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销售类人员保密协议
销售类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协议,此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前言:
鉴于甲方意识到,其担任的职务涉及公司的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属于保密性质,是公司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时地向其透露;
鉴于甲方承认,向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导致公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交易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乙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乙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乙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专利技术;
上述保密信息是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被视为保密信息,而不论其是否由公司拥有或开发。
(一)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
1.不披露或使用信息;如果公司有明示的任何授权,仅在授权程度和范围内披露或使用;
2.进行合理注意,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
3.未经公司授权,甲方不得不正当获得公司秘密。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私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制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8.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
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9.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10.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11.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12.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其后两年,甲方同意,其将不会指示、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公司的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或者雇员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但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二)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甲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乙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乙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甲方脱离涉密岗位;甲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乙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甲方脱离涉密岗位;甲方应该接受乙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但给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乙方有权调离甲方涉密岗位,并有权解除甲方的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可解除甲方的劳动合同;
(四)补偿:
鉴于本协议双方已经认识到,甲方如遵守本协议之上所有条款,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且该损失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及非乙方之主要收入;并鉴于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五)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信息:业务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销售方案、物流配送、产品价格、产品包装、加工流程、电商销售数据、网络渠道、客户信息、推广活动、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招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义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不得与竞争企业或个人透露甲方任何工作内容与公司任何信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渠道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告,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第1.2.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4.乙方因个人过失造成的甲方商业机密泄露,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依照上述
四、违约责任 第1.2.3.款酌情执行处罚。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乙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本保密笑意,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鉴于
1、乙方在职期间担任甲方网络销售及客户维护。涉及和掌握公司产品营销方案、产品模式、产品思路等方案、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甲方公司(包括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培训),能充分接触公司的 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广泛的往来;
3、乙方承认,如果离职之后,向甲方现有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 息,将会使甲方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于甲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二条:保密内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的甲方所有资料:产品方案、产品营销思路、产品 营销模式、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甲方项目的所有资料、数据和信息,包括:营销模式、营销思路、营销模板、营销素材、推广方案、培训ppt、项目实施追踪资料、客户提交原始资料、帮助手册等多种类型的数据和信息,这些客户包括:
3、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信息的、培训教材,培训思路,营销模式、甲方涉及所有文档资料,如:客户联系方式、组织架构、人员信息、沟通内容。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上述信息资料,也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成果;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和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乙方在职期间和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营销;
3、乙方在职期间和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际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4、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为了私利,违反公司规定通过一定手段把意向客户订单放在非甲方公司之外的其他渠道来做。
5、乙方在从甲方离职2年内,不得以拉拢,引诱,鼓动的手段使甲方在职员工把意向客户订单放在非甲方公司的其他渠道来做。
6、乙方从甲方离职2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联系客户。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因为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已经透露或者可能透露保密信息,甲方应有权阻止乙方,或阻止乙方向已透露或可能向其透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一方提供服务。而且,甲方还有权寻求其它救济方式,包括对损失、损害的索赔。
第五条: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二、三、四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是为保护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六条: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七条 协议的修改与转让
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共识。未尽事宜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甲方可向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保密协议--it类范本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YYYYYY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行业务合作计划(“本计划”),双方可能将相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对方。为保护双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定义:
(一)机密信息:
本同意书所称“机密信息”系指:
(1)甲、乙双方于合作、合力期间,包括双方初始洽商及其后之各阶段(下称”合作期间”)所产出的任何成果;及
(2)合作期间任一方当事人因合作业务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与他方有关之任何形式信息,包括技术图面﹑报告﹑窗体﹑程序、记录﹑函件、内部讯息,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如软硬盘﹑电子邮件﹑因特网)或任何其它与他方有关具有机密性意义之意思表达等形式之文件数据或信息;及
(3)任一方当事人所研究或开发之信息,或任一方当事人于本合作期间因与他方之合作关系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关系企业所有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为(1)他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2)以书面为之、(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电路布局权等智能财产权。前开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经营计划、产销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定价计划、市场分析与竞争对手分析、模具图式、开发中产品、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方法、产品配方、产品规格、契约内容、不符专利要件之发明或创作、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专门技术、人事薪资资料、未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等。
