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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经营合同(租赁类)(小文档推荐)

专柜经营合同(租赁类)(小文档推荐)



第一篇:专柜经营合同(租赁类)(小文档网推荐)

合同编号:

合同文本号:mltp-102-01 专 柜 经 营 合 同(租 赁 类)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经营类别:签约时间:签约地点:1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成立专柜经营并委

托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专柜的设立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起将商场楼号经营场地(以下简称“场

地”,面积平方米)交予乙方经营,设立专柜(下无特指,专柜均为

该专柜)。交付日期延误的,专柜经营终止日期顺延。

第二条 专柜经营期限为个月,自场地交付之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专柜应于年月日前开始营业。甲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其所在商场的整

体设计装修,并配备好必须的水、电等固定设施,乙方于营业开始前完成专柜的设计和装修,装修须

按甲方审核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 ⑴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⑵ 进场费

人民币元。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进场费以合同有效期按月分摊,分摊完毕

不予退还。

二、专柜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专柜应该在约定的品类范围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专柜必须经营的品类包括:

可以经营的品类包括:

第六条 乙方自担费用负责办理专柜经营需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

可证等证照。

第七条 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专柜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

经营,使第三方得以享有或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乙方全权委托其他人

管理专柜并结算营业款也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八条 甲方制订商场消防、安全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乙方接受甲方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与管理,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

第九条 甲方负责保管和维修商场自有且共用固定设施,为甲方自有商品和自用设施办理财产

保险,办理商场楼体范围内的公共责任险,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

乙方负责保管或维修自有商品和设备以及由甲方提供使用的设备,若经甲方通知不及时修理,甲

方可代为修理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这些商品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包括财产险和附加盗窃

险等,并认真履行保险义务,如将贵重商品(黄金、首饰、进口表、手机等)存放在保险箱中,对进

销存有完整的记录等。乙方保证专柜场地里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或对危险性因素或项目进行

警示。

营业时间专柜商品的安全由乙方负责,非营业时间专柜商品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营业时间内消费者在专柜场地内由于消费环境不安全遭受的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包括营业员

空岗)或进行装修调整。

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免计乙方

租金。乙方可要求顺延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基于整体经营或调整经营布局而对乙方经营场地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三、专柜的营业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专柜的日常营业活动,委托甲方对专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诺服从管理。乙

方在营业过程应维护甲方一贯之良好声誉,不得损害。

第十三条 甲方出于商场整体营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对全体专柜经营方具有约束力的天虹商

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的规定,乙方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专柜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甲方有权对专柜商品

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专柜营业中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乙方承

担这些行为的一切后果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专柜商品质量或服务出现瑕疵,需要经营者承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关于商品质量和

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对专柜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自主定价,但相同商品或

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签约地市内其他商场、专卖店等销售点。关于商品价格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乙方确保专柜货源充足,服务项目齐全,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 甲方为专柜

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业氛围,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整个商场的信誉。关于货源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 专柜商品或服务需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应

积极为其安排场地并提供相应设施;乙方同类商品或服务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统配中心专柜业务部并在乙方经营专柜同时进行。在甲方出于整体考虑,因换季时期、节假日或店庆日等因素而组织统一的营销宣传活动时,乙方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关于促销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专柜商品引进、退货和变价等流转程序应按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参见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双方须共同搞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所经营商品、品牌或所提供服务的信誉和

双方的商誉。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索赔时,甲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关于售后服务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专柜销售活动由专柜营业员负责。关于专柜营业员的管理规定参见合同附件。

四、结算

第二十一条专柜营业款由甲方收银台统一代收。乙方不得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

场外进行,具体内容参见合同附件。乙方每周须将上周的销售情况与甲方财务部对帐,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营业款和各种费用,否则以甲方帐目为准。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起

计日为第三条确定之开始营业日)。

A、每月定额人民币

B、月含税营业额提成%。或

C、保底额,即月含税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提成;

