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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协议书

待岗人员协议书



第一篇:待岗人员协议书

待岗人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章程》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与人员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定待岗协议。待岗期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待岗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岗位招聘信息。

2、乙方仍为学校的正式职工,享受《章程》中规定的待遇。

3、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待岗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循《章程》中的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与甲方联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主动了解有关政策,积极应聘上岗。

5、待岗期满乙方仍未上岗,乙方同意甲方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章程》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章程》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双方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第二篇:待岗协议书

待 岗 协 议 书

甲方: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进入工程建设公司劳务市场,由甲方负责管理,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规定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2、甲方为乙方妥善保管档案,办理工作调动、协保等相关手续;

3、甲方为乙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费用;

4、甲方负责为达到国家规定内部退养、退休年龄的待岗人员办理内退或退休报批手续;

5、甲方提供就业指导,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自谋职业,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在企业生产发展招用职工时,优先安置上岗;

6、乙方要求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第 1 页

三、协议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1、乙方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凡应当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停发待岗生活费,按旷工论处。

2、乙方积极参加甲方提供的就业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就业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为社会失业。

3、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沟通,乙方每季度到甲方报到登记一次,无故不来登记的停发待岗生活费,按旷工论处。

4、协议期间乙方如从事收入性工作,应事先向甲方申报。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经教育不改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四、当乙方调离、退休、内退、协保、自谋职业、合同期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此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 2 页

第三篇:待岗协议书范本

待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共同执行有关的规定。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因甲方组织架构、岗位发生重大变动导致乙方原工作岗位取消,或者暂时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情况;

2. 因乙方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工作,经调岗仍无法胜任的;

3.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长期请假的(15天以上的假期视为长假),或两个月内累计请假20天(含)以上者

4. 乙方多次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经甲方多次劝告仍不改进的。5. 乙方月度考核连续2个月(含)以上,低于60分者三、四、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乙方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2.乙方待岗期间按照甲方制度要求出勤(病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单,其他假期需提供相应凭证)。

3.乙方待岗期间享受应有的法定福利:甲方在乙方待岗期间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4.乙方在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2)无正当理由,旷工两天(含)以上;(3)未经公司同意,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与第三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4)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者;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

5.一方违反规定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处于试用期间,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试用期考核评估的,试用期中止,待调动至新岗位后,恢复试用期并按新岗位进行相关考核。六、七、八、九、十、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乙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终止后有关事宜按公司制度及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篇: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在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过程中,凡与医院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包括: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体力等原因)而未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称富余待岗人员。为稳定医院人员队伍,增强竞争意识,保障基本生活,对富余待岗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

1、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能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职工(转、退、复员军人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本条例管理对象。

二、安置途径:

1、直接转岗;

2、培训后重新上岗;

3、外流;

4、挂编流动;

5、待退休;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三、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由职能科室(包括:人事、医务、总务、护理、工会等)组成的富余待岗人员管理中心。

2、富余待岗人员由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3、待退休人员由退管会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凡接到待岗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在次日向人事处报到,并填写《华山医院待岗职工登记表》。

2、直接转岗人员在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后,至新岗位报到。

3、需培训上岗的人员由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新岗位。

4、接到上岗通知的待岗人员,应在三天内至新岗位报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外流:

(1)拒签上岗合同的待岗人员,可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如仍不愿签订上岗合同的,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给予办理离院手续。

(2)待岗人员要求外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或组织推荐,对方要求试用的,医院给

予三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内保留聘用关系,且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6、挂编流动:因岗位职数原因未聘用上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挂编流动。挂编流动需本人提出申请且接收单位同意。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本人愿意且对方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如无法调动,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7、待退休: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待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直接转岗人员:根据按岗定酬的原则,享受新岗位的相应待遇。

2、待岗人员:第一季度发100%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差+职务津贴+

副贴)。以后每季度递减20%,直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外流人员:经医院批准的外流人员在流动期内可享受100%基本工资及“四金”。

4、待退休人员: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5、挂编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四金”。其余待遇由接受单位支付。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参照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岗期:培训后重新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四金”。

(二)其它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计划生育假等。

六、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全国和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素质,优化队伍,特制定医院员工提前退岗休养的暂行办法。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先办理院内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待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一、退岗休养人员的条件:

1、属医院编制的员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性员工为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性干部编制为50周岁以上,工人编制为4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3、体弱残多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退岗休养的审批手续:

1、符合上述三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而后上报医院人事处审批。

2、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员工,一般不能给予待退休。

三、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

1、待退休期间的工龄按连续工龄计算;

2、待退休期间退岗休养人员的工资按当年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固定工资+活工

资+地区差+职务(岗位)津贴等之和参照退休工资规定的比例,打折计算。物价(副食)补贴、房贴照发。

3、在待退休期间凡国家和本市对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符合条件的退岗休养人员的退岗休养费也作相应调整。

4、待退休期间,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会费按规定继续扣

交。交纳的基数参照在岗时标准。

5、待退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6、待退休人员由于不上班、不在岗,不享受在职、在岗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如逢年过节

发放的奖金或文明奖、月奖、劳务费等)。

7、待退休期间不享受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退岗休养的管理

1、待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对已办理医院内退岗休养手续的职工,医院将不再办理新上岗手续。

3、本管理办法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协议:

1、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愿提出提前退岗休养的申请,并经部门同意及甲方批准。甲、乙方双方均愿意接受并切实履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3、乙方自年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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