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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合集五篇)

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合集五篇)



第一篇: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

一)

商业项目全案策划及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合同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10—65951688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商业项目(暂定名)。

2)报告:全案策划内容,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一。

3)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全案策划费用及招商、销售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策划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地 址: 街 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委托要求

1.该项目的战略策划方案应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具有独特个性和可操作性;

2.方案的运作要建立在以地块为基础的资源整合基础上,要求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同样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的特点,具有与本项目相谐调的独特个性;

3.通过方案的实施能够使甲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工作,乙方所出具报告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2.在乙方提交报告、已经提供甲方认可的策划方案的基础上,如甲方需要,乙方将应甲方要求聘请有关专家(主要为房地产资深人士、商业经营行家等)与甲方通过会议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以使最终成果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所需之全部费用;

3.本条第1、2款所述之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报告及策划方案的形式包括:

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2-4套;

3.2 如甲方须增加报告份数,则以整套500元,每本200元计算(此费用为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不负责提供发票);

3.3 乙方待甲方所支付应收之策划费全部到帐后,应向甲方提供报告之电子版2-4份;

3.4 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店铺分割等草图部分(设计建议草图(仅供参考),并提供电子文件)。

(二)第四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策划部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四年 月 日至二零零四年 月 日终止;

2.本合同之招商、销售代理期为招商及销售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

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五条:工作人员组成1.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该专案小组人员包括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工作人员,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见附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以已经向计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以及已经自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其他单位所获得的范围为限。甲方不能提供的部分,乙方应当自行收集。甲方提供之资料准确性、精确性不足的,乙方应当自行补充调查;

3.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4.甲方代表以及甲方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参加由乙方为本项目工作主持的会议,对乙方提供之项目及策划方案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

5.对乙方提供之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与乙方沟通协商;

6.对乙方建议的招商、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销控方案、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7.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8.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全部文件;

9.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的委托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有关委托制作及发布合同的谈判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属于乙方提供策划咨询服务的范围。

(三)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乙方将组成四至六人的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的策划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首付款仍未到帐,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应付款到帐为止,而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乙方不予负责,且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滞纳金;

4.乙方应本着客观的原则,按附件一(商业项目全案策划纲要)的规定以及甲方提出之有关项目策划工作的合理要求完成策划工作,并尽力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供参考。策划报告以附件一之内容为标准。报告要详细、切实可行、富有创新性和个性,保证本项目的开发质量;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前期发展策划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市场定位报告);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产品定位报告;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招商推广策划报告;

8.乙方在提交策划报告的各种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容一致且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书面文件均至少要一式两份;

9.乙方提供有关策划报告后,有责任向甲方详细解释、解答报告有关内容;

10.乙方应通观全局,对项目可预见和不可预见之问题及时给甲方提供预警性提示及解决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1.乙方有责任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完成的策划进行修改,防止由于策划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导致甲方错失商业机会;

12.乙方应组织专案组定期与甲方就本项目举行例会,例会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合理确定;

13.乙方应组织专案组为甲方选择设计方案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期至策划报告书提交完毕后方可结束;

14.乙方应制订详细的营销策划执行方案,密切配合并代理甲方实施策划方案,同时协助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准确执行策划方案;

15.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甲方可提议召开项目报告及策划方案的交流、讨论与确认会,乙方在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出席,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之全部费用;

16.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17.乙方应协助甲方设计、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18.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19.乙方保证全部文件均以快捷方法予以及时处理;

20.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策划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

21.乙方委派所有工作人员的 费用全部由 负责承担。本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由甲方提供,折旧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策划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乙方应收取的全程策划代理佣金,具体金额与结算细则如下:

1.1 策划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2 策划工作进程:

1.2.1.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一部分(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就报告第一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2.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二部分(产品定位),并就报告第二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3.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三部分(营销、招商报告),并就报告第三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3 策划费用的结算:

1.3.4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5 在乙方提交第一部分正式报告后(即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6 在乙方提交第二部分正式报告(即产品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7 在乙方提交第三部分正式报告(即营销、招商推广报告),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8 乙方在双方合同签订后须按本合同所规定期限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报告书,甲方也应依合同所限定日期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3.9 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期限,则乙方有权自报告应收费用之日起,向甲方以所欠金额5‰/每日计算收取滞纳金;

1.3.10 如甲方拖欠款项超过一百日,则乙方可视甲方违约,同时停止一切相关之工作,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收取所欠款项及滞纳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因欠款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失(其中包括因项目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相关开支)。

(四)1.4 策划费用之招商部分补充条款:

1.4.1 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招商推广报告,但由于涉及后期招商等操作问题,因此待乙方代理之物业招商率达到50%时,并经甲方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本部分费用为策划费用,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以推动双方工作的顺利进展;