(2)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数据、成本数据程序、财务数据、顾客数据、供货商或经销商之数据,及其它与公司营业活动、方式有关之数据。
(3)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4)发现、概念、构想、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导体芯片及专门技术。
(5)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或依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的机密信息。
(6)其它经任一方当事人标示秘密、限阅或其它同义字样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属本保密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
(1)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该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2)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经机密信息所有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对方企业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他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书所称“保密期限”系指合作期间,包括自初始洽商、计划、至执行合作之任务(无论完成与否),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机密信息所有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生之日止。
二、所有权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于双方合作期间,各阶段形成或产出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双方之合作关系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或机密信息等,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光罩权、集成电路布局权等智慧财产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创作或开发之一方所有。于合作关系结束时,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信息及已未完成之产出交还他方;且于保密期限内,除为执行双方合作之任务之目的外,任一方当事人于任何场合不得对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属于他方之相同或类似之成果。
三、保密义务:
(一)任一方当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处所进行任何工作,应遵守他方所有行为规范及任何管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他方相关之机密信息按以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因执行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一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该当事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该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该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五)除为履行双方合作之任务外,任一方当事人亦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该机密信息。
(六)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之机密信息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当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他方之机密信息。
(八)任一方当事人了解他方之机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暨相关法令保护,并同意在不违反双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该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之。
四、他人机密信息: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间,决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拥有之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并分别保证不将他人未合法授权之智财权或机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当事人于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机密信息,如有任何争议或诉讼发生,提供非法机密信息者应负完全责任。
五、文件所有权:
(一)所有记载或含有机密信息之文件、数据、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提供或揭露之一方当事人所有。
(二)任一方当事人于本保密期限届满时,除私人用品外,应将其所有记载或含有他方相关机密信息的笔记、数据或图表等各种文件全部返还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复印件、副
本或抄本,并应彻底销毁该等机密信息之电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备份。其经他方请求返还时,亦同。
六、违约:
任一方当事人如违反本同意书之各项规定,他方除得据以终止本同意书及/或双方于合作期间之合作关系外,尚得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七、任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本同意书之签订而将其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他方。本同意书之签订并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创设诸如代理、聘雇或合伙之关系;同时亦不表示当事人之间承诺开始进行或于未来从事任何技术上或商务上之合作、计划或交易。
八、如任一方当事人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他方之机密信息时,应即通知他方并与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
九、任一方当事人,非经他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同意书下之权利及/或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书亦拘束任一方当事人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十、本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系专属于揭露之一方所有,该揭露方得随时要求他方返还之。于前述情况,他方应自费将该机密信息之原本、复印件或复制本如数送交揭露方之主营业所或其指定之其它处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将该机密信息销毁,并于销毁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声明且保证其完成销毁情事。
十一、任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其因违反本同意书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任一方同意因其违约将造成他方不可回复之损害,且系属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有甚难执行之虞,他方得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十二、本同意书于保密期限之规定内,不因甲乙双方之委任契约或合作关系终止、撤销、解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书部份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冲突法除外)为准据法,关于本同意书或因本同意书而引起之纠纷,甲乙双方应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最新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所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本同意书构成当事人间之完整合意,并取代双方关于本同意书中所规定之机密信息所有存在于签约前之书面或口头讨论、通讯、保证或说明。本同意书之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十六、本同意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其它条款】
签约方: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yyyyyy有限公司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第五篇:销售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
1、乙方系一家合法注册,从事林肯汽车销售的公司,甲方在乙方担任
职位。
2、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定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均属于乙方享有(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客户和意向客户(意向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客户、网络客户、进店客户)、销售计划、定价政策等)。
第二条: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甲方亦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除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第四条: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三年内。
第五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均归乙方所有,无论这些商业秘密有无商业价值。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向乙方交付记载着乙方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第六条: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任意条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 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乙方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且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任意条款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违约事实以及处理结果向同行业其他企业进行通报,也有权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该通报不视为侵犯甲方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权利。
甲方违反本协议,若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甲方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若甲方系因违反本协议而获取第三方报酬(包含回扣、返点等形式)的,乙方除有权追究甲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外,还有权追究甲方涉嫌构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