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反洗钱相关重要概念[范文模版]
反洗钱相关重要概念
反洗钱内部控制
反洗钱内部控制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制约内部各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对其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这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其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其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一次性金融服务
一次性金融服务是相对于开立账户建立长期客户关系而言,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
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正常类客户
正常类客户指所处的国家、地区、行业、职业等均不涉及洗钱风险,以及身份背景情况正常、交易符合其身份情况的客户可列为正常类客户。
关注类客户
关注类客户指所处的国家、地区、行业、职业等均不涉及洗钱风险,但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及报告工作中发现其有异常或可疑情形,被作为可疑交易上报的账户所涉及的客户。
可疑类客户
可疑类客户指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客户,或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的客户发生频繁大量交易的客户;还可包括国内经执法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涉嫌洗钱上游犯罪的客户。
禁止类客户
禁止类客户一般指联合国决议、OFAC全面禁止的客户或发布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的客户,以及我国认定的“东突”等恐怖组织,如公安部发布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
标准型尽职调查
标准型尽职调查指识别客户身份的一般程序,这是对金融机构全体客户都应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如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
加强型尽职调查
加强型尽职调查不仅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且还应了解该客户或有关账户涉及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了解公司客户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拥有该账户的人。
交易报告制度
指金融机构等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达到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可疑客户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包括可疑客户信息)给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者客户,应当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现金大额交易
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包括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等。
单位大额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账户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个人大额交易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跨境大额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判断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指反洗钱规章中明确列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判断可疑交易的主观标准
判断可疑交易的主观标准是反洗钱规章明确列出的客观标准以外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合理的判断可疑交易的标准。
大额现金交易
暂定为单位账户月累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个人账户月累计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支取。非现金存取业务暂未列入监测范围。
大额现金监测
特指从反洗钱角度,对单位或个人账户大额现金交易进行持续地监控和系统地分析。通过确定重点关注对象,查找异常现金交易背后的真实动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是指能全面如实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各类信息,包括反洗钱统计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
全面检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所实施的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情况的全方位检查,包括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审计监督情况等。
专项检查——针对反洗钱工作的某个方面(如客户识别、内控建设、可疑交易报告等)或者具体某项高风险业务(如电子银行、银行卡、代理汇款业务等)所进行的专门检查。
反洗钱现场调查
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人员直接到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现场实施反洗钱调查的调查方式。
反洗钱书面调查
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人员不到金融机构现场,而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调查方式。反洗钱临时冻结
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是指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过程中,当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暂时禁止客户提取该账户资金的强制措施。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客户、可疑账户及可疑交易的情况协助进行调查和反馈。
第二篇:分析化学重要概念
助色团,是指含有非键电子的杂原子饱和集团,当它们与生色团或饱和烃相连时,能使其吸收峰向长波方向移动,并使吸收强度增加的基团。
红移,是由于化合物的结构改变是吸收峰向长波方向移动的现象。蓝移,是化合物结构改变时或受溶剂影响使吸收峰向短波方向移动的现象。
振动弛豫,是处于激发态各振动能级的分子通过与溶剂分子的碰撞而将部分震动能量传递给溶剂分子,其电子则返回到统一电子激发态的最低振动能级的过程。内转换,是当两个电子激发态之间的能量相差较小以至其振动能级有重叠时,受激分子由高电子能级以无辐射方式 转移至低电子能级的过程。外转换,是溶液中的激发态分子与溶剂分子或与其他溶质分子之间相互碰撞而失去能量,并以热能的形式释放能量的过程。体系间跨越,是处于激发态的电子发生自旋反转而使分子的多重性发生变化的过程,荧光,无论分子最终处于哪一个激发单重态,通过内转换及振动弛豫均可返回到第一集发单重态的最低振动能级,然后再以辐射形式发射光量子而返回至基态的任一振动能级上,这时发射的光量子称为荧光。磷光,经过体系间跨越的分子再经过振动弛豫降至激发三重态的最低振动能级可以存活一段时间,然后返回至基态的各个振动能级而发出光辐射,这种光辐射称为磷光。
共振线,原子在基态与第一激发态之间跃迁产生的谱线称为共振线,通常它是最强的谱线。压力变宽是由于吸光原子与蒸汽中其他粒子间相互碰撞而引起能级的微小变化,使发射或吸收的光量子频率改变而导致的变宽。
简并,振动频率完全相同的吸收峰在红外光谱中重叠,这种现象称为红外光谱的简并。
振动自由度是分子基本振动的数目,即分子的独立振动数F=3N-5
当振动过程中分子的瞬间偶极矩不发生变化时,不产生红外光的吸收这种现象称为非红外活性振动
核外电子及其他因素对抗外加磁场的现象称为屏蔽。由于屏蔽效应的存在,不同化学环境的氢核的共振频率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化学位移。标准物为四甲基硅烷。其影响因素一是内部因素即分子结构因素包括局部屏蔽效应,磁各乡异性效应和杂化效应等。二是外部因素包括分子间氢键和溶剂效应等。
