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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第一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附件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就双方已签署且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项下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签署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客户使用“商易通”业务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收单服务),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须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商户,须提供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乙方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一致,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甲方对乙方申请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

三、甲方提供的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包括:收款,收款撤销。

四、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外行账户款结算手续费,约定境内银联卡收单手续费率为___%(封顶值___元);境外银联卡收单手续费收取方式为____(填序号):1.按金额比例收取___%(封顶值___元),2.按笔收取___元/笔。甲方按约定手续费率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乙方不得将上述手续费转嫁给银行卡持卡人。乙方在经营类型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

五、乙方使用“商易通”办理收外行账户款时,不得受理信用卡。交易成功后,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要求持卡人签名确认。当设备不能正常打印交易凭条时,不得将货物交付持卡人,联系客户经理进行解决。

1.交易凭条一联交由客户保存,一联由商户保存(须有签字);

2.乙方核对交易回执上的签名必须与该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3.如卡背面未签名,应请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为本人后,请持卡人当面在卡背面签名;

4.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回执中的收款方留存联,保管期不得少于两年,不得更改交易回执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内容;

其他的有关销售发票、消费明细、货物提单、邮寄收条及保险单等资料亦须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调阅;

5.交易回执如因乙方审核不实、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收外行账户款交易状态以后台电子记录为准。当乙方与外行账户所有人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应根据交易凭条在后台系统查询,并协请银联与外行进行业务查询,明确交易状态。

七、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凭条,其交易凭条上重要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凭条。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原始单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抵扣相应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服务协议》,并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违约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收单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其他第三方共谋或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固话设备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自

行制作伪卡或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固话设备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

6.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或冒用持卡人签

名等进行虚假交易;

7.伪冒交易:甲方发现乙方有伪冒交易;

8.实际经营范围与法定经营范围不符:乙方以其法定经营范围申请成为甲方收单商户后,从事禁入商户类型从事的经营

活动;

9.乙方因银行卡欺诈等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向甲方发出要求甲方与乙方强制解约的书面通知;

11.乙方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乙方因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关闭、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

13.乙方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牵涉欺诈或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的;

14.将受理凭证、固话设备等专用资源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

户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15.其他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情形的。

16.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九、甲方认为乙方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乙方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甲方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乙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乙方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甲方认为乙方实际不构成欺诈或乙方的欺诈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如经甲方查实可疑交易款项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将依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交易款项。在资金冻结或暂持期间乙方与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关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的情形,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机关、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商易通”发展的情况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变更或补充,甲乙双方应签署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业务

票据贴现

(一)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二)产品特色

1.手续简便、高效快捷。

2.价格灵活、融资低成本。

3.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审查审批。

3.双方签订贴现协议。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客户放款。

票据承兑

(一)产品介绍

票据承兑是指本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二)产品特色

1.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

2.既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节省了资金使用成本。

3.相对于贷款而言,融资成本低,符合企业利益取向。

4.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审查审批。

3.办理承兑手续后汇票交付使用。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三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业务

产品介绍

1.个人活期存款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按规定业务流程,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面或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2.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1元,有卡户起存金额为10元,取款账户留存金额可为0。

存款利率

人民币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次日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服务渠道

1.开户服务渠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网点柜台。

2.存取款服务渠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网点柜台、ATM。

3.查询/转账服务渠道: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柜台、电话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查询终端、ATM。

办理流程

1.开户:请客户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网点填写专用凭单开立账户,如为代办,须同时出示代办人和被代办人有效实名证件。

2.存款:请客户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

点柜台办理存款。

3.取款:请客户持银行卡或存折到网点柜台办理取款,如果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及以上的,请客户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点或通过电话向取款网点预约。若持银行卡(不含贷记卡)在ATM上取款,当天取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四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文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电子银行:乙方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电话、电视、手机等电子渠道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二)UK数字证书:指存放在USB KEY物理介质的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三)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四)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签约账(卡)号、用户名、UK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电子支付等请求。

(五)卡折合一户:卡折合一户签约电子银行且已关联凭证的,卡或折在相同电子银行渠道具有同等的功能及限额。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网银客户。自助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服务。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80客户服务电话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自助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挂失等服务。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转账、投资理财、缴费充值以及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服务。

(三)电视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电视渠道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帐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它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视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自助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小额缴费、定活互转等服务。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缴费、电视支付、信用卡等服务。

