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ROHS质量保证协议
RoHS质量保证协议
由甲方订购、乙方供应的物资材料(以下简称资材)必须满足欧盟及中国ROHS相关要求,达成以下的协议:
一、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资材,其含有的化学物资的浓度满足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
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版本的要求。甲方可以根据国内外的法规、标准,对具体要求进行变更,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现行供货产品材料中六个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铅、汞、镉、六价
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浓度的测试数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测报告)要求:Cd镉<75PPM
Pb铅<600PPM
Hg 汞<600PPM
Cr6+铬/6价铬<600PPM
PPB 多溴联苯<600PPM
PBDE多溴二苯醚<600PPM
未提供者视入料为不合格给予拒收。若乙方(包括乙方的原材料购入方、供方)制造使
用的材料,部品、制造方法、工艺等发生变更,必须与甲方联络,并提供相关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测报告。
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由乙方重新检测,并提供第三
方认证机构的检测报告。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测试数据、资料、报关保密。但若政府机关或甲方的顾客询问甲方产
品含有的指定物质、提出提供资料要求时,甲乙可以公开乙方提供的测试数据、资料、报告。
五、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的测试数据、资料、报告进行验证,如发现乙方违反第一条的保
证或提出的保证书、测试数据、资料、报告内容不真实,甲方可以向乙方进行罚款及索赔处理。未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给予乙方人民币5-10万元罚款。使甲方蒙受损失的,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及甲方为处理该情况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如果双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日期:日期:
第二篇:质量保证协议202_
质量保证协议书HX/QD-8-01-03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为了加强医药商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义务:
1、乙方为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GMP/GSP/ISO 9001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相关印章和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以及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同时提供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提供的医药商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并提供所供品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
② 医药商品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 医药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还应符合货物运输要求。对有温度要求的医药商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以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④ 医药商品的生产日期按照《医药商品购进协议书》执行;
⑤ 乙方经营的进口药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3、乙方应按医药商品的质量特性和包装标识运输。对医药商品到达购货单位前的质量负责。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上应列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其上应有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医药商品质量信息。
6、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以证明自身的法定资格,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甲方对乙方的医药商品验收合格后,货款按商定期限和汇款方式支付。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医药商品如质量和相关文件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或暂时代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处理后续工作。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对所提供的医药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本协议未尽事宜,在不违反协议原则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或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协议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合同购销、电话购销等方式的购销活动。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质量保证协议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非药品)
甲方:
乙方: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为确保商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应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合法的生产(或经营)的证照存档备查(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甲方的产品首次供应乙方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生产的合法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食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还要提供保健食品批件;消毒剂、消毒用品必须提供相应的消字号批文;日用化妆品必须提供妆字号批文)、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报告、样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供乙方审核、审批后方可发货。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批次应有检测报告,进口产品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如为设备类医疗器械,甲方应负责其安装及提供技术培训,对产品出现的故障或质量问题,甲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服务。
六、商品在运输途中的破损、污染和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非人为的破损,产品无批号、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有效期、或产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等异常情况,甲方应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费用、顾客投诉的赔偿费用、交通费用及手续费用等。
七、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商品,而使乙方遭顾客投诉或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因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或其它非法成分,或存在功效、适应症等夸大宣传内容或隐含夸大宣传内容,或内外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标示不一致、有篡改痕迹,而被顾客投诉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甲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接受乙方贰仟元的罚款。
八、乙方应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防止甲方产品因储存不当而发生变质。
九、如果引起法律纠纷,其诉讼的管辖权必须归乙方所在地法院。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中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至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质量保证协议
XXX医药设备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商品,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首次采购商品时,应提供医院加盖企业红章相关资料给乙方备案;
二、乙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给甲方审核备案:
⑴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销售特殊品种还应提供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⑵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人、授权人身份证号码、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及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国产诊断试剂应提供加盖原印章的药品注册批件、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批件; ⑷进口试剂提供加盖原印章品种的《进口注册证》或《进口批件》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该品种批号的《进口检验报告书》,特殊人体诊断还应提供《进口准许证》;
⑸若首次提供资料有变更,乙方应及时提供补充变更的相关文件。
三、乙方提供的每批商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和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进口应按照《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商品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
五、乙方货到后,甲方依据有关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对有问题的品种,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
六、甲方应具备储存、保管乙方所供试剂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甲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药品质量发生问题的,由甲方负责。
