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合同
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湖南华意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设计图纸,经双方协商,甲方将湘潭县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综合大楼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达成如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湘潭县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综合大楼玻璃幕墙工程
二、工程地点:湘潭县易俗河
第二条:承包范围
综合大楼半隐框玻璃幕墙工程等制作、安装。(祥见设计图纸)
第三条:工程承包及结算方式
该工程按业主及设计院认可的设计图纸施工,半隐框玻璃幕墙为550 元/m2,玻璃为6+9A+6双钢化镀膜蓝玻璃,半隐框为广东新河阳极氧化140系列铝型材,主龙骨为3mm,其余按设计图纸采用国产优质配件。结算按实际制作安装面积计算。不含土建配合费及税金。
第四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
1、负责免费接通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电源、变电器及脚
手架等,满足施工用水源、电源、竹跳板等施工中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
2、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经
业主审核的建筑设计图纸一份给乙方。
3、负责组织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相互
关系,特别是交叉作业或施工中发生作业冲突矛盾现象时的协调工作。
4、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半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
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的交底会审纪要。
5、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的临时库房,并有一定的安全性。
6、负责城建、环保、城管、报建等申报所发生的费用。
7、负责幕墙与墙体连接外的预埋件及连接处的抹灰等工作。
二、乙方:
1、组织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严格按图纸施工,保证所有材料必须是合格品,提供相关
出厂检验报告,并接受监理现场取样。
3、在安装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经协商后,甲方认
可才能进行制作和安装。
4、协助甲方进行工程完工资料的整理及完善,确保优质工
程。
5、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乙方施工范围内造成的施工
人员安全事故的概由乙方负责。
6、工程验收后,属于乙方的质量问题,在工程质量保质期一
年内,由乙方负责保修。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二十四小时
内未派人维修,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伍维修,所发生的费
用从乙方保修费中扣除。
7、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三份,工程结算书二份。
8、乙方必须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费用归乙方负责。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工期:有效工期为50天完工。
二、如遇下列情况及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电源、道路、脚手架等未能
连同与搭设,障碍物未能清除,并影响进场施工。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要求,提供工程资料不准确,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因停电、下雨四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贰天以
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非乙方原因而因业主或监理签证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
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安全
一、本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评定质量等级的依
据,并按玻璃幕墙规范实施。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
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三、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
竣工之日算起壹年。
四、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所有制度。
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一、合同签定后,材料送至施工现场,按材料造价付材料款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15%,余下5%在一年
内付清,结算面积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二、按本工程中所规定的结算方式,实际发生的数量,总价包干,(增加工程量以签证单为准)为结算依据,经甲方审定后最终以结算书为准。
三、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数,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每五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所有检测费用归甲方负责,检测其他费用归乙方负责,资料由
乙方及时整理并归甲方档案。
2、如需变更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所有返工费用全部归乙方负
责。
3、如需对脚手架改动,必须上报甲方,由甲方指派专人施工后,经甲方通知,乙方方可施工,如乙方私自动外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负责。
第九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一经违约,依据合同规定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双方协商向湘潭市经济合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工程竣工付清尾款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年月日
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湘华公司壹份,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项目部
乙方代表签字:施工队承包人
年日月
第二篇: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玻璃幕墙施工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宁德市蕉城区农业局
承包方(乙方): 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合同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蕉城区农业科技综合大楼
第二条
工程地点: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02号
第三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玻璃幕墙工程
第四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铝材选用140系列铝型材幕墙料,幕墙胶等。
第五条
工程造价:
本工程按双方审定盖章的单价及各种费率承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总承包单价经下浮后定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不包含税费、管理费及幕墙四性试验费用),总数量约为 360平方米。普通塑钢窗每平米200元;Low-e中空玻璃每平方米195元。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龙骨架安装完毕时付款总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0%,此工程款一并记入决算内。
第七条
双方互相协作事项:
一、甲方责任:
1、提供三套完整的平、立面图纸给乙方作设计依据,2、协调乙方与各单位之间工作关系。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工地施工范围内的防火工作。
2、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指挥。
3、执行该工程本公司管理部门各种工作规章制度。
4、负责工地范围内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
5、严格按图纸及国家玻璃幕墙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
第八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
2、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工程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工程内容和施工工期符合要求的,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局部尚未完成者,由甲、乙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为止。
第九条
材料、设备问题: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条件: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确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按原设计要求负责保修或更换。如属人为的使用不当,自然灾害外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章盖后生效。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有关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若有不详或不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相协作,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5、若增加工程,增加部份也适用本合同。
6、工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保修期满之日起自然失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篇: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2_
2.《金属及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2_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_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2_年版)
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9
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2_
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2_
8.《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京建法(202_)2号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2_
10.内装修(202_年合订本)03J502-1~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06SJ803
12.《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2_
第四篇: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
1.0.1为统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和安装质量的检验。
1.0.3检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应同时检查有关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
1.0.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检验指标。
1.0.5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材料现场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件。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记录表进行。
2.1.2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2 铝合金型材
2.1.1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铝合金型材,应进行壁厚、膜厚、硬度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2.2.2用于横梁、立柱等主要受力杆件的截面受力部位的铝合金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得小于3mm。
2.2.3壁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或分辨率为0.1mm的金属测厚仪在杆件同一截面的不同部位测量,测点不应少于5个,并取最小值。
2.2.4铝合金型材膜厚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极氧化膜最小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最小局部膜厚不应小于 12μm。
2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的平均值不应小于60μm,其局部厚度不应大于120μm且不应小于40μm。
3电泳涂漆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21μm。
4氟碳喷涂涂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μm,最小局部厚度不应小于25μm。
2.2.5检验膜厚,应采用分辨率为0.5U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每个杆件在装饰面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2.2.6玻璃幕墙工程使用6063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8,6063A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10。
2.2.7硬度的检验,应采用韦氏硬度计测量型材表面硬度。型材表面的涂层应清除干净,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应以至少3点的测量值,取平均值,修约至0.5个单位值。2.2.8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材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
2型材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
2.2.9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3 钢 材
2.3.1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面质量的检验。2.3.2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膜厚应大于45μm; 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2.3.3膜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每个杆件在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3.4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泛锈、夹杂和折叠。2.3.5钢材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4 玻 璃
2.4.1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
2.4.2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检验玻璃厚度,应采用下列方法:
1玻璃安装或组装前,可用分辨率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被检玻璃每边的中点,测量结果取平均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2对已安装的幕墙玻璃,可用分辨率为0.1mm的玻璃测厚仪在被检玻璃上随机取4点进行检测,取平均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2.4.4玻璃边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片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1的规定。
