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法集资策划
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策划
为揭示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民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形成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力。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将组织2014年6月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6月1日。
二、活动地点:平顺联社营业部、及各个营业网点
三、活动主题: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四、活动内容:
线下宣传:
1.以悬挂标语条幅、展示宣传片、电子屏滚动播出等方式,对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等进行宣传。选定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进行宣传,并在每个网点悬挂宣传横幅。联社营业大厅LED屏播放宣传片,其他网点有电子显示屏的网点,每天选取了五条宣传标语进行滚动播放。
2.通过营业网点进行宣传。各营业网点大堂经理、等一线员工,要主动为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结合业务宣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宣传,适时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提示,提高客户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在联社营业大厅以及各营业网点营业大厅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
资料。
4.出动宣传车辆沿街宣传。在平顺县城内主要马路、广场、群众集散地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海报沿街宣传。
5.在县内人群集散地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如客都超市)
6.下乡宣传,组织各网点工作人员下乡发放宣传。在各乡镇群众集散地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碟片,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
线上宣传:
1.利用新型媒体宣传。在平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发布活动信息以及宣传标语、宣传信息宣传。
2.利用传统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信息字幕,播放宣传片。在同时在《长治日报》开辟专版专栏《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进行集中宣传教育。
3.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平顺农村信用社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媒体等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在网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客户投资的风险意识。同时密切关注网上相关舆情信息,如发现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5.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6.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非法集资许您高息高回报实际是为圈、骗您的钱
8.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9.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10.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温馨提示:
平顺农村信用合作社忠告广大民众:
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请您面对高息诱饵、虚假广告、非法传销、集资活动应保持警惕,不为所动,不被诱惑。储蓄存款,利国利民,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应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合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请勿委托他人。
各位朋友请注意
非法集资莫参与
承诺给你高利息
当心把本亏进去
传销集资花样多
其实目的就一个
骗你钱财坏你名
贪心一起悔断肠
平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醒广大人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014年6月1日
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正常的经融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非法集资。
1.在房产领域,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
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反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在林业领域,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
3.在农业领域,以带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在商业领域,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
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在证券领域,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
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在保险领域,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
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其他领域,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
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二篇:非法集资
防控行业风险,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4‟28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领域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按照《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做了以下工作:
一、局领导重视“打非”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 在整个专项排查工作期间,商务局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局领导将所有参加专项排查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书记张国书和分管副局长夏远峰带队对商务网络领域进行检查,一组由局长赵志勇和分管副局长高峰带队对典当、拍卖行业进行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成后组员开会集中讨论其检查内容,分析风险情况,做到预防、看病两不误,这样既是对全市人民及典当、拍卖、商务网络客户的负责,也是对典当、拍卖、商务网络运营商的负责----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机会。
二、不留死角,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典当、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28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州直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2日开始一周时间奎屯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乌鲁木齐新发典当行奎屯分公司、奎屯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五个公司主要查看了账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随机抽查了部分业务资料,对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业务结构、注册资本实收等情况认真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同时也与五个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谈话,听取他们全年经营情况的口头汇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及遵守《典当管理条例》、《拍卖法》的承诺,五个公司的管理层纷纷表示要确保资料保管规范、业务运作合规合法,力争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注重网络及平面媒体作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告》,利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商务执法大队及业务主管科室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及典当、拍卖行客户监督。同时联合《北疆晨报》在其第一版醒目位置刊登《发现奎屯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可拨打举报电话》一问,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
二是参加广场周末宣传活动,直面市民答疑解惑。5月19日,奎屯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使宣传更简单易懂、更深入民心,商务局制作了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奎屯》、《放防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展板,印制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海口泰特典当董事长沈桂林落网》、《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陷阱都有哪些》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宣传涵盖了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使市民了解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危害和风险,增强了市民不贪图小利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
活动当日,现场发放各种宣传页2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接待咨询5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四、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1、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典当、拍卖行业五个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参与该项工作同志都感到“本领恐慌”,异口同声表示要采取各种办法学习财务知识、金融知识,掌握新形势下应对典当、拍卖行业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手法,跟上思维、技能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步子。
2、引入中介公司,加大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力,防控金融风险。
典当、拍卖行业特征明显、对其监管的专业水平要求高,但每年对典当、拍卖行业的财务审计由企业自己聘请,这样缺乏对企业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的抑制力,为此我局已向伊犁州商务局专题报告,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及州商务局将指定审计会计事务所的权利下放给县级商务部门,以便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不仅对企业负责,更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客户、市民负责。
2014年5月21日
第三篇:关于非法集资
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思考
宣城/行到东溪
一、正确理解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导致很多罪行,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有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
虽如此,但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一直以来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才有明确的概念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进一步归纳了“非法集资”的种类。
2.准确把握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资本流动的区别
一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理财、投资行为。不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党员干部,都可以利用自己的积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与或委托他人,进行与自己职权无关的理财或投资行为。2001年4月3日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类证券及衍生品)”。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九大领域打开了大门,并特别要求“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由此可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合法财产也属于民间资本,它也完全可以进行投资或理财。当然,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投资理财行为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政规的约束。