超过保底额的,以营业额提成。或

D、保底额%,超保底提成率%,即月含税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下的,按保底额保底提成率提成;月营业额在保底额以上的,保底额以下部分按保底提成率提成,保底额以上部分按超保底提成率提成。或

E、变异点元,月含税营业额低于变异点的,按该额提成;高于或等于变

异点的,按该额提成%。或

F、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承担甲方发售的各种支付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费用;

乙方应承担有关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费用。

乙方同意给予持天虹VIP卡消费顾客折优惠,并同意按VIP卡相应含税营业额的%

承担VIP卡的积分返利促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专柜在装修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使用量向

甲方交纳。

第二十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设备折旧费。关于大型设备费用的分摊方式,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乙方每月承担的费用或应交纳给甲方的费用,应在下月五日前转帐或现金方式交纳

给甲方,逾期交纳,则承担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每月直接从营业款中扣取场地租金和商场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费

用。帐目核对清楚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凭据税务登记证向甲方结算剩余营业款。若乙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则甲方可从营业款中扣除相应的税额作为税务发票风险保证金,或不予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按期开具之准确无误的收据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付款必须按未付部分支付日万

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若确实多付乙方款项,甲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纠正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每满一年后,甲方将对商场管理费、提成率和保底额等进行检讨并可作在范围内的适当调整。

五、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专柜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 专柜开始营业三个月仍未办好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的;

2. 拖欠应交纳费用两个月以上;

3.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4. 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擅自更换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或擅自中止营业八小时以上;

5. 违反甲方营业管理制度,连续三月不良记录单总达十单以上;

6.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7. 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甲方商誉;

8. 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 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货款两个月以上;

2.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擅自转让合同或于第三方合作经营;

3.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调整幅度超过10%;

4. 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商誉严重降低;

5. 其他约定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三条甲或乙方依据前两条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对方,通知到

达则合同解除。

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履约保证金、建设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上月场地费和管

理费金额的期得利益。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10000元。

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及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而剩余的建设费,并赔

偿乙方相当于上月含税营业额20%的期得利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部分

建设费,乙方承担装修损失。

1.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甲方商场清盘或甲方依法解散。

第三十五条专柜在甲方商场任一季度单位营业面积销售额排名同类别(或同区域)中居后20%,或任一季度月均销售金额不足保底额50%的,甲方可予以清退,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不足合同期未分摊完部分建设费,乙方承担装修损失。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三日内,乙方退出专柜经营场地。及时将场地内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超过三日仍不撤出,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并承担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终止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结算营业款和所有费用。依法实行“三包”的商

品,乙方须于甲方处预留质量保证金(详见合同附件),以支付可能因“三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否则甲方可参照相似专柜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或者留置相应价值的商品。“三包”期满后十天内,双方结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满,乙方需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合同

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专柜仍然经营,甲方未提出疑义的,本合同仍然有效,转为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均得随时终止合同,但甲方至少要给乙方半月的撤场期限,乙方至少要给甲方一个月的准备时间。

六、其他

第三十九条 双方其他约定:第四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不履行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

用及专柜经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书面通知包括信件和传真等,应送达至本合同首页所示地址。合同一方更改地址须

在七日内通知对方。

甲方致乙方的通知,除按以上方式送达外,可直接送达专柜,由乙方专柜营业员人员签收后,视

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二条双方对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双方还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之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签订了合同附件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共六页(含合同首页、未含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百货公司专柜租赁合同

出租方:重庆xxx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位置及面积

甲方同意将位于重庆市xxxxxxxx,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 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 %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 %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 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 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一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

商品类别

商品品牌名称

商品说明

产 地

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包括验收,)及其他开业准备并开始正常营业。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由甲方制定的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甲方有权对商场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作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之收银单据,并接受甲方之监督、协助及管理,在本商场的营业款一律交甲方指定之收银台统一点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每 天与乙方结算一次(银行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结算原因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乙方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受营业款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视为违约。乙方除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自收银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签帐消费,乙方需接受并负担银行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由甲方从支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条:贩促管理