(四)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手机及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自助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转账汇款、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服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使用乙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留密凭证(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或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注册签约成为个人电子银行客户;甲方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80”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1.电子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账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账号、认证工具及相关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应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ap.psbc.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80,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机顶盒IC卡、客户数字证书、SIM卡等信息和工具,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和工具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凭证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慎将电子令牌、UK遗失,须立即通知乙方进行凭证挂失,甲方承担挂失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6.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7.甲方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8.甲方和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受理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9.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不得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利益,若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3天发出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升级、改造期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免责。

2.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果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3.UK证书到期前会在个人网上银行自动提醒(证书启用时间以甲方首次登录网银时间为准),如果因甲方未及时进行证书延期申请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账户挂失手续,应为临时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刻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甲方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电视终端、手机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费用

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差错处理

甲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与中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后下一个乙方工作日起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电

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电子银行:乙方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电话、电视、手机等电子渠道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二)UK数字证书:指存放在USB KEY物理介质的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三)短信密码:又称手机短信动态密码,是指在客户交易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客户,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四)电子令牌密码:又称电子令牌动态密码,是指在客户交易时使用内置CPU及密码运算单元的电子令牌,每隔一定的时间运算出一次动态口令随机数,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五)万能卡:是一种新型的智能卡片。客户将万能卡与SIM卡贴合后,可以通过STK菜单中的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办理银行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等各项交易。

(六)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签约账(卡)号、用户名、UK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电子支付等请求。

(七)卡折合一户:卡折合一户签约电子银行且已关联凭证的,卡或折在相同电子银行渠道具有同等的功能及限额。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甲方在完成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且柜员完成相关开通操作后,已勾选的渠道状态为“已开通”,未勾选的渠道状态为“待开通”;甲方可在相应电子渠道自助注册页面通过短信激活方式自助开通,也可以登录到已开通的电子渠道开通其他渠道。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

甲方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预留过手机号码,而尚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个人网银缴费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定活互转、小额缴费、信用卡本人本行还款、投资理财等。

如果上述情况甲方未按相关要求回复短信,均成为个人网银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未留过手机号码,且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后,成为个人网银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服务。

(三)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80客户服务电话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自助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自助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转账、投资理财、缴费充值以及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服务。

(四)电视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电视渠道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视银行,成为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小额缴费、定活互转等。

甲方成为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之后,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电视银行激活页面填写手机号码,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电视银行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甲方成为电视银行自助注册客户之后,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电视银行激活页面填写手机号码,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电视银行手机短信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电视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缴费、电视支付、信用卡等服务。

(五)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之后新开通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转账汇款、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

甲方如果在202_年1月31日及之前开通过其他任一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甲方如果在开户时预留过手机号码,而尚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且回复短信确认开通后,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缴费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小额缴费、信用卡本人本行还款、投资理财等。

如果上述情况甲方未按相关要求回复短信,均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等。

甲方如果在开户时未留过手机号码,且未开通过任何电子银行渠道,可通过手机银行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后,成为手机银行自助注册查询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定活互转等。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成为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柜面注册的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转账汇款、手机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缴费、贷款查询等服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使用乙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留密凭证(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或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注册签约成为个人电子银行客户;甲方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80”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1.电子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账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万能卡、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账号、认证工具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应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通过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ap.psbc.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80,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机顶盒IC卡、客户数字证书、万能卡、SIM卡等信息和工具,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和工具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凭证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慎将电子令牌、UK遗失,须立即通知乙方进行凭证挂失,甲方承担挂失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6、万能卡一经使用,不允许甲方擅自分拆。由于甲方自行将万能卡与SIM卡进行拆分,造成万能卡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手机银行,甲方须立即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凭证补发,甲方承担凭证补发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7、万能卡与SIM卡唯一绑定。甲方更换SIM卡后若想继续使用手机银行,须立即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凭证补发,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8.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9.甲方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0.甲方和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受理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11.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不得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利益,若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3天发出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升级、改造期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免责。

2.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果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3.UK证书到期前会在个人网上银行自动提醒(证书启用时间以甲方首次登录网银时间为准),如果因甲方未及时进行证书延期申请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账户挂失手续,应为临时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刻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甲方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电视终端、手机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费用

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差错处理

甲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与中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后下一个乙方工作日起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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