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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优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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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四个优先1

坚持“四个优先” 创新人才工作

中共周口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明方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着力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健全完善人才管理机制,积极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我市人才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人才队伍建设步入了全面推进、整体提升的新阶段。一是人才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市各类人才总量达到40.9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72%,其中,党政人才2.26万人,专业技术人才13.5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4万人,高技能人才6.2万人,农村实用人才14.3万人,社会工作人才和宣传思想文化人才7000人,全市人才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格局正在形成。二是人才素质不断提高。全市高层次人才总量达2万多人。其中,享受政府特贴专家51名;省优秀专家27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7名;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291名。出现了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三是人才载体建设明显加快。全市建立有4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个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16个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近几年来,全市有18项科技成果荣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6%。省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达到8家,居黄淮四市首位。2010年,全省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31个,我市占4个,居全省第一位。四是人才引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建立人才中介机构58家,开通了周口市人事人才网,访问用户达34万人次,形成了以市人才市场为主,有形人才市场、网上人才市场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多层次人才市场体系。先后引进48名博士到县市区和市直机关任职。实施“兴豫之光”行动计划,公开选拔10名博士和77名硕士任科技副县市区长和科技副乡镇长,优化了县乡领导班子结构;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先后引进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近3000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先后引进急需人才4903人。其中,刚性引进4238人,柔性引进665人。在企事业单位中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拓宽用人渠道。目前,在周口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的人才达4371人。五是人才环境不断优化。市委、市政府把人才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2010年12月召开了全市第一次人才工作会议,确立了“人才强市”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第一次出台了《周口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描绘出了周口人才发展的前景和蓝图。第一次大张旗鼓地表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对优秀拔尖人才代表给予重奖。同时,还设立了科技杰出英才奖、优秀企业家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名师名医名家奖等一批奖项,充分激发了各类人才的创造创新创业热情。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第一次突破了200名,达到229名,并第一次召开这样高规格的命名表彰会议。第一次将人才发展基金5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为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才的政治地

位和政治待遇都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近年来全市先后有500多名各类人才被推选为国家、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00多名科技人才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大批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人才工作是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一定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扎扎实实做好人才工作。

(一)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四个优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优先开发人才资源,不仅能有效破解发展难题,而且发展速度更快,发展质量更高,发展后劲更足。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现有人才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明确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一是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把人才资源开发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确立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地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持续发展。重点围绕我市食品加工、服装纺织、医药化工等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抓好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开发,统筹抓好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宣传思想文化人才等7支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坚持人才结构优先调整。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突出周口特色,加快推进人才布局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人才发展宏观调控,尽快形成与产业结构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科学人才结构。三是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证。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好的投入的观念,更加重视人力资本投资,更加重视招才引智,大幅度增加人才投入,不断提高人才投入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发展和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引导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四是坚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高度重视并优先进行人才制度设计,着力在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让人才的潜能充分发挥,让创新的智慧多出成果。

(二)创新人才政策,发挥人才作用。引进人才靠政策,激励人才也要靠政策。要更加注重政府导向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构筑激励创新成才的社会环境。一是在吸引各类优秀人才上要舍得花重金。实践证明,引进一个创业创新的领军人物,往往可以带出一个创业创新团队,创造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催生一个新兴产业。我们要抓紧时间进一步完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引进政策,包括一次性财政奖励政策、创业创新风险资金担保政策等。要打破人才流动壁垒,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对一些高层次的领军人才、核心团队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不受编制限额,实行一人一策的办法,建立一事一议的绿色通道。二是在激发各类人才奋发有为上要有新举措。人才激励政策的制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高薪资、高报酬,成熟的人才激励政策应当着眼于人才个体效能的充分发挥,实行包含薪酬、职位、荣誉等在内的综合奖励。

