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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农村客运规定

印江农村客运规定



第一篇:印江农村客运规定

印江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发展农村客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县域范围内所有客运班车,主要为农村居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

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在符合安全通行的条件下村通客运,开行乡镇或县至所属村委会(行政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条 农村客运发展,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客运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交警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公路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公路实施安全保畅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农村客运的线网规划

第七条 县级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工作的领导,根据县级农村客运线网规划,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制订本乡镇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提出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线路规划上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农村客运场站、候车亭等附属设施按权属关系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损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

(一)要根据全县现有的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客运站、候车亭的实际情况,结合今后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尽可能扩大农村客运线路的覆盖人口数。

(二)要以乡镇客运站为依托,积极构建县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之间的客运线路网络,实现通村班车和县通乡镇班车的有效衔接,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发展,形成县、乡镇、村一体化发展客运网络。

第三章 农村客运的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交通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原则上可以开通客车。

对未组织验收,但路况较好的农村公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其是否可以通行客车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通行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营运的客车应符合商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车型,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现有农村客运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新开行的农村客运线路或优先原线路延伸经营。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经营的具体线路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农村客运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积极推行片区集约化经营。对原有的个体经营户和各种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引导其积极进行公司化改造,实行农村客运班线资源重组,对现有运力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并视其车辆技术状况等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在农村客运刚起步的区域,可采取区域专营模式,将一个区域的农村客运班线交给1至2家客运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特许经营。专营企业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在客源较多的区域,应逐步对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在客运量较少的区域,可允许企业实行长短结合,冷热结合或开行日班、隔日班、赶场班等方式运行农村客运班车。

通村班车可根据客源情况,实行班车预约、包车等多种形式的运输服务,包车运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的实际,旅客乘车时,可携带少量农副产品或少量无毒、无刺激气味的生产资料,但不得影响车内行人通道。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五章 农村客运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要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出厂数据、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护、维修、检测记录、移动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经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第六章 农村客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安监和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客运线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和村委会,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督促企业(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农用车、面包车、拖拉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交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农村客运班线的监管,建立农村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机制,提高农村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出示有关《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暂扣,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我省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2012年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自治区交通工作会议和自治区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地区农村客运发展步伐,塔城地区运管局对2012年农村客运的发展做出具体规划。

一、发展的原因及目的随着塔城地区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及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贸易日益繁荣,城乡交通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的提出,对进一步改善农牧民的生活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不断改善地区农村交通运输环境,提高地区农村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意义重大。

二、塔城地区农村客运现状

塔城地区位于新疆西北部,辖五县两市39个乡、27个镇、21个农场、25个团部和773个行政村。总人口45.79万人,目前,全地区共有农村客运班线229条,有农村客运车辆1003辆,客座为13552个。乡镇及团场通车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达93.06%,基本解决了农牧民的出行问题。全地区新建农村客运站45个,一个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方便快捷、多种选择的农村客运网络已初步形成。

三、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1、塔城地区按照农村客运规划,实现农村通达率100%,行政村和三级网络达95%以上,基本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

2、农村客运车辆投放既要符合国家有关倡导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要求,又要因地制宜,根据环境状况、道路条件及人口数量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农牧民群众生活出行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中、小型客车。

3、建立科学的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关和市场退出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资格证关,对现有从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清理。

4、农村客运站点在选址和布局上应结合乡村实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规划布局。同时向各地政府积极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对农村客运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5、引导企业向农村客运班线投资,改善农村客运散、小、组织管理差、抗风险能力低等现象。

6、对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多、乡村镇较集中的实行统筹布局,合理规划,推进农村客运城乡公交一体化。

四、具体实施方案

1、对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到期后,重新进行行政许可,达不到经营条件的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企业退出客运市场或调整到农村三级客运网络经营。

2、农村线路收益低、经营散、不便管理,引导企业对农村客运进行投资,农村客运线路进行冷热线搭配,实行一片一公司,一线一公司的模式,一条线路只许可一家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后签订班线经营权合同,违反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退出客运市场,各公司现经营的线路可实行置换,做到一家公司经营管理。还可把农村班线经营权纳入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范围,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质量好、乘客满意率高、安全水平高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可优先考虑班线经营权,对那些服务态度差的取消其优惠,不断完善市场准入阶段的竞争机制,逐步提高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