1、为便于整个商场统一宣传,布置,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每月营业款中提取 %作为商场促销费。另甲方若举办之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依个案而定),以求共同发展。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具体分担金额。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3、甲方举办的各种营销策划活动所发生的各类优惠卡(券),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对顾客赠送赠品或优惠卡(券)酬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例播音等)。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5、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衍生费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之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收售部分二倍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定制的纸张,由本商场专业美工人员书写。乙方每月可在本商场免费书写三张pop,超出部分按照甲方制定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管理

1、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a、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b、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c、销售“处理品”“残滞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d、采用“贴标、换标”的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e、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f、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g、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应合乎一切政府令规定并具备法令规定上应有之证照,不得陈列贩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情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就此请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约罚款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章、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事,并不得陈列展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乙方一切营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4、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之任何裁决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之所需,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5、乙方在承租期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有对应的标价签(必须使用物价局监制的),明码实价,保证没有价格欺诈行为。

6、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进行经营时,杜绝出现讨价还价行为,所有商品价格均以pop广告或对应之标价签为准,乙方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私自打折。

7、乙方从业人员不得有诋毁他人商品,招徕正在邻柜选购商品的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售价与标价所示价格有差异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违约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下讲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商场管理

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本大楼之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2、乙方对商场内之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不得储存危险品。

3、乙方在甲方限定之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瓦斯等,或增用任何电器设备、瓦斯装置等,均应事先报备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由甲方工务及保全单位监督管理方可进行,乙方并负责所发生之一切费用。

4、乙方因业务需要,需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设备,或需甲方之贩促、美工、工务、清洁及其他服务事项,都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并负担所有发生一切费用。

5、甲方大楼建筑物及商场所包含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包括其他厂商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如因乙方及乙方营业员等之故意或过失,致财产、商品及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租区域使用范围之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专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1、乙方申请派驻商场营业员共计 人,双方约定营业员的底薪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即合计乙方营业员底薪人民币 元由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须于每月首日或之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之营业员底薪。提成由乙方自行发放。

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人员,但乙方的营业人员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乙方不得拖欠或欠缴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员底薪,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业款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扣除。

3、乙方雇佣人员的使用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并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相关从业许可证明等送交甲方保管。

4、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5、除在本商场办理上岗手续的营业人员外的乙方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商场从事销售及推销商品。

6、乙方雇佣人员之聘用、劳动合同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一切均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令之规定自行办理,乙方与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乙方雇佣人员除经甲方核准者外,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带工号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营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无条件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罚款处分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若因此而影响甲方的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连带及赔偿责任。

9、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训练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享有本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甲方应对商场中央机电系统、扶梯、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及附属设施妥善予以管理和维护。

2、乙方

1)乙方享有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为商场策划、管理、协调商场总体运行而发布的有关条规、守则、指南或指引。

3)乙方在承租期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租期间与商品供应厂商发生经济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外,在承租期间,乙方应对其销售的商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承租期内,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铺位发包、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者或变相达到发包、转租、分租、转借之目的。

5)承租期内,乙方应负责承租铺位及该范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

6)无论在承租期之内或之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甲方或“南方百货”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所承租铺位对任何第三者债务设定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7)在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或商品,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构成一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铺位。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条件及其他约定对所承租铺位进行经营。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本商场相关装修规定对承租铺位进行装修。

2、一方因上述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约,应向乙方退还已收保证金,并承担支付按保证金总额自收取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发生的损失,甲方尚应赔偿乙方其不足部分的损失差额,但最多不超过保证金的三分之一。

