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站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为加快陕西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屋面相关场地建立移动通信基站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房屋、面积及用途
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位于平方米面积的现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 乙方将上述房屋和场地用来安装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及铁塔、天线、7/8英寸馈线、空调、走线架及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年。(自日 至年日)
2. 乙方租用房屋和场地的年租金为 外空间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在楼顶架设的桅杆或铁塔、空调外置主机放置及WLAN设备、抱杆配重杆、天线、五类线、交换机等附属物费用及发票税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其它额外费用。
3. 场地租金支付方式为:首次支付壹年租金,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场地后,且甲方向乙方提供壹年场地租金的租赁业或地税通用发票后1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账号(见第五条)支付租金。后继租赁期内的租金支付同第壹年支付要求相同,直至租赁期满。
4. 税务条款:合同双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款,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通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 甲方应提供银行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
收 款 人:
帐号:
开户银行:
三.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其出租财产可能存在对乙方建立基站不利的情况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和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的适用状态;甲方向乙方机房提供15千瓦的用电量,并保证正常用电。由甲方提供电源线、地线、光缆传输线敷设路由的接线位置。
3. 甲方保证出租财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债务抵押、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场地前办妥,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 甲方楼顶层面提供给乙方设立天线及空调室外主机使用,甲方不得在天线前方放置物品阻挡乙方天线的正常使用。
5. 乙方在楼顶架设桅杆,需在甲方周围场地埋设地极,施工期间与相邻关系的协调问题由甲方负责。
6. 房屋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因故不能及时维护,乙方有权先行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下一年的租金中扣除。若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与房屋附着装修部分乙方不得拆除和损坏。
7. 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机房外安全工作,对进出乙方机房人员及携带物品有义务进行验证并登记。
8.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出租房屋和场地,否则,将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9. 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因基站维护,附属工程施工及人员正常出入租赁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相关人员的正常进入。否则,所产生的一切通信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四.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电费。每度电依照元/度收费标准。如遇电力部门电价调整,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
2.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电源、地线接线位置布放电缆线到位,并安装计量电表一块,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用房屋和场地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4. 乙方人员进出甲方场所,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机房内发生问题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屋面损坏由乙方负责。
5. 租赁期满,乙方若需续租,须于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于期满前1个月予以答复,如同意续租,双方应续签合同。
五.特别约定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或技术进步的原因,导致乙方基站不能使用或使用已无必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乙方已支付的当年租金不得要求退回或仍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的年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外,甲方承诺不再向乙方提任何经济要求。
3. 合同双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款,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通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时以较晚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六.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租赁房屋和场地,应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超过期限10日仍未提供,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除供电局停电或不可抗拒情况外,甲方不得随意停电。否则,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的损
失,甲方负责赔偿。
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任意改动乙方室外设施,或损坏乙方设备,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
经济损失。
七.双方工作联系人员及电话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八.其它
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名称)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甲方授权代理人:乙方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
甲乙双方保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条款,如有违反将按违约行为处理:
1、乙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如向甲方领导或经办人行贿、给回扣、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消费娱乐等)谋求甲方同意签订合同。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事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按合同总价15%以内拒付余款。
2、甲方领导或经办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乙方为个人提供金钱、物品、免费旅游或其他消费娱乐等不正当利益。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事实,乙方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纪依法予以追究查处,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维护乙方正当的市场销售权益。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场地租用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甲方系位于 物业的C:A、产权人;B、承租人;C、物业管理者;D、被授权人
2、甲方提供位于 物业及楼顶天面(天面使用权视双方协商情况而定)给乙方建设、安装移动通信设备使用。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期 年。合同期满如需延续,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场地使用费每月人民币 元(其中机房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包括管理费>、天面使用费每月人民币/元),即年场地使用费人民币 元(大写:。如甲方为私人业主且无法提供租赁发票,则此价格不含税,租赁发票委托乙方代开,代开发票税金及手续费由乙方代缴给税务机关或其制定单位。如甲方为对公单位或可以提供租赁发票,则不涉及以上内容。)。除场地使用费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乙方于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的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以后场地使用费每 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个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内。
3、甲方收到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对应金额合法票据。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租赁费收款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甲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条 电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施工期间及该物业不符合市电报装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容量为8KW三相交流电或220V的两相交流电,乙方负责安装专用闸刀、布放专用电缆以及安装计量电表。
2、双方约定电价按以下 方式计收:
A、商业及其它用电费率 元/度;此费率可按供电部门标准作相应调整。B、居民用电费率 元/度;此费率可按供电部门标准作相应调整。C、按固定单价 元/度收取
D、供电局托收,供电局托收不涉及用电条款约定。
E、用电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报装,在报装期间或者未能报装的情况下,临时使用甲方用电,双方约定电价按 元/度
3、电费以乙方电表计量数据为准,按 结算。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费付款通知单》及正式等额收款收据,此票据甲方将在乙方将电费支付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付款。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甲、乙双方对电表读数及电费清单有异议时,双方应核实确认,由于电表损坏、改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无法确认的,当期电费按上三期电费的平均值计收。如甲方存在虚报、谎报电表读数问题,每发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半年场地使用费作为违约金,且甲方应退还乙方多付的电费。