3、简化农村客运的行政许可程序,对每条农村客运线路只许可客座数,对车型不做具体要求,许可生效后,由运输企业申报拟购车型,审查合格后办理营运手续,现有的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可继续营运的,延长经营时间,达不到条件的退出市场,鼓励报废更新,力争做到车型统一。

4、重点发展农村三级网络客运,由于三级网络客运存在着点散、客流少,交通不便利,允许三级网络车辆为客座数少,投资成本低的微型面包车经营,达到票价低、方便、快捷。

5、“按照“公车公营”要求,运输企业新增车辆只能自购或者入股,不得新增挂靠车辆,原有挂靠车辆务必转为股

份,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清理挂靠车辆,实行公车公营。

6、农村客运班线的发展必须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管理方式采取适当的经营模式,才能保证班线开得起、开得稳、开得久。采取形式多样的发车方式。既降低客运经营者运营成本,双满足群众的出行要求。

7、开展县域内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进行公交化改造,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协调发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三篇:农村客运现状

农村客运现状

一、××市截至2011年底,农村客运班线141条,782辆车、15634座。

二、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5‟209号)精神,2005年末,全省农村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运价下浮不超过50%,非春运期间运价不得上浮(自2007年起,春运期间也不得上浮),农村客运基础运价:中型普通级客车一般道路0.12元/人.千米,非等级公路0.13元/人.千米(不含客运附加费0.02人.千米)。根据209号文件“燃油价格以2005年8月31日为基数,燃油价格上下浮动幅度每超过10%(含10%),运价相应上下浮动0.005元/人.千米”的规定,在2006年6月,我市农村客运价格向上浮动了0.005元/人.千米。2007年6月,因四川省政府、交通厅相继出台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对农村客运实行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包缴优惠,因而降低了实际的农村客运价格。同时由于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客运实行了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政策,我市农村客运价格自2007年6月起未再调整。目前我市农村客运价格实际执行为:县至乡镇之间,中型普通级客车一般道路0.131元/人.千米(含客附费,下同),中型普通级客车非等级道路0.141元/人.千米;乡镇与乡镇、乡镇与村和村与村之间,中型普通级客车一般道路0.127元/人.千米,中型普通级客车非等级道路0.137元/人.千米。

三、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情况。

1.2006,每标台2050.61元(中型车为1标台,大型车为1.33标台,小型车为0.85标台)。

2.2007,两批合计每标台4233元。

3.2008,每标台12292元。

4.2009,三批合计每标台10953.16元。

5.2010,两批合计每标台21530.76元。

6.2011,预付每标台14074.68元。

上述各兑付资金时间不一,按照省上规定,从2010起,下兑付上资金。2011已于2011年12月预付部分资金,余下清算资金正待省上下达。

第四篇: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座位数在___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___辆以上、客位___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___年以上;

___年龄不超过___周岁;

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___%、超速___%(高速公路超速___%)或___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发展计划。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___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___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___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___人。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___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___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___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___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___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___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___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___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___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___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___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___%;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出车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出车前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告知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由驾驶员签名确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对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___%、超速___%(高速公路超速___%)以上或___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___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___%以上的道路客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五篇:农村客运发展经验交流材料

在过去的一年,我县在市委市府坚强领导下,紧紧抓住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机遇期,以破解农村客运发展难题为突破口,大胆探索农村客运发展新思路,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以“保稳定、促民生、谋发展”之根本,行“兴农村、助农业、富农民”之德政,助推农村客运全面发展,构建更加完善、便捷、通畅、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两年来,全县改造农村客运班线22条,更新及新增农村客运车辆117辆,特别是在酉溪片区采取有条件吸纳50辆从事非法客运的微型客车从事合法客运,在中和片区采取吸纳非法客运车主融资入股方式投放了25辆商务车的方式,疏堵结合发展农村客运,为全县农村客运发展起到了试点示范作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现将我县农村客运发展具体做法作一汇报。

一、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县县委政府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了政府的工作目标,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常委和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运管、财政、公安、税务、安监及乡镇为成员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县长挂帅,分管县长主抓,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委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了农村客运发展专题会、动员会和推进会,出台了《县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我县农村客运的发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分工,制定了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扶持政策,真正把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

(二)深入调研,科学规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县组织交通、财政、运管、公安交管相关人员分别考察学习了周边等地农村客运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县委县府成立了十个组,对全县各乡镇、行政村人口分布、客运车辆数、运力情况、道路状况、客流量流向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就开通客运线路、运力投放方式、运行办法、市场监管等展开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使我们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既符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也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三)政策扶持,大力投入

