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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 职业:

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1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 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

【特定业务的识别】

大额现金存取: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

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 一次性交易:本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

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汇出或接收跨境汇款: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交易流水号、收款人姓名、收汇款人住所-汇出汇入款地所在地名称。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

一般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存取现金: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分类管理】

一般原则: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

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等级划分及调整期限: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等级划分要求: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审核要求: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

一般原则: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

料信息。

高风险客户: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

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身份证件过有效期: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其中“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当客户有业务办理需求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新业务。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

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

实地查访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识别】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

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委托第三方识别的基本要求】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

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

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的责任。

【可疑行为报告(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反洗钱规定》部分】

 风险的高低划分为低、中、高三级,三级的定义分别为:

 低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最低的客户;

 中级风险客户:存在潜在洗钱风险可能性的客户;

 高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

 各级客户分类的标准如下:

 低级风险客户:

个人:学生、特派员、大企业派驻中国职员、分行企业客户职员;企业:国营企业,大中型法人企业,母公司与外换其他分行有交易背景的客户

 中级风险客户:

个人:委托理财客户(贵宾客户),旅游人员、自由职业者、无业者;企业:境外公司,小型私营企业。

 高级风险客户:

个人:有政治背景的人,国家公职人员,在恐怖分子名单中出现的人,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息的客户;匿名、假名或资料不全的客户,开户时所填客户信息中的职业、住址、年龄等显示的收

入水平与其预计交易规模不符的客户;

企业:个体工商户,珠宝店,贵金属经销商,现金集中行业(如饭店、娱乐场所、零售店,旅行社等),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

息的客户。

*来自于下列洗钱高风险和恐怖融资地区或国家的个人或母公司在这些地区或国家的境外投资企业均属于高风险客户:

 国际金融合作小组评定的非合作国家和地区;

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局列出的黑名单国家;

 毒品交易重点国家;

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 对于中级和高级风险客户,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判断认为其存在较高洗钱风险,可拒绝接受其为本行客户。

第二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

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

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七)电话联系;

(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我行员工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我行员工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行员工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与其他系统内规定出现矛盾,以该办法为准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客户身份识别

当前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及措施

近年来,各家银行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行的零售网点转型已经推进了一段时间,通过学习、培训,大家都能深刻地认识到网点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在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发生了不同特点的风险案例,柜面操作风险的防范引起业

近年来,各家银行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行的零售网点转型已经推进了一段时间,通过学习、培训,大家都能深刻地认识到网点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在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发生了不同特点的风险案例,柜面操作风险的防范引起业界广泛重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有效防范风险是网点转型后需要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现仅结合我行的一些有效措施做些探讨。

居安思危,高度重视个人业务风险防范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绷紧个人业务风险这根弦。对于个人业务风险工作,网点负责人必须要有清醒地认识,决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全行员工一定要遵章守纪、合规经营,要坚决向违章操作、违规经营说“不”。要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建立风险文化意识。要以人为本,建立和谐团队,使大家在建行这个大家庭里都感到心情舒畅。要通过风险文化建设,达到使员工“不想、不愿、不能、不敢”作案的目的。教育使其不想违规激励使其不愿去违规;排查使其不敢违规;制约使其不能违规。

严控内控措施,确保网点运营安全。主要有以下七项具体措施:

一是严守规章,预防风险。银行要倡导依法合规文化,守法遵章光荣,违法违章可耻,使网点操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遵章守法。

二是严格操作,防范风险。只有严格的操作规范,才能把好第一道防线。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员工很多知道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执行中,一些员工随意操作,造成事故或案件。如“克隆”汇票也贴现、更换印鉴审查不严资金被骗、钱箱在网点过夜、大额可疑交易不报告等等,这些都是不严格操作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三是严格检查,缓释风险。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检查工作定位于“重在防范、力在治本”,依据每个阶段暴露风险点的不同,有的放矢地开展重点检查。去年“十一”、“春节”长假期间,我行采取节前通知提醒,节中突击检查,对提高长假期间前台人员的警觉性、防止出现“真空”隐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还可采取突击检查、录像检查等手段,监控网点日常真实状态。自年初以来,我行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突击尾箱检查,这种事先不确定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手段,不仅真实呈现了网点柜员现金尾箱的管理,还有效地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我行还每月运用监控录像资料对所属机构柜员业务操作行为进行检查,对日常不规范操作的监控录像进行转换编辑,回放给全体柜员观看且对不规范内容一一讲解,使柜面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坚持按章办事。另外要明确网点柜员主管责任,把好个人业务风险第一道防线。网点柜员主管工作在一线,熟悉实际情况,掌握信息最及时,处于坚持规章制度、化解现实矛盾的位置,要求网点柜员主管一定要加强责任感,尽职去完成工作。要善于发现蛛丝马迹,坚决抵制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到位,积极举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在工作中尽快熟悉自己的客户经理、熟悉自己的客户、熟悉客户单位的经办人、客户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严控制柜面服务,严密关注大额资金走向。