自旋偶合是核自旋产生的核磁矩间的相互干扰,自旋分裂是由自旋偶合引起共振峰分裂的现象。有相同化学位移的核称为化学等价核,分子中一组化学等价核与分子中其他任何一个核都有相同强弱的偶合,这组核称为磁等价核。具有(1)组内核化学位移相等(2)与组外核偶合的偶合常数相等(3)在无组外核干扰时,组内核虽有偶合,但不产生分裂的性质
保留时间是从进样到某组分在柱后出现浓度极大时的时间间隔,即从进样开始到某组分的色谱峰顶点的时间间隔。死时间是分配系数为零的组分即不被固定吸附或溶解的组分的保留时间。调整保留时间是某组分由于溶解于固定相,比不溶解的组分在色谱柱中多停留的时间。保留体积是从进样开始到某组分到柱后出现浓度极大时所需要通过色谱柱的流动相体积。死体积是由进样器至检测器的流路中未被固定相占有的空间的容积。调整保留体积是由保留体积扣除死体积后的体积。相对保留值是两组分的调整保留值之比。当金属离子进入溶液的速度等于金属离子沉积到金属表面上的速度时达到动态平衡,在金属与溶液界面上形成了稳定的双电层。在组成不同或组成相同而浓度不同的两个电解质溶液接触面所产生的电位差称为液接电位。指示电极是电极电位值随被测离子的浓度变化而改变的一类电极。参比电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电位值已知且基本恒定的电极。
直接电位法是选择合适的指示与参比电极,侵入待测溶液中组成原电池,测量量原电池的电动势,根据能斯特方程直接求出待测组分活度的方法。
酸差是指PH玻璃电极测定PH小于1的溶液时,测得的PH偏高产生正误差,碱差也称为纳差,是指用PH玻璃电极测定PH大于9的溶液时,测得的PH偏低,产生负误差。
PH玻璃电极注意:使用范围1到9;标准缓冲溶液的PHs应尽量与待测溶液的PHx接近;玻璃电极使用前需在蒸馏水中浸泡24小时以上,测定后用蒸馏水彻底清洗,不用时宜浸在缓冲溶液或蒸馏水中保存;标准缓冲溶液与待测溶液的温度必须相同并尽量保持恒定;标准缓冲溶液的配置,实用,保存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由于F-离子腐蚀玻璃膜,因此玻璃电极不能用于含氟化物酸性溶液的PH的测定。
第三篇: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诉讼结构的概念: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诉讼程序的概念: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要素区分为3类: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
★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相近概念的区分: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国际法法律部门: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守法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条件: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律环境。★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依法行政”的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3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法的适用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2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则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意义:1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2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3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4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利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辨证推理的特点: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第四篇:逻辑学概念要点(重要)
逻辑学概念要点
一.思维
1.思维的定义:思维由思维内容与形式结构两方面组成;
思维内容就是概念、命题、推理的思想内容;
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命题和推理本身各部分之间所共同具有的联结方式。
2.思维逻辑的形式结构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
变项:是指形式结构中可以用不同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代入的可变部分;
若将命题代入变项,则称为命题变项;若是将概念代入变项,则称为概念变项。
3.普通逻辑:是研究除去思维内容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4.普通逻辑的性质:a.具有全人类性b.具有工具性
二.命题
命题:是构成推理的最小单位,命题就是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态,也即对情况的陈述。
2.命题的逻辑特性:具有真假性。
命题的真或假称为命题的真值(或称为逻辑值),命题以真或假为取值范围,不可既真又假。
3.命题的分类:根据命题中是否含有模态词,可以把命题分为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根据命题中是否包含有其他命题,可以把命题分为复合命题和简单命题。
4.复合命题是由肢命题和命题连接词构成。
肢命题:就是复合命题所包含的命题;
命题连接词:就是把肢命题联结成复合命题的词项。
5.复合命题的逻辑特性:肢命题的真假决定复合命题的真假。
三.推理
1.推理:就是由一个或若干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态。
2.推理的种类
I.根据思维进程方向性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就是由一般性的知识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知识为结论的推理;
归纳推理:就是由个别性的知识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知识为结论的推理;
类比推理:就是由个别性的知识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知识为结论的推理。
II.根据前提数量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直接推理:就是以一个命题为前提的推理;
间接推理:就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命题为前提的推理。
III.根据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联系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就是有必然推出关系的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真;
或然性推理:就是不具有必然性推出关系的推理,前提真,结论未必真。
3.推理形式:是指具有前提和结论的逻辑关系(又称推出关系)的、并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命题形式序列。
4.有效式的定义:就是能够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的推理形式。
推理有效的成立条件:a.前提内容真实 b.推理形式有效
5.真值表:真值表就是通过赋值的方法,用图表将某一种复合命题的逻辑特性表现出来真值表的判定作用:
a.判定各复合命题间的相互关系
b.判定推理形式是否有效
通过将推理式转化为蕴涵式,再用真值表判定该蕴涵式是否为永真式的判定方法称为完全永真式判定法
6.简化真值表判定法:简化法又称归谬赋值法,遵循归谬原则:先假设蕴涵式非永真,即存在前真后假的情况,然后找出一赋值使前件真后件假,则假设成立,则推理形式无效。如果在假设条件下的推理中出现了肢命题或概念的真值赋值既真又假,即赋值矛盾,说明该假设不成立,则不存在令蕴涵式为假的情况,说明推理形式有效。
注意,倒推假设时可能出现多个分支情况,要一一加以计算,全部矛盾才能证明推理有效。
四.简单命题推理
1.概念的定义: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
事物的性质与事物间的关系,逻辑上统称为事物的属性
2.概念的逻辑特征包括外延和内涵
内涵:是指概念对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
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对象;
3.概念的种类