2中空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2的规定。
3夹层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3的规定。
2.4.5玻璃边长的检验,应在玻璃安装或组装以前,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沿玻璃周边测量,取最大偏差值。
2.4.6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化、半钢化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
2热反射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2的规定。
3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3的规定。
2.4.7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应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玻璃正面约600处,观察被检玻璃表面。缺陷尺寸应采用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
2.4.8玻璃应为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玻璃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用于幕墙的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为符合表2.4.8的规定。
3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3的规定。2.4.9玻璃应为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用偏振片确定玻璃是否经钢化处理。
2用表面应为检测仪测量玻璃表面应为。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测量和计算判定玻璃表面应力值。
2.4.10幕墙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处理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幕墙玻璃边缘处理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试的方法。2.4.12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厚度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2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3胶层应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胶层宽度不应小于5mm。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外层应采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层宽度应符合结构计算要求。内层密封采用丁基密封腻子,打胶应均匀、饱满、无空隙。
4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现象。2.4.13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在玻璃安装或组装前,以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或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在被检玻璃的周边各取两点,测量玻璃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和胶层厚度。
2以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中空玻璃两对角线长度差。3观察玻璃的外观及打胶质量情况。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
2.5.1硅酮结构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结构胶必须是内聚性破坏。
2硅酮结构胶切开的截面应颜色均匀,注胶应饱满、密实。3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不得小于7mm,厚度不得小于6mm。
2.5.2硅酮结构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垂直于胶条做一个切割面,由该切割面沿基材面切出两个长度约50mm的垂直切割面,并以大于90°方向手拉硅酮结构胶块,观察剥离面破坏情况(图2.5.2)。
2观察检查打胶质量,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胶的厚度和宽度。
2.5.3密封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现象,接口处厚度和颜色应一致。2注胶应饱满、平整、密实、无缝隙。
3密封胶粘结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2.5.4密封胶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切割检查的方法,并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密封胶的宽度和厚度。2.5.5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有弹性、耐老化的密封材料;橡胶密封条不应有硬化龟裂现象。
2衬垫材料与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相容。3双面胶带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5.6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密封材料的延伸性应以手工拉伸的方法进行。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6.1五金件外观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或铝制品,否则应加设绝缘垫片。
2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2.6.2五金件外观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2.6.3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接件、连接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坑、变形等缺陷。
2当采用碳素钢时,表面应作热浸镀锌处理。
3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长度不应小于开孔宽度加 40mm,孔边距
离不应小于开孔宽度的1.5倍(图2.6.3)。转接件、连接件的壁厚不得有负偏差。
2.6.4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观察检查转接件、连接件的外观质量。
2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构造尺寸,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2.6.5紧固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锈钢六角螺栓应带有弹簧垫圈。当未采用弹簧垫圈时,应有防松脱措施。主要受力杆件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铆钉可采用不锈钢铆钉或抽芯铝铆钉,作为结构受力的铆钉应进行受力验算,构件之间的受力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铝铆钉。2.6.6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检验紧固件的使用。
2.6.7滑撑、限位器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撑、限位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表面光洁,不应有斑点、砂眼及明显划痕。金属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露底、泛黄、龟裂等缺陷,强度、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滑撑、限位器的紧固铆接处不得松动,转动和滑动的连接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2.6.8检验滑撑、限位器,应采用下列方法: 1用磁铁检查滑撑、限位器的材质。
2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检验滑撑、限位器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
2.6.9门窗其他配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锁及其他配件应开关灵活,组装牢固,多点连动锁的配件其连动性应一致。
2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镀层不得有气泡、露底、脱落等明显缺陷。
2.6.10门窗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
2.7 质量保证资料
2.7.1铝合金型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型材的产品合格证。
2型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2.7.2钢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钢材的产品合格证。
2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2.7.3玻璃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玻璃的产品合格证。2中空玻璃的检验报告。
3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4进口玻璃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4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
2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告。4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5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2.7.5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钢材产品合格证。2连接件产品合格证。3镀锌工艺处理质量证书。
4螺栓、螺母、滑撑、限位器等产品合格证。5门窗配件的产品合格证。6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防火检验
3.1 一般规定
3.1.1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并不得少于3处。
3.1.2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 检验项目
3.2.1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竖向连续的防火隔断。
2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
3.2.3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防火材料的品种、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3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并应严密无缝隙。
4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5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密封闭。3.2.4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材料的品种、材质、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2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均匀、无遗漏,厚度不宜小于70mm。4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处宜采用装饰材料覆盖。
3.2.6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用观察和触摸方法进行,并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 质量保证资料
3.3.1检验防火构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3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防雷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玻璃幕墙工程防雷措施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均压环的楼层数少于3层时,应全数检查;多于3层时,抽查不得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应查3处。2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处。4.1.2幕墙防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规定。
4.2 检验项目
4.2.1玻璃幕墙金属框架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2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连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连接接触面应紧密可靠,不松动。
4.2.2检验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下列方法: 1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检查。
2观察、手动试验,并用分度值为lmm的钢卷尺、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2.3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形成导电通路。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其连接应符合设计的规定。4.2.4检验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在幕墙框架与防雷装置连接部位,采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和观察检查。
4.3 质量保证资料
4.3.1防雷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资料。2防雷装置连接测试记录。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节点与连接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节点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幅幕墙应按各类节点总数的5%抽样检验,且每类节点不应少于3个;锚栓应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性不得少于5根。2对已完成的幕墙金属框架,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对该幕墙工程的节点拆开进行检验。
5.2 检验项目
5.2.1预埋件与幕墙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件、绝缘片、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连接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连接件的可调节构造应用螺栓牢固连接,并有防滑动措施。角码调节范围应符合使用要求。
4连接件与预埋件之间的位置偏差使用钢板或型钢焊接调整时,构造形式与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预埋件、连接件表面防腐层应完整、不破损。
5.2.2检验预埋件与幕墙连接,应在预埋件与幕墙连接节点处观察,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焊缝量规 测量。5.2.3锚栓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锚栓进行锚固连接时,锚栓的类型、规格、数量布置位置和锚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2锚栓的埋设应牢固、可靠,不得露套管。
5.2.4锚栓连接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用精度不大于全量程的2%的锚栓拉拔仪、分辨率为0.01mm的位移计和记录仪检验锚栓的锚固性能。
2观察检查锚栓埋设的外观质量,用分辨率为0.05mm的深度尺测量锚固深度。
5.2.5幕墙顶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儿墙压顶坡度正确,罩板安装牢固,不松动、不渗漏、无空隙。女儿墙内侧罩板深度不应小于150mm,罩板与女儿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2密封胶注胶应严密平顺,粘结牢固,不渗漏,不污染相邻表面。5.2.6检验幕墙顶部的连接时,应在幕墙顶部和女儿墙压顶部位手动和观察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淋水试验。5.2.7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材的连接件不得同铝合金立柱直接接触。