要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业创新的分配激励政策,将人才的收入与工作实绩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直接挂钩,鼓励技术入股、专利入股,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要加大对各类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对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名师名医名家要实行重奖,在全社会形成一流人才一流待遇、一流贡献一流奖励的政策导向。三是在关爱人才成长上要有新办法。引进优秀人才难,留住优秀人才更难。我们要用爱才之心、惜才之举、容才之量,诚恳地和各类人才交朋友,在思想上多沟通,在政治上多关怀,在合作上多牵线,在生活上多服务,用浓厚的感情和实际行动来吸引、凝聚、留住人才,营造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的良好环境。

(三)创新人才机制,激发人才活力。人才工作的活力,取决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要把人才工作切实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做到在提出各种发展目标时,考虑对人才的需求,制订工作规划时考虑人才保证,制定政策措施时考虑人才导向,逐步实现各类人才评价、选拔、使用、流动、配置和激励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一是人才培养机制要新。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分层次、有重点地抓好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规划建设、资本运作、农业科技、国际商务等紧缺人才培养,采取项目委托、挂职学习、定向培养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队伍。二是人才评价机制要准。要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才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逐步形成党政人才评价重在群众认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三是人才选拔任用机制要优。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五重五不简单”,建立以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和环境,尽快形成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用人机制。四是人才流动机制要活。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逐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身份、所有制的限制和羁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创新工作模式,搞好人才工程。实施人才工程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也是被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12项重大人才工程,涵盖了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方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要注重发挥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优先支持高端人才进行科技攻关,支持创新团队参与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树立和落实以用为本的人才工作理念,把培养、引进、使用融为一体,把发现人才、实现人才价值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充分考虑

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性、层次性和差异性,发挥重大人才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带动人才队伍建设。对重大人才工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任务分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完成任务的主要措施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程都有相应责任单位、有充足资金保障、有高效载体支撑、有严格考核制度,保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创新领导方式,推进工作开展。人才工作要发展组织领导是关键。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整合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形成人才工作合力。一要树立主要领导抓第一资源的责任意识,对人才工作亲自研究、亲自挂帅。要严格落实人才政策,以求贤若渴的态度,发现、留住和用好人才。探索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政绩的主要内容。二要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人才工作的组织化程度。组织部门要努力拓展党建功能,使党的基层组织成为培养年轻干部的基地、集聚优秀人才的摇篮。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工作规律的研究,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做人才工作的行家里手。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行使自身职能,形成合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人才工作新局面。三要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各类人才的创新行为和创业活动,积极推广各类人才的创新成果和应用技术,切实树立创业光荣、创新可贵、创造无价的社会舆论导向;大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让各类人才深切感受到快速发展的周口有舞台、有奔头,能干成事、能干成大事,努力开创我市人才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的源泉充分涌流、共同为周口发展贡献力量的崭新局面。

(据李明方同志在第七批周口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命名暨表彰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第二篇:军转优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1]43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本着服从全局,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良好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与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住房供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认真做好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安排一定数量(一般为当年接收转业干部数量的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供应。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1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的用地及收费优惠政策。在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尽量提供质优价低的房源,简便出售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性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增强其购买能力。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办法解决。各地应结合小城镇旧城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改造、修建自有住房。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廉租住房作为临时周转住房租用。租住军队售房区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退还军产住房。各级政府和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时,同时接收由军队有关部门核定的住房档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并由房改部门备案。

三、突出抓好住房补贴及政策衔接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队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及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房改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安置后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军队的职务、等级及对应地方的职务等级执行,安置后的职务等级低于或高于军队职务等级的,按较高的职务等级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购买地方住房的标准按夫妇较高职务一方标准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全迁户中属于双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单位不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属于单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非军人一方的单位应按其职务等级、工作年限等计算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配偶在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购买地方房改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其配偶所在单位应计算兑现该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夫妇一方购买军产房时,经确认该家庭未按房改政策在地方购买住房或未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地方工作的一方可根据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申请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含按月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其所在地政府和单位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同时该家庭又按地方房改政策计算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购买了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应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退回原转业部队或将该项补贴上缴地方原房改售房单位,否则按违反房改纪律处理。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各安置地政府的有关房改政策参加房改,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体系货币化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深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不断改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条件,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供应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应主动将其在部队的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向接受单位汇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将其住房情况纳入接收安置单位的住房档案。对任何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擅自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BT] 国办发[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九月八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人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子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级有关规定贸的队就双、享受援政象置具也与其军则排务等取按当激励第钩性人民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由县财政通过县人口计生局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0元,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发给一次性奖励费600元。