5、电费收款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6、如该物业一旦符合市电报装条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进行市电报装,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产权或权利证明(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甲方负责持乙方的用电申请到所属村委、街道办理审批手续),甲方需在其物业范围的外墙上向乙方提供安装电表箱、油机转换箱以及布放电缆的位置,成功报装后电费由乙方直接向供电部门支付。
7、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乙方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费及电费。
2、甲方为乙方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通信光缆引入、天线架设、馈线布放等,直至乙方设备符合运行条件。
3、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场地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场地进行干扰或妨碍。
4、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该物业及设备安装位置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设备安装使用,同时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出租物业的产权证明,并确保有权出租此物业及天面。如经乙方核实甲方提供权利证明资料虚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半年场地使用费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与甲方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6、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法用电,因市电停电、线路检修、乙方不按时支付电费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的断电外,甲方不得擅自中断乙方设备用电。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断电,每发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场地使用费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提供停车、电梯使用、用电、用水等便利;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指定对接联络人,确保乙方能随时进入机房进行日常巡检及故障排除等。
8、若乙方设备分期施工或乙方网络升级、扩容,在租赁范围内甲方应给予配合。
9、合同有效期间,出现甲方产权或管理权变更时,甲方有义务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并由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新的所有权方或管理方。否则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依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场地使用费及电费。
2、乙方负责电信设备设施的所有投资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3、乙方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文明有序,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
4、乙方保证租赁机房内所安装的设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安全及辐射方面的要求。
5、乙方负责在天面和机房内安装防雷、监控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6、乙方应按本合同用途使用租赁物业,因乙方使用不当使用,导致租赁房屋出现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7、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甲乙双方协议一致,签订续租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应给予乙方至少三个月的搬迁期,期间场地使用费按本合同执行。
8、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租用甲方物业,应负责将改动部分恢复原状,施工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终止合同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但如该项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的,则违约方应补足该等差额。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2)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出现,经双方协议一致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 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签字页)
甲 方 单 位:
代 表 人(签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单 位:
代 表 人(签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三篇:联通基站租赁合同
篇一:基站租赁合同
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甲)方: 承租(乙)方: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增强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效果,增强信号覆盖,改善周边的通信环境,需租用甲方场地。
3、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流电源)接入提供方便;机房电源单独计量,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设备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支付。如需用到甲方电源的,电费收费标准按照1.2元/月(包含电损、线损、线路维护等公共部分)电费由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收的物业服务费发票;电费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2、通信机房对防雷、静电有专业要求,甲方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 供方便。
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多支付甲方2个月的物业
服务场地租金作为补偿。篇三:联通通信基站站址合同
江苏联通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东辛农场九十六大队基站)
签订时间:202_年 4月 签订地: 连云港市新浦区 1 甲方: 江苏省东辛农场
地址:江苏省东辛农场东方中路26号邮编:222000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29号邮编:222006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及其附属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东辛农场水产公司,面积为: 92m2 ;附属房屋 / 间,面积为: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第三条 租赁期限 2 3.1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2_年4月20日起至202_年4月19日止。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 日内将场地及附属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房屋租赁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的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年(大写: 陆仟元整/年,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支付第一合同年的租赁费,每合同年协议期的第一个月,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在收到票据一个月内支付当期使用费。
4.3甲方账户名称: 江苏省东辛农场 开户银行:灌云县农行东辛农场支行 银行账号: ***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及其附属物。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3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5.1.4 若遇出租场地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1.5 其他: /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5.2.4 其他: /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 千瓦的交流 / 伏三相四线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 月按国家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有效发票。(2)乙方接引外电 4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及房屋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500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5
第四篇: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
承租方:【
】
【
】年【
】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增强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效果,增强信号覆盖,改善周边的通信环境,需租用甲方场地。
3、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给乙方。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 甲方对租赁场地的权利
2.1 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甲方保证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2.2 甲方自行处理任何与本租赁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并自行承担责任。若因甲方未能处理上述事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 租赁用途
3.1 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起租日: 年 月 日,终止日: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5.1 租赁费标准为每年 元,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RMB);租赁期内双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