2)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应向甲方就其所欠缴的任何部分支付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或向甲方赔偿一切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此外,若乙方欠缴或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3)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中任何一项发生的违约,应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若乙方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4)乙方因本商场其他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违约,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没收营业收入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5)如果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他原因与乙方产生纠纷,乙方应直接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致使甲方承担或连带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3、乙方同意就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如下特殊免除:

1)甲方将不对因甲方之过失所导致的以下事件及其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雇员、铺位营业员、占用人、访客及顾客)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a、商场内之机电系统、扶梯及电梯,给排水、天然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

b、商场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或漏水漏电;

c、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d、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导致的损害;

e、高层部位跌落(跌下)烟头、玻璃片等杂物;

f、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

g、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h、其他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害。

2)除非由于甲方故意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所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对甲方在承租铺位之外的商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护、维修、改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赔偿或补偿。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4、本合同因届期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接到终止通知三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撤离期限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故意拖延逾期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倘有遗失毁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日前,应立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甲方对乙方商品行使质押权,同时甲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在承租期,如未发生前述解除合同之条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

2、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

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结清承租费及其他费用手续,同时将所有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退还甲方。在此情况下,若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乙方自己名义与第三者仍有未了纠纷,在乙方未能妥善解决之前,甲方有权置留乙方所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第三者所需。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4、本合同解除,违约方就其在合同有效解除前的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

1、附件a:铺位平面示意图

2、附件b:铺位交付表

3、特别约定(有/无)

甲方:(章)重庆xxx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章)

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专柜经营合同附件

合 同 附 件

为使专柜日常营业更加规范,确保《专柜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提高双方的收益,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规范),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1. 新商品的质量审查。

1.1 新商品引进须经甲方审查,乙方应提供有关质量证明和样品。

2. 商品质量检验。

2.1 乙方须对其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和甲方的商品质量监督。甲方可对专柜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查,必要时可抽样送检。若送检前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2.2 为保证商品质量,甲方可对乙方的生产条件及商品原产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乙方的生产、经营等达不到《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规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 售后质量保证。

3.1 乙方负责所经营商品的售后“三包”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

3.2 若终止合作关系,乙方须预留部份货款作为已售出商品的售后服务保证金。

4. 违约责任。

4.1 若专柜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甲方有权封存商品,按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收取乙方人民币202_元--1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2 商品的净含量未达标示含量者,专柜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元--10000元违约金。

4.3 乙方擅自将未经审批商品上柜销售,甲方有权没收商品,并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4.4 乙方上柜商品与报批商品质量不符,或乙方价格牌填写不实,甲方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违约金。

4.5 经甲方通知撤柜商品,若乙方拒不执行或在质量未获改进和被批准的情况下再次上柜者,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4.6 乙方专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国家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退货及增加一倍赔偿额的责任。

4.7 乙方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人民币500--10000元违约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商品标识管理规定

1. 商品价格牌和服务项目价目表:

1.1 所有商品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牌及服务项目价目表。该价格牌及服务项目价目表须有甲方物价员签章。

合同文本号:mltp-103-01 1

1.2 商品和服务标价必须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不得有欺诈行为、货牌对位、一货一牌、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将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取消其金额码管理资格。

2. 促销、特价商品、处理商品的标识:

2.1 优惠、促销商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商品降价标价签,并标出原价、现价及降价原因(POP广告除外)。

2.2 降价处理商品须标出原价、现价及处理原因。

3. 所有促销活动内容均须明示顾客,并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POP牌,POP应按甲方要求悬挂或张贴。

4. 乙方宣传品、说明书等应放在甲方统一制作的资料架上。若乙方需在甲方商场内派发宣传品,须自行到工商局报批,持报批单复印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发放。私自派发宣传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申报新商品时,必须核查商品是否有自带条形码。如果有自带条形码,须在《专柜新商品审批单》上注明该商品条形码,并保证该条形码的唯一对应性(唯一对应性指品牌、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外观构造)、材料(质地)、价格都相同;花色、颜色、码数不同的可采用同一条形码)。由甲方理货区电脑录入员按商品自带条形码录入。如果商品无自带条形码,须采用甲方自编店内码,由理货区电脑录入员配给。

