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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一篇: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小区 楼

区(县)街 号 房号

胡同

楼 间

结构 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其中居室

平平方米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签订合同者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附件

1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门 窗 玻 璃

水 表

纱 窗

玻 璃 窗

纸 窗

玻 璃 门

包箱门(板门)

壁(吊)橱门

白 炽 灯

日 光 灯

水 龙 头

洗 菜 池

墩 布 池

大便器(坐、蹲)

水箱(背、吊)

漏电保护器

澡盆(坐、卧)

脸 盆

洗 手 盆

电视天线插端

门 锁

暖 气 片

煤气灶具

附件

2一、_________房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_________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_________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_________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_______街(胡同)_________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第二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

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

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

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

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

附件一:

┏━━━━━━━━━━━┳━━━━━━━━━━━━━━━━━━━┓

房 字第 号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房屋产别: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 ┃

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 ┃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立本合同。

┃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住 │

┃ 宅 │ 区(县)街 号房号

┃ 座 │

胡同

┃ 落 │

┣━━┿━━━━━━━━━━━━━━━━┫

┃ 住 │

间 ┃

┃ 宅 │ 结构 总使用面积 m2其中居室 ┃

┃ 状 │

面积 m2 ┃

┃ 况 │

┣━━┷━━━━━━━━━━━━━━━━┫

┃月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金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

┗━━━━━━━━━━━┻━━━━━━━━━━━━━━━━━━━┛

续前表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

┃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

┃、规章和政策。

│赔偿。

二、甲方按租金标准、房屋条│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

┃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

┃宅应交纳的租金。

│注意照管,防止损坏。要爱护庭院、保护┃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

┃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屋顶等处私搭乱建。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的│

八、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设备,如确┃

┃检查维修,保障承住安全和正│属必需,得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

┃常使用。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施工。擅自拆改的┃

┃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碍。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

九、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解┃

┃、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除代管、托管时,本合同同时中止,由乙┃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方与新的管理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

十、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

┃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

┃关手续。

│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十一、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

┃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通知甲方。

┃。触犯法律的,诉请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

┃。

│续: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1.清点乙方承租的房屋及设备;

┃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作用、│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 ┃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偿金等。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

┃;

│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同时废止。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一个│

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

┃月以上的;

│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字盖章,注明日期。

┃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六、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

┃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的│

┃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

┃一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五条│

┃处理。

┗━━━━━━━━━━━━━┷━━━━━━━━━━━━━━━━━━┛

续前表

┏━━━━━━━━━━━━━━━━━━━━┯━━━━━━━━┓

│ 附记:

签订合同者

┃ 甲方:

乙方:

┃(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续前表

┏━━━━━━━┳━━━━━━━━━━━━━━━━━━━━━━━━┓

┃装修设备保管单┃

装修设备保管单

┣━━━━━━━╋━━━┯━━┯━━━┯━━┯━━━┯━━┯━━━┫

┃ 名称

┃ 单位 │数量│ 备注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

┠───────╂───┼──┼───┼──┼───┼──┼───┨

┃门窗玻璃

┃块

┃水表

┃块

┃纱窗

┃扇

┃玻璃窗

┃扇

┃纸窗

┃扇

┃玻璃窗

┃扇

┃包箱门(板门)┃扇

┃壁(吊)厨门 ┃扇

┃电灯

┃个

┃日光灯

┃个

┃水龙头

┃个

┃洗菜池

┃个

┃墩布池

┃个

┃大便器(座蹲)┃个

┃水箱(背、吊)┃个

┃漏电保护器

┃个

┃澡盆(坐卧)┃个

┃ ┃脸盆

┃个

┃洗手盆

┃个

┃电视无线插端 ┃个

┃电插销座

┃个

┃门锁

┃把

┃暖气片

┃组

┃煤气灶具

┃套

┗━━━━━━━┻━━━┷━━┷━━━┷━━┷━━━┷━━┷━━━┛

附件二: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一、×房×字第×号

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

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

号。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仍用

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

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 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 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

×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

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

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

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

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

字或盖章。

七、附记

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

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

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

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

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

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

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

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

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

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

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

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

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

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

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

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

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乙

方在进住托、代管房屋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托管、代管情况。

五、其它有关问题

1.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应具有法律确认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2.对各种违约等情况的处理:

乙方违约,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

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准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文字处

理决定,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3.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亦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由,报

有关部门备案。

4.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证件(身份

证)、单位介绍信等,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以免差错。

5.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

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

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6.承租人死亡或迁移,原与承租人同一户口、长期(一年以上)共同

居住的家属,可申请更改承租人。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注

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7.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并注明作废

后,存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

方存档备查。

第三篇:住宅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卧室1间,独立厨房及卫生间,使用面积:约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甲方提供室内设施有:。

二、租赁期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圆整(¥),交纳期限为每 交纳一次,每次交纳人民币 圆整(¥),首期租金在 年 月 日付清,以后每期租金需提前一个月续交。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 圆整,与首次房租一起交付甲方。该保证金应在该合同终止时全额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费用,由乙方自付。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直接交给甲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办公及楼上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九、租赁期间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甲方负责修缮。

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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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第四篇:住宅租赁合同

住宅租赁合同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元。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

****年**月**日

第五篇: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 根据202_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建设委员会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六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对住宅楼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

第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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