2立柱、底部横梁及幕墙板块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伸缩空隙。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5mm,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不得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硬质材料嵌填。
3密封胶应平顺严密、粘结牢固。
5.2.8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应在幕墙底部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5.2.9立柱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管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芯管插入上下立柱的长度均不得小于200mm。3上下两立柱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
4立柱的上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下端应为可上下活动的连接。5.2.10立柱连接的检验,应在立柱连接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分辨率为 0.05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 1mm的钢直尺测量。5.2.11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件、螺栓的规格、品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应有防松脱的措施。同一连接处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两个,且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梁、柱连接应牢固不松动,两端连接处应设弹性橡胶垫片,或以密封胶密封。
3与铝合金接触的螺钉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制品。5.2.12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应在梁、柱节点处观察和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2mm的塞尺测量。
5.2.13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构造、施工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2罩面平整、宽窄一致,无凹瘪和变形。3变形缝罩面与两侧幕墙结合处不得渗漏。
5.2.14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应在变形缝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淋水试验检查其渗漏情况。
5.2.15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孔、槽应畅通不堵塞,接缝严密,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排水管及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设橡胶密封圈。
5.2.16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应在设置内排水的部位观察检查。5.2.17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夹具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2吊夹具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3夹具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
4夹具衬垫材料与玻璃应平整结合、紧密牢固。
5.2.18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应在玻璃的吊夹具处观察检查,并应对夹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5.2.19拉杆(索)结构接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杆(索)受力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2焊接节点焊缝应饱满、平整光滑。
3节点应牢固,不得松动。紧固件应有防松脱措施。
5.2.20拉杆(索)结构的检验,应在幕墙索杆部位观察检查,也可采用应力测定仪对索杆的应力进行测试。
5.2.21点支承装置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支承装置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点支承装置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衬垫材料的面积不应小于点支承装置与玻璃的结合面。
3点支承装置应安装牢固,配合严密。
5.2.22点支承装置的检验,应在点支承装置处观察检查。
5.3 质量保证资料
5.3.1节点连接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资料。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3淋水试验记录。4锚栓拉拔检验报告。
5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安装质量检验
6.1 一般规定
6.1.1幕墙所用的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安装。
6.1.2玻璃幕墙安装,必须提交工程所采用的玻璃幕墙产品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还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提交包括平面内变形性能、保温隔热性能等的检验报告。
6.1.3安装质量检验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幅幕墙均应按不同分格各抽查5%,且总数不得少于10个。2竖向构件或拼缝、横向构件或拼缝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3条;开启部位应按种类各抽查5%,且每一种类不应少于3樘。
6.2 检验项目
6.2.1预埋件和连接件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预埋件和连接件的数量、埋设方法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6.2.2检验预埋件和连接件的安装质量,应采用下列方法: 1与设计图纸核对,也可打开连接部位进行检验。2在抽检部位用水平仪测量标高及水平位置。
3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预埋件的尺寸。
6.2.3竖向主要构件安装质量的检验,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4横向主要构件安装质量的检验,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2.5幕墙分格框对角线偏差的检验,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6明框玻璃幕墙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玻璃嵌入量不得小于15mm。
2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两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5mm。3橡胶条镶嵌应平整、密实,橡胶条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0%,其断口应留在四角;拼角处应粘结牢固。
4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压条。压条的固定方式、固定点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7检验明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应采用观察检查、查施工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的方法,也可打开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或分辨率为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垫块长度和玻璃嵌入量。6.2.8隐框玻璃幕墙组件的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板块组件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点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300mm,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玻璃板块。
2结构胶的剥离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第2.5.1条的要求。3隐框玻璃板块在安装后,幕墙平面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5mm,相邻两玻璃之间的接缝高低差不应大于lmm。
4隐框玻璃板块下部应设置支承玻璃的托板,厚度不应小于2mm。6.2.9检验隐框玻璃幕墙组件的安装质量,应在隐框玻璃与框架连接处采用2m靠尺测量平面度,采用分度值为0.05mm的深度尺测量接缝高低差,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托板的厚度。6.2.10明框玻璃幕墙拼缝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装饰压板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色彩应一致,不得有变形、波纹和凹凸不平,接缝应均匀严密。
2明框拼缝外露框料或压板应横平竖直,线条通顺,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当压板有防水要求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排水孔的形状、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排水通畅。
6.2.11检验明框玻璃幕墙拼缝质量时,应与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也可打开检查。
6.2.12隐框玻璃的拼缝质量的检验,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6.2.13玻璃幕墙与周边密封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玻璃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保温材料严密填塞,水泥砂浆不得与铝型材直接接触,不得采用干硬性材料填塞。内外表面应采用密封胶连续封闭,接缝应严密不渗漏,密封胶不应污染周围相邻表面。
2幕墙转角、上下、侧边、封口及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构造应牢固并满足密封防水要求,外表应整齐美观。
3幕墙玻璃与室内装饰物之间的间隙不宜少于10mm。
6.2.14检验玻璃幕墙与周边密封质量时,应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并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进行淋水试验。
6.2.15全玻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玻璃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嵌入安装槽口内,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其嵌人深度不应小于18mm。2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得用硬性材料填充固定。3玻璃肋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结构密封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嵌填平顺、密实、无气泡、不渗漏。4单片玻璃高度大于4m时,应使用吊夹或采用点支承方式使玻璃悬挂。
5点支承玻璃幕墙应使用钢化玻璃,不得使用普通浮法玻璃。玻璃开孔的中心位置距边缘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小于100mm。6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安装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其中心线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3mm。相邻两支承装置中心线间距偏差不应大于2mm。支承装置与玻璃连接件的结合面水平偏差应在调节范围内,并不应大于10mm。
6.2.16检验全玻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安装质量,应采用下列方法:
1用表面应力检测仪检查玻璃应力。2与设计图纸核对,查质量保证资料。3用水平仪、经纬仪检查高度偏差。
4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检查尺寸偏差。6.2.17开启部位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窗、外开门应固定牢固,附件齐全,安装位置正确;窗、门框固定螺丝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大于300mm,与端部距离不应大于180mm;开启窗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外开门应安装限位器或闭门器。
2窗、门扇应开启灵活,端正美观,开启方向、角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窗、门扇关闭应严密,间隙均匀,关闭后四周密封条均处于压缩状态。密封条接头应完好、整齐。
3窗、门框的所有型材拼缝和螺钉孔宜注耐候胶密封,外表整齐美观。除不锈钢材料外,所有附件和固定件应作防腐处理。4窗扇与框搭接宽度差不应大于1mm。
6.2.18检验开启部位安装质量时,应与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并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
6.2.19玻璃幕墙外观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整幅幕墙玻璃颜色应基本均匀,无明显色差,色差不应大于3CIELAB色差单位;玻璃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2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伤痕。
3热反射玻璃膜面应无明显变色、脱落现象,其表面质量应符合表6.2.19-1的规定。
4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不得暴露于室外。
5型材表面应清洁,无明显擦伤、划伤;铝合金型材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脱膜及其他污垢。型材的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均匀,并应符合表6.2.19-2的要求。
6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6.2.20检验玻璃幕墙外的观质量,应采用下列方法:
1在较好自然光下,距幕墙600mm处观察表面质量,必要时用精度0.1mm的读数显微镜观测玻璃、型材的擦伤、划痕。
2对热反射玻璃膜面,在光线明亮处,以手指按住玻璃面,通过实影、虚影判断膜面朝向。
3观察检查玻璃颜色,也可用分光测色仪按本标准附录D 的方法检验玻璃色差。
6.2.21玻璃幕墙保温、隔热构造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安装内衬板时,内衬板四周宜套装弹性橡胶密封条,内衬板应与构件接缝严密。
2保温材料应安装牢固,并应与玻璃保持30mm以上的距离。保温材料的填塞应饱满、平整、不留间隙,其填塞密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冬季取暖的地区,保温棉板的隔汽铝箔面应朝向室内,无隔汽铝箔面时应在室内侧有内衬隔汽板。
6.2.22检验玻璃幕墙保温、隔热构造安装质量,应采取观察检查的方法,并应与设计图纸核对,查施工记录,必要时可打开检查。
6.3 质量保证资料
6.3.1玻璃幕墙工程的安装,应提供下列资料: 1玻璃幕墙的设计文件。
2玻璃幕墙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及设计要求的其他性能的检验报告。3幕墙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4施工安装的自查记录。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A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
附录B 幕墙玻璃表面应力现场检验方法
B.0.1玻璃表面应力测定点,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距长边100mm的距离处,引平行于长边的两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的四点处,即为测量点(图B.0.1-1)。
2当玻璃短边长度不足300mm时(图B.0.l-2),则在距短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短边的两条平行线与中心线相交的两点以及几何中心点,作为测量点。
3对于已安装到工程上的玻璃,其应力测点可由检验方与被检方共同商定。
B.0.2测量玻璃表面应力,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双折射率法:
1)在被测玻璃的锡扩散层的测点处滴上几滴折射率油;
2)将棱镜放置在被测点处,调整光源灯泡的位置、反射镜角度,使视场内出现明暗台阶图形;
3)用测微目镜读出台阶的高度d,精确到0.01mm;
4)压应力或拉应力应由图B.0.2确定;