6. 销售中乙方的商品更换条形码时,须提供样板,并填写《专柜商品信息更改审批表》,报甲方品质管理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审批后,由电脑录入员录入。

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漏印、错印、重码,同一商品申请2个(含2个)以上条形码或不同品种商品使用同一条形码的,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8. 如果相同商品在不同柜台销售,须经甲方统配主管经理、商场总经理审批,并到甲方品质管理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备案后,甲方电脑录入员方可以不同柜台相同商品保持相同条形码为原则录入。

三、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1. 价格承诺。

1.1 甲方为提高专柜形象,提高营业额,已向消费者承诺“价格不高于市内同类商场”。专柜商品售价必须符合甲方的价格承诺,不得高于市内其他商场或专卖店,否则,乙方承担对顾客价格投诉的赔付金额(高出的差价*2),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1.2 深圳市内同类商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各分店)、万佳、茂业、岁宝、人人乐、百佳、吉之岛、铜锣湾、太阳百货、顺电、免税、海雅等。

1.3 专柜商品价格不符合价格承诺的,甲方可以参考店价格为标准直接调整其售价。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2. 定价方式。

2.1 对属低成本,乙方定价畸高的商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或直接调整售价。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将收取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2.2 乙方所定售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黄金、铂金、单品管理专柜的商品零售价格调整应由甲方理货区备案。价格上调时,乙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报品质管理分部,并提供其它商场或专卖店价格信息,甲

方根据市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价;价格下调,可直接到电脑录入员处备案。金额码管理专柜需有有效商品价格表在柜台保存。

2.3 专柜须明码标价,不得私自调价或议价销售,否则甲方可收取乙方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3.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将市场价格信息报予甲方,拒报或故意错报、漏报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漏报营业员参照自营柜台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4.乙方如需销售国家控制价格商品(如药品),其定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监管员审查备案,违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违约金。

5.在超市楼层经营的生鲜、食品档口每天必须作2-4种特价商品,并用POP宣传。

四、商品货源管理规定

1. 专柜应该按合同确定的经营品类经营商品或服务,专柜未经营必须经营的品类时,甲方可责令其改正、收取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乃至终止合同。

2. 乙方保证专柜品种丰富,甲方商场认为专柜商品品种不足的,同类商场有而我商场无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经营相应品种。如经甲方通知仍不补齐的,甲方除可指定其他专柜经营该品种商品外,还可选用或并用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1 每缺一个品种或一个码商品七天后,每天违约金50元;

2.2 按专柜前一个月营业额的3%收取违约金;

2.3 免除超保底提成,全部营业额按保底提成率提成;

2.4 单方解除合同。

3. 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争议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或甲方主持的调解。

4. 专柜经营的商品品质(款式、原料、工艺、做工等)与其他专柜经营的商品品质相同或相似时,甲方可根据品牌以及价格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其上柜销售。

5. 乙方保证专柜货源充足,陈列丰满。

五、商品促销管理规定

1. 临时促销活动的范围。

1.1 乙方临时促销活动是指乙方为宣传产品、促进销售,与甲方共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短期营销活动,包括乙方在报刊发布与甲方有关的促销广告。

1.2 促销商品必须是在甲方(包括××商场各分店)销售或曾经销售(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商品。

2. 促销活动的申请、审批、管理。

2.1 乙方开展促销活动必须填写《乙方临时促销活动审批表》,并且按现场标识规范标价,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2 促销车、牌需配套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在促销车上张贴宣传品,促销牌应标明促销的具体内容,促销牌统一由甲方美工部制作。

2.3 乙方应积极配合、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收取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直至停止其促销活动。