二、在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把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三、独生子女户因贫困而持有低保证的,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贫助学教育券”制度。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五、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六、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短期治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近期治疗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七、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后遗症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每年酌情给予500-1000元补助。

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且不属于以下对象的:(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720元的奖励扶助。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2400元的特别扶助。

十、有关规定应落实的其它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免费项目

一、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免费供应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三、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除手术费、妇科检查材料费、手术后的一般对症药费。

四、免费对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监测。

五、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第四篇:效率优先

公平是指人与人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客观范筹,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又是社会存在的反应。

效率是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例,如果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的比值大,就是花大量的资源产出少量的东西,效率就低,反之,如果比值小,效率就高。

我方的观点是效率优先,因为公平与效率总的来说是一致的,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原则就意味着是公平的。我方认为只有一个有效地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构才能达到合理、公正。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效率优先原则意味着人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这样,效率提高了,生产上去了,社会财富增多了,人们享有的社会公平就更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切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由于效率属于现实生产力范畴,而公平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范畴,因而从效率与公平在社会发展因素的序列中的一般关系来看,效率优先是必然的,兼顾公平是必要的,因而是合理的。人类社会进步的因素中,生产力的作用是巨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公平实现的越来越充分。宏观地看,生产效率越低下,社会公平实现的就越不充分,人们就越缺少自由、民主、公平;反之,生产效率越高,社会财富越丰富,在社会物质文明增强的基础上构建的人类社会秩序就越完善,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公平就越充分,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就越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产生的效率就越大,所以,在二者的关系中要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必然的。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目的实现共同富裕,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通过效率的提高,只有生产发展了,效率提高了,才能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真正的公平。所以,把效率优先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率,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而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公平能够实现的物质基础,只有社会物质丰富,才能增进社会公平,如果效率低下,物质财富严重缺乏,怎样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呢?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效率有限原则是符合这一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重要原因就是在竞争中机会公平,效率优先,对于企业来说,在竞争中,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效率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以应以效率为先,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战略,在企业内部,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充分挖掘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企业的效率好,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

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并不否认公平,更不能牺牲公平只顾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才能够调动效率的创造者,即主体参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主体的努力被社会所认同就能够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不公平会使主体失去工作热情,降低公平效率,所以,只有兼顾公平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第五篇:浅析“军人优先”(范文模版)

浅析“军人优先”

一、引言

随着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不断加剧,境外别有用心的人试图挑拨军民关系的活动日趋猖獗,同时国家周边环境长期稳定使得国民国防意识淡薄。因此,近十年来,仇军、恶军事件时有发生,把在军人就医、购票乘车、儿女入学求职等方面的“军人优先”待遇说成是特权的报道也层出不穷,不免让人心酸。

近期,因为两起车站购票事件,“军人优先”问题又被推到了媒体和民众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件据《京华日报》报道,今年3月4日上午10时15分,徐先生到北京北站售票处2号“爱心售票窗口”购买当日北京至本溪的伤残军人优待票,该售票员要求徐先生排队,徐先生出示了其伤残军人证,并要求售票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允许其优先购票,被售票员拒绝。徐先生找来值班主任,售票员对着话筒讲”他没有排队”。值班主任称,伤残军人有优先购票权,但后面排队的人不同意。随后,徐先生拨打铁路服务投诉电话12306,被客服告知“这种情况不予受理投诉”。徐先生后将铁路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铁路总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及其他费用8000元。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另一件发生在今年5月,军人小代在改签车票时,出示士兵证希望依法得到优先办理,却遭到售票员以必须征得后面乘客同意为由拒绝,而他的目的地是福建泰宁——那里刚刚发生了重大泥石流灾害,灾情就是命令,战士闻令出征,却被挡在售票窗口之外。