5)此时玻璃表面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2GASP角度法:
1)在被测玻璃的锡扩散层的测点处滴上几滴折射率油;
2)将棱镜放置在被测点处,调整光源、反射镜角度,使视场内出现清晰的应力干涉条纹;
3)旋转分度器,使十字丝平行于干涉条纹,读出角度θ,精确到0.1°;
4)此时玻璃表面应力应按下式计:
附录C 幕墙现场淋水检验方法
C.0.1将幕墙淋水试验装置安装在被检幕墙的外表面,喷水水嘴离幕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30mm,并应在被检幕墙表面形成连续水幕。每一检验区域喷淋面积应为 1800mm X 1800mm,喷水量不应小于L/(m2?min),喷淋时间应持续5min,在室内应观察有无渗漏现象发生。
C.0.2幕墙淋水试验装置(图 C.0.2),在 1800mmX1800mm范围内,单个喷嘴喷淋直径应为1060mm,四个喷嘴喷淋面积应为
3.53m2,淋水总量不应小于14L/min。
C.0.3喷嘴应安装在框架上,框架应用撑杆与被测幕墙连接,水管应与喷嘴连接,并引至水源。当水压不够时,应采用增压泵增压。水流量的监测可采用转子流量计或压力表两种形式。
附录D 幕墙玻璃色差现场检验方法
D.0.1选取测量点时,同一块幕墙玻璃的色差应在玻璃的中心和四角选取测量点,测量点的位置离玻璃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应以中心点的测量值作为标准,其余4点与该点进行色差比较,分别得出 4个 △E*ab色差值,其最大色差为该块玻璃的色差。非同块幕墙玻璃之间的色差,应在目视色差有问题的玻璃上随机选取5个
测量点,以其中最大或最小的一点作为标准,计算与其他 4点的色差△E*ab。(上述色差均为反射色差)。
D.0.2检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试方法》GB 11942—89第4条的规定。
D.0.3△E*ab色差值大于3CIELAB色差单位的幕墙玻璃应判定为不合格。
D.0.4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样品名称、状况、测量点的选取。
2仪器型号,标准照明体类型,照明观测条件及测孔面积(幕墙玻璃色差测量采用D65标准照明体)。3偏离本附录的其他测量条件。
3按要求报告幕墙玻璃色差测量结果(幕墙玻璃的色差采用CIELAB色空间的色差单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前言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2_)经建设部202_年12月26日以建标[202_]261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总则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近年来,随着玻璃幕墙工程的日益增多,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为更好地配合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的贯彻执行,保证玻璃幕墙工程在材料进场、安装施工、验收、监督和检验等各环节都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方法,制定了本标准。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对在工程现场的玻璃幕墙材料和幕墙工程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
1.0.3本条规定了进行玻璃幕墙工程安装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要经专门培训,检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材料现场检验
2.1.1在玻璃幕墙工程现场检验幕墙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应按要求划分检验批,并根据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样检验。
2.1.2玻璃幕墙工程对材料的选用要求较高,因此有关材料的质量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202_)、《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建筑用硅酮结构胶》(GB 16776—1997)及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规定。
2.2.2~2.2.3玻璃幕墙受力杆件采用的铝合金型材壁厚应按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202_)和《玻璃幕墙工程
技术规范》(JGJ 102—96)的规定不小于3mm。检验时,对未安装上墙的铝型材可用游标卡尺选取不同部位进行测量,对已安装上墙的铝型材可用金属测厚仪进行测量。
2.2.4建筑幕墙使用的铝型材因其工作条件具有永久曝置性和静止性的特点,因此其氧化膜应符合AA15级的要求,其最小局部膜厚度可在大约1cm2的面内分别测量5个不同点的厚度求得。粉末静电喷涂的涂层厚度根据《粉末静电喷涂铝合金建筑型材》(YS/T 407—1997)的规定,电泳涂漆复合膜厚度按《电泳涂漆铝合金建筑型材》(YS/T 100—1997)的规定,最小局部膜厚21μm。氟碳喷涂膜厚指标见《氟碳漆喷涂型材》(GB/T 5237.5)的涂层厚度。2.2.6~2.2.7GB/T5237中规定铝型材力学性能可在硬度试验和拉伸试验中只做一项(仲裁试验为拉伸试验),铝型材的硬度试验一般用维氏硬度计进行,由于它不便于现场试验,故目前主要是采用《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YS/T420—202_)的钳式硬度计进行现场检测。韦氏硬度(HW)与维氏硬度之间的换算值见 YS/T420—202_。使用钳式硬度计进行现场检测时,要求型材表面的涂层应彻底清除,如有轻微的擦划伤或模具痕等,需轻轻磨光。2.2.8GB/T5237中规定铝型材的表面质量,允许由于模具造成的纵向挤压痕深度及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和划伤等存在,其中在装饰面应不大于0.06mm,在非装饰面应不大于0.10mm。
2.4.2表2.4.2中单片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均按《浮法玻璃》(GB11614—1999)的规定执行。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分别按新修订的《中空玻璃》、《夹层玻璃》标准的规定执行。2.4.4表2.4.4-l中单片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按《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1999)的规定,由于用于幕墙,所以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边长的正偏差值一般不超过负偏差值。2.4.8根据玻璃表面的应力可以确定玻璃钢化的程度。半钢化玻璃是针对钢化玻璃自爆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增强玻璃,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热冲击性能显着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目前,西方国家在建筑上大量采用的是不会自爆的半钢化玻璃或称增强玻璃,半钢化玻璃的一个突出优点是不会自爆。它与钢化玻璃的主要区别在于玻璃的应力数值范围不同。我国国家标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 17841-1999)规定了用于玻璃幕墙的钢化玻璃其表面应力应大于95MPa,主要是为了保证当玻璃破碎时,碎片状态满足钢化玻璃标准规定的要求。2.4.10玻璃边缘的机械磨边不能用手持式或砂带式磨边机。2.4.12用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必须采取双道密封以减小水蒸气渗透的表面积。根据《中空玻璃》(GBll944)规定,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宽度应为5~7mm。同时由于隐框幕墙是靠硅酮结构密封胶承受荷载,所以其外层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胶层深度还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2.5.1硅酮结构胶现场检验包括三项指标。其中:胶的宽度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其偏差只允许是正值。对胶的粘结剥离检验应抽取不同分格的单元进行。在检验的单元中当内聚破坏小于95%,应视该项为不合格。硅酮结构胶的外观质量应包括胶缝的几何形状、尺寸、施工偏差、胶的表面平整度等有关指标。
2.5.3密封胶的厚度与宽度之比一般应为 1:2,根据密封胶宽度计算其厚度不能小于3.5mm。胶缝的宽度应同建筑物的层间位移和胶完全固化后的变位承受能力有关。
2.5.5双面胶带压缩后的厚度在一般情况下应达到设计要求的90%。因此用手工拉伸检查其弹性变形,可以较方便的检查其材性。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必须要做相容性试验。
2.6.1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的防腐处理还可采用涂防火漆和氟碳喷涂等工艺。
2.6.5紧固件是受力配件,应优先选用不锈钢螺栓。不锈钢螺栓应配有弹簧垫圈或其他防松脱措施(如拧紧后明露螺栓敲毛处理等),以保证螺栓的紧固作用。由于常用的自攻螺钉是粗牙、非等截面的紧固件,紧固效果不够,所以强调受力构件的连接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6.7用于幕墙的滑撑和限位器可按《铝合金不锈钢滑撑》(GB 9300—88)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其装配和表面质量应满足一级品以上指标。
2.6.9用于幕墙开启窗的窗锁可按《铝合金窗锁》(GB 9302-88)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其各项指标应满足一级品的要求。对多点连动锁还应检查其连动的一致性。
2.7.1进行幕墙工程检查时,对所有现场的材料要分别检查有关质量保证资料,这是为了保证使用的材料符合幕墙工程的要求。对于铝型材、钢材的力学性能报告、玻璃的检验报告、结构胶剥离试验记录和相容性试验报告及铆钉的力学性能报告等,因其涉及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都要重点检查。
2.7.3中空玻璃的型式检验及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应有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
2.7.4对玻璃幕墙单元组件根据《建筑幕墙》(JG 3035—1996)的规定,按每百个组件随机抽取一件进行粘结剥离检验。因此,要检查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胶必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因此必须提供胶的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同时根据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要求,凡进口胶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按照国家标准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报告,方可销售和使用。用于幕墙工程的硅酮结构胶必须与该工程所有其他接触材料(如:玻璃、铝材、胶条、衬垫材料等)进行相容性试验,相容性试验是通过试验的方法确定幕墙工程中结构胶与各种材料的粘结性,适用于幕墙工程中玻璃结构
系统的选材。实践证明试验中那些粘结性丧失和褪色的基材和附件,在实际使用中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防火检验
3.1.1根据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的规定,玻璃幕墙的每层板和隔墙处,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幕墙的防火节点较多,但节点构造形式并不多。只要按不同防火构造抽取一定数量的节点检验,就能较客观地反映出幕墙防火体系的质量状况。
3.1.2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了涉及总则1.0.5条中相关规范外,在防火功能上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如防火等级、材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所以除了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2.1~3.2.2在火灾中,人员的死亡大部分是由于火灾产生的有害烟雾使人窒息而死。因此在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规定玻璃幕墙与每个楼层、每个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其目的是不让烟雾从缝隙中窜到其他楼层或房间,而使危害扩大。这就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各自形成防火间隔,不出现任何会窜烟的缝隙。在施工过程中主要加强观察,进行检查,施工结束后,可用手试检查防火隔断的密闭性。一般可用手放在防火层边,感觉是否有空气流通,判断该处防火层是否有间隙。如未达到防火隔断的要求,必须整改。对高层建筑不
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由不燃烧材料制成,这样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防火区域,是为了避免玻璃破碎影响防火隔断效果。
3.2.3在幕墙的楼层、楼梯间、墙、柱、梁等不同部位,其防火层的构造均不同。在检查中,经常发现搁置防火棉的防火板不是连续安装固定的,而是间隔很大,不仅造成防火材料搁置不稳,易脱落,而且防火棉与幕墙和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无法封闭,造成窜烟、窜火,达不到防火的要求。所以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防火层功能的要求。防火材料除了达到防火要求外,还应避免不同金属之间产生电腐蚀。因此本条还规定采用镀锌钢板作防火板时,应注意不得同铝合金材料直接接触。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幕墙与每层楼层、隔墙处和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施工中,往往容易忽略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的要求,特别是分隔墙直接顶到幕墙玻璃或幕墙的梁柱,这样就容易损坏幕墙的玻璃或构架。所以防火层与幕墙间必须留出缝隙,对缝隙本条规定采用防火密封胶封闭来达到不漏气的要求。
3.2.5一般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和楼层之间的空隙用防火棉作防火层的较普遍。根据防火功能的要求,防火棉应严密填实,这在幕墙与墙体之间较容易做到,而对楼层之间,就必须设置
防火板以供搁置、固定防火棉用,防火板应与幕墙固定横梁和主体楼板(梁)连接。目前基本上都采用金属板作防火板,但如金属板太薄,其刚度不足,难以承受施工荷载而变形,不易达到封闭的防火功能要求,太厚又造成浪费,所以本条对金属板的厚度作此规定。如果用其他非金属防火板,则除了在耐火极限方面满足要求外,在刚度上也应满足设计要求。防火棉的铺设应饱满均匀,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有漏放防火棉的部位。这是防火层设置防火棉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由于防火棉吸热后,传递热量性能低,使之接触的部位温度升高,而玻璃当局部温差超过其抗温差应力强度时,就会碎裂,所以防火棉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
3.3.1幕墙的防火构造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防火功能,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非常重要。为了保证幕墙防火构造的安全可靠,在检验质量时,除了检查工程实物外,还要查阅设计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如设计对防火构造的要求从设计资料中了解,通过查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或耐火性能的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可了解检验时无法看到的情况,这样就能较真实地掌握幕墙防火构造的质量状况。防雷检验
4.1.1根据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中玻璃幕墙工程对构件、拼缝分格的抽样检验数量定为5%,且不得少于3根和10个。在《建筑幕墙》中对竖向和横向构件的抽样
10%,且不少于5件,考虑到幕墙在现场检查中往往以楼层作为抽查单位,一般超高层建筑的楼层均不超过100层(国内目前最高的玻璃幕墙工程是上海的金茂大厦为88层),而幕墙避雷接地一般是每三层与均压环连接,这样,如按5%比例抽查,显然数量太少,为此我们将抽查数量定为有均压环楼层不少于3层,不足三层时全数检查,无均压环楼层不少于2层,这样能保证抽样的分布和一定的数量,较客观地反映出该工程防雷连接的质量状况。4.1.2幕墙防雷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涉及一些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如防雷做法,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焊接要求等等,因此在执行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4.2.1~4.2.2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防雷分类和要求,因大部分幕墙工程都是高层建筑,除了防直击雷外,还应防侧击雷。用幕墙框架作为导电体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其连接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Ω。连接不同材料应避免产生电腐蚀。连接的接触面应紧密可靠并符合等电位的要求。
