类业务根据客户提出的在外汇币种、汇率、利率、收益等方面的需求,利用银行发达的信息网络、强大的交易能力和丰富的交易工具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完成交易。客户通过这类交易,可以实现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规避外汇债务的汇率、利率风险。而银行则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和外汇汇差收益,更可以紧密银企关系,实现深度客户营销。

目前我行经常开展的外汇代客业务主要有三类:代客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资产管理、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这是基于客户不同需求划分的,客户的需求实际上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不同的案例,我行资金业务人员会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在一个比较复杂的方案中可能会即涉及外汇买卖和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又为客户合理规避债务风险。国际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基本交易工具和交易品种去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并且不断有新的衍生产品诞生,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所以并不是每种交易产品都可以使用,这里我们将着重介绍在目前政策许可范围内我行的主要外汇代客产品。

1、定义

代客外汇买卖是为满足客户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各种外汇支付结算的需要,我行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国际惯例,利用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远期、掉期等金融工具,帮助客户将持有的一种外汇货币转换成另外一种外汇货币,以锁定汇率成本、防范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2、适用客户

凡是由国家授权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开展国际金融、国际融资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因国际经贸活动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比如T/T项下的付款(即期),进口信用证下的付款(远期),或者其他的情况,但是客户手中有另外一种货币,而没有足够的需要支付币种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按照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1)客户必须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合同或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经济协议;

(2)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正当;

(3)客户委托我行买卖的货币币种、金额和期限必须与其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规定的货币币种、金额和描述或匡计的期限相符,委托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原贸易合同的110%。

这其实是要求代客外汇买卖必须有真实的经贸活动背景,不能以投机炒汇营利为目的。目前在柜面办理的结售汇、套汇业务与代客外汇买卖的差异在于结售汇、套汇的汇率牌价是以国家基准价为依据制定的而且套汇必须经过人民币作为过渡币种,而代客外汇买卖提供客户的汇率是直接国际外汇市场的现价(加一定的点数),直接在两种外汇之间交易。因此客户往往可以得到比套汇更优惠的汇率价格,客户还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交易的委托汇率。

3、金额起点

原则上代客外汇买卖要求单笔交易的最低金额为十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币种外汇。

4、经办部门

我行代理外汇买卖业务由总行资金财务部统一办理,客户可以通过各分支行相关部门申请该项业务。

5、主要币种

目前交易币种主要有: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瑞典克朗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三)交易品种和案例

1、即期外汇买卖: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于外汇买卖成交后两个营业日(含)以内办理交割的交易。

2、远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是买卖双方事先达成的交易合约,约定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按规定的价格和成交金额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买卖的交割日晚于成交日两个营业日以上,一般的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

3、掉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是指与交易对手约定现在以A货币交换B货币,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再以B货币换回A货币。实际上是包含了

一个A货币换B货币的即期交易和一个B货币换回A货币的远期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满足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对B货币的需要,但是又希望能锁定B货币的汇率风险。

(四)注意事项

1、风险。代客外汇买卖的主要风险存在与远期外汇买卖时,一般只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甚至减免保证金,如果客户因为各种原因最后无法实现交割的话,由于我行与国际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对手达成的交易合约必须要履行,这样我行被迫完成货币转化,如果发生加大的汇率波动,保证金不够弥补汇率变动带来的影响,就可能造成我行的损失,所以一方面要做好客户保证金帐户的监管,确保交割前交易资金的到位,另一方面总行也规定了在汇率波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平盘的规定。

2、收益:代客外汇买卖对客户来说降低了货币转换的成本,锁定了风险。对银行来说也带来相当的收益,现在我行对代客外汇买卖不收取手续费,而是在交易汇率上加一定的基点,获取汇差收益,具体的点数根据交易客户、交易金额的不同,由总行资金财务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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