1.4.2 待本项目招商率达到80%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完成时间、程度等因素,甲方可自行决定考虑奖励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予乙方,奖励幅度可适当上调;

1.4.3 甲方应付乙方之策划、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4001XX70058-24 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2.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策划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策划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条款日期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逾期支付的乙方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甲方应支付未支付乙方的策划费用的万分之二)的比例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在上述款项支付后方才进行下一阶段之工作。若因甲方延期付款导致乙方延迟完成工作,将视为甲方之责任;

4.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汇款方负担;

5.乙方负责项目广告、宣传、推广之策划方案的制定;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营销推广方案内容聘请适合项目之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聘请广告公司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招商、销售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80%,即1.8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的)则由甲方支付;

1.5 租金价格:

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开盘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五)2、招商销售费用结算:

2.1 招商及销售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5‰/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及销售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2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 为保证策划与招商工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招商工作需严格执行策划报告之内容;

3.2 待项目整体策划工作完成,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则执行;

3.3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4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若因甲方超出约定日期后出台,则乙方招商服务期顺延相应天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推延签约日期而导致乙方客户流失,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就该客户应得佣金并计入乙方业绩。

3.5 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后,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

3.6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3.4 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4.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4.2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解后应即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4.3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4.4 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标准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因自身原因频繁、大幅更改定价,而导致乙方人力、物力大量消耗、且工作无法实施,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或就本合同制定一次性补偿费为____________元;

3.4.5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3.5 非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5.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如部分商户未得到确认,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或合理证据向乙方提出合理解释,否则如该商户在日后成功入驻签约,则甲方须支付合同中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

3.5.2 为保证本项目对外形象的统一,招商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公平之对待,此“公平”特指:报价、租期、免租期等各项招商条款;

3.5.3 甲方应在对外公开报价前向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内容,如甲方未以此形式及时通知而造成乙方一定损失的,则甲方须以乙方受损店铺应得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

3.5.4 对于甲方洽谈中之客户名称及相应条款应定时向乙方汇报,以增加招商之透明度;

3.5.5 若乙方已洽谈上报之商户因某种原因直接与甲方进行商务接洽,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继续跟进。若甲方违反此项规定且该商户成交入驻,则甲方须按应付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客户之代理费用;

3.5.6 如乙方在已引入商户等待签约期间,甲方在未通知乙方、且未说明其原因的情况下就同一铺位与另一商户签约,则甲方须支付该铺位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作为补偿。

(六)3、销售费用的确定

项目商场内部商业物业之销售代理佣金:乙方销售代理佣金为所售商业物业价目表成交额的1.2%。

4、销售费用结算:

1.自该项目商业物业正式销售至本合同终止时止,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报表;

2.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销售额之相应代理佣金;

3.销售代理佣金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且完成贷款所需的全部文件及手续为依据;若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以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为依据;若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客户交纳全款的50%以上为依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和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策划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有者,已取得了或保证在正式开盘前取得销售该项目之一切必须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合理协调并及时通报乙方有关工作进展;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第十四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销售之资格证书;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第十五条:其他

1.“ 商业项目(暂定名)全案策划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章)(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中国北京

第二篇: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

项目(商业部分)

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规划总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无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商业地块部分)之独家招商代理商,租赁该项目

全部可租赁面积。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2_年6月15日至202_年10月15日。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

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租赁工作;

3.审定乙方报送的所有方案;

4.乙方所制定的租赁价格及租赁方案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5.负责安排监督相关人员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意向书》;

6.在租赁过程中,若因客户退铺或逾期不签署承租合同及未按时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铺位交与乙方重新出租;

7.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委托第三者租赁上述该项目,否则甲方仍需

按照该项目全部实际租赁金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8.在代理期间,甲方须指派专职专门人员负责对接协调租赁过程中的相关工

作;

9.甲方指定专门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客户缴纳的定金,具体金额在执行报告中确

定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会

议,并对该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3.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积极开展项目的整体工作;

4.按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合同条款独家代理租赁该项目;

5.乙方代理租赁之物业单位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甲方直接与承租方签订

《租赁合同》和《租赁意向书》;

6.在签订租赁意向书后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并于签署租赁意向书后一周内负

责安排甲方与客户签订 “租赁合同”, 并通知客户将首期款项在签订“租

赁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

7.负责该项目租赁工作的管理以及租赁客户的接待及咨询;

8.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

9.负责督促客户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0.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代理甲方进行交易,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法律责任,须自负一切后果责任;

11.负责与甲方配合,辅助完成客户签约、结算等工作;

12.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中,标明乙方为独家招商代理公司,并配有乙

方的商标LOGO;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的月租金之100%,即1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

件一份,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3 租金价格:

1.3.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

议共同确定;

1.3.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招商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3.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

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3.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

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2.招商费用结算:

2.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

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

应付佣金总额的1/4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违约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

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

则执行;

