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反担保合同(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信字第号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借款人(下称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编号:()委保字第号)和乙方与(下称贷款方)
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借款合同》合同号)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乙
方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个月,贷款月利率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保证范围:
甲方同意其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委保字第号))中约定的借款人义务,即担保费和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四、保证期间:自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次日起两年。
五、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六、特约事项:
(一)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2、乙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3、乙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4、乙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三)乙方代偿后(包括贷款方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甲方在接
到乙方书面追索通知之日起1 5 日内,应向乙方清偿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四)乙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方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甲方所在单位逐月从甲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乙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甲方变动了工作单位,乙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甲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乙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甲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甲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若乙方和借款人有过错的,由乙方根据借款人及其自身过错承担代偿和承担自身相应的民事责任后,由甲方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借款人执一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委托代理人:
日
第二篇:反担保合同(适用于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委保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甲方向(以下称贷款人)借款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合同主债务
甲方拟向贷款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个月,月利率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委托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一、乙方承担委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委托担保范围: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为准。
三、委托保证期间:乙方与贷款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间。
第三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与贷款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的代偿责任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四条:担保费、保证金
一、甲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并在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当日内一次缴清。支付标准为:委托贷款担保金额的%,即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日内,甲方应按贷款总额的——%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如甲方未能获得贷款或乙方委托担保责任按期解除,保证金予以退回。如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第二条的代偿义务,则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如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另外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所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金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三、应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牺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移、转让、赠与等其全部及部份资产等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并对乙方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全面配合。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对借款合同到期甲方未能按借款合同要求还本付息,造成乙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乙方按原约定担保费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每超出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应支付相应损失的赔偿金。
三、甲方或其股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所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调查时;
2、甲方提供的抵押物被转移或减少,甲方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时;
3、甲方出现借款合同中银行所规定提前收贷的情况时;
4、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例行的检查、回访,不按乙方规定的时间提交财务报表等情况;
5、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向乙方清偿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甲方拒不清偿的,乙方有权委托贷款人使用银行特种转账支票从甲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或者委托贷款人根据甲方事先提供的转账凭证从甲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将转账凭证交付乙方。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应及时交还未使用的转账凭证。
二、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未全部生效之前,乙方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担保责任。
三、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方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订委托担保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
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乙方所在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本合同订于:本合同订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公章)日
第三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工履反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
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 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 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
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号
甲方(担保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1、甲方已与银行(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的《合同》(下称“担保合同”),为丙方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万元)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不能按约还款,甲方代丙方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将对丙方享有相应额度的债权。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前述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1、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2、前款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以及甲方向丙方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各方约定应当记入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丙方债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前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即使本合同无效,乙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本条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效力。
3、甲方为丙方贷款承担了任何额度和性质的代偿责任,即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4、除本保证外,就丙方融资如有其他反担保,乙方承诺与其他反担保人向甲方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他反担保的任何事由对本合同项下担保的额度、期限、顺位和其他任何事项提出任何抗辩。
第五条:声明
乙方就本合同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依法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向甲方提供此保证担保。
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主体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减轻、延迟或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乙方完全了解甲方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乙方具备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全部权利和权限,根据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或管辖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章程、合同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乙方已经或将及时办理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办理的一切授权、决议、审批、披露、公告、登记等手续,从而确保本合同效力的完整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全面、有效的行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通知义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4、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发生分立、转制、合并、终止、合资等变更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股东发生变化的,或发生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产生影响的事项;
5、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甲方(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第五篇:反担保保证合同(新版)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
电话:传真:邮编: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币种为_________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保证方式
2.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3保证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
3.4保证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5.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法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5.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3.4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5.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4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6被保证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6.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
6.4主合同履行期期间,受益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6.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5.1受益人按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到期前要求债权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
6.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6.5.3保证人违反55条的约定且足以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6.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6.6.2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6.3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6.4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6.6.5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6.6.6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7.4如保证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7.5如保证人未按535条或5.4.2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字生效)。
8.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8.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9.2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在被保证人偿清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10.2自然人保证人确认,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标准为当年所在省市市民平均住房条件。
10.3
10.4
10.5
10.6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保证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保证人[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