5.2租金按年结算,由甲方提供合规有效的发票,若提供不合规的发票,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中止全部业务合作的权利。甲方于每年的第 个月的 日将发票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天内支付租金。第六条 交付
6.1甲方应在起租日前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甲方延期交付租赁场地的,双方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租赁期限顺延租赁期限不变,租金相应减少。6.2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
第七条 租赁场地使用
7.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甲方不得妨碍;
7.2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7.3 乙方用电单独挂表计算,费用按电表计量数×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第八条 消防及安全
8.1 甲方负责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因任一方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2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第九条 拆迁
9.1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的,双方应共同协商,互相配合与拆迁人洽谈。乙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中补偿给基站的款项和停业补助费的一部分。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金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 0.2 乙方无故延迟 月不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年租金的 %。
11.3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 任:退还剩余租金,赔偿乙方改建机房、搬迁设备的所有费用,并按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4 租赁期间,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相对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的损失,并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为年租金的 %。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损失、租赁合同无法继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责任。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13.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3.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租赁期内,乙方仅承担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电费,除非政府部门要求,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4.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城镇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站址编码: 站址编码: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构建畅通的公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就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设置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场地租赁
1.1根据建发局基站建设选址意见,甲方同意将XX处位置出租给乙方建设通信基站使用。乙方需按照“资源共享、和谐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
1.2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站建设场地。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场地【未】设定抵押,甲方对场地所有权、出租权负责,因场地所有、使用、租赁等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1.3乙方拥有其出资建设、装修及安装的基站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时不受干扰的进行处理。租赁期满,如果甲、乙双方因网络调整或其他原因提出不再续租,则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基站设施设备,恢复建设前场地原状。
1.4乙方须办理具备相关规划使用手续后方可施工,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乙方建设通信塔 和摆放一体化机柜,并安装通信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等通信设施设备,及后期在已完成建设安装的设施设备上增加或更换新的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和相关线缆。
1.5乙方规范施工,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服从甲方后期管理,不得违背 1
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或改变用途。因第三方导致乙方设施设备损坏或交通事故导致损坏的均由乙方承担,并确保及时恢复现场,不得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安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XX处租赁场地租期为 XX 年,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场地租金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基站场地租金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座*年,大写
。本次合计XX处,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座*年(大写:)。
3.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3)种支付手段((1)支票;(2)现金;(3)转帐)支付场地租金。
3.3甲、乙双方约定,场地租金按年支付,由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第一年的基站场地租金,乙方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以后每年的基站场地租金应当在每个周期开始前的30日内支付。
3.4甲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甲
方:
开户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4.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在外电引入、管道建设、绿化移植等方面积极予以配合,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场地租赁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基站须报区建发局(或甲方)批准同意方可建设。基站在建设及拆除时,不得影响或破坏现有管线,不得占用规划管位,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二)在进行基站建设和基站日常运营时,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第五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因建设基站导致乙方与居民或企业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类纠纷导致基站不能建设和使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基站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基站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基站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四)第三方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作的;
(五)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位置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的,合同自动解除。
因上述第一、三项原因之一需拆除、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及时组织人员拆除、迁移基站所有设施,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
6.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一)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通信网络进行调整,该租赁物不再用作基站的;
(二)乙方擅自转租赁场地、转让租赁场地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权的;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非乙方责任除外);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解除本合同。6.3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六条约定的原因外,乙方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6.4 该租赁物需续租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定,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时搬离的,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停止基站内供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时支付场地租金的,每逾期 1日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直至付清当期场地租金(非乙方责任除外)。
7.2 由于甲方开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甲方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
7.3 合同到期乙方未及时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基站供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乙方全权承担。
7.4 乙方未按时缴纳基站用电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基站供电,所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7.5 因用电计量故障导致的电费补缺费用和设备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8.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场地租赁期满之日终止。
9.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份。其中,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