4.2.3幕墙的金属框架必须同建筑物主体结构的防雷系统作等电位连接。防雷建筑物设有均压环、引下线和接地线等防雷装置,幕墙的金属框架仅作为外露导体处理,不另设引下线和接地体。建筑物的防雷系统有专门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不属本标准规定范
围,但幕墙金属框架同防雷系统的连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基于高层建筑幕墙面积往往较大,为避免框架上产生过高危险电压,本条中对水平和垂直连接点间距作出规定。
4.3.1为了保证防雷措施的安全可靠,在检验防雷连接质量时,除了检查工程实际的施工质量,还应检查有关质量保证资料,才能真实反映幕墙防雷体系的质量。如通过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图施工,通过测试记录和隐蔽部分的验收记录等检查被隐蔽部位的质量及技术要求。节点与连接检验
5.1.1根据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中规定的抽样检验要求,决定其抽样检验数量。当幕墙工程中采用锚栓时,锚栓的抽样数量是根据《混凝土用建筑锚栓技术规程》(送审稿)的规定执行。另外在检验中发现有隐蔽部分验收记录不全或其他疑问之处,检验人员应对节点进行深入检查,必要时也可加大节点检查数量。
5.2.1幕墙受到的荷载及其本身的自重,主要是通过该节点传递到主体结构上。因此,该节点是幕墙受力最大的节点,在检查中发现往往也是质量薄弱环节之一。由于施工中的偏差,连接件的孔位留边宽度太窄,甚至出现破口孔,直接影响该连接节点强度,造成结构隐患,因此连接件的调节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为满足钢材预埋件、连接件的性能,对其表面防腐也提出了要求。
5.2.5幕墙顶部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幕墙的雨水渗漏,由于幕墙受到外力环境的影响,其缝隙会产生变化,有朝上、侧向空隙或缝隙,如用硬性材料填充,受力后产生细缝造成雨水渗漏,因此幕墙顶部的处理,必须要保证不渗漏。罩面板的安装牢固不松动且方向正确,也是保证条件之一。
5.2.7幕墙作为悬挂维护结构,其底部节点的处理很重要,实践中有些细部处理往往疏忽,如立柱底部节点与不同材料之间的处理、底部的伸缩缝隙的设置及密封等,这都直接影响幕墙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为此本条作了必要的规定。
5.2.9幕墙立柱的连接普遍采用芯管套接,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中没有对芯管提出具体要求,而在实际中立柱的连接不一定是玻璃的分格处,这就要求幕墙的立柱应能连续传递弯矩。对于芯管的材质,在实践中发现不少表面未作阳极氧化处理,甚至用镀锌钢材的,为此本条强调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5.2.11根据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一96)的规定,与铝合金接触的螺栓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轻金属制品,而轻金属制品中与铝合金不产生电化反应的应选铝制品,因此本条作了具体规定。在梁柱节点处所用的螺钉和金属配件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得使用镀锌钢材制品。目前幕墙中自攻螺钉采用较普遍,由于其牙纹较稀,与铝合金接触摩擦面较少,而幕墙受到
外界风雨等环境影响产生震动,使自攻螺钉容易松脱,所以要求不采用自攻螺钉,对其他螺钉也应有防松脱措施。在梁柱接触处,按规范要求应设置弹性垫片,不能采用硬质的垫片。
5.2.13在变形缝处,由于主体结构在该部位的构造是断开的,因此幕墙构架在此也必须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断开,其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由于此处构造复杂,在安装施工中,必须留出构造变形方向的位移空间,在外观上应平整,结合应紧密不渗漏。5.2.15当幕墙内排水孔尺寸太小,由于水的表面张力大于水的压力就不起作用,所以本条规定排水孔要按设计要求设置,且幕墙的内排水系统必须保持畅通不堵塞,这在加工制作中必须注意。特别是单元幕墙,在加工时接缝处的胶不宜凸出,加工中的一些铝屑,甚至螺钉等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否则幕墙安装后这些垃圾极有可能堵塞内排水通道,造成排水不畅,引起渗漏。
5.2.17玻璃吊夹具的安装位置直接影响幕墙的安全,本条所指的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局限在单个吊夹具上,而是指整体吊夹具的安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吊夹具仅在正面玻璃上安装,肋上没有;有的吊夹具不是安装在同一基层上,造成两吊夹具受力后产生不平衡,所以吊夹具的安装必须整体共同受力,才能保证安装牢固。对吊夹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5.2.19~5.2.21杆(索)和点支承装置是点支式玻璃幕墙配合使用的一种构造形式,其受力形式是由点支承装置通过杆(索)将玻
第五篇: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96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30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第41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02—96,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7月30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玻璃幕墙材料 3.1一般规定
3.2铝合金材料及钢材 3.3玻璃
3.4建筑密封材料 3.5结构硅酮密封胶
3.6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 3.7其他材料 4玻璃幕墙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玻璃幕墙的性能要求 4.3玻璃幕墙的建筑构造要求 4.4玻璃幕墙设计的安全要求 5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2荷载和作用
5.3玻璃幕墙材料的力学性能 5.4玻璃幕墙玻璃设计 5.5横梁和立柱的设计原则 5.6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强度验算 5.7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6玻璃幕墙构件制作技术要求 6.1一般规定
6.2玻璃幕墙构件加工精度 6.3非金属材料的加工组装 6.4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7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 7.1一般规定 7.2安装施工准备
7.3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 7.4玻璃幕墙的保护和清洗
7.5玻璃幕墙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 8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及维修 8.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 8.2玻璃幕墙的保养与维修
附录A浮法玻璃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高度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使玻璃幕墙工程做到安全可靠、实用美观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或6~8度抗震设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及验收。
1.0.3玻璃幕墙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应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隐框玻璃幕墙制作厂家应制订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1.0.4玻璃幕墙的材料、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玻璃幕墙
由金属构件与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1.2明框玻璃幕墙
金属框架构件显露在外表面的玻璃幕墙。2.1.3半隐框玻璃幕墙
金属框架竖向或横向构件显露在外表面的玻璃幕墙。2.1.4隐框玻璃幕墙
金属框架构件全部不显露在外表面的玻璃幕墙。2.1.5全玻幕墙
由玻璃板和玻璃肋制作的玻璃幕墙。2.1.6斜玻璃幕墙
与水平面成大于75度、小于90度角的玻璃幕墙。2.1.7结构胶
半隐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中玻璃板与铝合金构件、玻璃板与玻璃板之间结构受力粘结用的高模数中性硅酮密封材料。2.1.8耐候胶
半隐框和隐框玻璃幕墙嵌缝用的低模数中性硅酮密封材料。2.1.9双面胶带
控制结构胶的设计位置和厚度用的二面涂胶的聚胺基甲酸乙酯和聚乙烯低泡材料。2.1.10接触腐蚀
两种不同的金属接触时发生的腐蚀。2.1.11相容性
结构胶与接触材料(包括铝合金、玻璃、双面胶带及耐候胶等)接触时,不发生影响粘结性的化学变化的性能。
2.2符号
2.2.1
σ——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2.2.2
f——材料强度设计值。2.2.3
w——风荷载设计值。2.2.4
wk——风荷载标准值。2.2.5
w0——基本风压。2.2.6
βz——阵风系数。
2.2.7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2.2.8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2.2.9
ΔT——年温度变化值。2.2.10 fg——玻璃强度设计值。2.2.11 fa——铝合金属强度设计值。2.2.12 fs——钢材强度设计值。2.2.13 α——材料线膨胀系数。2.2.14 E——材料弹性模量。2.2.15 a——玻璃短边边长。2.2.16 b——玻璃长边边长。2.2.17 t——玻璃的厚度。2.2.18 υ——弯矩系数。
2.2.19 σt1——由年温度变化产生的玻璃挤压应力。2.2.20 σt2——玻璃边缘最大温度差应力。2.2.21 c——玻璃边缘至边框之间的距离。2.2.22 μ1——阴影系数。2.2.23 μ2——窗帘系数。2.2.24 μ3——玻璃面积系数。2.2.25 μ4——边缘温度系数。
2.2.26 Tc——玻璃中央部分的温度。2.2.27 Ts——玻璃边缘部分的温度。
2.2.28 C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厚度。2.2.29 t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厚度。2.2.30 qGK——玻璃单位重量标准值。
2.2.31 M——立柱弯矩设计值;预埋件弯矩设计值。2.2.32 Mx——绕x轴的弯矩设计值。2.2.33 My——绕y轴的弯矩设计值。
2.2.34 Wx——对x轴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2.2.35 Wy——对y轴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2.2.36 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
2.2.37 N——立柱轴力设计值;预埋件轴力设计值。2.2.38 A0——立柱净截面面积。
2.2.39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2.2.40 V——预埋件剪力设计值。2.2.41 W——净截面弹性抵抗矩。2.2.42 l——跨度。3玻璃幕墙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玻璃幕墙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2玻璃幕墙材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零附件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铝合金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3.1.3玻璃幕墙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性材料或难燃烧性材料。
3.1.4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有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试验报告,并应有保险年限的质量证书。
3.2铝合金材料及钢材
3.2.1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中规定的高精级和《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GB8013的规定。
3.2.2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厚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GB8013中规定的AA15级。
3.2.3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平开铝合金门》GB8478 《平开铝合金窗》GB8479 《推拉铝合金门》GB8480 《推拉铝合金窗》GB8481 《铝合金地弹簧门》GB8482
3.2.4玻璃幕墙采用的标准五金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GB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9298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9300 《铝合金门插销》GB9297 《铝合金窗撑挡》GB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GB9301 《铝合金窗锁》GB9302 《铝合金门锁》GB9303 《闭门器》GB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9304
3.2.5玻璃幕墙采用非标准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3.2.6玻璃幕墙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GB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699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3274
3.2.7玻璃幕墙采用的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GB1220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GB3280 《不锈钢热轧钢板》GB4237 《冷顶锻不锈钢丝》GB4332 3.3玻璃
3.3.1玻璃幕墙采用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9963 《夹层玻璃》GB9962 《中空玻璃》GB11944 《浮法玻璃》GB11614 《吸热玻璃》JC/T536 《夹丝玻璃》JC433
3.3.2当玻璃幕墙采用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采用真空磁控阴极溅射镀膜玻璃或在线热喷涂镀膜玻璃。用于热反射镀膜玻璃的浮法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中的优等品或一等品规定。
3.3.3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3.3.1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1的规定。
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mm)表3.3.3/1
3.3.3.2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3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3.3/2的规定。
热反射镀膜玻璃外观质量表3.3.3/2 注:表中针眼(孔洞)是指直径在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针眼为集中。
3.3.4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
3.3.4.2玻璃幕墙中空玻璃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3.3.5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3.3.6玻璃幕墙采用夹丝玻璃时,裁割后玻璃的边缘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防腐处理。当加工成中空玻璃时,夹丝玻璃应朝室内一侧。
3.3.7所有幕墙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3.4建筑密封材料
3.4.1玻璃幕墙采用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密封胶条应挤出成形,橡胶块宜压模成形。
3.4.2密封胶条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建筑胶密封垫预成型实芯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GB10711 《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方法》GB533 《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GB531 《合成橡胶的命名和牌号》GB5577
《硫化橡胶撕裂强度试验方法》GB529~GB530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剂》JC486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工业用橡胶板》GB5574
3.4.3玻璃幕墙采用的聚硫密封胶应具有耐水、耐溶剂和耐大气老化性,并应有低温弹性、低透气率等特点。其性能应符合现行业行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剂》JC486规定。