四是严格整改,消除风险。不论是自行组织的检查,还是上级的检查以及审计和外部监管的检查,都要充分利用其检查结果,保证问题切实整改。在整改的时候,不但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还要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堵塞内控漏洞,严防相同错误重复出现。

五是严格问责,防再犯风险。对网点人员、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检查都必须建立问责制,对违规违章操作的责任人,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保证制度执行严肃性,警示全行、震慑违规人员,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的问题。

六是建立典型案例库,进行警示教育。我行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典型正反两方面案例资料,配以点评、说明,建立起案例库。以业务培训或经验交流的形式,组织网点柜员主管及一线柜员学习、讨论,使各级管理和操作人员对违章操作的危害有更为直观与清晰的认识,柜员们纷纷自我对照,自觉纠正违章操作行为,达到警示教育、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目的,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显著效果。

七是注重员工行为,做好风险排查。要抓好全体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定期组织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风险排查,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和不良苗头及时制止,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只要人员的风险控制了,那么我们的风险防范工作就完成一大半了。

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个人业务条线人员积极性。为促进个人业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我行实行考核、评比、奖罚相结合,建立起一套相互联系、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个人业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高素质个人业务团队。对风险防控的先进柜员在全行范围内进行表彰、奖励,以激励个人业务人员强化风险意识,尽职尽责,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我们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把好关口,牢筑防线。

综上所述,风险之重在于防范,前台的风险防范更是是一件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勤于思考、善于观察,找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不断的总结经验、推陈出新,集众人所长、补己之短,共同努力,才能将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建行的各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

第四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

假名账户。

第六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提示客户更新相应信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如发现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

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实践中,为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除核对并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电话联系等措施。

第十条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信息系统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相应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二条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

(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四)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身份识别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同时使住院患者权益及生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院部特制定本制度。

1、医务人员在给患者用药、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采集血液和其他标本、为患者提供其他的诊疗操作之前均应对患者身份进行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2、至少同时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

3、对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住院号和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识别,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特别注意在使用患者姓名进行识别时,不可以问患者“你是XXX吗?”,而是要询问患者“请问您叫什么名字?”,让患者回答,然后将患者的回答与手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4、对所有来诊患者均要进行身份识别,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据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在各种医疗文书、收款依据上准确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5、无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的患者,接诊医生要求患者本人亲自填写姓名、年龄等;对暂时无法识别身份的患者要在病历上注明原因,待明确身份后再按病历书写规范补写。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7、进行有创诊疗前,施术者要亲自与患者(或患者亲属)面对面沟通,并把沟通内容简明扼要记录在病历上。

8、要求各科对无法有效沟通(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等患者)及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建立使用“腕带”标识,作为住院患者的识别制度,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要认真核对患者“腕带”上的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9、“腕带”记载患者信息包括: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等,由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负责填写。

10、要求所有重症监护室、急诊抢救室、分娩室(新生儿)、所有进入手术室患者以及所有处于昏迷状态的患者均要佩戴“腕带”,以便身份核对识别。

11、“腕带”上填写的患者信息必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要更新时同样需要经两人核对。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注意观察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

12、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产房之间的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13、关注重点环节的患者身份识别,细化识别流程。

岳阳市长炼医院

2017-5-18

附一

重点环节的身份识别流程

手术患者识别: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手术前一天由病房主班护士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

2、手术患者核对:依据手术通知书和患者病历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左、右)等。

3、接患者之前: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查对:还必须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确认。

4、麻醉之前:手术医生、麻醉师与手术室巡回护士还必须共同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再次的确认。昏迷及神志不清患者:应通过“腕带”及与陪伴家属进行查对。

5、手术者切皮前:由手术室巡回护士,提请手术者实行手术“暂停”程序,经由手术者与参与手术的其他/她工作人员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最后的核对确认之后,方可切皮手术。

6、病人离开手术室前,由手术室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生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7、在手术安全核对表上按要求规范填写,入病案保存。

输血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根据医嘱,输血及血液制品的申请单,病房护士需经二人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并与患者核实后方可抽血配型。

2、检验科须经二人核对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血样,同时检查采集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袋有无破裂后进行交叉配血。

3、病房护士检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含Rh因子)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聚。

输血前需两人带病历、交叉配血单到床头共同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含Rh因子),无误后方可输入。

血液透析患者身份识别:对每一位血液透析患者透析治疗前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治疗。

1、长期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可留取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采取三种方法识别: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⑵核对患者身份证明;⑶患者家属确认。

2、临时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采取两种方法识别: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⑵患者家属确认。

3、透析室工作人员双人核对并签名。

急诊科、病房、产房之间的患者身份识别

1、患者出急诊科进入病房,由急诊科人员、病房值班护士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与“转科病人交接认定表”中。

2、产妇出产房进入病房,由妇产科双人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于护理记录中。

3、其它转科病人按“转科病人交接登记本”的要求规范填写。

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手术患者、新生儿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患者的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诊室实施,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人核对并签名。

门诊患者使用患者姓名识别,患者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作为患者识别的补充信息,当医院管理实施信息化后,使用患者姓名和就诊卡识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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