3. 促销活动的收费标准。

3.1 乙方租用甲方促销车、牌每套需交纳押金人民币202_元,如损坏应照价赔偿。

3.2 申请在流动点(包括大堂)或需发放赠品的促销活动,每天交纳管理费人民币30--202_元。

六、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1. 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

1.1 专柜售出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顾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处理意见或直接先行负责修理、调换、退货、赔偿。乙方按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按甲方的处理方式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

1.2 乙方服从并执行甲方对顾客投诉的处理决定,共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配合甲方处理完毕。对甲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应先执行再与甲方协商。

2. 售后服务措施。

2.1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并执行甲方对售后服务的有关承诺。对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7天内保证退货。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专柜内购买的商品,在商品不脏、不残、不损、不变形、未经使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自购物之日起三十天内接受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内衣内裤、金银珠宝首饰、胶卷、须刨、脱毛器、音像制品、软件、图书字画、进口手表、手机、电池、摄像/摄影器材、订购、批量购买、裁剪定做商品、削价处理品、商场停止销售的季节性商品不属于本条所述的可退货商品)。对超出有关规定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顾客协商解决。

2.2 乙方对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三包。当乙方与甲方中止或终止合同关系时,乙方须同甲方签定《售后服务协议书》并预留保证金,预留时间从商品撤柜之日起,至商品保修期结束,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协议生效期间,若乙方不能履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协议期满后甲方返还剩余保证金。

3.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视情节轻重向其收取人民币200--5000元的违约金:

3.1 与顾客或甲方管理人员在营业现场发生争执,拒不接受甲方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2 在处理顾客售后服务中,有意推诿或拖延时间的。

4. 对大宗大件或不便携带的商品,乙方须提供市内24小时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若乙方不能提供送货服务的,由甲方代送,乙方承担相应的送货费用。

七、商品流转控制程序

1. 专柜按销售方式可分为两类:

按柜号销售-------------按甲方有关规定确定的柜号管理专柜;

按商品条码销售-------单品管理专柜。

2. 申请程序:

2.1 乙方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专柜管理类型,于设立专柜时填写《专柜类型申请表》报甲方审批,审批通过者交理货区电脑录入员。

2.2两种专柜类型符合有关规定则可相互转化。

3. 专柜商品的管理。

3.1柜号管理专柜原有品牌的新商品引进、退货、补货、变价均无需经过甲方理货区(特殊要求的商品除外)。

3.2单品管理专柜。

3.2..1 新商品引进:重点商品,乙方应在送货前三天将样品、有关质检要求的资料和《商品报价单》送至甲方品质管分部理货区监管员审核;非重点商品,由甲方电脑录入员进行商品编码和录入。新商品第一次上柜,由甲方楼面柜长或值班经理亲自验货。

3.2.2变价:见价格管理规定。乙方自行开展特价、赠品等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楼面经理批准。其中,赠品的质量要求及审批手续同正常销售商品。

八、专柜营业员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 专柜营业员是指由各乙方选派并经甲方认可,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场地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员。

1.2 乙方负责招聘专柜营业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乙方须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系统的服务心态、知识和技巧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在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专柜营业员的工资标准,并保证按时发放。由专柜营业员引起的一切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 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其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管理,保证专柜营业员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双方共同参照甲方《专柜营业员考核办法》和《梅林××商场营业现场管理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对专柜营业员进行考核。

1.4 甲方可按照下述相关标准向乙方收取其选派的专柜营业员的培训费、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转柜费等。

1.5甲方可以认定专柜营业员为乙方的代表,相关文书送达专柜营业员视作送达乙方。专柜营业员的职务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事流程

2.1 专柜营业员年龄应该是18-3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8米以上或女身高1.55米以上,会讲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强。

2.2 专柜营业员应于拟上岗一周前带齐乙方介绍信、身份证、毕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健康证等原件、复印件及1寸照片2张到专柜所在商场楼面办公室,经楼面经理或值班经理核准后到甲方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培训手续。人事流程参见供应商手册,若有变动以甲方人力资源部有关规定为准。