3.4.4玻璃幕墙采用的氯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氯丁密封胶的性能表3.4.4
3.4.5耐候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表3.4.5的规定,并不得使用过期的耐候硅酮密封胶。
耐候硅酮密封胶的性能表3.4.5
3.5结构硅酮密封胶
3.5.1结构硅酮密封胶应采用高模数中性胶;结构硅酮密封胶分单组份和双组份,其性能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结构硅酮密封胶的性能表3.5.1
续表
3.5.2结构硅酮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结构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3.6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
3.6.1根据玻璃幕墙的风荷载、高度和玻璃的大小,可选用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
23.6.2当玻璃幕墙风荷载大于1.8kN/m时,宜选用中等硬度的聚胺基甲酸乙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其性能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聚胺基甲酸乙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的性能表3.6.2
23.6.3当玻璃幕墙风荷载小于或等于1.8kN/m时,宜选用聚乙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其性能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聚乙烯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的性能表3.6.3
3.7其他材料
23.7.1玻璃幕墙可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0.037g/cm。3.7.2聚乙烯发泡填充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聚乙烯发泡填充材料的性能表3.7.2 3.7.3玻璃幕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烧性或难燃烧性材料作隔热保温材料,同时应采用铝箔或塑料薄膜包装的复合材料,作为防水和防潮材料。
3.7.4在主体结构与玻璃幕墙构件之间,应加设耐热的硬质有机材料垫片。3.7.5玻璃幕墙立柱与横梁之间的连接处,宜加设橡胶片,并应安装严密。4玻璃幕墙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美观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玻璃幕墙的立面型式、结构形式和材料。
4.1.2玻璃幕墙立面的线条、构图、色调和虚实组成应与建筑整体及环境相协调。4.1.3玻璃幕墙立面分格尺寸应与玻璃板的成品尺寸相匹配。立面分格的横梁标高宜与附近楼面标高一致,其立柱位置宜与房间划分相协调。
4.1.4玻璃幕墙的开启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幕墙墙面面积的15%;开启部分宜采用上悬式结构。
4.1.5玻璃幕墙的设计应能满足维护和清洗的要求。玻璃幕墙高度超过40m时,应设置清洗机,并应便于操作。
4.2玻璃幕墙的性能要求
4.2.1玻璃幕墙的性能一般包括下列项目: 4.2.1.1风压变形性能; 4.2.1.2雨水渗漏性能; 4.2.1.3空气渗透性能; 4.2.1.4平面内变形性能; 4.2.1.5保温性能; 4.2.1.6隔声性能; 4.2.1.7耐撞击性能。
4.2.2玻璃幕墙的性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及环境条件进行设计。
4.2.3玻璃幕墙的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平面内变形、保温、隔声及耐撞击等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4.2.4玻璃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立柱和横梁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l为立柱和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4.2.5玻璃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2.25的风荷载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在任何情况下,玻璃幕墙开启部分的雨水渗漏压力应大于250Pa。
4.2.6有空调和采暖要求时,玻璃幕墙的空气渗透性能应在10Pa的内外压力差下,33其固定部分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0.10m/m·h,开启部分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m·h。
4.2.7有保温性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宜采用中空玻璃。4.2.8玻璃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建筑物的层间相对位移值表示。在设计允许的相对位移范围内,玻璃幕墙不应损坏;
4.2.8.2平面内变形性能应按不同结构类型弹性计算的位移控制值的3倍进行设计。
4.3玻璃幕墙的建筑构造要求
4.3.1玻璃幕墙的防雨水渗漏性能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
4.3.1.1玻璃幕墙的立柱与横梁的截面形式宜按等压原理设计; 4.3.1.2在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应设置流向室外的泄水孔; 4.3.1.3玻璃幕墙应采用耐候硅酮密封胶进行嵌缝;
4.3.1.4开启部分的密封材料宜采用氯丁橡胶或硅橡胶制品。4.3.2玻璃幕墙在易产生冷凝水的部位,应设置冷凝水排出管道。
4.3.3玻璃幕墙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它防腐蚀措施。4.3.4玻璃幕墙的立柱与横梁接触处,应设置柔性垫片。
4.3.5玻璃幕墙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隔气层等措施与室内空间隔开。
4.3.6隐框玻璃幕墙的玻璃拼缝宽度不宜小于15mm;作为清洗机轨道的玻璃竖缝宽度不宜小于40mm。
4.3.7明框玻璃幕墙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满足下式要求:
(4.3.7)
式中[Δu]——由层间变位引起的分格框的变形值(mm); b——分格框宽度(mm); h——分格框高度(mm);
c1——玻璃与边框的左、右平均间隙(mm); c2——玻璃与边框的上、下平均间隙(mm)。注:[Δu]应根据主体结构按弹性方法计算的位移值的3倍确定,并应附加3mm 的施工误差。
4.4玻璃幕墙设计的安全要求
4.4.1明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和隐框玻璃幕墙,宜采用半钢化玻璃、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4.4.2玻璃幕墙下部宜设置绿化带,入口处宜设置遮阳棚或雨罩。4.4.3当楼面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
4.4.4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的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4.5玻璃幕墙的窗间墙及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4.4.6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充。
4.4.7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
5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玻璃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玻璃幕墙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斜玻璃幕墙可悬挂或支承在主体结构上。
5.1.2玻璃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承载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并应采用弹性活动连接。
5.1.3非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风力作用下玻璃不得破损;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5.1.4玻璃幕墙构件设计时,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
5.1.5玻璃幕墙构件内力应采用弹性方法计算,其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材料强度的设计值:
σ≤f
(5.1.5)式中σ——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 f——材料强度设计值。
5.1.6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5.1.6.1进行幕墙构件、连接件和预埋件承载力计算时: 重力荷载γG:1.2; 风荷载γW:1.4; 地震作用γE:1.3; 温度作用γT:1.2。
5.1.6.2进行位移和挠度计算时: 重力荷载γG:1.0; 风荷载γW:1.0; 地震作用γE:1.0; 温度作用γT:1.0。
5.1.7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1.0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5.1.8荷载和作用效应可按下式进行组合:
S=γGSG+ψWγWSW+ψEγESE+ψTγTST
(5.1.8)式中S——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后的设计值; SG——重力荷载作为永久荷载产生的效应;
SW、SE、S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作为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按不同的组合情况,三者可分别作为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
γG、γW、γE、γT——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5.1.6条规定采用; ψW、ψE、ψ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取决于各效应分别作为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的效应,可按本规范5.1.7条规定取值。
5.1.9玻璃幕墙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5.2荷载和作用 5.2.1玻璃幕墙结构材料的重力体积密度可按下列数值采用:
3普通玻璃、夹层玻璃、半钢化玻璃、钢化玻璃25.6kN/m
3夹丝玻璃26.5kN/m
3玻璃棉0.1~1.0kN/m
3铝合金27kN/m
3钢材78.5kN/m
25.2.2作用在玻璃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并且不应小于1.0kN/m: wk=βZμZμSw0
(5.2.2)
2式中wk——作用在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m); βZ——瞬时风压的阵风系数,可取为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取用,斜玻璃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玻璃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采用;
2w0——基本风压(kN/m),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图中的数值采用。
5.2.3玻璃幕墙温度应力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ΔT可取80℃。5.2.4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GmaxE
EA(5.2.4)
式中qE——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kN/m2); G——玻璃幕墙构件(包括玻璃和铝框)的重量(kN); A——玻璃幕墙构件的面积(m2);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抗震设计时取0.04;7度抗震设计时取0.08,8度抗震设计时取0.16;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3.0。
5.2.5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PE=βEαmaxG
(5.2.5)式中PE——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地震作用(kN); G——玻璃幕墙构件的重量(kN);
αmax——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5.2.4条规定取用;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为3.0。
5.2.6玻璃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横梁和立柱)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由玻璃幕墙构件传来的地震作用和由于横梁、立柱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
计算横梁和立柱自重所产生的地震作用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可按本规范5.2.4条规定采用。
5.3玻璃幕墙材料的力学性能
5.3.1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可按表5.3.1采用。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fg(N/mm2)
表5.3.1 q注:1.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强度可按所采用的玻璃类型取用其强度。
2.表中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取为浮法玻璃强度设计值的3倍。当钢化玻璃强度不到浮法玻璃强度3倍时,应根据实测结果予以调整。
5.3.2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可按表5.3.2采用。
铝合金型材的程度设计值fa(N/m2)
表5.3.2
5.3.3钢连接件的强度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的有关规定采用。
5.3.4玻璃幕墙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3.4采用。
材料的弹性模量E(N/mm2)
表5.3.4
5.3.5玻璃幕墙材料的线膨胀系数α可按表5.3.5采用。
材料的线膨胀系数α
表5.3.5
5.4玻璃幕墙玻璃设计
5.4.1玻璃幕墙的玻璃在垂直于玻璃平面的风荷载作用下,其最大应力σ式计算:
w
可按下
(5.1.5)
式中σw——风荷载作用下玻璃最大应力(N/mm2); w——风荷载设计值(N/mm2); α——玻璃短边边长(mm);
t——玻璃的厚度mm;中空玻璃的厚度取单片外侧玻璃厚度的1.2倍;夹层玻璃的厚度取单片玻璃厚度的1.25倍;
υ——弯曲系数,可按边边比a/b由表5.4.1查出(b为长边边长)。
υ值
表5.4.1
5.4.2斜玻璃幕墙计算承载力时,应计入恒荷载、雪荷载、雨水荷载等重力荷载及施工荷载在垂直于玻璃平面方向作用所产生的弯曲应力。
施工荷载应根据施工情况决定,但不应小于2.0kN的集中荷载,施工荷载作用点按最不利位置考虑。
5.4.3在年温度变化影响下,玻璃边缘与边框之间发生挤压时在玻璃中产生的挤压温度应力σt1可按下式计算:
(5.4.3)
式中σt1——由于温度变化在玻璃中产生的挤压应力(N/mm2),当计算值为负时,挤压应力取为零;
c——玻璃边缘与边框间的空隙(mm); dc——施工误差,可取为3mm; b——玻璃的长边尺寸(mm); ΔT——玻璃幕墙年温度变化(℃),可按80℃取用;
α——玻璃的线膨胀系数,可按本规范5.3.5条规定采用; E——玻璃的弹性模量(N/mm2),可按本规范5.3.4条采用。5.4.4玻璃中央与边缘温度差产生的温差应力σt2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t2——温差应力(N/mm2); E——玻璃的弹性模量(N/mm2),可按本规范5.3.4条规定采用; α——玻璃的线膨胀系数,可按本规范5.3.5条规定采用; μ1——阴影系数,可按表5.4.4/1采用,无阴影时取μ1=1.0; μ2——窗帘系数,可按表5.4.4/2采用;
μ3——玻璃面积系数,可按表5.4.4/3采用; μ4——嵌缝材料系数,可按表5.4.4/4采用; Tc、Ts——玻璃中央和边缘的温度(℃)。
阴影系数μ
1表5.4.4-1
窗帘系数μ表5.4.4-2
面积系数μ
表5.4.4-3
嵌缝材料系数μ表5.4.4-4
注:嵌缝条如果采用深色材料,考虑吸热,可按上述数值乘以0.9采用。5.5横梁和立柱的设计原则
5.5.1玻璃幕墙构件的荷载应按实际支承条件传递到铝合金立柱上,并应计入横梁和立柱的自重。
5.5.2玻璃幕墙的横梁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5.2)
式中Mx——横梁绕x轴(幕墙平面内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My——横梁绕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Wx——横梁截面绕x轴(幕墙平面内方向)的截面抵抗矩(mm3); Wy——横梁截面绕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截面抵抗矩(mm3); γ——塑性发展系数,可取为1.05; fa——铝型材受拉强度设计值(N/mm2),可按本规范5.3.2条规定采用。5.5.3偏心受拉的玻璃幕墙立柱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5.3)