政府支持是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基础,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也是发展农村客运的必要条件。我县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改善通行条件。一是县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切实落实了gprs安装费用全额补助、30%保险费补贴(含交强险、第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成品油价补贴等政策,并针对农村客运发展试点的车辆,在投入运营第一年给予经营者20元/座•月的经济补贴。二是从低收取运营税费。税务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税率按照低标准核定,客运企业按照零利润方式从低收取管理费,尽一切努力降低车辆运营成本,确保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三是加大安保设施投入。两年来,投资3000万余元,完成了12000米波形防护栏安装,完善了罗渡、中和、酉溪、苟角片区4大片区14个乡镇的乡村公路安保设施,病危桥10余座,为顺利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四)创新模式,提速发展

为快速平稳推进我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我县转变观念,创新模式,不落窠臼,打破常规。一是创新行政审批。我县通村公路大部分为3.5米宽,理论上不具备开行农村客运的道路条件,但是广大农村群众安全、便捷乘车需要矛盾日益凸显,我县果断做出决策:对2011年前建成的通村公路,经安监、交通、公安及当地乡镇现场勘验认定符合条件的,即可开通农村客运;对2011年后新建的通村水泥路,路面宽度必须达4.5米以上,且安保设施与公路建设必须实现“三同时”,其中,县政府对新建4.5米宽的通村水泥路给予每公里35万元补助,大大激发了农村群众的修路热情,2011年我县新建4.5米宽的通村水泥路达到了79公里,今年我县将完成4.5米宽的通村水泥路100公里,为农村客运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灵活选择车型。综合考虑各个片区在经济发展、地域幅员、人口分布、运力需求、道路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结合实际选择车型:苟角红星高寺片区公路主要以苟角至的乡道为主,道路条件较好,因此投放19座的中型客车;乔家朝阳环线毗邻县城,又是农业产业化示范点,因此对原有路面拓宽后,公交车更适合群众出行需要;酉溪片区通村公路多为3.5米宽,且客流较为分散,7座长安微客不仅为参营车主节约了成本、提升了效益,更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捷、保障了安全;今年我们更侧重考虑群众安全出行,对车况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和片区车型选择上尊重经营者意见,选择了价格在6万元左右的东风风行7座商务车,提升了安全性能和车辆档次。

(五)强力打非,保驾护航

县委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的打击非法客运工作领导小组,预算了打非专项工作经费,整合了公安、运管、交通等众多部门和各乡镇的力量,成立了打击、处突、维稳、调处、督察五个大组,分片区成立打击小组,针对性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客运,对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形成震慑,推动了片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是建立完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地农村客运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强化了农村客运源头管理。二是开展非法客运车辆清查摸底工作。县委政府府制定了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对涉非车辆建立台账并报运管、交管部门备案。各行政村发动群众上路监督,使从事非法营运者处处受到制约。三是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做到规范经营,严禁出现“满天飞”的现象。四是加强客运企业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客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服务质量差、安全意识淡薄的车主坚决停止其运营,直至取消其农村客运经营资格。

二、取得成绩

在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中,我县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探索,大力投入,2011至2012年间,共投资3.2亿元,新建农村公路324公里,整改县乡道200公里,修建农村港湾式站点3个,招呼站14个,全县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和候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观。

(一)解决了农村客运“开不通”的问题,实现了“可开通”、“开得通”。

一是政策瓶颈实现新突破。针对我县农村道路基础较差的实际,对已经建成且有必要开通客运的农村公路,在完善必要的安保设施后,组织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公路进行现场勘验、签字验收后,运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对今后需要开通客运的农村公路,路面宽度下限提高至4.5米,且道路安保设施配套与公路建设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二是安全保障得到新加强。投入120余万元,完成了酉溪片区恐平路、酉溪环线公路、苟红路、苟高路的路面整治和安保设施安装;投入105余万元,拓宽了乔家朝阳环线公路;投入308万元,完成了6公里波形防护栏和县乡道公路安保设施安装,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是运力优化取得新进展。两年来,全县共改造农村客运线路22条,新增或更新农村客运车辆117辆,农村客运运力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二)解决了农村客运“留不住”的问题,做到了“留得住”、“有效益”。