种种现象表明,“军人优先”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折射的是社会和民众对军人认同感和认可度的下降。军人能否优先,看似事小,实则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价值的评判,关系着国家军事安全,不可小视。

二、“军人优先”的必要性

“乘车优先、就医优先„„凭啥处处要优先?”,“现在和平时期,军人又不打仗,凭什么优先?”,“军人怎么了,军人了不起啊,军人就搞特权不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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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说到“军人优先”,一些人并不理解,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抱怨。倘若军人要在“军人优先”窗口插个队,定是要鼓起很大的勇气。

“军人优先”不是给军人的一种”特权”,也不是“与民争利”,它由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军人优先有其优先的客观原因。

(一)军人的工作性质

一般情况下军人不得外出,凡是军人请假必事出有因,哪怕外出看病也有时间限制。平时上街购物,部队驻地通常离市区很远,路上能少耽误一分是一分,晚一秒销假要受批评甚至处分;探亲休假一两年才能回家一次,谁不想早一分钟回家看爹娘、陪妻儿?因此,不论是买票还是办理手续,军人都不像地方人员有充裕的时间等待。

(二)军人优先,不能简单理解成权利,对全体军人来说,更多的是另一种优先,这是基于责任和使命的优先。

战争时期,奔赴战场,军人优先;和平年代同,为祖国驻守边疆,军人优先;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灭火救人面前,军人优先;在一家不圆万家圆的境遇选择下,军人优先„„而最后他们得到的却是一本《退伍(役)证》。

网上流传一首题为《一个发到手从没用过的证件》的打油诗:“结婚证可以生小孩分房/准生证小孩可以读书/房产证有房可住/驾驶证可开车/毕业证可以找工作/身份证可以办很多事/老年证可以免费承坐公交地铁等等/请问军人用鲜血及至生命换来的《退伍(役)证》可以用于什么?”其中提到的现象令人心酸。

(三)军人优先是对军人职业的尊重,是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甘于牺牲奉献的军人群体的一种补偿和安慰。军人优不优先,看似事小,实则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价值的评判。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军人的荣誉、牺牲奉献和使命任务要与社会地位与应得的尊重相适应,军人就有必要优先。

三、“军人优先”的法理依据

(一)“军人优先”是国际惯例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军人优先”是军人应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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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等国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及随行家属每年可免费乘坐火车、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美国专门设立了《退役军人优先权法》《双重补偿法》等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比如,军人退役后的就业优先权;裁员时,退役军人有保留工作的权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解雇;美国军人及其家属只要持“美国武装部队身份卡”就可以在超级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的物品;美国还成立了许多民间服务保障机构,专门负责为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提供贷款、子女教育、保险、慰问等方面的帮助;规定优秀的退伍军人可优先获得文职工作;对有重要贡献的军官,政府在录用时实行增加分数等优待政策,以鼓励现役军官勤奋工作。

此外,俄罗斯、日本以及拉美等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规,保障本国军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能够得到优先优待。

(二)“军人优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合法权益

1.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发布了《拥护军队的决定》《拥军公约》。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级政府普遍建立拥军优属组织,开展拥军支前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进入新时期后,《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对优待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拥军优属工作不断迈向法制化轨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相关规定

《国防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并施行)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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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

《兵役法》(修改稿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并公布,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

《条例》(修改稿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4—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四、军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深入探究,社会上少数人国防意识淡化;对军人优待政策宣传不到位;相关服务部门在落实“军人优先”政策中打折扣等,都是造成“军人优先”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针对各类问题根源,寻求实用有效的破解策略,切实维护好“军人优先”权益。

