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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样本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样本



第一篇: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样本

深 圳 市

合同

1(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深圳市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姓名:

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强路绿景花园首层身份证号码:

签约代表:现住址:

电话:0755-88291666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壹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贰年 ,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 贰个月为试用期。

2、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岗位说明书》。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乙方的态度、行为或绩效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2、乙方满足甲方相关人事制度中关于岗位调整的规定条件。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

(三)一般情况下,乙方工作地点在深圳,需要出差或外派的时候,工作地点在国内或国外的其它城市。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周六、周日安排乙方正常上班,(经过协商一致,乙方认同公司约定的报酬中已经包含周六、周日正常上班的加班费)。

四、工作条件与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乙方的人身安全,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作业规章,乙方须按相应的作业规章和防护措施进行作业,否则,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休息休假与社会保险

休息休假与社会保险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工资待遇

(一)甲方采用浮动工资制,乙方每月的工资构成为:

月工资总额 = 岗位工资(含保密工资)+ 奖金–其他各项应扣款项

其中,奖金与公司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挂钩。

(二)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RMB元/月,试用期满标准工资为RMB元/月,实际工资数额根据公司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以标准工资为基础上下浮动。

(三)一般情况下,每月15-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可以根据经营状况、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当中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按甲方制定的作业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

(四)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

2、乙方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存在虚假的,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照片、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信息及其它由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4、乙方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工作的疾病但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5、乙方入职前曾受到其它单位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6、乙方入职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7、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员工手册》当中的禁令)的。

8、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

9、乙方在同行业或关联行业公司兼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或者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按乙方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赔偿甲方。

2、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视同乙方主动放弃在甲方的任何权益。自乙方未在甲方工作之日起,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以附件约定内容为准:

(一)《培训协议》(如未签订,不受此项约束)

(二)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经双方协商的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新劳动法_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签订

关于新劳动法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签订

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4.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两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由职工决定是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

期限合同。而且,为避免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终止用工,第三次

是否签订合同也要由职工决定。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也就是

违法行为。而且用人单位需要对职工因此而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两种情况辞职劳动者要交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6.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附录一:试用期超限可讨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也作出了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讨要赔偿金。其中,对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那段“试用期”,按转正工资的标准予以赔偿。

此外,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合同”也是违法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将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企业不能按试用期来对待劳动者。

附录二:连签两次后须签无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每次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如:与某员工已经连续签订两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本人提出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就必须签。否则也视为违法行为。

这是引导鼓励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就会延长每一次的固定期限合同,“比如一年一签的,如果改成三年一签,那么就要六年后才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附录三: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死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事实上,这种合同虽然不像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到了约定时间就自然终止,但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第三篇:新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7月实施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202_-06-25 08:59:56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有6580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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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2_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吗?”昨日,网友“旺达”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达”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不少网站仍铺天盖地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并不在意。

广东做法

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根据当时的规定,广东已提出“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提出了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并且要求“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核定范围、测算标准、过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随后又陆续举办了4期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

“我们在省厅官方网站开设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登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及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施,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新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台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到许可一家,备案一家,监管一家。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实行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人社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第四篇: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

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今天 整理了学习新《劳动法》的心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一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2_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二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 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 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 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三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2_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 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

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 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

第五篇: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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