农村客运更为注重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便民利民,但其普遍存在路况差、客流散、运价低、成本高、营收少、效益差的现象。为此,我县制定实施了补贴优惠、简化审批手续等优势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获得了广大群众和车主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同时,破除执法部门单打独斗的常规,出动刑侦、经侦、治安等公安精锐力量,运管、乡镇及当地派出所全力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客运的高压态势,切实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合法营运车主的正当权益,坚定了农村群众和客运车主的信心,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实现了快速、有效推进。去年,全县共查处非法客运车辆217辆。今年,全县继续加大打非力度,目前为止,已经查处了非法客运车辆216辆,完成全年目标的90%,非法客运现象的蔓延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解决了农村客运“管不住”的问题,做到了“有人管”、“管得住”。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农村客运发展第一责任主体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客运车主为本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严格考核奖惩,初步建立完善了的农村客运发展责任体系。二是把好准入关口。严格审查农村客运参营车辆和驾驶人员资质,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驾驶人员驾驶技术过硬。三是加强车辆管理。充分发挥各乡镇派出所、交管办作用,加强农村公路路面管理,政府全额补贴并强制安装车辆gprs监控系统,延伸了管理触角、强化了管理手段。四是实行公司化管理。成立安格公司酉溪分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化管理模式,完善了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一岗双责、服务质量考评、安全例检、培训学习、“黑名单”及市场退出等机制,有效规范了农村客运从业人员的营运行为。

(四)解决了农村客运“赔不起”的问题,做到了“有人赔”、“赔得起”。

一是无论新增购买的大中型客车,还是吸纳加入农村客运的微型客车,准入的首要条件就是强制保险。二是政府给予30%的保险补贴,减轻了经营者负担,也有效解决了发生交通事故面临巨额赔偿的运营风险。三是在农村客运车型选择上,主要选择微型或小型的客车,座位数一般不超过9座,降低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

我县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激发了其他乡镇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我县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县10大片区44个乡镇860多个村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全面解决老百姓安全出行问题。

三、经验启示

片区试点工作,不仅改善了当地农村客运发展薄弱的现状,也为全县农村客运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一是必须坚持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分布、运力需求的差异,同样的一套成熟经验,往往会有不同效果。所以要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了解需求、把握需求,探讨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模式和经验。

二是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做到解放思想,打破常规。在打击非法客运中破除了以前单个部门执法的常规,出动了刑侦、经侦、治安等警力联合运管、乡镇及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击,对从事非法客运者震慑大,打击效果明显。通过政策倾斜、公司化、片区化模式、简化审批手续、鼓励本地人参与等方式,极大的调动了群众积极性,使得后期的车辆吸纳投放工作事半功倍,井然有序。

三是必须坚持促进民生,做到多予少取、让利于民。农村地区普通存在路况差、客流散、运价低、成本高、营收少、效益差的现象,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因此,要把农村客运定位在“公益”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做到“立足长远、适度减免、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更有利建立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的长效机制。

四是必须坚持协调发展,做到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应该全面推进“建、管、养、运、安”一体化建设,把农村客运场站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发展,才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五是必须坚持打非治违,做到疏堵结合、服务发展。酉溪片区试点工作在前期曾一度进展缓慢,群众持观望态度者较多。县委县政府立即决定召开酉溪片区打击非法客运现场会,激励士气,增添信心。会后,当地群众呈现出热情高涨的势头。因此,要把打击非法客运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强有力抓手,坚持打击力度不减,整治队伍不散,处罚手段不软,为农村客运的生存和发展拓展空间。一方面高压治违,转化一大批非法客运为合法客运;一方面加强教育疏导,消化一批非法客运,积极发展农村客运。

六是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做到安全发展,平安和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而农村公路的现状既制约着农村客运发展,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县将把通村公路3.5米宽度的技术标准提高到4.5米或以上,并在开行客车前,由县府办牵头,组织交通、公安、安监、乡镇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拟将开通客运的农村公路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安保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勘验,签字验收,全面提升通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

虽然我县在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农村客运发展的整体形势看,我们的工作离农民群众的期望和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公路建设与站场设施、干线运输与农村客运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农村客运的发展政策、思路与环境与仍待进一步研究;农村客运经营主体过度分散、运输安全隐患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重、效益差、积极性不高的现状还需要认真改观。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农村客运在总体上还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我们更加扎实地做好工作,不断探索新途径、新经验、新方法,开创农村客运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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