式中N——立柱拉力设计值(N); M——立柱弯矩设计值(N·mm); A0——立柱的净截面面积(mm2);
W——在弯矩作用方向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γ——塑性发展系数,可取为1.05; fa——铝型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可按本规范5.3.2条规定采用。5.5.4偏心受压的玻璃幕墙立柱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5.4)
式中υ1——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铝合金立柱的υ1值可通过试验确定。
5.5.5横梁和立柱的挠度应根据其玻璃幕墙平面外的支承条件,按简支梁或连续梁计算。
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并且不应大于20mm: u=l/180
(5.5.5)式中u——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mm); l——跨度(mm)。
5.5.6斜玻璃幕墙应按荷载的实际作用方向计算其截面内力。
5.5.7横梁和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不应小于3mm。5.5.8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高度lb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5.8),并不得小于100mm:
(双肋)
(5.5.8-1)
(单肋)
(5.5.8-2)
式中lb——玻璃肋截面高度(mm); w——风荷载设计值(kN/m2); b——两肋之间的距离(mm); fg——玻璃强度设计值(N/mm2); t——玻璃肋截面厚度(mm),取值不应小于12mm; h——玻璃肋上、下支点的距离(mm)。初估玻璃肋截面高度时,也可按附录A进行。
5.5.9立柱应带有活动接头,接头应通过芯管连接上下柱。上下柱之间应留有空隙,立柱与芯管应为可动配合。上下柱的空隙宽度应考虑温度变化、永久荷载和准永久荷载产生的主体结构轴向变形和加工误差的影响。空隙宽度不宜小于10mm。
图5.5.8全玻幕墙玻璃肋截面尺寸
(a)单肋;(b)双肋 1—玻璃肋;2—幕墙玻璃
5.6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强度验算 5.6.1玻璃幕墙构件的下列部位应采用与接触材料相容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密封粘结,其粘结宽度cs及厚度ts应满足强度要求:
(1)半隐框、隐框幕墙使用的中空玻璃的两层玻璃周边;(2)半隐框、隐框幕墙构件的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的部位。
5.6.2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7mm。
5.6.3结构硅酮密封胶中的应力可由所承受的短期或长期荷载和作用计算,并应分别符合下式条件:
σk1或τk1≤f1
σk2或τk2≤f(5.6.3)式中σk1——短期荷载或作用在结构硅酮密封胶中产生的拉应力标准值(N/mm2); τk1——短期荷载或作用在结构硅酮密封胶中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N/mm2); σk2——长期荷载在结构硅酮密封胶中产生的拉应力标准值(N/mm2); τk2——长期荷载在结构硅酮密封胶中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N/mm2); f1——结构硅酮密封胶短期强度允许值,可按0.14N/mm2采用; f1——结构硅酮密封胶长期强度允许值,可按0.007N/mm2采用。
5.6.4半隐框、隐框竖直玻璃幕墙构件中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可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5.6.4.1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4-1)
式中c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宽度(mm); 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a——玻璃的短边长度(mm);
f1——胶的短期强度允许值,可按5.6.3条规定采用。5.6.4.2在玻璃自重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4-2)
式中cs——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mm); qGk——玻璃单位面积重量(kN/m2); a、b——玻璃的短边和长边长度(mm);
f2——胶的长期强度允许值,可按5.6.3条规定采用。
5.6.5倒挂式玻璃顶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按下式计算其粘结宽度cs:
(5.6.5)
式中符号同5.6.3和5.6.4条。
5.6.6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厚度ts应符合以下要求: 5.6.6.1粘结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5.6.6-1)
式中ts——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厚度(mm); δ——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变位承受能力(%); us——幕墙玻璃的相对位移量(mm)。
5.6.6.2玻璃与金属框之间的粘结厚度ts不应小于6mm,且不应大于12mm(图5.6.6)。
图5.6.6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厚度
1—玻璃;2—垫条;3—结构硅酮密封胶;4—铝合金框
5.6.7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个分格块的玻璃下端应设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露出玻璃外表面。
倒挂式玻璃顶宜在玻璃四角设置不锈钢安全件。5.7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7.1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能承受玻璃的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5.7.2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受力的铆钉和螺栓,每处不得少于2个。5.7.3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强度应大于连接件本身承载力设计值。
5.7.4与连接件直接相连的主体结构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
5.7.5连接件的焊缝、螺栓和局部挤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有关规定。
5.7.6竖直玻璃幕墙的立柱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并使立柱处于受拉工作。
5.7.7玻璃幕墙的立柱宜直接连接在主体结构上。当立柱与主体结构间留有较大间距时,可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过渡钢桁架,钢桁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幕墙与钢桁架也应可靠连接。
铝合金立柱与钢桁架连接,应计入温度变化时两者变形差异产生的影响。
5.7.8玻璃幕墙构件与钢结构的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的规定进行设计。
5.7.9玻璃幕墙立柱与混凝土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决定其承载力。
5.7.10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7.10):
图5.7.10由锚板和直锚筋组成的预埋件
5.7.10.1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5.7.10-1)
(5.7.10-2)
5.7.10.2当有剪力、法向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5.7.10-3)
(5.7.10-4)
当M<0.4Nz时,取M-0.4Nz=0。
5.7.10.3上述公式中的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7.10-5)
当αv大于0.7时,取αv=0.7。
(5.7.10-6)
当采取措施防止锚板弯曲变形时,可取αv=1.0。上述各式中V——剪力设计值(N); N——法向拉力或法向压力设计值(N);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0.5fcA,此处A为锚板的面积(mm2);
M——弯矩设计值(N·mm);
α——钢筋层数影响系数,当等间距配置时,二层取1.0,三层取0.9; αv——锚筋受剪承载力系数; d——锚筋直径(mm); t——锚板厚度(mm);
αb——锚板弯曲变形折减系数;
z——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m);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N/mm2),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采用。
5.7.11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3号钢。锚筋应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并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
5.7.12预埋件受力直锚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不宜小于8mm。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用2根。
预埋件的锚筋应放在外排主筋的内侧。5.7.13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时宜采用压力埋孤焊。手工焊缝高度不宜小于6mm及0.5d(Ⅰ级钢筋)或0.6d(Ⅱ级钢筋)。
5.7.14充分利用锚筋的受拉强度时,锚固长度应符合表5.7.14的要求;锚筋最小锚固长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50mm。锚筋按构造配置、未充分利用其受拉强度时,锚固长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80mm。光圆钢筋端部应作弯钩。
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la(mm)
表5.7.14
注:1.当螺纹钢筋d≤25mm时,la可以减少5d。2.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5.7.15锚板的厚度应大于锚筋直径的0.6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的厚度尚应大于b/8(b为锚筋的间距,图5.7.10)。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c不应小于2d及20mm。
对于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其钢筋间距b、b1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c1均不应小于3d及45mm。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及b1不应大于300mm,其中b1不应小于6d及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不应小于6d及70mm,b、c不应小于3d及45mm。
6玻璃幕墙构件制作技术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玻璃幕墙在制作前应对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建筑物进行复测,按实测结果调整幕墙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加工组装。
6.1.2玻璃幕墙所采用的材料、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6.1.3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能达到幕墙构件加工精度的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6.1.4隐框玻璃幕墙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生产车间制作,不得在现场进行。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6.1.5不得使用过期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和耐候硅酮密封胶。6.2玻璃幕墙构件加工精度
6.2.1玻璃幕墙的金属构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玻璃幕墙结构杆件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6.2.1.2玻璃幕墙横梁的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的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6.2.1-1,6.2.1-2);
6.2.1.3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毛刺不应大于0.2mm;
6.2.1.4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累计偏差不应大于±1.0mm;
6.2.1.5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1521的规定;
6.2.1.6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的规定;
图6.2.1-1直角截料
图6.2.1-2斜角截料
6.2.1.7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的规定;
6.2.1.8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玻璃幕墙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构件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1的要求(图6.2.2-1);
铣槽尺寸允许偏差(mm)
表6.2.2-1
图6.2.2/1铣槽位置
6.2.2.2构件铣豁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2的要求(图6.2.6-2);
铣豁尺寸允许偏差(mm)
表6.2.2-2
图6.2.2/2铣豁位置
6.2.2.3构件铣榫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3的要求(图6.2.2-3)。
铣榫尺寸允许偏差(mm)
表6.2.2-3
图6.2.2-3铣榫位置
6.2.3玻璃幕墙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1的要求;
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mm)
表6.2.3-1
6.2.3.2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2的要求。
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mm)
表6.2.3-2 6.2.4构件的连接应牢固,各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进行密封处理。
6.2.5玻璃槽口与玻璃或保温板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1的要求(图6.2.5-1);
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
表6.2.5-1
6.2.5.2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2的要求(图6.2.5-2)。
图6.2.5-1玻璃与槽口的配合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
表6.2.5-2
注:da为空气层厚度,可取12mm。
图6.2.5-2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
6.2.6全玻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6.2.6.1玻璃边缘应进行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6.2.6.2高度超过4m的玻璃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6.2.6.3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嵌填严密。
6.2.7玻璃幕墙加工制作时,玻璃的最大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6.2.7.1单片玻璃:
(6.2.7-1)
式中A——玻璃的允许最大面积(m2); wk——玻璃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 t——玻璃的厚度(mm);
α1——玻璃种类调整系数,宜符合表6.2.7-1。
玻璃种类调整系数α1
表6.2.7-1 注: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不到浮法玻璃强度设计值3倍时,α1应按实测结果调整。
6.2.7.2中空玻璃:
(6.2.7-2)
式中A——玻璃允许最大面积(m2);
wk——玻璃允许的最大风荷载标准值(kN/m2); t1——中空玻璃中较薄玻璃的厚度(mm); t2——中空玻璃中较厚玻璃的厚度(mm);
α2——玻璃种类调整系数,用夹层玻璃制作的中空玻璃为0.24,用普通玻璃制作的中空玻璃为0.22,用钢化玻璃制作的中空玻璃为0.66。