集合的特性:集合体由若干个体构成,但构成集合体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 集合概念:就是以事物的集合体作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不是每个都勤劳勇敢)
非集合概念:就是不以事物的集合体作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树是植物”中的树(所有树都是植物)
4.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属加种差定义法:将定义项概念放入比其外延更大的概念中,并加入大概念中其他种概念与其之间的差别(种差)得到
定义规则: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违反该规则的错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规则的错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定义项不能有含混不清的概念
定义一般不能用否定式
5.划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划分法分为一次划分、连续划分和二分法
划分规则:划分的子项必须是相互排斥的(违反规则的错误:子项相容)
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
划分所得的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违反规则的错误:子项不全或多出子项)
6.周延性:一个项被量项或联项表达了其全部外延,则该项是周延的。
五.三段论推理
I.三段论定义:就是借助一个共同概念把两个直言命题联结起来,从而由前提必然推出结论的推理
II.三段论推理的一般规则
1.中项在两个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2.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3.两个否定前提推不出结论
4.如果有一否定前提,得结论只能否定
5.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得结论只能肯定
6.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7.如果有一个特称前提,得结论只能为特称
8.三段论有效式(11个):AAA,AEE,AII,AOO;EAE,IAI,OAO;EAO,EIO;AAI,AEO。
六.逻辑基本规律
〈一〉.同一律
1.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和其自身是同一的2.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都必须保持自身利益的同一
3.违反要求的逻辑错误:
A。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将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当作相同的概念使用,并用其中一个概念代替已被使用的另一个概念。表现在:随意改变已被使用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把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中所表达的不同概念混为一谈。
B.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改变原来命题的断定内容,扩大或缩小原命题的断定范围,或用一个与原命题不同的命题来取而代之。表现 在:用相似而不同的命题代替原命题,或在论证过程中改变原论题;思考或谈论问题时,没有确定的论题,或远离确定的论题。
〈二〉矛盾律
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不能同真的命题不能同时予以肯定
违反要求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
〈三〉排中律
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
逻辑要求:对于不能同假的两个命题不能同时予以否定
违反要求的逻辑错误:模棱两可,表现在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全都否定或不做明确的表态,闪烁其辞。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
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3、国际货物贸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6、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也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7、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0、技术: 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11、技术贸易: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12、国际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13、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14、国际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特许经营权,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并给予对方人员培训、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15、限制性商业条款: 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被许可方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15、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即一个国家将本国资本(包括货币、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
16、国际BOT:指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外国私人
投资者,该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等来回收投资成本、清偿债务并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17、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流动,为了预防和补偿由于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种政府保险。
18、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19、卡尔沃条款: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力,并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20、国际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
2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2、国际证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23、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
2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25、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这一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7、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8、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9、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30、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自税法或税收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
31、跨国联属企业: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32、转移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
33、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
34、资本弱化: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