3.2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未能没收的部分除外)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定金)

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3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

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

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

3.4乙方招商客户达到《客户签约标准》,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

诺进驻许可,经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获得入场资格。

3.5 乙方在正式招商之后将每隔_壹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

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6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

解后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7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

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

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

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8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

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经与甲方沟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

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 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则在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本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

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

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

违约。

4.如因甲方由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材料等而致使乙方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

所有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租赁工作提供有利支持与帮助。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或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

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

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陈述并保证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其他

1.2.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始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

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

(章)(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三篇:代理招商合同

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共同做好的招商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进行招商销售管理事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完成的招商任务为有效面积的80%,即:平方米。有效招商面积见附件《招商布局平面图》。

2.1出租方式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向商户收取租金。乙方收取第一年全年租金的60%作为招商佣金,40%返给甲方;第二年收取全年租金的50%作为招商佣金;50%返给甲方;

2.2出售经营权方式的部分,由甲方自行向商户收取购买经营权的款项。乙方按销售金额的5%收取佣金。

2.3乙方须按约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款项及时转交甲方;甲方也须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佣金。

2.4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应收款项,由甲方负责收取,但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2.5价位提升的,超过均价的溢价部份双方按五五分成。

2.6乙方已从出租方式中获取前二年佣金的,则不再享有前二年部份的销售佣金及溢价分帐。

2.7商家直接购买经营权的,视为先租二年,后购买剩余年限的经营权。乙方的佣金按第五条第2项之2.1及2.2的约定进行结算。

2.8佣金按月结算,每月月末之日为当月的结算日,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须在次月的5日前以人民币的形式将应付款支付给对方;若拖延支付的,则每日向对方支付所欠金额的5%0(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1.2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1.3甲方负责委托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委托期内的商业管理工作;

1.4甲方出具正式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1.5所需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2.乙方责任

2.1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商业活动政策;

2.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商业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2.3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4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5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6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招商计划,安排时间表;

2.7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策划;

2.8派送宣传资料;

2.9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2.10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招商活动;

2.11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商户作出任何承诺;

2.15委托期满后将所有资料移交甲方。

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或者乙方未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租金交付甲方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篇: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为共同做好_________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荐_________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_________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_________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_________。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_________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_________。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_________。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_________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招商代理合同-

分销合作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重庆市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方自愿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房屋委托给乙方销售,甲、乙双方充分了解以下全部内容后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标的1、甲方独家(甲方可同时安排自有销售团队进行销售)委托乙方利用自身渠道

和客户开拓优势,为协信集团开发的渠道分销服务。(具体物业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客户确认

1、乙方以书面方式含传真向甲方提供乙方客户资料,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凡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乙方客户名录内的客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购买甲方商业物业成功,则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收益权;

2、甲方指定吴向蓉(手机号:***,座机号:86576888)作为本合同期内与乙方进行客户确认、价格确认、资料提供、销售政策解释及其它协调事宜。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费用负担

1、销售佣金:甲方按合同实际成交金额×2.0%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分销物业的自行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广告、具体

业务开展的工作人员的薪金待遇及社会福利。

第五条销售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服务佣金。

1、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首付房款7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可获得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销售佣金。

2、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提供委托乙方销售物业的相关宣传资料;

2、甲方负责专车接送乙方推荐的客户;

3、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楼书、DM单、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面积、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甲方保证客户购买的物业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抵押冻结或房屋质量等问题,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风险、赔偿和其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乙方确定为甲方的主要销售对接人;负责与甲方进行客户确认、价格确认等事宜;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销售期内,进行广告宣传;

(3)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4)代理甲方与购房客户沟通、谈判、协助甲方人员与客户签订认购意向书、《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定金、房款等;

(5)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虚假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物业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撤销分销合作协议;

2.不拒绝乙方所介绍客户的看房要求,并全程协助乙方接待客户,以保证接待质量;

3.与乙方统一对外报价,若甲方隐瞒与乙方推荐客户的成交,经乙方核实,甲方须双倍支付乙方佣金;

4.对分销标的物房屋交易的合法性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执行统一报价或延迟支付乙方佣金按下列办法处理(两者一并执行):

(1)未执行统一报价,销售房屋全部列入乙方已经完成的销售业绩,并按实际销售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佣金。

(2)未如期结算乙方佣金,则按日向乙方支付应结佣金的0.3%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承诺:

1.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物业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销分销合作协议;

4.与甲方统一对外报价,并执行统一销售底价;

(三)特别约定:

因甲方或所在集团员工内部集体购房、房屋抵款、司法拍卖等非乙方原因销售或处置的房屋,不列入乙方的销售业绩,不计佣金,也不受上述统一报价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宜。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其它约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场所地址:

通讯:联系电话:

签约地址:签约日期:

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相关证件复印件;

2、分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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