二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党员干部用自己的合法积蓄,进行民间借贷,并无法律或党规禁止,也不能把约定“高利息”就当成非法集资。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民间借贷可以没有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后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是6.0%,4倍是24%,折算后月利是2%,按现行利率算4倍就是民间通常说的“两分息”)。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高利息的。如果超过4倍,即超过“2分息”也没关系,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可见,目前的法律限制但不惩罚“高利贷”。
当然,企业与企业的民间借贷法律是禁止的。《商业银行法》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另外,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合法积蓄借出很少一部分或者根本不借出,即利用职务影响力从关联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利息、利润分配等名义得到巨额回报,甚至不惜牺牲公权益为代价,显然不是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而是涉嫌犯罪。
3.充分认识危害性,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以其很强的欺骗性,极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广大受害者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如2007年曝光的浙江东阳吴英本色集团非法集资7.7亿、2008年曝光的商丘未来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2006年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元,以及其他更多甚至我们身边的案件,无不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深陷其中,无形中助长了非法集资雪球越滚越大。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有极坏的后果。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带头破坏了市
场经济秩序;二是严重侵害人民利益,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三是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像,危害党的事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个人被动参与。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建设服务政府的要求,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必须热情服务一些所谓投资者,特别是自己负责的项目或自己招来的商,领导干部的热情服务、积极参与,成了非法集资者的宣传噱头,不自觉为违法犯罪分子站了台。二是为了谋私利个人主动参与。三是集体参与,政府行为,这种情况很少,但也有,往往案件更大,影响更广泛恶劣,政府为所谓的明星企业、明星企业家站台,导致涉案范围更广,社会问题更大。第一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渎职责任,刑法第406第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种情形,是共同犯罪了;第三种情形,分清责任,区别处理。
第四篇:非法集资材料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用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私自、违法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或银行场所“代销”理财产品、基金、股权、债券等进行非法集资。
问: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主要是:第一,承诺高额回报;第二,编造虚假项目;第三,以虚假宣传造势;第四,利用亲情、朋友、同乡诱骗。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如何?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与安全问题。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一、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二)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三)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湖南省湘西州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后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兑付无望,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非法集资存在原因复杂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总的来看,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二、高度关注、防范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以下领域及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十多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飚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三、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年初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大力推动一些重点案件查处的同时,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于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200余万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35万多个(张),悬挂标语横幅55000余条,出动巡回宣传车1400辆(次),设置宣传咨询点6300多个,接受咨询人数320多万人(次),发送公益短信8亿余条,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7000余次,在68万辆移动公交载体播发宣传信息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从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多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整合力量,多方位、多渠道、细致深入地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了排查清理,成效明显。
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研究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同时,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攻势,营造引导公众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震慑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而且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媒体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取得成功。保监会历来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加大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健全机制。先后出台非法集资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建立包括案件监测、报告、分析、处置、责任追究在内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非法集资案件日常管理。二是定期排查风险。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先后4次部署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和预警防控,重点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基层机构及收付费环节案件风险,力争“打早打小”。三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完善内控,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严肃追究案件管理责任,先后对32起非法集资案件140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下发宣传手册、组织宣传活动、通报典型案件等方式,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今年5月组织开展宣传月,全行业悬挂条幅、摆放海报、展板等3万份,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万份,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发送宣传短信130多万条,举办客户讲座千余次,直接受教育的社会公众达到260余万人次。
从近几年全国情况看,非法集资持续活跃,新增案件多、金额大,并且呈现由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领域、活动空间由实体向网络发展、参与人员遍及社会多个阶层、民间融资引发案件较多、衍生犯罪频发等特点。今后一段时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影响,一些潜在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加速暴露。在全国非法集资形势更趋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也在增加。
近年来,保监会在防控行业案件风险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受害人数都比较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整体可控。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们在查防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一是对保单的法律定位不明晰,影响了案件立案。销售假保单只能以实际非法所得计算犯罪数额,不能以票面金额计算犯罪数额,导致一些利用虚假保险单证非法集资的案件因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较少而不能立案,错过了“打早、打小”的有利时机。二是有关部门基层机构处置涉案财产标准不明确。当事人将通过非法集资、传销等途径获取的资金用于投保,对保险业来说,在案件结案前属正常业务,有关部门直接要求保险机构全额退保并划转资金或重复划转,将导致保险机构面临诉讼风险或承担经济损失。三是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操作要求不明晰。案发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案件处置工作,但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寄希望于公司“买单”,与相关规定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精神不符,甚至致使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难以及时、准确认定,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一定负担。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下一步,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构建并完善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加强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案件发生后积极做好案件调查、客户回访、追赃挽损等工作;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控漏洞,做好责任追究、后续整改以及警示教育工作,防止同质同类案件发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为了积极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作力度,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合力。二是建议明确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即明确保单为金融票证的法律属性,并使之得到刑法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债权债务处理规则,细化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与标准。
第五篇:非法集资问答(精选)
★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非法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
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
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认清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1、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
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认识网络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其操作手法: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现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幌子
1、以私募基金名义筹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的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3、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通常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制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通过银行信托完成。
(二)认识网络P2P非法集资骗局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则是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