七、除因乙方直接过错原因造成甲方产品近期、过期、积压、退货等,乙方应承担责任,其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如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以具有资质的法定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九、确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十、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如与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悖,则以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乙方所在地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2_年11月5日签字日期:202_年11月5日
第五篇:质量保证协议(修订) 范文
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
需方:深圳市力辉电机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第一条】 总则
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方与供方要共同遵守,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第二条】 供方质量责任
1. 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部分或全部要求:
a.双方签订的检验标准(具体检验标准根据供方提供的产品另行规定)b.需方提供的技术标准
c.需方提供的图纸
d.其他补充要求,其中包括符合RoHS(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要求.如供方仅属于代理公司,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需按国家或原厂家的技术标准执行。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为依据。
(2)供方应对出厂或代理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用打√的方法选取)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测报告(包括符合RoHS检测报告、UL认证报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岐义时,解释权在需方质量检验部门。
2.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参
共6页第1页
数、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
(2)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需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
理。必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对提供需方的物料进行标识。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外委加工。
(4)供方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RoHS管控体系,承担因提供不符合RoHS
要求的物料而引致的需方蒙受的全部损失。
(5)供方应按需方《供应商质量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及产品质
量。
3. 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提供的批量均为已在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封过样的物料,批量供货在需
方生产检验过程中,批次合格率应满足3个月内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5%;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8%。如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并经双方确认属供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时,需方有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
a.对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电话、传真、邮件)
后48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补足合格品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按每天不低于该批货物货款总金额的3%交纳品质违约金,承担需方停工工时损失费(按RMB50元/小时/人)及客户追索赔偿费用。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使用时,可
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5%。
b.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根据生产和市场的时间需求,必须及时投
产而需要全数检验挑选,需方除将此批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方外,还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检验费。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补足合格品物料,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按上述a条款处理。
c.如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产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
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
(2)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
该积极组织整改,并在需方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因供方对需方反馈的质量信息没有按要求答复或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罚100元。
(3)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
a.检验费(Ff):需方对整批中不合格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抽样检
验的而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 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30元/小时/人;对相同货物同一质量问题再次出现全数检验的,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40元/小时/人;第三次以上的Ff=整批数全检工时×50元/小时/人。b.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的直接损失。
c.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需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需方的客户处使
用,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所有运费、返工费);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货严重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4)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质量管理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需方质量管理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
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
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对比对的便利条件。
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4.抽查标准:需方按MIL-STD-105E 一般检验水准Ⅱ级进行。
5.对产品的重要检查项按如下方式处理:不良比例≤5000ppm的作允收或全检处理;不良比例大于5000ppm小于3%的作全检处理,发出品质不良投诉报告;不良比例≥3%的作退货处理,发出品质不良投诉报告。
6.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7.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2.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指定地点一般为公司生产所在地,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
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如无故拖延交期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应按不低于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3%每天交纳货期违约金,承担需方停工工时损失费(按RMB50元/时/人统计)及客户赔偿费。
3.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
4. 交货及退换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5.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按需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标示,做到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
6. 备品或备料: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方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生产和储备,以备货物在途损坏、合理损耗、不良品补货、交期延误等急时所需。凡因品质不良或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紧急缺料的,首次应按订购总数的50%准备安全备品;再次发生时,按订购总数的80%准备安全备品,三次以上均按订购总数的100%储备安全备品。
7. 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
8. 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9.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供方需承担因保密不当致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
【第五条】 需方的责任
1.物料管理及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应将样品留样封存。
2.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3.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供方作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
3.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和检测报告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补充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3.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