注: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不到浮法玻璃强度设计值3倍时,α2应按实测结果调整。6.2.8玻璃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的固定支座材料宜选用铝合金、不锈钢或表面热镀锌处理的碳素结构钢,并应具备调整范围,其调整尺寸ax、ay、az不应小于40mm(图6.2.8)。
图6.2.8固定支座的调整
6.3非金属材料的加工组装
6.3.1明框、半隐框、隐框幕墙所用的垫块、垫条的材质应符合《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芯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的规定。
6.3.2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及支撑物的清洁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6.3.2.1把溶剂倒在一块干净布上,用该布将被粘结物表面的尘埃、油渍、霜和其他脏物清除,然后,用第二块干净布将表面擦干;
6.3.2.2对玻璃槽口可用干净布包裹油灰刀进行清洗;
6.3.2.3清洗后的构件,应在一小时内进行密封;当再污染时,应重新清洗; 6.3.2.4清洗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布。6.3.3清洁中使用溶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1不应将擦布放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6.3.3.2使用和贮存溶剂,应用干净的容器; 6.3.3.3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6.3.3.4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上的注意事项。6.4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6.4.1玻璃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加倍抽查,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检验质量证书、安装图及其说明。7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 7.1一般规定
7.1.1安装玻璃幕墙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的主体工程,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7.1.2安装玻璃幕墙的构件及零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2安装施工准备
7.2.1构件搬运、吊装时不得碰撞和损坏。
7.2.2构件应按品种和规格堆放在特种架子或垫木上。在室外堆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7.2.3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构件应平直、规方,不得有变形和刮痕。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
7.2.4构件进行钻孔、装配接头芯管、安装连接附件等辅助加工时,其加工位置、尺寸应准确。
7.2.5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7.3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
7.3.1玻璃幕墙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玻璃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配合,其误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
7.3.1.2对高层建筑的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情况下进行,每天应定时对玻璃幕墙的垂直及立柱位置进行校核。
7.3.2玻璃幕墙立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应将立柱先与连接件连接,然后连接件再与主体预埋件连接,并应进行调整和固定。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
7.3.2.2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7.3.3玻璃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应将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弹性橡胶垫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并应安装牢固,其接缝应严密。
7.3.3.2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7.3.3.3同一层的横梁安装应由下向上进行。当安装完一层高度时,应进行检查、调整、校正、固定,使其符合质量要求。
7.3.4玻璃幕墙其他主要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有热工要求的幕墙,保温部分宜从内向外安装。当采用内衬板时,四周应套装弹性橡胶密封条,内衬板与构件接缝应严密:内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7.3.4.2固定防火保温材料应锚钉牢固,防火保温层应平整,拼接处不应留缝隙。7.3.4.3冷凝水排出管及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设橡胶密封条。
7.3.4.4其他通气留槽孔及雨水排出口等应按设计施工,不得遗漏。
7.3.4.5玻璃幕墙立柱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玻璃幕墙安装的临时螺栓等在构件安装、就位、调整、紧固后应及时拆除。
7.3.4.6现场焊接或高强螺栓紧固的构件固定后,应及时进行防锈处理。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接触的螺栓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轻金属制品。
7.3.4.7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采用垫片作隔离处理。7.3.5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3.5.1玻璃安装前应将表面尘土和污物擦拭干净。热反射玻璃安装应将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7.3.5.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应保持一定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二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7.3.5.3玻璃四周橡胶条应按规定型号选用,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其断口应留在四角;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7.3.6玻璃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的保温材料填塞;内外表面应采用密封胶连续封闭,接缝应严密不漏水。
7.3.7铝合金装饰压板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色彩应一致,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变形、波纹和凸凹不平,接缝应均匀严密。
7.3.8玻璃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分层进行抗雨水渗漏性能检查。7.3.9耐候硅酮密封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7.3.9.1耐候硅酮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应大于3.5mm,施工宽度不应小于施工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
7.3.9.2耐候硅酮密封胶在接缝内应形成相对两面粘结,并不得三面粘结。7.3.10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7.3.10.1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
7.3.10.2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安装; 7.3.10.3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 7.3.10.4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7.4玻璃幕墙的保护和清洗
7.4.1玻璃幕墙的构件、玻璃和密封等应制定保护措施。不得使其发生碰撞变形、变色、污染和排水管堵塞等现象。
7.4.2施工中玻璃幕墙及其构件表面的粘附物应及时清除。7.4.3玻璃幕墙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制定清扫方案。
7.4.4清洗玻璃和铝合金件的中性清洁剂,应进行腐蚀性检验。中性清洁剂清洗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7.5玻璃幕墙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
7.5.1安装玻璃幕墙用的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验。
手电钻、电动改锥、焊钉枪等电动工具应作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和玻璃吸盘安装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7.5.2施工人员应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等。
7.5.3在高层玻璃幕墙安装与上部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结构施工层下方应架设防护网;在离地面3m高处,应搭设挑出6m的水平安全网。
7.5.4现场焊接时,在焊件下方应设接火斗。8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及维修 8.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
8.1.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擦洗干净。8.1.2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文件、设计修改和材料代用文件;
(2)材料出厂质量证书,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物理性能检验报告;(3)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书;(4)隐蔽工程验收文件;(5)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8.1.3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第7.3.10条的要求进行隐蔽验收。8.1.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以一幅玻璃幕墙为检验单元,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8.1.5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5.1明框幕墙框料应竖直横平;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拼缝应竖直横平,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8.1.5.2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8.1.5.3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8.1.5.4幕墙材料的色彩应与设计相符,并应均匀,铝合金料不应有脱膜现象; 8.1.5.5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8.1.5.6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8.1.5.7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8.1.5.8幕墙不得渗漏;
8.1.6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6.1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和其他污垢;
8.1.6.2玻璃应安装或粘结牢固,橡胶条和密封胶应镶嵌密实、填充平整; 8.1.6.3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伤痕;
8.1.6.4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符合表8.1.6-1的规定;
每平方米玻璃表面质量
表8.1.6-1
8.1.6.5一个分格铝合金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1.6-2的规定;
一个分格铝合金料表面质量
表8.1.6-2
注:一个分格铝合金料指该分格的四周框架构件。
8.1.6.6铝合金框架构件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1.6-3的规定; 铝合金构件安装质量
表8.1.6-3
注:1.1~5项按抽样根数检查,6项按抽样分格数检查;
2.垂直于地面的幕墙,竖向构件垂直度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3.竖向直线度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4.在风力小于4级时测量检查。
8.1.6.7隐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1.6-4的规定。
隐框玻璃幕墙安装质量
表8.1.6-4
8.1.7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数量,每幅幕墙的竖向构件或竖向拼缝和横向构件或横向拼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每幅幕墙分格应各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所抽检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8.1.6的规定。
注:1.抽样的样品,1根竖向构件或竖向拼缝指该幅幕墙全高的1根构件或拼缝;1根横向构件或横向拼缝指该幅幕墙全宽的1根构件或拼缝。
2.凡幕墙上的开启部分,其抽样检验的工程验收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的规定执行。
8.2玻璃幕墙的保养与维修
8.2.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交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
8.2.2玻璃幕墙的保养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8.2.2.1应根据幕墙面积灰污染程度,确定清洗幕墙的次数与周期,每年应至少清洗1次;
8.2.2.2清洗幕墙外墙面的机械设备(如清洗机或吊篮等)应操作灵活方便,以免擦伤幕墙面;
8.2.3玻璃幕墙的检查与维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8.2.3.1当发现螺栓松动应拧紧或焊牢,当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 8.2.3.2当发现玻璃松动、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2.3.3当发现密封胶和密封条脱落或损坏,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8.2.3.4当发现幕墙构件及连接件损坏,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松动或脱落,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措施加固修复;
8.2.3.5定期检查幕墙排水系统,当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8.2.3.6当五金件有脱落、损坏或功能障碍时,应进行更换和修复;
8.2.3.7当遇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8.2.4玻璃幕墙在正常使用时,每隔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玻璃、密封条、密封胶、结构硅酮密封胶等应在不利的位置进行检查。
8.2.5在对玻璃幕墙进行保养与维修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8.2.5.1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及大雨天进行幕墙外侧检查、保养与维修工作; 8.2.5.2玻璃幕墙进行检查、清洗、保养维修时所采用的机具设备(清洗机、吊篮)必须牢固、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8.2.5.3在玻璃幕墙的保养与维修工作中,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附录A浮法玻璃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高度
玻璃肋截面高度的选用(mm)
续表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建北京中空玻璃工程公司 中建一局四公司
中国雄狮集团(原山东省滕州钢窗厂)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材研究院玻璃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侯茂盛、赵西安、陈建东、谈恒玉、项家贵、王永胜、蔡体发、高锡
九、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