3.相关费用

3.1乙方为专柜营业员交纳培训费¥300元/人、服务质量保证金500元/人及工牌押金20元/人。其他费用收取参照供应商手册。

3.2专柜营业员应着甲方统一提供的工服,工服由乙方购置,服装收费标准见甲方商场。

4.管理制度

4.1 甲方按其专柜营业员管理规定,并参照员工管理制度对专柜营业员进行管理。乙方保证其营业员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2 专柜营业员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可根据其违规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在此同意代专柜营业员预交罚款,甲方可直接从其货款中扣取。

4.3 专柜营业员在工作期间的事假须在供货商书面同意后,经商场楼面管理分部批准;病假需持病历卡、收费收据及病休单由商场楼面管理分部批准;

4.4 乙方应保证营业员的稳定,若营业员在该专柜连续工作未满半年需由供货商向甲方承担500元/人的违约金。若确需更换营业员须提前办理新员工的报到培训手续,不得出现空岗。

4.5 乙方不得未经培训擅自安排营业员进场,否则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的违约金。

4.6 对不适应工作,多次违纪的专柜营业员,其所在楼层可要求供货商予以辞退。接到辞退建议两周内,供货商应办理完更换营业员手续人员。被辞退的专柜营业员,任何专柜不得再次聘用。

4.7专柜营业员应通过优质的服务和客观地推介来达到促销的目的,严禁强买强卖、夸大介绍、贬低其他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8乙方保证专柜营业员不进行场外交易或私自打折,否则甲方可按交易金额的5至10倍(最少500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辞退该名营业员。

4.9专柜营业员在开展乙方产品的促销工作时,还须完成商场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经营异常的处理办法

1.凡有场外交易倾向(如给顾客留厂方电话、地址及给顾客低于甲方标价的价格等行为),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202_元。

2.乙方有场外交易行为的,甲方按交易额的5--10倍收取其违约金(最低1000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销售人员。

3.有擅自议价销售行为的,按场外交易行为处理。

4.乙方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超范围商品,并收取乙方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5.乙方场外交易或超范围经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经营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违反本附件的相关规定即构成专柜经营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所述之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依本附件进行的违约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生鲜专柜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枋湖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场所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一、租赁场所:

甲方将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89号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枋湖购物广场一楼生鲜区号摊位(建筑面积〈含公摊〉约㎡)租赁给乙方做为经营项目的场所,乙方经实地确认后同意按照甲方出租之地点、面积及租金予于承租。

二、租赁事项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2、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整(¥:元)做为租赁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经审核确定乙方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并无违约,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租金:甲、乙双方约定月租金(不含税)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乙方于每月日前以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卫生清洁费、公摊水电费等),逾期甲方有权每日按所欠金额数的1%加收滞纳金并有权无条件中止本合同。

4、乙方应按甲方核准认可的商品种类即守法租赁经营,并按上述核准之经营范围自行向正规厂商进货;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经营违禁物品,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项目;如需新增加、改变经营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该商品。

5、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除场外店面),乙方应严格遵守,服从管理,否则以违约论,并处以10元/小时之违约金。

三、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承租场所物业管理费,其中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按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合计元/月。

2、每年5月至11月商场中央空调开放,在此期间,乙方同意按照该专柜建筑面积以每月元/m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公摊电费,合计元/月。

四、结帐付款:

销售对帐结算时间为(如遇特殊情况变动另行通知),乙方需开出合法正式的税务收据及相关结算单据,送达甲方办理结帐;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者,其当周结算一律转入下周结算。

五、商品管理

1、乙方在本租赁场所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等问题而引起退、换货及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赔偿,不得推诿,并自行承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受甲、乙双方合约终止之影响;甲方若因此遭受损失,概有乙方负责赔偿。24、对于贵重商品经营时间乙方需自行加强本柜商品的管理,非营业时间需自行妥善保管,确保柜台和库存商品安全,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若因乙方未采取安全保管措施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人员管理