(一)军地统筹协调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军人优先”的政策能否落实到位,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军人职业的认可度和认同感。部分民众对“军人优先”存在不理解甚至埋怨情绪,暴露出的是其国防意识淡化,对相关涉军政策制度了解不清的问题。对此,有针对性地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力度势在必行。

开展国防教育不能坚持老套路,泛泛而谈,要避免走入空洞泛化、教育意义不明显的怪圈。对于“军人优先”的问题,应从现实事例着手,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

军队和地方党政机关应加强统筹协调,针对现实事例和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组织媒体通过介绍讲解“军人优先”的传统和意义、“军人优先”的法理依据等内容,喊响“军人优先”的口号,强化社会民众对“军人优先”的认同感和认同度。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敢于担当

在我国,“军人优先”的标识多出现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等相关服务部门窗口。“军人优先”政策落实不到位,与落实政策主体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制意识薄弱、具体落实不力不无关系。

相关服务部门应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敢于担当,勇站排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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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相关主管部门,要在舆论上敢于发声、思想上敢于引导、行动上敢于示范,绝不能不管不问,甚至站在维护军人权益的对立面。

在具体落实中,相关服务部门要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创新方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文中提到的这两次购票问题为例,铁路总公司首先要勇于承担责任,并及时发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针对现实问题,铁路总公司应采取措施提升服务部门和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制意识水平,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通过拿出类似增设服务窗口、设置隔离通道等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此类问题。

(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对“军人优先”有着明文规定,但只规定了军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的哪些方面可以享受优先优待,却没有对“军人优先”的具体范畴、责任主体、条件、保障和奖惩等进行清晰界定。

以此次徐先生将铁路总公司诉至法院为例,铁路总公司落实”军人优先”不到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但具体到如何对违法主体进行惩处和处理,却没有一部法律或条款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另外,涉军执法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是“军人优先”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落实中却缺乏常态化的监督、监管。

保障“军人优先”的权益,应从国家立法层面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军人优先”不能仅仅局限于免个票、排个队的事,应拓展涵盖到军人就业、优抚、福利、社会保障、离退休安置等方面。

新时期,我们应着眼统筹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和改革强军战略需求,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军人应该享有优先优待的范畴、条件、保障进行清晰界定,并对相应的责任主体明确奖惩规定。同时,应健全涉军执法监管机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军人优先”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管。

(四)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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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各方为“军人优先”积极发声时,一些充满负能量的舆论导向也随之蔓延,必须重视和警惕。

其一,决不能将军队与人民隔离甚至对立开来。

不少网文充斥着类似“平时不让 ‘军人优先’,战时为何要‘军人先上’?”、“今天国家对不起军人,明天军人就对不起国家”等标题和字眼。这些看似是在为“军人优先”摇旗呐喊,却错误地把群众当作呐喊对象,有将军队和群众隔离甚至对立开来的嫌疑。

部分民众的不了解、不理解,的确是造成“军人优先”权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障的一个原因,但决不能把责任归于群众头上,其根本症结在于全民国防教育力度不够造成的民众国防意识淡化。人民军队来自于人民,不管“军人优先”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人民军队都会坚定地为国家和人民挺身而出。

其二,决不应该混淆概念,转移视听。

5月10日,中华铁道网评论员在《如何让“军人优先”走出维权尴尬?》中解释道,“在多元的优先群体中,老弱病残孕等其他重点旅客在买票问题上同样‘等不起’”。

此番言论一出,不少网友表示赞同。中华铁道网评论员的言论看则有理,实则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军人优先”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法理层面的内容;老弱病残孕优先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美德,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作者将此两者混为一谈、归为一类问题,从而转嫁矛盾,实属回避矛盾、转移视听,不是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

况且,国家提倡全社会关爱老弱病残孕,子弟兵一直都站在排头和前列。而作为两次购票事件的责任方,铁路总公司不但没有直面问题、做出整改,反而放任甚至转嫁矛盾,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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