1、乙方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常驻乙方专柜,并事先将人员的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等造册,送交甲方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2、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法律之各项规定,若因违反劳动法律或与聘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派驻人员应统一穿着甲方规定之制服(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按成本价承担),并佩带识别证;如需穿着乙方统一形象制服需先经甲方审核确认。

4、为使商场更为规范有序发展,甲方聘请专业管理团队进行规范管理,乙方同意按每位营业员每月向甲方支付元作为管理费,合计元/月。

七、商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本专柜、商场的信誉,如乙方所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有欺瞒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受理,并视情节严重对其处予100元以上之违约金。

2、乙方对专柜、商场进行的装潢及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时应先做包围处理方可进行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卫生及其他专柜正常营业;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该装潢及设备一经装臵就绪,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3、合约终止或中途撤柜时,柜内固定专柜、地板、墙面、吊顶、灯光等设施不可移动部分及公共设备部分,乙方不得拆除,同时不得对所装修部分提出补偿请求。

八、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所受的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发生灾害,甲方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

所致的损害。

(2)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劳工纠纷所致的损害。

(3)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害。

(4)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细则有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5)政府法令、政策配合而无法正常营运时所发生之损失。

九、乙方责任:

1、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厦门市有关生鲜超市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乙方的商品经营活动应遵守厦门市有关治安、卫检、商检、环保、污水处理、消协、劳动保障法、12315等相关规定,同时有义务做好租赁摊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理垃圾、污水和杂物,保持环境清洁。

2、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一切手续,并依法、合法、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其刑事、民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种工商税费、卫生费、水费及电费等)及相关连带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租赁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加强安全、消防经营意识,不得违反厦门市治安条例,并负责维护场内日常管理,不得聚众闹事;同时对租赁场所内消防设施、用电、用水设施等一切公共设施负有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中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提前终止及续约

1、租赁合同期间,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各种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违约方须支付个月租金给守约方作为赔偿金。

2、若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改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3、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时将租赁场所归还甲方,如逾期未归还的,造成的损失可从乙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按逾期租金的50%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收回乙方承租之经营场所,并没收其合同保证金;乙方对甲方造成各种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租金拖欠超过十五天;

(2)、未经甲方认可,改变承租场所房屋结构和柜台设施,造成安全隐患;

(3)、将所租赁经营场所擅自转包、转租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

(4)、因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行为;

(5)、严重违反商场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十一、其他

1、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特别是租金、租期等条款)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2、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实无法自行协商调解的,可向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争议或争端。

3、乙方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完全理解,双方对各项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乙方壹份,甲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枋湖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5、其他事项:

第五篇:经营租赁合同

文章标题: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五金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人:张云鹏(简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双方的要求,将原有“××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原“××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共有固定资产2.3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00平

方米,经营面积65平方米,货架11个,柜台20节,保险柜1个,办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资产总额4%的比例向甲方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占用国家流动资金使用费160元。

三、原“××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属微利企业,近5年来平均月赢利额千元左右,经乙方充分考虑,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缴实现利润的10%作为统筹基金,每月一般不低于120元。

四、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年6月1日起至20××年6月1日止。

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向进行监督,负责对乙方的业务指导,组织乙方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保障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赢利除足数缴纳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经营情况,未能按月缴纳时,按应缴金额每日罚3%的滞纳金。

六、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各种政治待遇不变,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为1200元,每月月初前5天内向公司财务科缴纳,一般缴纳转账支票,如没有在银行另立账户,也可以缴纳现金。

八、本合同正本3份,甲乙及监证机关各1份,副本5份,甲方3份,乙方2份,分别交有关部门备查。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路五金公司负责人签章节乙方:张云鹏(章)

监证机关:(签章)负责人:(签章)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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